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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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泰安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民[2015]48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删减和补充。
三、不设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可删去有关内容。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不要在正式文本中出现。
五、社会团体根据本范本制订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章程,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必须载明:
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其中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县、市、区】。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
【必须载明具体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实行(认缴制、实缴制),认缴期限×年【界内年限为最高认缴期限,实行实缴制的不必填写】。
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凭许可证办理。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年【一般为1-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七条本团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
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会长、主席)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6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9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或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或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主席)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1至3名【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长(会长、主席)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主席)进行罢免。
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主席)的罢免须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九条第二项中。
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四十条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5章党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本社会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单独建立党支部;不足3人时请上级党组织给予联合建立和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本社会组织换届、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机构调整、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日常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本社会组织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换届及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等。
第六十条换届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
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人数为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审查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组织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换届选举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
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六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第六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