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管理规定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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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管理规定教材

文件名称:

文件类型:

管理

文件编号

质字(2011)第005号

编制

版次/

修订次

状态

审核

批准

说明

A/0

执行

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产品(成品)在移交生产时的优良状态,确保创优质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强化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

2适用范围

电厂项目部所承担的建筑、安装及调试项目,设备、材料及转运工作。

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工程处、全管理单位及个人。

3职责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是本管理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质量保证部、保卫科是管理规定的共同管理部门。

各工程处和全管理单位是管理规定的协助管理部门。

本规定的修订、解释权归项目部施工管理科。

4总则

4.1成品、半成品在施工过程中的保护、防护原则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实施。

4.2“谁施工,谁负责”实施要求

4.2.1在施工过程中的砼结构、楼地面、地坪、墙面、楼道、沟道、盖板(含格栅板)、设备、管道、电缆、盘柜、仪表、阀门、保温、油漆、防腐等的成品保护、保全措施由施工部门形成制度或包含在作业指导书中负责实施,但必须符合本规定之要求。

若在本规定之外,可以在本部门制度或作业指导书中提出更具体实施措施。

4.2.2施工部门或班组在一道工序完工后,必须充分考虑和实施对自己施工的成品或半成品采取保护措施,包括防止一般灰尘、雨水的污染或损坏,防止其他专业施工引起有害于设备整体美观的方案等,特别是易损、易受污染的成品、半成品,通道上砼结构、地面、墙面、贵重设备、盘柜仪表、材料、阀门等。

4.2.3下一道工序施工前,该施工部门及该项目施工人员必须对上道工序或周围的砼结构、楼地面、地坪、墙面、沟道、盖板(含格栅板)、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盘柜、保温、油漆、防腐等成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若该工序施工过程中上述成品保护措施不能保证以上成品或半成品的受到污染或损坏,则该工序的施工部门及施工人员要对上述成品或半成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避免受到该工序污染或损坏;该项工序完工后,在确认对周围的砼结构、楼地面、地坪、墙面、楼道、沟道、盖板(含格栅板)、设备、管道、电缆、盘柜、仪表、阀门、保温、油漆、防腐等成品、半成品没有受到污染或损坏时,可以拆除本工序上采取的成品保护设施而保留原施工部门或上道工序留下的成品保护设施。

4.2.4原则上谁施工范围的成品保护设施谁负责(长期)维护,在交叉作业过程中由正在施工的工序对上道工序或周围的(半)成品防护设施负责;若属工作需要拆除上道工序或周围的(半)成品防护设施时,可根据以下的规定要求具体实施,但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恢复成品保护设施。

4.2.5被损坏的成品保护设施由损坏部门进行恢复,并进行适当的处罚;无法确认损坏部门的由原实施部门恢复。

4.3在施工过程中(后)必须采取的成品保护(强制执行)措施:

4.3.1主通道两侧混凝土浇筑成型后需先用塑料薄膜将柱包裹,然后用木板将四角绑扎保护;

4.3.2混凝土浇筑前,将预留插筋外露部分用塑料薄膜包裹或用套管加以保护;

4.3.3对有可能被混凝土污染的已成型的混凝土构件表面均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外观保护;

4.3.4主厂房主要通道、楼道上的踏步、地面、棱角应用旧模板进行保护,墙面应用彩条布进行保护;

4.3.5主通道上盘箱柜、成套装置等设备在就位后充分利用厂家原有的保护措施或应用彩条布进行有效防护;其他位置上的盘箱柜、成套装置视情况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3.6重要的小型设备(含进口设备)、阀门、热工仪表、变送器、水位计等,施工部门应充分考虑上述设备的保护措施,一般的设备用彩条布进行防护并有提示标识,重要的设备应用木板或薄铁皮进行防护并挂保护标识;

4.3.7主厂房内设备、管道(特别是水平管道)的保温铝皮有易受污染或易积灰区域,原则上全部采用彩条布进行保护,若保温铝皮完工后确认其上方无交叉作业、周围或后继工序没有易造成污染的工作时,可不用彩条布进行保护,但应有提示保护的标识;

