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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大改造罪犯工作的科学含量

加大改造罪犯工作的科学含量

这是一个追求科学的时代,这是一个回归人文的领域。

监狱作为社会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要实现改造效果的优化,需要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去分析、去研究。

传统的改造罪犯模式,科学含量不足,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与行刑科学化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加大改造工作的科学含量,涉及方方面面,从宏观到微观、从观念到技术、从决策到运行、从选择方法到确定步骤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一、科学地认识改造对象

改造工作的对象是罪犯,科学认识罪犯是做好改造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罪犯群体、个体的变化,这个永恒的课题将常做常新。

在对罪犯的认识上应把握五点:

1、从“人的本质”方面来把握。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的本质都作过深刻的论述,其中最著名的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指出的一个科学命题: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说明了人同时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社会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

社会个体之所以犯罪最根本原因在于不能正确处理社会实践中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不能正确处理以致破坏为法律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危害社会等非法手段,追求个人物质和精神的满足。

同样,认识和改造罪犯也必须在社会和社会关系的实践中才可能进行。

认识罪犯主观恶性程度应当从罪犯的犯罪史、犯罪过程、与被害人的关系、由劳动所引发的社会关系、两性关系等方面判断。

犯罪从哪里开头,矫治就要从哪里进行。

2、从“人的需要”方面把握。

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大体有四个方面,即物质需要、精神需要、交往需要和劳动需要,最主要的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

西方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五个不同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前两种需要来自于生理需要,是属低层次的需要,后几种需要主要来自于社会性的需要,是属于高层次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

改造罪犯首先要对罪犯各种不同需要进行分析,区分哪些是合理的需要,哪些是非份的需要;哪些是低层次需要,哪些是高层次的需要;哪些是目前能创造条件可以满足的需要,哪些是在目前情况下还无法满足的需要等等。

既要注意解决低层次需要的矛盾,又要注意高低次需要的矛盾,满足罪犯合理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不断提升其需要层次。

3、从“人的思想”方面把握。

思想问题说到底无非就是社会现实的可能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矛盾.犯罪思想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支配力。

一个人只要产生违法犯罪思想,在一定条件下就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某种主观需要。

诚然,人的需要是个变量,是在不断变化的,原有的需要满足了,思想问题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需要和新的思想问题,这又要我们不断地去努力解决。

2在改造罪犯中,思想改造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

它的作用力的大小,渗透性的强弱,同改造质量的高低呈同步效应关系。

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用国家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所允许或要求的思想意识置换罪犯的反社会、反道德、反法制的思想意识,实现对他们主观世界的转变,才能说根本上对罪犯实施了改造。

4、从“人的观念”方面把握。

在人生的道路上,人们每时每刻都会遇到公与私、义与利、苦与乐、生与死、荣与辱、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的观念碰撞和严峻选择,任何人都回避不了。

在罪犯不正确的观念中,有一般问题,也有要害问题。

在要害问题中,着重表现为人生追求“拜金主义”、价值观念的“享乐主义”、损人利己的道德意识,为所欲为的法制心理和不劳而获的劳动观点等。

因此,改造工作要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摆在重要位置,帮助罪犯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划清善恶、美丑、公私等是非界限。

5、从“人的发展”方面把握。

人生价值存在着正价值与负价值之别。

对他人有利,对社会发展有利,属于人生的正价值;反之,若有损于他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则属于人生的负价值。

人在总体上是积极的、理智的、能动的。

每个人都有发展自我的需求,都需要得到别人的尊重,罪犯也不例外。

监狱对罪犯的态度是“恨其罪,救其人”,不仅要切实保护罪犯的权利、尊重罪犯的人格,还要关心罪犯的发展,不断开发罪犯的潜能,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为罪犯实现人生价值创造必要的条件。

这是监狱工作融入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发展对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罪犯改造目标和要求的有机统一。

二、科学地确定改造内容

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做好破的方面的工作,又要做好立的方面的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又要抓住重点,牵住“牛鼻子”。

根据对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犯罪活动的作用的分析,改造罪犯的着力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除罪犯错误的思想观念。

改造罪犯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整个改造过程的中心环节,也是衡量改造工作效果的主要标准。

只有破除了罪犯的犯罪思想,实现对他们主观世界的改造,才能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思想观念,不致于重新违犯罪。

如果罪犯的犯罪思想不破除,或者破除不彻底,也就谈不上对他们的实质性改造。

应当利用罪犯犯罪、判刑这一重大事件的契机,通过执行刑罚和实施管理、教育、劳动等手段,使罪犯深刻反省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和原因,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深入批判自己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理想、信念、价值、抱负、幸福、苦乐等树立正确的认识,从而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操之过急。

2、改善罪犯不良的心理结构。

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在解决罪犯思想错误和观念缺陷的同时,必须大力改善罪犯的心理结构。

要有意识地引导罪犯总结不良需要恶性膨胀走上犯罪的教训,实现需要的良性转化;引导罪犯改变冷漠变态的消极情感,由反社会转向亲社会;引导罪犯改变正面薄弱反面畸强的意志缺陷,提高对犯罪诱因的抵制能力;引导罪犯改变损人利己、危害社会的邪恶动机,树立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罪犯改变追求感官刺激的低级情趣,培养积极健康的高尚情操;引导罪犯改变扭曲的自我意识,学会按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认识、评价、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活动。

3、培养罪犯良好的行为习惯。

培根有一句名言:

“习惯是一种顽强而具大的力量,它可以主宰人生。

”无可非议,坏的习惯是绝大多数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也是左右他们改造态度和行为,甚至是其恶习难以矫治的主要障碍。

