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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设备物资供应商管理,建立优秀的供应商群体,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设备物资采购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物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分工,遵循市场规则,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调查、开发、考核与评价管理机制,培育形成优秀供应商群体,优化采购环境,铸造有序、高效的企业供应链,促进设备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供应商包括设备和物资两大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建立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和项目部三级供应商管理体系,界定各级设备物资管理(采购)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科学的供应商管理体系。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采购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设备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

2、负责设备物资供应商的调查与开发;

3、负责发布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

4、组织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的考核与评价;

5、负责向股份公司推荐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

第七条子(分)公司设备物资部(采购分中心)和工程指挥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设备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

2、负责设备物资供应商的调查与开发;

3、负责发布分工范围内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

4、组织分工范围内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的考核与评价;

5、负责向集团公司推荐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

第八条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

2、负责设备物资供应商的调查与开发;

3、负责维护合作供应商间的关系,

4、负责反馈合作供应商的履约业绩;

5、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设备物资供应商。

第三章供应商的调查与开发

第九条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设备物资生产或经销能力。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制度体系,机制运行正常。

3、生产厂家的制造装备和工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货物流通企业具备相应的物流设施等条件。

4、生产或经销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建立并通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体系。

6、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良好。

7、具有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

8、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

第十条供应商的主要调查内容:

1、经营资质条件、范围及规模: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经营产品和年营业额等。

2、管理体系:

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机制运行、专业管理人员

2数量和素质及文化建设等。

3、生产经营装备状况、现代化程度及工艺先进性。

4、生产加工原材料来源,或者销售代理的产品品牌及品质。

5、产品质量控制和环境体系。

6、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及服务体系。

7、近三年的经营业绩。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产品的供应商,可采取实地和咨询调查两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必须事先设计需要调查的内容,并制作相应的供应商调查表。

第十二条供应商开发分工与程序:

1、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供应的商开发,集团公司主要对采购分工范围内的设备物资相关供应商的开发,项目部负责推荐供应商信息及提供相关调查资料。

2、设备供应商开发:

⑴按照中国铁建《设备分类代码》和新增设备类别,对设备进行分类。

⑵依照设备类别,搜集供应商信息。

根据单位“设备实力统计表”中列出的常用设备,对每类设备选择5-12家供应商,填制《供应商信息表》(附件1),开展供应商调查。

⑶依照《供应商信息表》,设计需要调查的内容,编制有针对性的供应商调查表,对供应商开展调查。

⑷供应商调查统计评估。

根据调查反馈的相关资料,填制《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2),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调查的供应商登记排序。

⑸严格供应商筛选,每类设备选择确定5-10家合格供应商,列

3入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册》(附件3)。

⑹对“设备实力统计表”中未列出的设备类别,依照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拓展的施工领域,确定拟需用的施工设备种类,按照上述程序选定合格供应商,列入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册》。

3、物资供应商开发:

⑴按照集团公司《物资分类与代码》中的物资类别,确定常用和非常用物资类别。

⑵依照常用和非常用物资类别,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分别搜集供应商信息。

对每类常用物资选择5-13家供应商,每类非常用物资选择5-9家供应商,填制《供应商信息表》,开展供应商调查。

⑶依照《供应商信息表》,设计需要调查的内容,编制有针对性的供应商调查表,对供应商开展调查。

⑷根据调查反馈的相关资料,填制《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调查的供应商登记排序。

⑸严格供应商筛选,每类常用物资选择确定5-10家合格供应商,每类非常用物资选择5-7家合格供应商,列入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附件3)。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发布:

1、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开发建立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经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实际采购工作需要,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适时发布管理范围内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2、集团公司统计汇总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发布的及本

4级开发建立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经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小组审批后,定期在集团网络信息平台发布集团公司范围内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四章供应商考评与控制

第十四条供应商考评指对合作供应商供应绩效的定期考核与评价,目的是调整优化采购环境,保持优秀供应商群体,稳定采购渠道。

第十五条根据签约的供应商,对供应商的价格、交货期、交货量、交货质量和服务等信息,项目部每月统计《供应商履约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合格供应商的考评工作,每半年考评一次。