4.3.8设备、管道的油漆、防腐、涂料完工后,在易受污染、易积灰的范围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有必要时用薄膜或彩条布进行防护;

4.3.9油漆及涂料施工时应垫塑料布隔离,或在下方设备上铺盖塑料布,防止污染下方设备;

4.3.10在厂房内气割、电焊作业时,应对下方的电缆、仪表、盘柜、设备、不锈钢管道在作业层间用薄钢板或防火材料隔离。

4.3.11搭设脚手架禁止以设备外壳、支吊架为支承点,严禁在保温外护板上搭设架子;

4.3.12对不锈钢伸缩节、钛管、钛板、暖风器散热管排、织物补偿器、金属软管、不锈钢管道、电机以及电动装置等,应用防火材料覆盖。

4.3.13在已经完工的地面(地砖)上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垫木块;

4.3.14上述强制实施的成品保护措施由施工部门负责执行,执行不力或实施不完整,由工程管理部或质量保证部、安全管理部专工及片区安全员口头通知限时完成,再不能完成时可以调配给其他部门实施,发生费用由原实施部门负责,并予处罚。

4.4成品、半成品保护设施的拆除、保管:

4.4.1施工过程中成品、半成品保护设施的拆除经工程管理部或质量保证部、安全管理部专工或片区安全员同意后方能拆除,由实施部门负责拆除;

4.4.2在分部、分系统试运过程中成品保护设施经试运指挥组同意,由实施部门负责拆除;

4.4.3成品保护设施在整套启动前由实施部门负责拆除;

444成品保护设施拆除后由各部门妥善处置、保管,一次性的保护设施按照“0E'体系要求进行

处置,重复使用的设施由各部门负责回收、清理、保管。

5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管理处罚规定

5.1发生重大成品毁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对责任单位处罚30000〜50000元,对主

要责任人处罚5000〜10000元,同时在全公司通报。

5.2发生较大成品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及以上,对责任单位处罚5000〜8000元,对

主要责任人处罚2000〜5000元,同时在项目项目部通报。

5.3发生成品损坏事故,造成成品报废的,按本总则第1条或第2条处理。

5.4发生成品损坏事故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每隐瞒一天罚款1000元,同时对成

品损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仍按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5.5发生成品损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3〜5倍处罚,同时在项目项目部

通报。

6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管理处罚规定条款

6.1砼浇筑后拆模板时,应加强对已成型砼表面的保护,使其砼梭角及外观不受损伤。

不负责任,野蛮施工,每伤及一处砼成品外观或梭角,罚有关责任部门100元。

6.2对砼蜂窝麻面的修补,需经质量管理科批准后执行,并保证修补面与原砼仓面色泽一致。

未经批准擅自修补,每处修补面罚有关责任单位200元。

修补后色泽不一致,每处修补面罚有关

责任单位100元。

6.3砼浇筑时,不得污染附近的地面、墙面、设备、管道、电缆、构架等设施,注意仓面清洁。

因施工责任心不强或未采取有效的防污染保护措施,每个被污染部位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责令清除污染。

产生返工费用的,并承担返工费用。

6.4

500元。

重要建筑物的砼立柱,如主厂房立柱、汽机基础立柱、锅炉炉架立柱、输煤栈桥立柱、楼梯踏步及其它重要建筑物立柱,有可能在施工中伤及砼立柱梭角的部位,施工单位均应用角钢或保护模板加以保护,在机组移交之前,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拆除保护用角钢或模板。

未经施工管理科批准擅自拆除的,除责令立即恢复外,每个拆除部位罚相关责任部门

6.5施工水涮石、水磨石、沥清等强污染作业时,应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其它部位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因防污染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对其它部位的污染,除责令清除污染外,每个受污染部位罚相关责任部门100元。

