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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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编码: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一、适用范围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信息进行确认。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二、优化登记信息补充采集
(一)开展“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无。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无。
十、申请接收
详见《全市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上门办理
纳税人根据办税服务厅打印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纳税人提出的更新申请。
2.网上办理
(1)纳税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最多跑一次”模块-“地税局”-点击相应事项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