第十七条根据所属项目编报的《供应商履约业绩登记表》的记录,按照《供应商考评表》(附件5)确定的考评指标,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分别对供应商考核与评价,并填制《供应商考评表》。

经单位设备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向集团公司上报《供应商考评表》。

第十八条根据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和集团公司本级对供应商的考评情况,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对供应商实施综合考评,并填制《供应商考评表》,经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小组审批后,依照计分高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根据《供应商考评表》计分结果,将供应商划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级三个级别。

具体划分标准:

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85~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依照供应商被评优秀、合格与不合格级别,以及计分排序,集团公司对《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册》与《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

5进行刷新,将优秀与合格的供应商列入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将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合格供应商申请。

对优化后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集团公司适时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依据集团公司优化调整发布的《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册》与《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和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的《供应商考评表》,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刷新管理范围内的合格供应商,并适时发布优化后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

第二十二条为提升采购质量、效益和效率,把合格供应商分为重要供应商、优秀供应商和普通供应商三个类别进行管理。

重要供应商指双赢型伙伴供应商,可与之签订框架采购协议,对技术含量高、价值高的货物,可在采购前期引进,共同确定其设计、配置与有关技术参数,优化配置方案,降低采购成本。

优秀供应商指在采购活动中优先邀请或可加大采购量的供应商。

普通供应商指可正常采购的供应商,可采取辅导激励机制,培育纳入优秀供应商群体。

第二十三条潜在供应商管理:

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程序,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分别开展调查与开发,具备合格供应商的,及时增列入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并适时发布新增的设备物资《合格供应商名册》。

保证供应商优胜劣汰的动态化管理,同时,保障合格供应商的合理容量,推动采购环境的优化。

第二十四条加强供应商信息化管理,邀请合格供应商(尤其是优秀供应商)注册进入《中国铁建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形成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群体,创建和优化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环境,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设备物资的网络采购,提高采购效

6率,降低采购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供应商信息表》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7《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合格供应商名册》《供应商履约情况登记表》《供应商考评表》

第二篇:

邯郸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邯郸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供应商经营行为,根据《邯郸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

2、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4、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6、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7、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8、法人代表在申请资格前没有职业和刑事犯罪记录;

9、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由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四条供应商的权力

1、符合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资格审定;

2、取得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对招标、评标等有关内容提出质疑;

3、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质疑或投诉。

第五条供应商的义务

1、如实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提供资格审查的有关资料;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按照规定足额交纳;

3、供应商中标后,要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约;

4、按照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定期提供商品信息;

5、接受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质询和检查。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提供书面申请,认真填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3、法定代表人证书及复印件;

4、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

6、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7、有关资格审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资格审定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政府采购办公室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审定后,向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发给《邯郸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按行业性质一至二年审核一次;

(二)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的适用范围,原则上经上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审定的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对下级有效;

(三)政府采购办公室要对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的履约和服务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市场准入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四)属下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政府采购办公室可给予取消市场准入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向媒体公布,三年内不准申报的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准入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不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或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由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1目的为保证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质量考核,促使其推动质量改进,确保提供产品的质量以及交付、服务符合我公司要求,促进我公司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制订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公司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的管理。

3定义定义引用自GB/T19000-2008idtISO9000:

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4职责4.1行管部、质量部归口负责推荐合格供方;负责建立本部门合格供方登记表。

4.2技术部负责组织新供方资格的考察、评定;负责组织合格供方再评价;负责代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负责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核;负责供应商合格供方资格的暂停和解除。

4.3生产部、质量部、技术部工艺人员参与对供方资格的考察活动。

4.4质量部负责对供方供货质量状况进行季度或评价;并根据此评价向总师办提出暂停或解除其合格供方资格的建议。

合格供方等级的界定由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负责。

4.5公司分管采购、生产的领导有权对接受合格供方再评价的供应商的资格提出评定的意见。

负责对供方再评价后的合格资格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建议;负责批准物资采购文件。

4.6管理者代表审批Ⅲ类供应商的合格供方资格,Ⅰ、Ⅱ类供应商的合格供方资格最终批准人是总经理。

5程序5.1供应商分类5.1.1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对我公司产品质量影响的重要程度,将供应商分为Ⅰ、Ⅱ、Ⅲ三类,分类管理。

