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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我国保险行业经营模式.docx

金融保险我国保险行业经营模式

(金融保险)我国保险行业经营模式

我国保险行业运营模式

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约为4600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民保险X公司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国农业保险收入为-3.3亿元,仅占X公司保费收入的0.6%,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3%,种、养俩业95%之上处于缺少保险保障状态。

按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缺乏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X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

因此,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壹、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简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等壹些发达国家和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办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这些国家举办农业保险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也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我们根据其特点和法律制度,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和型

政府主导参和型模式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运营,重点以农作物为主,且逐渐向养殖业方向扩展,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办下的农业保险X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这种运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壹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政府认购农业保险X公司壹定数额的资本股份,且负担壹切运营管理费用,对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壹切赋税。

除政府的农业保险X公司以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X公司、保险互助会等也都能够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下运营农业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

其特点主要是:

首先,国家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其次农业保险结构层次主要分为三级,最基层的为村壹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由参和农业共济组织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运营本地的农业保险,同时依法向上壹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府县壹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则接受下级共济组织的分保,且提供防灾防损的指导工作,同时再在中央政府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接受下壹级的再保险,且接受政府的紧急援助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补贴。

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运营保险而是监督和指导。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壹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

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壹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壹般不运营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X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运营。

投保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保险X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也给予壹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壹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为代表。

这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主要表当下:

①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X公司提供;②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

农作物也壹般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③参和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且且这些强制保险壹般都和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二、我国各地对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在恢复农业保险的20多年中,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险机构等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这些组织模式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商业保险X公司的准商业性运营模式

商业保险X公司的准商业性运营是中国人保这20多年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商业性是指农业保险在人保内部单独核算,人保X公司对该部分业务自负盈亏。

准商业性是指人保是国有X公司,运营农业保险有点对农业的政策性味道,同时政府对人保运营的这部分业务进行了补贴和支持。

人保的这种运营模式优点很明显,人保是壹家全国性的大X公司,财力相对雄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运营网点遍布全国,抗风险的能力强,而且人保的信誉好,农民比较信任。

但人保的运营模式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由商业保险X公司来运营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没有利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难以调和商业保险X公司赢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商业保险X公司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运营上也会出现很多实际困难。

2.商业保险X公司和地方政府联合运营模式

联合运营模式的特点是保险X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当地的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运营农业保险,实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联合共保的方式。

联合运营模式的最大优势是能够发挥各方的优势,地方政府能够凭其行政权力,扩大承包面,提供理赔方面的便利,而保险X公司具有专业运营的经验。

但联合运营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农技部门财力有限,偿付能力不足,作为赢利率较低甚至亏损的农业保险业务,很容易出现有利大家争,无利亏损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委扯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3.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运营,这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政策性运营农业保险有三种主要的外在组织形式:

其壹是民政部门的农村救灾保险,就是在每个试点县有政府调拨资金建立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金,财政上再给适当的补助和补贴,对农业农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险,目的是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能力。

其二是新疆兵团保险X公司所运营的农业保险。

这种运营模式实际上是在商业保险X公司中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运营。

这部分业务的初始资本金由财政每年拨给,且且享受免税待遇。

对壹些重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

至今来见兵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仍比较好。

其三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由政府拨款建立准备基金,各政府推动,人保上海分X公司代办,结余积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财政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壹定的补贴,且免征壹切农业保险营业税。

上梅的农业保险是全国农业保险试验中成功的范例之壹。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运营

1990年在河南的新郑试点建立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

保险相互会社是壹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

这种运营模式依靠县、乡、村的力量组织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运营原则。

但互助会壹般范围小,准备金积累能力弱,积累速度慢,难以应付较大的灾难。

三、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启示

1.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

农业保险作为壹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非常强的。

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见,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壹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超出壹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要有壹定的强制性。

我国的农业保险即涉及到农业和经济发展政策又涉及到社会保障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战略意义,需要农民普遍参和,否则就会失去其政策意义。

另外,对农业保险这类的准公共产品实行自愿而不是在壹定的范围内强制,能够肯定的说,其参和率会非常低。

这样农业保险就很难持续运营下去;

