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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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

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

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

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

[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14:

47:

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

[14:

51: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14:

51: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

51:

59]

张凯(广东律师队):

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

[14:

53:

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

[14:

53:

25]

李竞(广东律师队):

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

[14:

53:

45]

许航(浙江公诉队):

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

[14:

53:

58]

张凯(广东律师队):

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14:

54:

09]

田晶(浙江公诉队):

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

[14:

54: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

[14:

54:

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

[14:

55:

00]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

[14:

55:

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

[14:

55:

56]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

[14:

56:

09]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

[14:

56:

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

[14:

57:

05]

许航(浙江公诉队):

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

[14:

58:

21]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

[14:

58:

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

[14:

58:

45]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

[14:

59:

05]

田晶(浙江公诉队):

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

[14:

59:

32]

张凯(广东律师队):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

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

[14:

59: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15:

00:

07]

李竞(广东律师队):

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

[15:

00:

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

[15:

00:

38]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

[15:

00:

48]

许航(浙江公诉队):

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

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

[15:

01:

03]

李竞(广东律师队):

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

[15:

01:

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

[15:

02:

37]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

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

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

[15:

03:

28]

田晶(浙江公诉队):

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

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

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

[15:

06:

49]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

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

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

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

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

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

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15:

07:

2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

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

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

[15:

07:

37]

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什么?

因为在今年5月1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33第1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所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罚。

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15:

15:

53]中国律师网:

案例《加薪噩梦----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

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

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

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

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30:

32]

王莉(江苏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

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

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

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

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

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

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15:

36:

20]

主持人撒贝宁:

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36:

37]

衡静(四川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

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

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

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

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

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

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

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

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

[15:

37:

52]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

控辩双方自由论辩。

时间各为4分钟。

先请控方二辩发言。

计时开始!

[15:

38:

25]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

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

[15:

41:

55]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

[15:

42:

02]

张岩(江苏公诉队):

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

[15:

42:

15]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

[15:

42:

41]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

举报能够产生债吗?

[15:

43:

10]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2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

[15:

43:

20]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

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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