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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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HNPR-2013-15005

湘环发﹝2013﹞16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规范我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行与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7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实现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管理模式与职责分工、运行与维护、数据管理、质量管理、资产与运行经费、站点变动、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运行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省环保厅对水站的运行实施统一管理。

市(州)、县(市、区)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称“省站”)负责对水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管理实行两级质控制度,第三方运行维护。

省站、相关市(州)和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及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商)共同组成水站运行管理体系,水站运行责任单位分工负责水站质控及日常运行维护。

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一。

第六条省站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运营质量考核和评估,编制全省水站监测报告,组织技术培训交流。

第七条地方站协助省站做好本辖区内水站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统一安排,统筹管理辖区内水站日常运行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信息、台账和报告。

第八条地方站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辖区内水站的站房安全与固定资产管理,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监督运营商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协助省站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第九条运营商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省环保厅与其签订运行维护合同。

运营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负责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水站监测数据质量负责,按时上报水站监测数据、报告和信息,配合省站、地方站实施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第三章运行及维护

第十条各责任单位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水站的运行管理,并制订保证水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运营商承担水站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仪器设备的检查调校、易损件更换、耗材更换、试剂补充、管路清洗等工作。

对水站实行“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每个工作日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实施细则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负责水站运行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按要求参加省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省环保厅根据《湖南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附件三)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技术人员如有变动,必须报告省站,并提供替代人资料,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水站故障实行报修制度。

故障发生后,运营商应24小时内报告省站和地方站并开展维修,尽快恢复运行。

维修期间,运营商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相关结果。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储备由运营商负责。

第四章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水站产生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归省站所有,定期备份存档,涉及国家秘密的监测数据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经省环保厅批准,地方站可根据质控要求及管理职责调取水站数据,应用于地方环保工作;运营商因水站运行维护需要可查看监测数据,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途径复制、使用、传递、发布、变更和销毁水站数据。

第十六条加强对水站监控软件和原始数据的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或修改原始监测数据。

其他经授权设计和维护水站监控软件的单位必须按省站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修改水站任何控制参数。

第十七条运营商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如果仪器设备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采用实验室分析数据。

第十八条运营商对水站获得的监测数据实行实时传输、周报上报制度。

每周一上午12点之前必须将上周的周报报送省站,省站负责对数据开展有效性审核。

当周报反映的水质类别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核实原因予以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水站数据由省环保厅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水站数据信息。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省站和地方站对水站开展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运营商负责水站日常质量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五。

运营商实施“日监控、周检查、月比对”的质量管理制度。

每周必须一次用标准溶液进行测试校准,每月至少一次开展实际水样的实验室比对测试,结果按规定上报。

地方站每月进行一次密码样或实际水样比对考核,并对日常维护工作和记录进行现场检查,于每月20日前将考核和检查结果上报省站。

省站不定期发放密码样或对实际水样进行现场考核,核查水站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因水站故障无法开展监测,或水站监测数据难以满足质量管理要求时,运营商应24小时内报省环保厅批准认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人工监测,每周监测不少于2次,并将监测数据同时报省站和地方站。

第二十二条省站每年对水站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别针对地方站及运营商质控体系、质控措施及相关记录进行考核。

第六章资产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站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由地方站按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省站负责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水站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运营商负有保护水站仪器设备的职责,地方站负责保护水站附属设施。

凡是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失,由相关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水站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

水站仪器设备的变更或报废,由地方站会同运营商联合提出,报省环保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水站监测仪器设备因主要零部件(不含易损件及耗材)损毁无法正常运行,需更换硬件设备或整机的,由运营商提出,经省站会同地方站审定,报省环保厅批准,由省站组织实施,地方站和运营商配合。

第二十七条水站运行经费由省统一安排,省环保厅根据各水站的实际运行情况,参照年度考核结果分配使用。

其中运行维护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拨付运营商,每年签订运行管理合同,资金按年度下拨。

第二十八条水站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水站运行管理所需的比对费、质控费、大修费、运行维护费、数据采集传输和管理平台建设维护及其他相关工作支出。

运行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其使用范围见附件六。

第二十九条运行经费执行年度决算制度,每年年底之前应上报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年度决算,期间接受省环保厅组织的经费使用情况检查。