6.6在施工涂料、油漆、楼地面浇筑等易污染工作时,应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墙面、地面、构架、设备、箱罐、盘、柜等设备和已油漆完毕以及施工金属保护层的管道进行有效的防污染保护措施。

因防污染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以上部位设备、设施、管道的污染,除责令清除污染外,每个被污染部位罚相关责任部门50元。

6.7在砼立柱、横梁上或基础上加固起重器械,必须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确保柱、梁、基础等建筑物梭角不受损伤。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伤及砼梭角,每个伤及部位罚相关责任部门300元。

6.8推土机、挖掘机施工时,事先应了解施工地段的地下设施布置情况(工程管理部相关专工技术交底),避免伤及已完工的地下设施。

1000

不负责任,野蛮施工或根本不了解地下设施情况,每伤及一处地下设施,罚有关责任单位

元、并承担产生的返工费用。

施工科相关专工未进行技术交底的,罚款100〜300元。

6.9管沟土方回填施工中,应注意施工机械和回填土方中的大石块不要伤及沟内管道和设施。

因不负责任,野蛮施工或回填土方中的大石块损伤沟内管道或设施,每伤及一处,罚相关施工

部门500元。

6.10基坑和管沟土方回填施工中,应注意施工机械不要损坏已敷设的防雷接地扁钢。

一旦损坏防雷接地扁钢,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因不负责任,野蛮施工造成接地扁钢损坏而隐瞒不报,一经查出,每损坏一处接地扁钢,罚施工机械部门1000元。

6.11大型工程新型引进的电解离子接地装置和伽玛接地在工程完工后均有显著的标志,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千万不要伤及引进的电解离子接地装置和伽玛接地。

因不负责任的野蛮施工或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上述接地装置的损坏,每损坏一处,罚有关责任部门1000元,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6.12到场的盘、箱、柜、仪器仪表、成套集装设备等外观工艺精良的设备产品,在开箱或安装就位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保护措施,不得伤及设备产品的外观工艺质量。

因不负责任,野蛮施工或防护保护措施不力,开箱或安装中造成设备产品的外观工艺质量受到损伤,每台(套)罚相关施工部门500元。

6.13设备基础二次灌浆前,基础不得被油渍污染。

因施工责任心不强造成基础被油渍污染,除责令清洗被污染基础外,每个被污染基础罚有关责任部门200元。

6.14设备的起吊、运输,要确保设备安全和设备外观的完整性。

6.14.1设备吊装时,吊具位置应按要求生在设备的吊点部位,采用钢丝绳捆绑吊装时,应查明设备重心位置布置吊点,且要有防止滑动的措施,在钢丝绳捆绑处要用软物质衬垫。

6.14.2在转运、装卸、安装重要的、精密的设备过程中,对作业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的交底工作,防止在吊、装、运、卸、拖的过程中损坏设备。

因不负责任起吊、转运、捆扎加固,造成设备损坏、变形、外观受损,每台(套、件)罚有关责任部门500元。

造成设备重大损坏或报废的,另行通报处理.

6.15在吊装、拖运重物中,注意不要伤及砼柱、梁、基础等梭角,也不得伤及已施工完毕的楼层地面、墙面、门窗、沟盖板、格栅板、已安装完毕的设备、管道、电缆系统、构架等。

凡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伤及以上成品,每个伤及部位罚有关责任部门200元。

6.16在管道加工场已防腐完毕的成品管道,如循环水管、补充水管、其它已防腐完毕的管道等,在吊装、转运、就位、安装过程中,应对管道的防腐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要伤及已防腐的管道防腐层。

凡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伤及管道防腐层,每个伤及部位罚有关责任部门200元。

性质严重的加倍处罚。

6.17因施工需要要在楼板上、墙面上打洞或钢平台上开孔进行吊装作业,必须经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执行,且严格控制打洞或开孔尺寸、数量。

