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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疗结算工作汇报共7篇

异地就医疗结算工作汇报(共7篇)

在社保工作上面,医保是经常一个绕不开的方面,那么怎样解去解决这样跨省异地看病无法直接报销的难题呢?

2016年的两会期间,总理明确表示,将用两年的时间建立全国性的医保结算平台机制,尽快实现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确保在异地工作无法直接报销的难题,减少两地跑的麻烦。

那么政府在下决心去推进全国医保联网的这一项目,已经过去了一年,目前的进展是怎么样的呢,2017年将会有哪些重打措施去推动这一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表示: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具体要求,已经制定了落实这个工作的具体方案。

分三个步骤:

第一,尽快的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由小及大,全面覆盖;第二,尽快实现异地退休安置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减少退休人员两地跑的麻烦;第三,实现符合转诊条件的其他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目前来说,这第一个目标在去年12月份实现,除西藏以外,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都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工作。

第二个目标,2017年上半年要实现退休异地安置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大多数退休员工的子女常年在外面工作,老人退休了,子女可以把他接过去在其他省份直接可以看病就医结算,这样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个目标就是在2017年年底之前,要实现所有符合转诊条件的人员异地就医结算。

这里讲的符合转诊条件,不是说全部人想去大医院看病就可以去大医院看病,因为医疗改革这个非常重要的指向就是分级诊疗,简单点来说,就是一般的小病、常见病就不要去大医院,就可以选择就地就医,避免争夺医疗资源。

目前已经建立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2016年年底已经开始正式上线试运行。

试运行的过程中,已经开始在部分区域试点就医结算,第一例已经成功的进行结算,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也是一个标志性的开始,相信在2017年年底就能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贵阳市医保

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一、办事项目名称

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二、办理条件

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离退休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综合部、稽核部联系电话:

58071495807157

四、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依据的具体名称

(一)《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二)《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筑劳社通[2001]90号);

(三)《关于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03]3号)

(四)《关于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的通知》(筑社通[2006]6号)

(五)《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办事须知》

五、申办材料及有关要求申办材料:

(一)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二)出院小结(非疾病证明书)应包括:

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

(三)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应包括:

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以便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加盖就诊医院章)

六、拨付单领取有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或企业职工:

由单位经办人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办理领取

(二)灵活就业人员:

本人领取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

七、办事程序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出院结账后3个月以内将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综合部办理。

每月1-25号的每周

二、周四全天到稽核部领取《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到社保财务领取现金支票。

八、办结时限

受理申报资料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市医保中心25个工作日内发放《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

发布日期:

2009-12-31

人社部发〔2009〕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

二、按国务院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市(地)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管理、结算方式,实行统一结算,减少异地就医结算。

三、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

四、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

五、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

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

六、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

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七、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

具体办法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

八、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认真履行本地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同时要为在本地就医的异地参保人员和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对医疗服务进行监控。

市(地)级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区)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经办机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结算的业务流程、基金划转及基础管理等工作。

加大金保工程建设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

确有需要且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建立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就医结算协作方案及联网结算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4月6日确定了2016年深化医改重点工作,其中包括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

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问题,被李克

强总理多次提及,并被写入“十三五”规划。

在本报和中国日报组织的今年两会热点问题调查中,异地就医结算均名列前茅。

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的进展如何?

参保人员有哪些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流动和迁移日趋频繁,异地就医现象日益普遍。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时遇到的跑腿、垫支等实际困难愈加突出。

实现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是许多异地就医者的心愿。

事实上,早在2014年,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就曾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的时间表。

如今,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

实现医保全国“漫游”,还有哪些坎要跨?

