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docx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区分敲诈勒索罪与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的界限:
1、从威胁的内容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较为广泛,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仅限于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看,敲诈勒索罪可以由口头或者书面或者通过他人向被害人提出,而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只能是当场口头发出。
3、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前者不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前者可以是在当场去的或者威胁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
(五)盗窃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本身,主要是有形的动产。
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如电力、煤气等)和部分财产载体(如有价证券、信用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六)诈骗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对象是公私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产生误解,“自愿”地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七)侵占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通说)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行为对象是行为人自己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八)职务侵占罪
概念: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主体的不同,决定了侵占行为是属于职务侵占、还是普通侵占,抑或是贪污)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九)挪用资金罪
概念:
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暂时使用资金的目的,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挪用特定款物罪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基本特征如下:
1.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暂时使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情节严重,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概念:
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概念:
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
概念:
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得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第二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概念: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行为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活着的其他自然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概念:
是指因普通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业务上的过失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不适用本罪的规定。
)
基本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负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是16周岁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来了自然人
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3.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故意伤害罪
概念:
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基本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种情况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是概括性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即可,不需要行为人对伤害的程度有明确的认识
3、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指保持肢体、器官、组织完整以及生理正常机能的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成立本罪必须是行为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伤害结果。
(四)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概念:
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造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
(六)强奸罪
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公民,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
3、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概念: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通常情况下本罪的主体是男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犯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寻求性刺激、骚扰妇女,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望的目的
3、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或者侮辱行为
(八)猥亵儿童罪
概念:
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且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和“强制”为条件。
)
(九)非法拘禁罪
概念:
是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本罪的对象是有意志自由和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包括幼儿、精神病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十)绑架罪
概念:
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以及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基本特征: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杀死或者致被害人重伤的,应当对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勒索财物型绑架属于目的犯,需要存在勒索财物的目的。
扣押人质型绑架往往具有财物以外的其他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
但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绑架他人,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勒索财物的行为。
(十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念:
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
2、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获利的目的。
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上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4、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十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概念:
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不以出卖为目的。
3、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行为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还包括被偷盗的婴幼儿
4、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十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十四)诬告陷害罪
概念:
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注意:
被诬告陷害的人最终是否实际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是他人人格、名誉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他人,包括了行为人以外的所有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包括三个具体内容
(十五)强迫他人劳动罪
概念:
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十六)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十七)非法搜查罪
概念:
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住宅的行为。
(十八)非法侵入住宅罪
概念:
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的行为。
(十九)刑讯逼供罪
概念: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或证据的目的
3、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行为对象分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行为
(二十)暴力取证罪
概念:
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十一)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概念:
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二)侮辱罪
概念:
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侮辱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3、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侮辱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三)诽谤罪
概念: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本特征:
1、诽谤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
3、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侮辱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传播,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二十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二十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十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二十八)侵犯通信自由罪
概念:
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
(三十)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十一)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
(三十二)报复陷害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三十三)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领导人)
(三十四)破坏选举罪
概念:
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假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十六)重婚罪
概念:
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基本特征:
本罪的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包括两种人:
一是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自己虽然没有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但仍与之结婚的人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三十七)破坏军婚罪
概念:
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三十八)虐待罪
概念:
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精神折磨和身体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只限于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的成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3、客体是被虐待者在家庭中平等生活权利和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性地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摧残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十九)遗弃罪
概念:
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被遗弃人在家庭中的被扶养的权利。
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家庭中需要扶养之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四十)拐骗儿童罪
概念:
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四十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概念:
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四十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二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行为对象是公共财和物。
公共财物包括:
(1)国有财产;
(2)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移民等特定款物。
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挪用公款罪
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挪用公款的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使用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实践中主要有:
支付个人房贷、支付医疗费、子女择校费、出国留学非等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给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但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受贿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务
的免除。
不包括如提升职务、升学就业、提供美色等非财产性利益
4、客观方面: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七)单位受贿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机关人员职权挥着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九)行贿罪
概念:
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是,利益本身的性质是不正当的。
如谋取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其二是,谋取利益的方式不正当
3、客体是国家机关(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或物的行为。
这里,给予主要是行贿人主动给予,但是,也不排除被动给予。
(一十)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
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一十一)介绍贿赂罪
概念:
是指在行贿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十二)单位行贿罪
概念:
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概念: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客体公私财物的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在有些情况下也包括焚烧人)的行为。
(二)决水罪
概念:
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爆炸罪
概念:
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以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这些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基本特征是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饮起了火灾、水患、爆炸、中毒等结果,实际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时,才可以构成犯罪。
(七)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