第七章站点变动

第三十条当水站所在断面的代表性或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建站目的和条件,由地方站会同运营商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移动或撤消该水站。

水站移动所需费用由省环保厅负责。

第三十一条受地方建设项目或规划的影响,水站需要迁址时,应由市(州)环保局向省环保厅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迁址所需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或市(州)负责。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省环保厅按年度对水站的运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运营经费安排挂钩。

考核办法见附件七。

第三十三条省环保厅委托省站根据水站运行情况、数据管理和上报情况、报告提交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及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按年度对水站运行管理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于质量管理有序、监督管理到位、应急响应迅速、经费使用合理的地方站,对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否则,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对于运行维护水平低、水站运行不稳定、数据上报不及时、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依据合同约定扣减运行费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保厅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运行费用或更换运营单位。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水质周报数据;

(2)无正当理由长期停运水站;

(3)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4)质控考核结果多次不合格;

(5)避雷设施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且未采取改进措施;

(6)违反经费专款专用规定;

(7)对水站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

(8)其它严重不合格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附件一水站管理职责分工

1、湖南省环保厅

1.1负责水站运行责任单位的确定,运行经费的申请与分配。

1.2组织制(修)订、发布水站运行等管理制度。

1.3组织新建、改建水站的验收。

1.4负责持证上岗考核发证。

1.5负责水站运行管理考核,以及运营商评估报告审查批准。

1.6负责水站监测数据的发布。

1.7负责水站站点变更批准。

2、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对省内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实行统一业务管理,具体职责是:

2.1负责水站日常运行的调度。

负责制定水站监测业务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2.2组织实施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不定期对水站进行质量考核。

2.3负责水站上报数据的管理和审定,编制周报、月报、年报和运营商年度评估报告。

2.4负责组织水站自动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工作。

2.5负责协调仪器供应商及时进行设备定期更新与维修,数据管理平台建设与升级改造技术要求的制定。

2.6协助做好水站运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2.7牵头组织地方站开展水质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和验证工作。

3、地方站

地方站主要协助省站对本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3.1检查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现场考核,将考核情况报省站,提交年度检查和考核总结报告。

3.2检查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和数据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运营商整改。

3.3负责水站数据的监管和日常审核,督促运营商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并及时复核异常数据。

3.4负责水站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助省站开展应急监测预警工作。

3.5水站仪器故障未能报出数据期间,受运营商委托开展手工监测。

3.6负责站房外部环境条件和固定资产的保障和安全值守,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等工作,杜绝各种人为或自然事故的发生。

3.7定期参加省站主办的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接受省站质量管理检查。

3.8依据上述职责,进一步明确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职责分工,报省环保厅备案。

4、运营商

运营商受省环保厅委托,全面负责水站的日常管理、运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数据报送和数据实时监视等工作,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开展工作。

具体职责是:

4.1确定专职人员,并根据水站运行管理规定,建立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定期对仪器设备和数据库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做好各种运行维护记录;负责备品配件日常管理,出现故障及时维修。

4.3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4.4按时向省站提交水质监测周报、月报、年报以及运行情况总结报告等,每半年向省站上报一次水站运行维护总结报告。

4.5承担由于地震、洪水和意外雷击等不可预防或不可抗拒力以外造成的自动站系统损坏的修复费用。

4.6对水站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发现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赴水站现场采集水样核实产生异常的原因,并在24小时内报告地方站和省站。

如属水质异常,应立即采样送地方站进行实验室分析比对。

4.7协助地方站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4.8定期参加省站主办的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接受省站、地方站的质控考核和运行管理的检查。

4.9承担水站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

4.10协助省站和地方站开展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和验证实验。

附件二水站日常维护维修管理细则

1、组织管理

水站日常维护维修由运营商负责,每年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日常维护维修应单独建立台账,各种运行故障处理完毕后,都要做好相应记录。

2、日常维护要求

水站内应保证仪器设备干净清洁,管路通畅,流路正常。

防止日光直射各类仪器设备,室内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

经常检查供电是否正常,过程温度是否正常,工作时序是否正常,有无漏液,管路是否有气泡,搅拌电机是否工作正常等内容。

日常运行维护应详细做好记录,运行情况记录表格式见《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记录表》。

每月备份原始数据记录。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记录表

序号

日期

运行状况(正常与否)

