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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章程送审稿》

上海金融学院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的上海银行学校,1987年升格为上海金融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划转至上海市人民政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建,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2003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为本科院校,定名为上海金融学院。

学校为应用型特色类大学,坚持本科为本、教学为本、质量为本、特色为本,秉承“立诚明德,经世致用”的校训和“务本求实、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化经济管理人才,努力建设金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类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上海金融学院,中文简称上海金院,英文全称ShanghaiFinanceUniversity,英文缩写SFU。

第三条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和考核职责。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995号。

学校网址为。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合作办学。

第八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录取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教学部,下同)国际评估体系,推进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重点,金融学科为核心,构建应用型学科专业群,形成多学科交叉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和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及社会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以应用型为导向,立足行业,服务地方,为上海建设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智力支撑和知识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理念、制度、行为和环境建设中渗透金融文化,培育精神文明成果。

第二章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按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和就业指导;

(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或相关学习证明;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辩和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备设施;

(七)按照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学生的权利义务由其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履职尽责,勤奋工作,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进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与国家、社会、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金融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金融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常务委员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干部任免事宜,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以赞同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中国共产党上海金融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整合监督力量,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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