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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1借款合同借款人为个人

重庆吉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监制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吉泰[2014]借01号

贷款人(甲方):

重庆吉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晓明授权代表人:

注册地址:

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588号B栋1单元1301

联系人:

易茂江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幢23楼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鉴于:

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取得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乙方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乙方因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用于。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月(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分笔发放的单笔借款金额和期限如下:

借款金额

发放日期

借款期限

实际借款计息期限以甲方实际划款凭证记载为准。

划款凭证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贷款综合利费率

(一)本合同执行贷款综合利费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二)本合同项下所称综合利费,包括按照本合同执行贷款利率计收的利息和合同约定的因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有关费用,但不包括罚息、违约金和解决争议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利率

一、甲方发放给乙方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一)种方式确定:

(一)固定利率:

执行月利率‰。

(二)浮动利率:

执行月利率‰。

借款期限一年(含)以上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调整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甲方调整后应当通知乙方。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政策,则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利率执行标准。

第五条贷款费用与费用支付

一、甲方为乙方实际提供了咨询、评估、担保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可以收取咨询费、调查评估费、担保物保管费等贷款费用。

二、贷款费率:

执行固定费率,月费率‰。

三、贷款费用支付执行以下()方式。

(一)贷款后一次性支付;

(二)贷款后按月支付。

第六条贷款发放

一、甲方按以下期限与金额向乙方发放贷款:

批次

期限

金额(万元)

备注

1

第九条担保措施落实后3日内

2

年月日前

3

年月日前

分期发放贷款时,应分别签订借据。

二、甲方将贷款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三、甲方在发放贷款前,发现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与资料、签章不真实,或者有其他足以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形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七条还款与利息支付方式

一、结息时间与方式采用以下第

(二)种:

(一)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二)按月结息,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每月相同时间;

(三)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四)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相同时间;

(五)利随本清,利息于借款全部到期日一次付清。

结息日或者借款到期日不是银行营业日的,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时间顺延至结息日或者贷款到期日后银行第一个工作日,延长时间按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二、还本付息采用下列第

(一)种方式:

(一)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三)等额本息:

每个还款日偿还相同的本息金额,且每次偿还的本金逐次增加、利息逐次减少;

(四)等额本金:

每个还款日偿还相同的本金,且偿还至还款日利息、偿还的本息金额逐次减少;

(五)分期还款:

双方协商约定不同期次的还本金额,利息逐次减少。

三、乙方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具体账户以还款时甲方指定的账户为准。

四、甲方可以通过委托银行代扣代收本息的方式收款,但需双方另行与受托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者贷款期限到期日前将用于支付利息以及归还本金的资金足额存入协议约定账户。

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利息,余额用于偿还本金;在借款已有2笔及以上笔数借款到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所付款项偿还借款的顺序。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提前还款。

乙方因情况变化需全部或者部分提前还款时,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告知提前还款金额与时间。

二、如果借款分期到期的,提前还款的金额按照到期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还款。

三、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乙方除按实际使用借款天数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费用外,还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担保措施

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提供以下担保措施:

1、保证人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保证人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抵押人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并与甲方签订《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出质人为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与甲方签订《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贷款使用监督

为监督乙方借款用于约定用途和确保乙方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对乙方使用贷款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办法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贷款展期

一、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可以向甲方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二、乙方申请展期的,应按约定还款期限提前1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

甲方经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认;甲方不同意展期的,乙方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十二条提前到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均可随时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关于借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一、乙方所经营企业(若有)或者保证人在借款使用期间股权结构变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

二、乙方或者保证人在借款使用期间发生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的,或者主要的银行账户、重要财产被司法查封冻结的;

三、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或者保证人经营秩序混乱、暂停的;

四、乙方或者保证人的或者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违规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没有能力或诚意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条件

乙方保证贷款发放之前向甲方提交如下文件或满足相应条件:

一、乙方应提交甲方要求的身份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复印件)、偿债能力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最近6个月银行交易流水、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乙方若经营企业的,需提供所经营企业的最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经乙方合法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三、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是有担保的,则提款之前该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且担保权利已设立;

四、甲方要求的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事项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声明:

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且该声明和保证应视同在甲方每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时,由乙方重复做出:

(一)乙方为自然人,要求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甲方向征信机构提供乙方相关信息,乙方完全知晓相关信息安全风险,同意甲方通过合法合规方式向征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二)乙方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涉及乙方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三)乙方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四)如若乙方是经营企业的,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乙方的营业执照规定的或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五)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乙方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甲方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

在发生前述事件时,乙方应当自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通知甲方。

(六)乙方的住址、或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自该变更发生之日书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八)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九)乙方保证在贷款期间,因担保物价值发生减少,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担保措施。

(十)乙方保证不存在对其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或事件。

二、乙方承诺:

(一)乙方应按时偿还融资款项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并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二)贷款发放后,乙方因使用该贷款资金与他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三)乙方应当在获悉其卷入或可能卷入任何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之日,或在获悉其任何重要资产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措施之日,立即通知甲方并详细说明所构成的影响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于获悉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证明和说明文件原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加盖公章,自然人须经签署)送达甲方。

(四)乙方承诺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偿还次序而对其他贷款予以优先清偿,且现在和将来不签署任何致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处于从属地位的合同。

(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如下行为:

(1)如乙方经营企业的,其经营企业进行清算、重整、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重组、解散、减资或类似法律程序;

(2)出售、出租、赠与、转移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其任何重要资产;

(3)如乙方经营企业的,其经营企业股权结构发生任何变更;

(4)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担保;

(5)签署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的合同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遇到特定情形或发生特定变化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该特定情形或特定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重整、破产、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案、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以及要求解除担保合同等。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向甲方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八)乙方应当随时通知甲方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第十五条甲方违约责任

满足本合同约定贷款发放条件,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者拒不发放贷款的,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借款不能及时足额偿还,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一、关于逾期贷款的违约责任,按规定应在本合同约定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的利息,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加收50%的利息作为本合同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乙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在本合同约定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100%的利息,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加收100%的利息作为本合同的违约金,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直至乙方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四、单方面调整乙方的还款方式;

五、单方面调整乙方的贷款支付方式;

六、宣布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通过各种形式向乙方及担保人追索;

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八、按乙方为本贷款所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九、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十、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于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下

(一)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一)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采用简易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申请仲裁;

(三)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仲裁机构及法院审定承担方。

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

一、关于本合同书项下任何通知或各种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双方上述联系地址。

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本合同开头列明的联系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变动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若认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不符的,应在自收到邮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视为邮件封面标题与邮件中实际文件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为确保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如果双方未就本合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条约定不适用。

第二十条权利保留

一、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二、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一条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涉及的其他合同与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份用于公证或者抵押、质押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自然人方签名)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章生效。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乙方:

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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