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考勤管理规定 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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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考勤管理规定2篇

学校教师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XX大学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考勤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考勤

  第一条全校教职工应热爱兰大、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

严禁在工作时间干私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考虑到学校实际工作的特点,学校规定对实行坐班制的非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一律实行考勤;专任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的考勤主要以近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标准工作量为依据。

  第三条坐班制人员的考勤实行签名制度。

具体做法是:

各单位选定专人负责考勤,每天上下班之前按时签名,各单位每月统计并公布考勤结果,年终统一考勤汇总情况报学校人事处。

  第二章事假

  第四条教职工如遇特殊事情,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内亲自去处理的,事前需请事假。

各单位领导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批。

  第五条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连续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教研室或科室一级的负责人审批;连续请假在4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系(所、室)和处(室)领导审批。

  二、连续请假在11天以上或累计事假已超过30天还需请假的,由系(所、室)、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处理:

  凡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其当月津贴停发,超过30天者,停发全部工资。

  第三章病假

  第七条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的诊断证明(须经院长签字,下同),填写病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对请病假者,若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到疑问的,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报校医院对诊断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条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超过一个月,在两个月以内的,职务工资照发,津贴停发,病假超过2个月,在6个月以内的,自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龄在20xx年以内的发给本人90%的职务工资;

  2、工龄在20xx年以上的,职务工资照发。

  第九条根据校医院的诊断证明,教职工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属长期病休,并自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龄在20xx年以内的,发给本人70%的职务工资;

  2、工龄在20xx年至20xx年的,发给本人80%的职务工资;

  3、工龄在20xx年以上的,职务工资照发。

  第十条长期病休并已执行病假工资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正式上班的,需持医院诊断证明,确实可以工作,方可上班。

上班后一个月内暂发病假工资,确能继续正常工作的从上班之日起恢复原工资。

否则仍执行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后必要的休息时间内,职务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十二条因打架斗殴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其津贴和职务工资停发。

被打伤人的工资等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章婚假产假丧假

  第十三条教职工的婚假一般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安排在寒暑假的则法定婚假一律为3天。

  第十四条再婚教职工的婚假(包括一方是再婚,另一方是初婚的)也为3天。

  第十五条凡符合晚育要求,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规定,女教职工的产假为5个月,男教职工也可享受十五天的护理假。

产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经校医院或其婴儿出生医院出具证明,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对待,但最多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丧假是指因教职工直系亲属、抚养者以及和本人一起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去世,本人办理丧事而请的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外埠的不包括路程,但路费自理)。

  第五章计划生育假

  第十七条女教职工产后一年内,凡自己哺乳婴儿的,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可给两次喂奶时间,一次不能超过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喂奶时间合并使用,但每次不能超过1小时。

  第十八条凡实行节育手术者,其休假时间和待遇按国家和甘肃省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探亲假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凡在寒暑假探亲者,由本所在的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利用寒暑假探亲而申请在工作时间内探亲者,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探亲;副处以上干部探亲的报党委组织部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望对象应该是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父母或配偶。

  第二十一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探亲费用的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徒工、见习生,在未正式转正前不能享受探亲假,学徒、见习期满转正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一年度享受。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外出(含出国、出境)期间的考勤办法:

  一、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出差、参加会议等的,在外出之前应写出差报告,征得单位领导同意。

否则,均按旷工论处。

在统计考勤结果时,须附有关出差证明或报告。

  二、公派出国(或出境)考察、访问、进修和攻读学位等的教职工,在出国境之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供出国任务批件、离境时间等。

教职工自费出国(或出境)留学、进修或探亲的,在出国(境)之前也应向本单位和人事处提供离境时间及留学期限等。

上述人员的考勤办法及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学校关于出国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关于旷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以上者;

  2、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请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后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能按时到岗者;

  5、请假理由经核查属编造、欺骗组织者。

  二、教职工一个月内连续无故旷工3天的,当月津贴停发,职务工资按70%执行;连续无故旷工4天以上14天以内的,职务工资按50%执行。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精神,对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者,按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假期的计算方法是:

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丧假、事假则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六条凡按本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需要处理应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学校教师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园校考勤管理

  第一条各学校、幼儿园(下称园校)考勤由本园校负责管理。

各园校应设立专(兼)职考勤管理员,负责对本园校的考勤落实登记、统计、假期核销管理,同时对下属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园校考勤管理员一般由校办主任兼任,不设校办的园校,由各园校指定专人兼任。

  第二条各园校为便于考勤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学部或部门、年级组实行考勤。

各园校考勤管理员汇总考勤情况上报公司时,须对下属各部门各年级组的考勤情况核实检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教职员工上班实行签到制。

工作日(分上下午)上班、下班须签到或刷卡,具体时间以各单位作息安排为准。

如遇刷卡机故障或停电时,各园校应及时采取人工签到等应对措施。

  第四条教职员工在工作时间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不因私会客,上课期间严禁与工作无关的通信联络(包括电话、信息),上班期间严禁使用电脑玩游戏以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条各园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值班行政人员协助考勤管理。

值班行政人员负责如实做好当日考勤记录,并将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替代签到等违纪行为如实记录在案。

  第六条各园校考勤管理员对当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员工确认无误后需在考勤表上签字,如有误差应及时反馈,确有误差应予纠正。

当月考勤汇总表由园校长审核签名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

  第二章请销假

  第七条员工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

如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向所属部门领导或园校长说明情况,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返岗后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离岗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员工请假期间,所在部门领导应做好相关的代课、代工事宜,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受影响。

  第九条请休假期间的薪资视假期类别处理。

请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工伤病休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请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其他法定假期工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含3天),审批由各园校负责。

请假4天以上的,经园校长同意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园校长正职请假1天以上(含1天),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副职(含助理)请假1天的,由园校领导内部安排,请假超过2天的,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法定假期

  第十二条法定假期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

教职工应享受的法定假期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

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放假时间以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婚假。

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

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增加婚假10天,只有一方晚婚的,另一方不享受晚婚假。

婚假与其他假期重合时,婚假不另外计算,婚假如一次未休完,原则上不安排补休。

教师婚假期间除课时津贴外,其他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产假。

女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生育的,可享受非全薪产假。

请产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和妊娠检查证明,原件验证、复印件备案。

正常产假为98天,晚育、节育假等依国家规定。

产假期间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重合的,不另外计算。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应及时回单位办理销假手续,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超7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鉴于教育系统的特殊性,员工休产假期间,单位需另外聘请人员替代休假人员工作。

休产假员工销假时,如原岗位确已安排其他人员,休假员工需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调岗,或请事假待岗(待岗期间不发放工资,但单位可代缴社保、费用自理)。

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协议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丧假。

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直系亲属死亡的,可享受3天带薪丧假。

直系亲属仅限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

需到外地料理的,可视情况给予路途假,路途假计为事假,不计发工资。

旁系亲属或其他亲友死亡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直系亲属丧假证明需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并说明与请假人关系。

  第十七条年休假。

按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因教育系统特殊性,每年寒暑假天数已超出应有年休假天数。

因此,已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

公司部门员工未享受寒暑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第四章加班及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员工应尽量在上班时间内完成约定工作。

因教师工作的特殊性等原因,上班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利用下班时间完成的,不属于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部门(处室)以上领导同意安排加班的,须填写《加班申请表》。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确保员工休息时间,对安排员工加班的,可视情况予以安排调休。

员工因私请事假的,加班时间可用于折抵事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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