备注(系统停运原因简述)

值守人员签名

1

2

3、定期远程检查

按规定频次通过中心站软件远程下载水站监测数据,并对站点进行远程管理和巡视,内容包括:

3.1根据监测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3.1根据管路压力数据判断水泵运行情况。

3.3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如果监测数据持续异常,应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采集实际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4、定期现场巡视

4.1运营商每周应巡视水站1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4.1.1查看仪器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4.1.2检查水站电路系统、通讯线路是否正常。

4.1.3检查采水系统、配水系统是否正常,包括采水浮筒固定情况、水泵运行情况等。

4.1.4检查试剂是否充足,是否存在变质、泄漏等异常情况。

4.2省站和地方站建立水站巡检制度,提前制定巡检计划,确定巡检时间,通知运营商做好准备。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前往的,应及时协商。

巡检的工作内容包括站房的安全保卫和卫生条件、系统运行维护状况、故障维修落实情况等。

巡检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相应的表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再分别归入各自的技术档案保管。

5、定期清洗与维护

5.1水泵与取水管路(主要为河道中):

水泵应定期清洗过滤网。

对自吸泵,应定期清洗采水头;对潜水泵,应定期清洗泵体、吊桶。

取水管路应检查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是否畅通,并清理管路周边杂物,在泥沙含量高或藻类密集的水体断面应视情况进行人工清洗。

一般每月一次。

5.2配水与进水系统:

每月对仪器采样适配器,包括过滤头、样水杯和进样管等进行清洗。

5.3仪器设备分析系统。

定期清洗电极、采样杯、废液桶和仪器各管路、测量室等。

5.4空气压缩机:

每月检查气泵和清水增压泵工作状况一次,并对空气过滤器放水。

5.5集成电控柜:

每月检查电控柜内各种电器元件,及时更换老化、过热的器件,清扫内部灰尘。

5.6自动留样器:

每月检查留样器的冷藏效果,以及有无漏液现象,并清洗储样瓶。

5.7试剂定期更换:

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试剂。

试剂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15天。

6、停机维护

6.1短时间停机(≤24小时):

一般情况下关机即可,再次启动运行时需重新校准。

6.2长时间停机(连续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

需将试剂封闭,改用蒸馏水让分析仪器测量两到三次,保证排空后再关闭电源。

对需要保护的测量电极,如pH、溶解氧、电导率等,应取下并将电极头浸入保护液中存放。

7、故障处理

7.1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运营商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

对可以远程解决的故障,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排除;对必须现场排除的故障,应在3个工作日内派出技术人员赴现场解决;对需要协调仪器供应商的故障,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技术工程师赴现场解决;由于汛期等原因不能排除的故障,在具备维修条件后应及时前往维修;由于其他原因(如雷击等)造成全部或部分系统、仪器停止运行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尽快恢复运行。

7.2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相应的维修记录表,详细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故障发生单元、维修及更换配件情况、维修时间、服务工程师等,经水站运营技术人员和省站、地方站确认后归档保存。

7.3对三个月内未能排除的故障,必须更换设备,否则由运营商按该设备的双倍市场价格赔偿。

8、零配件、易耗件的定期更换

8.1根据水站工作环境和断面水质状况制订易耗品和消耗品,如泵管、滤膜、活性碳及干燥剂等的更换周期,做到定期更换;对使用期限有规定的备品备件,到期必须更换。

8.2水站运营商对自己更换有困难的备品备件,应请仪器设备供应商更换,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以保证水站正常运转。

8.3部分仪器设备应定期聘请专业人员维护维修,如水泵每年应专业维护维修或更换1次,碳刷式稳压电源要每年专业维护电源内部的碳刷和继电器等。

9、备品备件供应

9.1备品备件包括易损易耗件、常用零备件、仪器备件、采配水及控制系统备件等。

9.2水站运营商应根据不同零配件和易损易耗件的更换周期,做好备品备件采购计划,提前向仪器设备供货商订货,保证合理的备品备件库存。

9.3对水站运行过程中损坏的备品备件,不可修复的应予以更换;可修复的修复后继续使用,但使用修复件不得影响水站正常运行。

如修复周期长,影响数据上报的,必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附件三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1、为加强我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在省环保厅的组织下,省站对从事水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进行持证上岗考核,省环保厅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水站上岗证书。