利用习惯原理改造罪犯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要重视思想教育,又要重视行为的训练和评价,还要重视情境的创设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

试用心理学家的四句格言以示其要:

培养一个新习惯或者改掉一个旧习惯,必须设法使开头的力量尽量坚决,尽量强烈;始终不要有个例外,一直到新习惯根深蒂固的时候为止;每一步朝向目标的行动,实现得越早越好;理智的强者善于同自己作对。

要用意志战胜惰性,用理智去终止原有的条件反射,建立新的条件反射。

4、建立罪犯内在的守法机制。

让罪犯懂得一些法律常识,是非常必要的。

但这只是事物的表面,而不是事物的内核。

为了使罪犯在被改造期间建立和形成能够调节和支配自己自觉遵守法律的内在机制,至少应注意促进罪犯达到下列要求:

一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二是形成一定的法律观念;三是培养立法精神所倡导的思想情感;四是养成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的行为习惯。

认罪是改造的前提,是守法思想基础。

要通过认罪教育,使罪犯增强悔罪意识,进行沉痛的自我谴责,真正接受犯罪的教训,做到自觉守法。

5.提高罪犯合格的公民素质。

合格公民固然需要守法意识,但从适应社会的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要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立足社会的技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对监狱工作也不例外。

这种影响首先表现在改造人的目标转变上,从过去单纯强调“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的“顺从型”新人,转变为既遵守法纪,又能参与竞争、具有独立谋生能力的“守法型”加“主动创造型”公民。

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对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行为的规范性有较高的要求,反对竞争中不讲法律,不择手段。

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如果不具有正确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参与社会生活和竞争的技能,就会无所适从。

三、科学地优化改造手段

目的的实现是以手段的使用和消费为前提,离开手段的目的永远只能停留于观念形态而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结果。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监狱制度的改革,改造手段的内容与方式也需要不断创新与发展。

整合传统改造手段,并不断吸收一切被实践证明的中外有效的改造新手段,形成新型综合的改造手段体系,是改造工作实现科学化的关键。

1、罪犯管理由单纯追求行为的强制性向注重管理的柔性行为的选择性转变。

无容置疑,严格管理,戒之以规,从来都是必要和应该的。

真理多走一步就是谬论。

传统的管理方式追求的是主观的强制性和行为的约束性,漠视了“人本思想”。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的负效应,减少“监狱人”的产生,培养和造就“社会人”,对罪犯的管理要注重柔性和行为的选择性,倡导人文关怀、文明治监。

一要体现程序与效率的法治追求,实现由人管理逐步向制度管理的机制转变。

建立以不同警戒度监狱为基础的罪犯累进处遇制,从增加奖惩种类、细化适用条件和设定运作程序等方面完善罪犯奖惩制度。

二要重视罪犯人际关系管理,研究监狱内外部人际关系的内容、性质对罪犯个体和群体行为的影响,实现罪犯个体与社会群体同步发展。

三要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促使罪犯让紧张心理缓和下来,将忧郁情绪发泄出去,把过剩精力释放出来,使他们有一个良好的心理情境,从中领悟人生的意义、生活的真谛、明天的美好。

2、罪犯教育由单向的“洗脑式”的受动性向体现罪犯主体性转变。

罪犯教育的目的不是“受”,而是“化”,“受”的本质是“化”。

《周易》有训“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监狱工作的主旨是“改造”,其实就是“化”人的,因而也必然是人文的。

现行罪犯教育强调强迫性的效果实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与正常教育规律相悖。

就运行机制而言,现行罪犯教育应从传统的强制性向体现罪犯主体性的运行机制转变,教育罪犯同样应体现权利的自愿性,承认罪犯接受教育的主体性。

就教育的内容而言,应当以实现罪犯重新社会化为目标,突破传统“三课”教育的束缚,强调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重点。

对罪犯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教育也应该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内容的安排和教育方式上要引导和促进人的素质全面发展。

3、罪犯劳动由推崇体力劳动的绝对主义向体现劳动的教育性转变。

所谓劳动改造之“劳动”并非单纯的惩罚性的“体力消耗”,而是一种具有教育意义的劳动实践活动。

“也只有当劳动蕴涵着丰富而深厚的特定教育因素时,它才能成为基本改造手段意义上的劳动改造。

”3我国传统罪犯劳动信奉的是“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推崇体力劳动的绝对主义。

在制度层面上限制甚至拒绝承认罪犯的脑力劳动,在实践中劳动改造变成单纯的罪犯生产。

这种做法极易使罪犯劳动摆脱改造罪犯的任务而滑入惩罚罪犯的阴影和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

劳动改造没有过时,但必须创新:

一是适当损抑罪犯生产的位置,突出劳动的教育性,克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二是选择适宜的劳动项目,增加罪犯劳动的技术含量,增强习艺性特征;三是重视罪犯脑力劳动改造,正确处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关系。

4、心理矫治方面由辅助教育性向独立主导性转变。

将心理矫治引入罪犯改造领域,是改造工作科学化的重要内容。

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心理矫治工作,监狱往往配置足够的心理学和精神病学工作者,德国在70年代此类工作者与囚犯的比例就达到1:

280。

这项工作在我国大多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往往只是作为思想教育的一个辅助手段,其作用远未发挥,矫治质量低水平徘徊。

对此,要提高认识,营造罪犯心理矫治的良好工作环境,加强心理矫治工作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强研究、开发、推广与指导,建设一支合格的罪犯心理矫治队伍,[4]使心理矫治工作成为改造罪犯不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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