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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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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
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
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
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三方利益平衡)
2、公序良俗原则:
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3、绿色原则:
要求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4、意思自治和国家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一般情况,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不受任何人的干预,但在不能做出正确决定时,需要国家做出保护性干预措施。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必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超出一定界限,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约束功能):
当民法问题无明文规定时,守法者可以基本原则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司法者和执法者可以其作为审判准则来处理案件。
3、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补充功能):
具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创造性活动的客观作用。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权利:
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3、民事义务: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为了实现民事主体的权利而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手段。
4、民事法律事实:
按照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物:
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质资料。
二、简答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人格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格和身份
2、物:
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具有合法性;能为人支配和控制物质资料。
3、行为: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4、智力成果:
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
1、自然事件
2、人为事件
(二)行为:
1、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
2、事实行为:
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效果。
第四章自然人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监护: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4、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5、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宣告:
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在意外事故中,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宣告:
公告期间为1年
第五章法人
一、名词解释:
1、法人: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简答题/论述题: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只负责有限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包括活动内容和设立程序都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1、时间不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起发生和消灭;自然人必须是先有权利能力,才有行为能力。
2、范围不同:
法人只享有财产权;自然人即享有财产权,还享有人身权。
3、法人因其登记核准的范围不同因而享有的权利能力有差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人消灭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发生战争等
第六章合伙
一、名词解释:
1、个人合伙:
由两人以上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七章法律行为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2、意思表示:
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
3、无效法律行为:
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自始、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4、可撤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
5、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行为。
二、简答题: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4、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目的意思)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追求一定的法律效果(效果意思)
3、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表现于外部(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第八章代理
一、名词解释:
1、代理:
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将其代理事项部分或全部再转托他人实施的代理。
3、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
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其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
4、无权代理:
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的行为。
二、简答题: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代理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2、第三人为善意
2、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表面特征
代理权的限制
1、禁止自己代理:
除了事前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
2、禁止双方代理:
除了事前得到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追认,否则无效
3、禁止代理人懈怠行为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行为
4、无权代理原因是被代理人造成的
无权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符合表面特征
2、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授权、超越权限、终止权限后的行为)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名词解释:
1、时效: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
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的区别:
1、诉讼时效仅适用请求权;除斥期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的,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是不可变的。
3、超过诉讼时效只消灭胜诉权,其实体权还在;超过除斥期则实体权消灭。
4、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原因是客观事由,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中断原因是主观事由,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2、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止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进行;中断可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任何时间。
3、发生的效果不同:
中止是暂停时效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是继续计算;中断是从中断事由终止后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1、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2、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其他障碍:
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当事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或婚姻关系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1、权利人主张权利(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调解委员会等)
2、义务人承认:
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口头/书面)
3、权利人起诉(调解/仲裁):
起诉撤回或驳回,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十章人身权概述
一、名词解释:
1、人身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简答题:
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性(法人名称权可以转让)
2、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十一章人身权种类和内容
一、名词解释:
1、生命权:
自然人维持生命和保护生命安全利益的人格权。
2、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3、肖像权:
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4、名誉权:
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上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4、荣誉权:
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5、人格尊严权:
自然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6、隐私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不被知悉、披露的权利。
7、配偶权:
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二、简答题:
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1、姓名权
2、配偶的人身自由权
3、同居权
4、忠实请求权
5、协助权
6、离婚权
7、代理权
8、财产权
9、住所商定权
10、继承权
第十三章物权总论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物权变动:
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
3、物上请求权: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出现缺陷时,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
4、物权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相互冲突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二、简答题/论述题: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物
3、物权是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
4、一物一权原则:
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
5、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6、区分原则:
在法律上将一个商品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两个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发生根据不同:
物权请求权因物的支配权受到侵害而发生,是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
2、目的不同:
