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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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线协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与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XXX
XXXX市电信分公司
互联网专线协议
XXXX年XX月
电信XXXX分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
XXXXXXXXXX合同编号:
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乙方: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XXXXXXXXXX电信分公司地址:
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X
鉴于:
1.甲方由于办公需要,接入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电路”:
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
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
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
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
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
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
按月收取的接入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
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接入标的
2.1甲方接入乙方[10M]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业务”)8条,用于[日常办公]。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3业务开通确认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乙方每条专线提供[1]个合法的IP地址供甲方使用。
2.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线对应的公网IP地址,按XX省通信管理局要求IP地址的80和8080端口是关闭的,甲方开80和8080端口必须要在乙方备案(域名、IP地址、网站必须要在甲方备案,乙方确认甲方的备案证件有效后,方可备案)。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接入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1)接入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接入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该情况将视为接入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接入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2乙方权利和义务,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接入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接入业务。
,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接入业务。
,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接入业务的开通
4.1接入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接入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接入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接入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接入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接入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为促进双方其他业务合作,首次开通后,乙方允许甲方试用两个月,自实际开通日起两个月后开始对接入业务计收月使用费(仅合同第一年有效)。
第五条接入业务的退租
5.1甲方退租接入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
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协议第
5.3若甲方在租期未满之前退租接入业务、且甲方不再使用乙方其他业务的,应按实际接入业务期限,补齐正常资费与甲方已享受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接入业务租费及付费
6.1接入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年使用费。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XXXXXXXXXXXXXX;
户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账号:
XXXXXXXXXXXX
6.2一次性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
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
待接入电路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
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决算通知单进行调整。
鉴于双方友好合作,此业务乙方免收甲方一次性费用24000元,如甲方在租期未满提前退租此业务,按5.3执行甲方需给乙方补交一次性费用24000元。
用户一年内不允许更改安装地址,更改安装地址的剩余使用费不予退还。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电信业务,需从新缴纳使用费,从新签订合同,视业务为新开。
6.3年使用费:
甲方须在乙方工程施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一年全年业务使用费;在业务到期的前一个月,甲方支付给乙方下一年的全年业务使用费。
,对于每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支付乙方全月使用费;对于每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3.3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接入业务畅通。
7.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
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接入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保密
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接入业务违反本协议第,如将接入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接入业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计收月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使用费[10]倍的违约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费累计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接入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
如逾期[2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9.4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甲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XX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XXXX]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离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如因此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由乙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
12.1本协议确定的租期为[3]年,自接入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协议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
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与本协议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协议自实际开通之日起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5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3.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
(签章)
年月
(签章)年月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