未经批准擅自打洞或开孔,每个孔洞罚有关责任部门500元。

未严格控制批准的孔洞尺寸,每超

标一个,罚款200元。

超过批准数量的孔洞、按擅自打洞处罚。

6.18在有钢梁结构的建、构筑物内施工,严禁在砼结构的楼层上打洞进行吊装作业,应用专用的卡固件替代打洞吊装。

凡违反本规定要求,每打一个孔洞罚相关责任部门1000元。

6.19在已断水的房顶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打洞。

如因工作需要打洞,需经项目部领导批准后执行,且严格控制打洞数量和尺寸。

未经项目部领导批准擅自打洞,每个孔洞罚相关责任部门5000元。

超过批准数量和孔洞尺寸的,每个孔洞罚1000元。

6.20已粉刷或装饰完毕的墙面、地面、顶棚等建筑物,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

保护措施,不得使墙面、地面、顶棚等部位受到施工污染或受损。

未采取有效防护保护措施造成以上部位污染或受损,除责令有关责任部门清除污染或承担返修费用外,每个受污染部位或受损部位罚款200元。

6.21在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伤及已施工完的成品或半成品,如墙面、地面、设备、管道金属护壳、油漆、电缆设施等。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抛掷脚手管(件),伤及已施工完的成品或半成品,每伤及一处,罚脚手架搭拆部门200元,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6.22已安装完毕的门、窗、玻璃、池、盆等建筑物,在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时,不得使其损坏、变形。

因防护保护措施不力造成损坏、变形,每个损坏或变形部位罚相关责任部门200元,并承担返修

费用。

6.23施工完毕的砼楼梯踏步,其踏步梭角线条清晰顺直,运送物品上下楼梯时,不得损伤楼梯踏步梭角,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不负责任运送物品上下楼梯或保护措施不力,伤及踏步梭角,每伤及一步,罚相关责任部门200元。

伤及严重的,同时承担返工修复费用。

6.24沟盖板安装时,不得伤及沟内的电缆、支架、管道、阀门及其它设施。

不负责任,不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伤及沟内有关设施,视情节轻重承担赔偿责任外,每个伤及点罚相关责任部门200元。

6.25交通要道处(横穿公路或重要施工场地处)的沟盖板,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铺设盖板(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避免载重车辆损坏沟盖板的沟内的设施。

未按设计要求铺设盖板或未采取其它防护措施,造成损坏沟盖板或沟内设施,每损坏一块盖板或伤及沟内设施一个部位,罚盖板铺设单位300元,并承担因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

6.26重要施工场地处的轻型沟盖板,有“不得载重车辆通行”标识的沟道处,任何载重车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通行盖板处,避免盖板断裂伤及沟内设施。

载重车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通过沟盖板处,造成损坏沟盖板或沟内设施,每损坏一块盖板或伤及沟内设施一个部位,罚载重车辆使用单位300元,并承担因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

6.27只供行人踩踏的沟盖板、格栅板、机动车辆不得在盖板、格栅板上通行。

不得堆放施工材料或设备,且施工中应对沟盖板、格栅加以保护,避免盖板、格栅板的变形和损坏,也避免伤及沟内(孔洞内)设施。

不负责任,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通行机动车辆或其他施工造成盖板、格栅板变形或损坏,每块盖板(格栅板)罚造成损坏(变形)的责任部门200元。

伤及沟内(孔洞内)设施的,每个伤及点罚

责任部门200元,并承担一切返工费用。

6.28在只供行人踩踏的沟盖板、格栅板上施工或拖运重物,伤及沟盖板或沟内(孔洞内)设施,按上例条款处罚。

6.29已施工完毕的正式栏杆,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不得使栏杆产生变形、损坏。