Ⅰ类供应商——指提供对我公司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有重大影响物资的供应商,Ⅱ类供应商——指提供对我公司产品结构和功能有较重大影响物资的供应商,Ⅲ类供应商——指Ⅰ、Ⅱ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5.1.2Ⅰ、Ⅱ类供应商必须进行合格供方评定,Ⅲ类供应商进行评价登记。

5.2供应商选择5.2.1新供应商选择5.2.1.1选择原则:

应遵循高质量、低价格、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好、就近选点的原则。

除公司另有规定的以外,采购或外协部门必须保证每种配套件具有两家及以上的稳定供应商,以保证稳定供货和技术创新。

5.2.1.2选择要求:

对Ⅰ类供应商基本要求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具备相应的产品安全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资格,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一年及以上,生产检测设备为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Ⅱ、Ⅲ类供应商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该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供应能力。

5.2.1.3选择程序5.2.1.3.1由行管部根据公司安排和实际需求及选择要求向候选供应商发出《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

5.2.1.3.2候选供应商填写《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完毕,附上以下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质量(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特种设备设计或制造许可证、国家规定的必须纳入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认证证书、其它有关资质或证书一并交采购或外协部门。

5.2.1.3.3采购或外协部门对候选供应商返回的《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选。

初选合格的,填写推荐意见后交总经办。

5.2.1.3.4行管部对初选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可采取下列之一形式进行评定:

a建议直接评定为合格供方或产品试用考察(适用于Ⅲ类供应商);

b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其中Ⅰ、Ⅱ类供应商必须进行实地考察。

5.2.1.3.5现场实地考察、评审时,由技术部组织有关管理、质量、技术部门人员进行评分(由行管部填写《供应商现场评审表》)。

现场评审的合格分数最低分为85分。

5.2.1.3.6现场评审合格的,由采购或外协部门与其签订《样件提供协议》,研究所与其签订《技术协议及保密规定》,同时通知总经办。

只有在与供应商签订了《样件提供协议》、《技术协议及保密规定》后,总经办才能发放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同时做好记录。

5.2.1.3.7供应商送样:

由采购或外协部门通知供方按图纸或/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并送样,样件应为供应商正常生产情况下的代表性产品,数量为2~10件(具体由总经办根据产品种类而定,基本原则为大件低数量,小件高数量)。

5.2.1.3.8样件的评价:

在样件送达公司后,由总经办主办,质检部、工程部协办,完成样件的材质、性能、尺寸、外观质量方面的检验,并填写《样品鉴定记录表》。

5.2.1.3.9经样品鉴定合格的供应商转入试用期,经3个批次的试用,总经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质检部评价质量状况;采购、外协部门评价交付及服务及时性、服务质量;总经办评价纠正措施;审核部评价价格。

各部门对照标准在《待选供方配套件试用评价及合格资格审批表》上进行评分。

评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由总经办与之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而后,在《待选供方配套件试用评价及合格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供应商现场评审表》、《技术协议及保密规定》、《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样品鉴定记录表》五份资料一并附后,交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最后批准。

5.2.1.3.10在总经理最后批准后,总经办将其列入《合格供方名单》,并通知采购部门建立好供方档案。

5.2.1.3.11如果客户提供供应商名单,总经办应根据销售公司的通知,按客户提供的供应商名单列入公司的《临时合格供方名单》,并注明“XX产品XX客户要求”。

若需改列为正式合格供方,仍应履行正常确认评定程序。

5.2.1.4扩展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原有合格供方需扩展的配套产品与已供货的产品为同一类,加工设备、工艺条件和已供产品大致相近和相似,可填写申请表,经样品测试合格,小批试用后直接列入《合格供方名单》。

其余按合格供方的正常选择程序执行。

5.2.1.5国外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国外供应商的选择,除按5.2.1.3.2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认可的质量认证证书。

经样品鉴定合格,小批试用合格后列入《合格供方名单》。

5.2.1.6原则上一种采购产品,需两家及以上的合格供应商,以供采购时做竞价、交货期等选择。

5.3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采购5.3.1所有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均须按公司发布的《合格供方名单》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的临时采购须经公司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签字认可。

