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docx
《黑龙江省城市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城市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黑龙江省城市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妇社发〔2011〕60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进一步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妇社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卫生社区规范通知
抄送:
卫生部妇社司。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1000份
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切实履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黑政办发〔2006〕50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卫妇社发〔2007〕90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黑卫妇社发〔2007〕144号)等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责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规划,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二)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社区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制订中心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统一工作规范、工作任务、药品采购、财务建账、收费标准、调配人员“六统一”的一体化管理。
无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所在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
(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各有关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绩效考核。
(六)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行使的其他职责。
二、工作任务和内容
(一)社区健康信息管理
1、社区诊断。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收集、报告辖区基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相关信息。
每五年开展一次社区诊断工作,调查并掌握辖区居民总体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应先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针对居民主要健康问题及危险因素,制定和协助实施社区健康促进计划,并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建议。
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2、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为辖区居民建立统一健康档案,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低保贫困人群等重点人群实行分类管理。
健康档案包括居民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员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加强社区健康信息管理,集中存贮、使用社区居民个人和家庭的健康资料,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问互相传递、交换服务信息;逐步实行健康档案计算机动态管理。
3、提供契约式健康管理服务。
根据需要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契约式健康管理服务。
对签约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实行首问负责,保证健康服务对象的健康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4、生命统计调查(出生、死亡)。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统计年度内社区服务人口数量及其分类特征、居民出生和死亡情况,并登记报告有关部门。
5、社区居民死因调查。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对社区内的死亡居民进行死因调查(在家中死亡的,死者家属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死亡证明时,应及时询问,记录有关死因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配合当地公安机构对社区内死亡原因不清的居民进行死因调查。
6、社区残疾人群统计建档。
掌握社区人群发生精神残、肢体残、语言残、听力残、智力残、视力残的人数、基本情况和康复需求并建档立卡。
7、开展年度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统计工作。
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上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信息。
(二)社区健康教育
1、年度计划。
围绕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社区健康教育干预计划。
2、宣传资料。
按照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向社区居民免费发放各种健康教育处方、传单、折页、手册等卫生科普宣传材料。
3、板报橱窗。
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栏、板报橱窗,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宣传普及卫生保健和防病知识,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4、讲座录像。
按照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针对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以及重点疾病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健康知识讲座、咨询或义诊,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和音像资料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
5、参与宣传日活动。
结合健康主题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卫生宣传设施、宣传材料,设置宣传咨询点,广泛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预防接种、母乳喂养、预防出生缺陷、精神卫生、结核病、性病、艾滋病、控烟、无偿献血、禁毒、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宣传教育活动。
定期到辖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6、电话服务热线。
开通社区健康咨询服务热线电话,提供各类服务包括就医指南、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联系住院、出诊、会诊和建立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社区传染病、地方病等预防控制
1、疫情报告和监测。
执行国家法定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负责法定传染病报告和网络直报工作;协助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开展传染病监测、疫情调查和传染病漏报调查。
2、传染病疫情处理。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社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并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社区中心相关人员应根据随访常规进行传染病病人的随访,做好随访纪录。
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3、肠道、呼吸道传染病防治。
定期在社区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重点社区要采取入户宣传。
冬春季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夏秋季以预防肠道传染病为主,秋季重点入户检查居民厨房卫生,宣传“四要三不要”。
(四要,即饭前便后要洗手,生吃瓜果蔬菜要洗净,要勤剪指甲,要消灭苍蝇、蟑螂。
三不要,即不喝生水,不吃腐败变质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
4、性病、艾滋病管理。
社区卫生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性病、艾滋病及疑似病人时,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协助对辖区艾滋病感染者和非住院艾滋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随访管理以及心理和健康行为干预;协助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家属社区关怀;配合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开展干预工作。
5、结核病防治。
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登记、报告并及时转诊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在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对恢复期传染病患者定期复诊或对其定期随访管理,协助对辖区非住院结核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管理,做好治疗记录;协助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网络直报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管理。
6、预防接种。
负责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及统计、报告;开展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补种、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报告预防接种中遇到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
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不设立预防接种点,主要负责社区内接种对象的管理和免疫预防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效果评估与监测。
7、传染病突发应急演练。
社区卫生机构要配台并参与当地卫生部门制定和组织的传染病突发应急演练,建立可行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保障制度。
8、地方病防治。
配合疾控机构开展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有关防治工作。
(四)社区慢性病预防控制
1、开展社区慢性病基线调查,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健全慢性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管理信息库。
建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团队,制定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对社区高血压患者进行筛查,对35岁以上人群实施首诊测血压制度。
对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慢阻肺等五种慢性病进行登记与统计,定期随访管理,掌握社区居民患病情况,指导用药和饮食。
3、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对本社区已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随访和规范管理,指导用药和饮食。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开展社区慢性病饮食、运动、控烟等危险因素干预活动。
(五)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1、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识别常见精神疾病,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规范管理,防止或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
4、在专科医疗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督导和管理,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进行治疗康复指导,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社区妇女保健
1、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数、孕产妇数、高危孕产妇数等妇女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并做好登记;参与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协助做好孕产妇死亡调查;按要求向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妇幼卫生工作报表、卡。
2、开展辖区妇女婚前及孕前卫生保健咨询与健康指导。
3、开展孕产妇保健。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实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指导其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提供产后家庭访视服务,填写产妇和新生儿访视记录,为孕产妇提供产后保健、营养、心理、康复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咨询与指导;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转诊,重点监护。
4、为青春期、更年期妇女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咨询和指导。
5、协助开展辖区内妇科常见疾病预防和筛查,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转诊。
6、开展母婴保健、预防出生缺陷和预防常见妇科肿瘤、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的健康教育。
(七)社区儿童保健
1、掌握辖区出生活产数、婴儿数、5岁以下儿童数等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并做好登记;参与婴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协助做好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情况调查,掌握儿童死亡主要原因。
2、开展新生儿保健。
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新生儿访视,开展新生儿健康检查、指导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等;对高危新生儿进行个案管理,增加随访次数并及时转诊;督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并实施跟踪管理。
3、开展婴幼儿保健。
完善《母子健康手册》县官儿童保健内容,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实施儿童系统管理,定期对辖区内婴幼儿进行健康体检和保健指导,开展儿童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监测和评估,进行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等。
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尽心卫生保健指导。
4、对体弱儿定期进行访视与指导,必要时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
(八)社区老年保健
1、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2、为辖区6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老人定期进行家庭访视。
对社区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