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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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
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
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
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
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
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
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
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
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
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
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
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
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
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谢!
[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
[14:
47:
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
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
[14:
51: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
[14:
51: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
[14:
51:
59]
张凯(广东律师队):
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
[14:
53:
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
[14:
53:
25]
李竞(广东律师队):
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
[14:
53:
45]
许航(浙江公诉队):
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
[14:
53:
58]
张凯(广东律师队):
肯定是解释法律了。
[14:
54:
09]
田晶(浙江公诉队):
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
[14:
54:
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
[14:
54:
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
[14:
55:
00]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
[14:
55:
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
[14:
55:
56]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
[14:
56:
09]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
[14:
56:
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
[14:
57:
05]
许航(浙江公诉队):
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
[14:
58:
21]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
[14:
58:
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
[14:
58:
45]
张凯(广东律师队):
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
[14:
59:
05]
田晶(浙江公诉队):
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
[14:
59:
32]
张凯(广东律师队):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
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
[14:
59:
47]
许航(浙江公诉队):
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15:
00:
07]
李竞(广东律师队):
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
[15:
00:
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
[15:
00:
38]
张凯(广东律师队):
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
[15:
00:
48]
许航(浙江公诉队):
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
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
[15:
01:
03]
李竞(广东律师队):
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
[15:
01:
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
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
[15:
02:
37]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
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
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
[15:
03:
28]
田晶(浙江公诉队):
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
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
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
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
[15:
06:
49]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
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
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
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
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
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
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15:
07:
2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
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
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
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
[15:
07:
37]
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什么?
因为在今年5月1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33第1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所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罚。
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15:
15:
53]中国律师网:
案例《加薪噩梦----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
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
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
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
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30:
32]
王莉(江苏公诉队):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
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
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
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
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
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
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15:
36:
20]
主持人撒贝宁:
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
时间2分钟。
计时开始!
[15:
36:
37]
衡静(四川律师队):
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
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
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
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
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
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
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
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
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
[15:
37:
52]
主持人撒贝宁:
时间到。
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
控辩双方自由论辩。
时间各为4分钟。
先请控方二辩发言。
计时开始!
[15:
38:
25]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
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
[15:
41:
55]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
[15:
42:
02]
张岩(江苏公诉队):
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
[15:
42:
15]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
[15:
42:
41]
刘星(四川律师队):
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
举报能够产生债吗?
[15:
43:
10]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
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2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
[15:
43:
20]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
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