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异地就医患者和相关专家。

医保省内“漫游”已基本实现

云南昆明籍的付先生是东川区某企业职工,退休后搬到曲靖市,和女儿一起生活。

过去,昆明与曲靖之间没有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付先生看病只能先垫付医疗费再回去报销。

付先生患有严重的肺心病,一感冒就容易引发肺炎,需要住院治疗。

尽管付先生的住院费大部分都可以报销,可是对这个本不宽裕的家庭来说,每次垫付的钱依然是个不小的负担。

如今,昆明和曲靖之间早已实现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付先生住院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其余费用都可以直接刷社保卡。

“我们家再也不用为父亲凑钱看病而烦恼了!

”付先生的女儿高兴地说。

云南省于2008年开始着手探索异地就医联网结算;2009年开始试运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到了2010年,昆明、曲靖、普洱等9个州市之间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在全国范围内,云南是较早实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份。

紧跟着,福建、海南、贵州、陕西、湖北等省份也先后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参保者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

按照三部委确定的异地就医结算时间表,2014年相关部门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老百姓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就医费用直接结算;2015年全国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在我国90%左右的地市已实现市级统筹,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海南、西藏2个省实现了省级统筹;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建成省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2个省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医保跨省“漫游”正加速进行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吴大爷,参保地在山东省烟台市。

退休后,他和老伴来到北京长期生活。

谈起异地就医,吴大爷感触颇深。

“我和老伴已经在北京生活了六七年了,我的户口现在也在北京。

几年前,我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并在北京选了301医院、北大人民医院和丰台医院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但是医疗费不能在这3家医院直接报销,看完病以后要先现金结算,之后再拿着单据到老家烟台的医保部门报销。

我们老两口现在在北京帮女儿看孩子,平时也没时间回老家,为了报销还得专门回去一趟,很不方便。

”吴大爷告诉记者。

除了跑腿麻烦,垫资负担重、报销时间长也是困扰吴大爷的因素。

“去年10月份的时候我做了直肠肿瘤切除手术,花了13460多元。

今年1月份趁着回老家过春节,我把手续带了回去。

3月11号回北京时还没报完。

医保部门的人告诉我报销时间大约要3个月左右。

”吴大爷说。

“总理的话让我们有了盼头,希望这一天早点到来!

”吴大爷的话道出了他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热切期盼。

按照异地就医结算时间表,2016年要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类似吴大爷的一类人群即将迎来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春天。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主要包括支内、支边人员。

”人社部社保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优先以这部分人为重点,一是便于管理,二是这部分人长期不返回参保地,确实有跑腿和垫支的实际困难。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人群范围,将异地长期居住、异地转诊等人群逐步纳入进来。

据悉,人社部目前也在加紧建设国家级跨省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平台,为各省之间医保费用结算提供技术支持,降低各省之间相互结算成本,这项工作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国家平台不仅是一个信息系统,还包括信息、基金如何流转,业务如何处理等。

信息系统就像高速公路,修了高速公路,还要确定从哪个方向走、从哪个口入、从哪个口出等各项规则。

”这位负责人说。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省份和地区也在自发探索跨省间的直接协作,为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例如,海南省建立了“地区间联网结算”模式,与全国17个省份的104个统筹地区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关系;上海为十几个长三角城市提供委托报销服务;广州建立了泛珠三角区域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实现跨省“漫游”还有坎要跨

实现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还要跨过哪些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保研究所所长吕国营教授认为,医保统筹层次较低,且分属人社、卫生计生两个系统管理,各地区医保报销政策、标准、范围千差万别,是制约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异地结算的主要瓶颈。

他建议提高医保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统一的起付线、封顶线、药品目录以及报销比例等。

同时,他建议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启动之初遵循从严、从窄的原则。

“标准要严格,范围要窄。

随着管理的成熟,再慢慢放开,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哪些病种、达到什么程度可以异地转诊,要有一个严格的界限;一是对于哪些人员可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也要有一个严格的界限。

如果没有严格的把关,势必会给医保基金带来很大压力。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赵斌博士认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能力不足,就医地医保基金垫资压力大,也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建议,可分别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建立异地就医周转金的办法,来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此外,赵斌还提出,随着联网结算的实现,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有效监管异地就医中的就医地医疗机构。