因施工需要将栏杆临时割除,需经施工管理科批准后执行,事后必须按原样恢复且打磨光滑。

野蛮施工造成栏杆变形或损坏,除责令立即修复外,每损坏一处,罚相关责任部门100元,未及时恢复或恢复后打磨不合格,每处加罚100元。

6.30因施工需要要在施工完毕的钢平台上开孔进行其它施工作业,必须经施工管理科批准后执行,严格控制开孔尺寸与数量。

未经批准擅自开孔的,每个孔洞罚相关责任部门200元,擅自加大开孔尺寸,每个孔洞加罚100

元,超过批准数量的孔洞按擅自开孔处理。

施工完毕后未及时将孔洞恢复原貌的,每个孔洞罚100元,并责令立即恢复。

6.31施工完毕的杆、柱、沟道、地下管道、设施,在土方回填施工中应采取有效防护保护措施,确保已施工完毕的工程不受到伤害、变形、移位、断裂等质量事故。

因不负责任,野蛮施工,未采取有效防护保护措施,造成已完毕的工程设施受到伤害、变形、移位、断裂等质量事故,对有关责任单位每处(点)罚款500元,并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

6.32已施工完毕的钢筋、接地线、管线等,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不得随意割除、移位、损坏。

因工作需要确需割除或移位,必须经施工管理科批准后执行。

未经施工管理科批准擅自割除、移位、损坏,每个部位点)罚有关责任部门500元。

造成返工的,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

6.33已安装完毕的设备、箱罐、盘柜、管道、电缆等设施,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应受到保护。

因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以上设施变形、损坏、外观受伤等,有关责任部门除承担一切返工费用外,每处伤及点罚款200元。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另行通报处理。

6.34在敷设有电缆的场地附近使用火焊切割物品时,应注意火焊的火花喷射方向不得对电缆或其它设施造成威胁,避免损坏电缆、其它设施或引起火灾。

不对施工环境进行观察,对火焊的火花喷射方向是否安全进行确认,造成损伤电缆或其它设施,罚相关责任单位200元;情况严重的,另行通报处理。

6.35在电焊施焊过程中,电焊条引弧不得伤及已施工完毕的设备、管道和其它钢结构,特别不能在合金管道上和严禁施焊设备上进行焊条引弧。

在电焊施焊过程中,因焊条引弧伤及已施工完毕的设备、管道和其它钢结构,且事后又未打磨

处理或虽打磨处理但不能恢复原貌,每伤及处罚施焊部门100元。

伤及合金管道或严禁施焊设备,每

伤及处罚施焊部门500元。

6.36在清水砼墙面、柱面或已装饰完毕的墙面、柱面的预埋件上焊接物件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注意电焊烟雾和飞溅不要污染已施工完毕的墙面、柱面。

不负责任的施焊或未采取防护措施施焊,每污染一处罚施焊部门100元。

造成返工的,承担返工

费用。

6.37已施工完毕的消防栓、箱、器材等设施,除发生火情时可以动用外,任何部门/人不得动用消防器材或在消防栓上取水。

违反规定者,第一次罚相关部门200元;再次发现,加倍处罚。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按破坏论处。

6.38已施工完毕的正规公路面,履带类机械通行时,必须铺设木板,以保护路面不受损伤。

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伤及路面的,罚相关责任单位1000元。

6.39车辆在已施工完毕的正规公路面运输超长物件(如钢筋、脚手管等)时,有可能超长物件拖在地面上损伤路面,应采取可靠措施保护路面不被拖在地面的超长物件损伤。

未采取保护措施而损伤路面,罚车辆相关责任部门500元。

6.40用铁皮/板包装的进场设备,一般均为精密设备和重要设备,开箱时应尽量采用机械切割方法开箱,避免伤及箱内设备;用火焊切割开箱时,必须确保箱内设备安全,保护箱内设备不受损伤或火焊烟雾和飞溅的污染。

不了解箱内设备情况,盲目采用火焊开箱,造成箱内设备损伤或受火焊污染,每箱(台)罚开箱责任部门500元。

6.41已施工完毕的热工小管或其它小管,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不得使小管产生变形、损坏。

因施工不负责任或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小管变形或损坏,每根管罚相关责任部门100元,

并承担返工费用。

6.42已保温完毕的设备、管道上的金属罩壳,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不得使金属罩壳产生变形、损坏,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保护措施。