国家总站颁发的上岗证书同等有效。

2、凡承担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上岗证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水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每个地方站至少应有两名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3、新调入从事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应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工作,其系统和仪器操作及数据报告质量由持证者负责。

4、上岗证考核由基本理论、基本操作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组成,具体项目和内容根据各水站实际配置的仪器设备确定。

4.1基本理论包括水站监测仪器和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常见故障诊断与处理方法和系统控制与传输等,另外包括水站外设备,如采水系统、防雷系统及卫星天线维护等的注意事项。

4.2基本操作包括水站系统控制部分和仪器使用部分,以及简单的故障诊断和排除操作等。

4.3实际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5、上岗考核根据不同的考核内容采取三种形式。

5.1基本理论考试统一命题,集中闭卷笔试。

理论考试时间同每年的全省持证上岗理论考试。

5.2基本操作考核由被考核者进行操作演示,考核组成员现场观察,综合评分。

5.3实际样品分析由考核组提供密码样,被考核者完成分析测定工作。

6、基本理论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基本操作考核按5分制评定成绩,3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样品考核(含数据上报记录)按合格与否进行评定。

以上三项考核成绩均为合格者方能取得上岗证书。

7、省站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水站持证人员的业务档案。

8、上岗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持证人员应进行换证考核。

对持证期间连续从事水站技术工作2年以上(含2年)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直接换发新上岗证,其他人员必须再次通过考核后才能重新上岗。

9、实习和见习人员、新调入人员及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及时向省站提出申请,由省站根据情况安排培训和上岗考核(补考)事项。

10、技术人员取得上岗证书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上岗证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

10.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

10.2对水站运行维护不负责任,弄虚作假。

10.3不按照水站运行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纪录。

附件四自动监测数据周报制度

1、通讯要求

1.1保证水站的数据传输线路专线专用,严禁私自挪用。

1.2为保证及时交流信息,水站运营商应配置专用直拨线路自动传真机;水站安装两台直拨电话,一台用于远程数据传输,一台为水站专用联系电话;技术人员应配置直拨电话以及其他通讯手段,并将通讯方式上报省站和地方站。

2、监测频次与数据量要求

2.1至少每间隔4个小时监测1次,每天应采集6个数据。

2.2水站监测时间为每天0:

00,4:

00,8:

00,12:

00,16:

00及20:

00。

需要加密监测时,在统一规定时间内按整数时间均匀增加,但需经省站书面同意;需要开展应急预警监测时,可按省里确定的频次进行调整。

2.3系统控制的调整工作由省站负责,严禁其他单位随意调整系统控制参数。

3、数据处理与传输

3.1周报内容

运营商应于每周的星期一向地方站和省站同时报送上周的监测周报,地方站和省站负责对数据开展有效性审核,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周报。

内容与格式如下:

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周报

水站名称:

流域市站填表时间:

年月日

水质基本参数日均值

污染物监测指标日均值(mg/L)

日期

星期

T(℃)

pH

DO(mg/L)

EC(s/cm)

CODMn

NH3-N

TP

Cd

As

Mn

Sb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周均值

水质类别

---

---

备注

省站:

地方站:

运营商:

水质周报数据质量报告

水站名称:

流域市站填表时间:

年月日

监测

项目

单位

周报上报情况

质量控制措施

仪器

状况

手工

数据

质控样测定结果

上月比对测定结果

推荐值

测定值

相对误差(%)

仪器值

比对值

相对误差(%)

T

pH

DO

mg/L

EC

μs/cm

CODMn

mg/L

TP

mg/L

NH3-N

mg/L

Cd

mg/L

As

mg/L

Mn

mg/L

Sb

mg/L

审核:

复核:

值班人员:

表中,各个水站的名称按流域、市(县)和具体位置的顺序填写,如湘江流域湘潭市马家河站。

监测项目的缩写、单位与小数位数按《监测项目缩写、单位与位数表》的规定填写。

对新增的其他项目,执行相监测技术规范。

监测项目缩写、单位与位数表

项目名称

缩写

单位

小数位数

水温

T

1

pH

pH

无量纲

2

溶解氧

DO

mg/L

2

电导率

EC

μS/cm

0

高锰酸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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