“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长期异地就医人群本地化。

可以借鉴欧盟建立风险调节机制的做法,事前把这群长期异地就医人群所需要的经费拨付给就医地,近似属地参保,形成参保地主动管理的新机制。

此外,还需要限制参保地转外医院的转诊行为,形成转诊适当与否与结算资金之间的关联机制,从而解决异地就医诊疗和就诊行为的监管问题。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7〕6号)和《关于做好我省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劳社医〔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

(三)因病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人员。

上述

(一)和

(二)情形以下简称“长期居外人员”。

第四条根据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分为三个层次:

(一)设区市内异地就医。

(二)省内跨设区市异地就医(以下简称“省内异地就医”)。

(三)省外异地就医。

第二章设区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内异地就医主要通过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结算方式,通过统一结算予以实现,逐步做到“同市无异地就医”。

第六条暂未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和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设区市内异地就医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省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七条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前的持异地就医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发的江西省省内统一的异地就医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第二阶段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成后的持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就医阶段,此阶段参保人员持参保地社会保障卡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时结算。

本办法主要对第一阶段省内异地就医作出规定。

第八条建立异地就医信息支持机制。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开发基于江西省电子政务网(业务网)的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各设区市经办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信息的实时交互;各经办机构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与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第九条省内异地就医的申请:

(一)长期居外人员,填写《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附件1),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联系电话、异地住址、选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二)转外就医人员,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附件2),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即日对转外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在异地就医卡上标注异地就医人员的姓名、性别、异地就医卡号等基本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参保地、申请病种名称、联系电话、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申请1个工作日内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第十条异地就医卡的管理:

(一)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员需同时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或《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同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已发的医疗保险卡收回。

(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暂停使用。

参保人员回到参保地就医购药时,需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恢复使用参保地医疗保险卡手续,并交回异地就医卡。

(三)长期居外人员每年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年度备案,并重新核发异地就医卡,没有办理年度备案手续的,异地就医卡过期失效;转外就医人员本次就医结束后,异地就医卡自行失效。

(四)江西省异地就医卡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全省统一的标准制作,并由省社保中心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一条定点就医:

(一)长期居外人员应在就医地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外就医人员可在参保地规定的转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办理转外延期手续。

参保人员因参保地无条件医治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原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原参保地治疗。

(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长期居外人员发生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回参保地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十二条就医待遇及服务:

(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异地就医政策及管理规定对病人进行及时医治,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拒收异地就医患者,在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要对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和原参保地识别,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三)各经办机构应针对异地就医的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长期居外人员因异地居住地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院治疗的,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再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十四条异地就医自参保地出具异地就医卡之日起生效,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注销异地就医当日结束。

长期居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注销异地就医登记。

但长期居外的在职职工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并重新填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后,可变更异地就医地。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本人或亲属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并在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就医、实时结算。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将异地就医人员就诊明细上传至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按异地就医政策结算其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住院结算清单须由异地就医人员本人签字。

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该由异地就医人员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支付给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每月6日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各参保地经办机构初审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每月16日起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打印初审结果报表(“审核汇总报表”和“审核汇总明细报表”),并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由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初审结果。

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7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无故拖延视同确认,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对审核记录进行终审,并以此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省社保中心统一组织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算。

每季度末次月6日前省社保中心生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单明细并以各设区市为单位汇总;10日前将上季度异地就医结算清单和相应汇总信息通过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20日前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完成上季度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核对工作,确认结算信息后,将应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汇至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设区市内县(市、区)经办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和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分季度结算和年终结算。

年终结算在每年3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省社保中心在省内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上汇总生成上年度全年门诊和住院总结算数据,由设区市经办机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结清上年度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和预留金费用。

第二十条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省社保中心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结算和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

(二)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违反异地就医规定导致医保基金损失行为的,追回违规的医疗费用,取消其异地就医待遇,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省范围内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应将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分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同时,对终止服务协议互认。

(五)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参保地经办机构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全省范围内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实行资源共享,各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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