因防护保护措施不力,造成金属罩壳变形或损坏,有关施工部门承担全部返工费用,每个变形或损坏点罚款100元;对施工人员脚踏金属罩壳产生变形或损坏,每变形或损坏点罚相关人员200元。

6.43设备、箱罐进行油漆施工时,应保护好设备、箱罐上的铭牌标志、箭头标志、刻度标志、监视玻璃窗、液位计、电镀部件等,避免受到油漆污染。

凡不负责任、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以上部位被油漆污染而无法辨认,每个被污染处罚油漆施工部门50元,并责令清洗干净。

6.44清水砼墙面、柱面上的预埋铁件进行油漆防腐时,应注意油漆不得污染清水砼表面。

不负责任的油漆污染清水砼表面,每污染一处,罚油漆施工部门50元,并责令处理干净。

6.45已安装完毕的室外可移动设备,如桥抓、电动葫芦、拨煤机等及一切可能受到雨淋或其它施工污染的设备,应移动到安全可靠、不易受到其他施工污染或雨淋的安全位置上停放,确保可移动设备的安全和性能。

不按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可移动设备受到安全威胁或性能受到影响,每台(套)罚相关责任部门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造成严重影响的,另行通报处理。

6.46在施工完毕或装饰、防腐完毕的墙面上、砼柱面上或钢结构上、设备上需标识标高点、中心线或数据等标志,不得用油漆、记号笔等无法清除的污染性材料作标识,应用不干胶标签作标识,便于事后撕掉标签清除污染。

不按本规定执行,每个无法清除的标识点罚标识单位50元。

(本规定不适用于永久标识)

6.47全厂电动葫芦在移交生产单位前,各使用部门在使用电动葫芦时,严禁超负荷使用或歪拉斜吊,避免损坏电动葫芦。

因超负荷使用或歪拉斜吊损坏电动葫芦,每台(套)罚使用责任部门500元,并承担修复费用。

6.48已安装完毕的全厂正式照明设施,在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时不得受到伤害,应加强保护措施。

因不负责任或防护措施不力伤及照明设施,每个伤及点罚相关责任部门200元,并承担返工费用。

6.49在分部试运中,应了解设备(阀门)性能构造,正确操作使用,确保设备(阀门)的安全可靠运行。

不懂设备(阀门)性能结构,野蛮操作,造成设备(阀门)损坏、变形,操作单位承担一切返修费用,每台(个)罚款500元。

造成试运中断的,另行通报处理。

6.50试运消缺工作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保护措施,对已油漆防腐装饰完毕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已保温完毕的管道、设备等,不应在消缺工作中受到伤害。

因防护保护措施不力伤及已完工设施,每个伤及点罚相关责任部门100元。

产生返修费用的,承

担一切返修费用。

6.51对故意在已粉刷、装饰完毕的墙面上、金属罩壳上、油漆未干的设备设施上打手印,踩脚印,或进行其它污染行为的,每个被污染点罚责任人500元,并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罚款500元。

属破坏行

为的,交保卫科处理。

6.52在安全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清扫、冲洗等工作时,注意不得对下层的设备、管道、电缆槽盒及墙面、地面等造成污染和损坏。

未采取有效防护保护措施,对下层设施造成污染或损坏,每个部位罚相关责任部门100元,造成返工返修的,承担一切返工返修费用。

6.53设备和管道在安装过程中敞口部分应随时采取临时封闭措施,保证未安装接口封口完好。

未采取封口措施的每个口罚款100元。

7附则

7.1以上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管理规定由工程管理部、质量保证部、安全管理部、保卫科等部门共同参予执行,规定中有不详尽的地方,以上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7.2罚款均在当月或次月的奖金中扣除,并以《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罚款通知单》形式通知所属部门负责人。

对施工队的罚款用现金在三日内交项目部财务科,逾期不交加倍处罚。

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经以上相关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款项中扣除。

7.3本《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管理规定》适用于电厂项目部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

7.4本《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管理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成品保护与设备保全罚款通知单

受罚部门

执罚部门

编号

执罚人员

批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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