物权目的是为了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物的占有、支配;债权目的是为了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物的流通。
3、后果不同:
物权请求权是恢复物的支配权;债权请求权是消灭债权关系。
第十四章所有权
一、名词解释:
1、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的权利。
2、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其取得对该物的占有时起,即依法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二、简答题:
﹡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独占权
3、所有权是原始物权
4、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5、所有权具有弹性和回归性
﹡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1、生产
2、取得原物的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人工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征税、国有化、没收、征收等)
4、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5、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6、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7、取得添附物(附合、混合、加工)
8、善意取得
(二)继受取得: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或遗赠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转让人是无权处分
2、受让人是善意取得
3、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进行转让
4、转让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登记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
一、名词解释:
1、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国有土地为客体,以非农业建设为目的而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二、简答题: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内容上,一般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没有处分;期限上,具有期限性;在行使上,受到法律和所有权人的限制。
3、用益物权是以使用价值为内容
4、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一、名词解释:
1、地役权:
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便利自己使用不动产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权利。
二、简答题:
﹡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财产权
2、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种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4、地役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可分离
﹡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是当事人约定的。
2、相邻权可以基于土地相邻关系,也可以基于建筑物相邻关系;地役权只能基于土地相邻关系。
3、相邻权是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地役权是当事人约定超越相邻权限度的调节。
4、相邻权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无偿;地役权一般为有偿的,也可以无偿。
第十七章担保物权
一、名词解释:
1、担保物权:
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上设定他物权。
2、抵押权: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动产、不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3、质权: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4、留置权: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条件下,留置其占有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二、简答题:
﹡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以交换价值为内容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占有质押财产和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2、保全质权:
请求出质人另外提供相应担保;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物上代位权;优先受偿权
(二)义务:
1、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
3、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的客体:
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客体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普通债权
3、依法可转让的股权和基金份额
4、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可以仅限于动产
3、留置权的行使与债权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4、留置权是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前提
5、留置权的实现必须有债务履行宽限期:
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简答题: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3、知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性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绝对权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1、新颖性
2、创造性2、创造性
3、实用性
第二十四章债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债: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保全:
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维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赋予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3、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因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4、撤销权:
因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5、提存:
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债的标的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提交有关机关保存以消灭债的关系。
6、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7、定金:
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前,在应给付的数额内预先支付对方金钱的担保形式。
8、债权转移:
债权人以订立合同方式将债权让与于他人。
9、债务转移/承担:
第三人为了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
10、混同:
某一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11、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二、简答题:
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相对权
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是请求权
3、债是以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标的是行为,而标的物是物
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的财产关系
定金的特征: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定金合同从属于主债合同
3、定金具有证约(定金罚则)和担保的双重作用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行使代位权的必备要件:
1、有第三人欠债务人之债的事实,即有次债务人的存在
2、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的行为
3、该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4、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行使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的必备条件:
应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条件:
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时都存在恶意
2、客观条件:
债务人的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70%/高价30%转让财产)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已经给付的,负有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撤销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一般财产中,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与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无优先受偿权。
﹡法定抵消的条件:
1、必须双方互负债务
2、必须互负之债都已届清偿期
3、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若不是同一种类,双方达成协议,也可抵消)
﹡提存发生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代理人
4、债权人死亡而未确定继承人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无法确定的
第二十五章合同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要约:
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意思表示。
3、承诺:
受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4、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6、合同的法定解除:
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7、同时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在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的权利。
8、先/后履行抗辩权:
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情况下行使的抗辩权。
9、不安履行抗辩权:
又称中止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足以影响给付的情况,可以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简答题:
﹡要约的成立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也可以是不特定
3、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4、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和完整
(要约必须表明相对人承诺即受其约束)
﹡承诺的成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首要条件,即合同成立前,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境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3、未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损失事实,且此损害与违反行为有因果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中而互负对价给付的义务
2、必须无履行先后顺序,且都已届清偿期
3、必须有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对方有履行的可能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中而互负对价给付的义务
2、必须是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有履行不能的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4、先履行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章侵权行为之债
一、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