5.3.2质检部必须在确认原材料、外购外协件供货方是我公司的合格供方后才可进行检验,临时采购的凭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的签字认可进行检验,否则不得进行检验。

5.3.3生技部及所属各库房必须在确认原材料、外购外协件供货方是我公司的合格供方后才能凭检验单办理入库手续。

临时采购的凭公司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的签字认可和检验单办理入库。

5.3.4审核部、财务部确认原材料、外购外协件供货方是我公司的合格供方,临时采购的要有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的签字认可后才能付款。

5.3.5进厂验收和投入装配后发现的不合格品,按公司《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置,同时由采购部门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产品质量保证协议》进行索赔。

5.3.6总经办须将公司发布的《合格供方名单》及其变更及时发送给上述所涉质检部、生技部及各库房和外协组、采购部、审核部、财务部、公司班子全体成员,以备查询执行之用。

5.4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管理

5.4.1供应商管理应遵循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稳定提高配套产品质量的原则。

5.4.2供应商必须签订了《产品质量保证协议》和《技术协议及保密规定》后才能签订供货合同。

拒不签署协议的供应商,由总经办提前2~3个月通知采购部门,有计划地削减该供应商供货量,在指定期限内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5.4.3供应商必须对供我公司的产品实施检验,每批产品均应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或合格证明以承诺所提供的产品合格,必要时要提供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没有经过本公司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改变供我公司产品的原材料成分比例、重要生产工艺或设计参数。

5.4.4供应商在变更厂名时,必须提供原厂名和新厂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及要求变更厂名的通知函。

通知函应包括更名前和更名后的厂名、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并盖有更名前和更名后的有效印章。

如果变更厂名后工厂条件(如地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发生了变化,须重新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新的工厂条件是否满足合格供方规定的要求。

5.4.5总经办负责根据供应商的要求下发供应商更名通知到公司相关部门,并建档备查。

5.4.6供应商连续一年未供货,再供货时应重新进行样品测试和小批量试用,必要时还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连续二年未供货的供应商,其资格自动取消,由公司在发布《合格供方名单》时予以公布。

当其要求重新供货时,必须按新供应商选择和评定程序重新审理。

5.4.7质检部每月对各合格供方所供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统计,适时向供方发送《产品质量信息沟通单》,对出现较多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先责令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再根据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暂停其供货或取消其供货资格。

5.5供应商的考核及再评价《合格供方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评定一次。

评定由总师办负责组织,评定的依据为供应商的考核结果。

根据评定结果对《合格供方名单》进行修订。

5.5.1考核对象:

列入《合格供方名单》的所有供应商。

5.5.2考核方法:

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实行评分等级制度,满分为100分。

a评分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A级供应商;b评分大于或等于80分,低于90分的,为B级供应商;c评分大于或等于70分,低于80分的,为C级供应商;d评分低于70分的,为D级供应商,即不合格供应商。

5.5.3计分项目和评分标准a质量状况:

60分×(1-不合格件数/总交货件数);b交付及时性:

20分×(迟交货批数/总交货批数);c服务及时性:

8分(服务及时率95%以上8分;服务及时率低于95%,高于80%为5分;服务及时率低于80%,高于50%为3分;服务及时率低于50%为0分);d服务质量:

5分(服务质量好,用户满意5分;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抱怨2分;因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投诉及索赔的0分);e纠正措施:

4分(纠正措施按时回复并实施有效4分;纠正措施不按时回复,但实施有效3分;纠正措施按时回复但效果有限2分;纠正措施不按时回复且实施无效0分);f价格水平:

3分(偏高1.5分,居中2分,稍低3分);以上的第a项由质检部提供评分,第b、c、d项由采购部门提供评分,第e项由总经办提供评分,第f项由审核部提供评分。

提供评分时,应同时报送相关原始数据、存档原始资料备查。

5.5.4采购人员应要求供应商按时交货和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同时应记录其及时交付率、服务及时率及服务质量。

5.5.5考核频率:

每年一次。

5.5.6考核结果的处理a考核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供应商,优先采购;b考核结果大于等于80分,低于90分的供应商,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经办对其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

c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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