3.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有政府的主导或支持。

首先,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就决定了我们要把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的运营就离不开政府的参和行为。

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营实践中,政府不但要提供保费、管理费用的补贴,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仍要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核赔等环节提供便利,协调各方的利益,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见,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的作用,就应该进行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也就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模式。

所谓政策性就是把农业保险产品当作准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来对待,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和技术进行运营。

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对政策性运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壹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级允许的运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运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

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有4种运营模式。

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介绍:

政府主导且由政府组织运营的模式

1.模式特点

这种运营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办,且设立相关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运营。

其特点主要有:

第壹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面建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X公司,且以该X公司为主运营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它既能够运营农业保险,也能够运营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以此来补贴传统的种植险和养殖险的亏损。

各省、自治区、市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X公司及其代理人组织办理,且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

农业保险X公司运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壹切保险和多重保险。

除政府的农业保险X公司外,也允许商业保险X公司、合作社和相互会社运营农业保险业务,可是必须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各自业:

务范围以法规范。

第二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X公司(能够由当下的中国再保险X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再保险X公司的职能主要是壹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保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以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的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的亏损。

农业再保险X公司通过壹种差额杠杆来调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积极性。

即运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能够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壹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X公司来补足。

第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

也能够考虑将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结合起来,凡有农业信贷的保险标的,都要实行法定保险。

第四政府补贴农业保险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的运营管理费用,且且给予农业保险运营免除壹切税的优惠,以利于农业保险X公司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运营。

第五这种模式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有关行政、民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农业保险的区划、费率的厘定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X公司壹家能够完成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2.模式的优缺点

由政府主导且组织运营模式有壹定的优点:

①农业保险容易推广普及,农业保险是壹种现代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和工具,对我国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仍相当陌生,如果仅仅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的接受农业保险,从而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如果运营者是政府主办的保险X公司,通过各级政府红头文件及其组织发动,通过政府运用其权威实施壹定程度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够使更多的农民参加保险,特别是政府给予壹定的补贴时,农民比较容易接受。

②从农业保险的性质来见,它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大部分的特性,诸如保险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保险运营利益的外在性、保险产品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产品消费在壹定程度的非排他性。

加上农业保险运营的高风险、高费用、高价格等特点,使之由政府来主办最合适不过。

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X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运营,在进行独立运营、单独核算、追求自我财务平衡的基础上,主要将社会效益作为目标和任务,加上全国性运营获得的规模经济效益,能够交好的矫正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较好的资源配置效果。

③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X公司来运营农业保险能够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降低运营成本。

保险运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风险单位越多,保险风险越容易分散,保险运营的财务就越稳定。

农业风险单位太大,在较小范围内很难有效分散风险。

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进行分散,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又能够保证风险在时间上得到有效分散。

但政府组织运营农业保险也有很大的问题:

①这种官办性质的国有独资X公司必然产生和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壹样的弊病,难有动力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都不会真正向管理要效益,只会向政府要补贴。

更重要的是,国有农业保险X公司不象其他国有企业那样,在运营亏损的时候很难为亏损找到合适“借口”,运营农业保险亏损本来就相当正常。

如果某年农业保险X公司亏损严重,运营者往往会找到壹个难以反驳的“借口”,就是农作物大面积受灾,巨额赔款不可避免,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也很难去界定亏损到底是巨灾造成的仍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

由于农业保险受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太大,政策性保险的运营业绩就很难用利润来衡量,这样盈利亏损都有理,反正有国家财政买单,长此以往,农业保险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②作为壹个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X公司,通过政府来干预农业保险的运营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有壹定前提的。

即政府的廉洁和高效、运营独立、信息完全公开、技术完善,这些条件在现阶段我国仍不成熟,也就会造成“政府失灵”的后果。

③由于利益主体不统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X公司及地方各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好协调。

在这种模式下,农业保险运营亏损了由中央政府负担,地方政府虽然也拿出来部分份额,受益的最后仍是地方。

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出现地方政府和农民壹道“吃”农业保险X公司,也就是“吃”中央财政。

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互济合作杜运营模式

1.模式特点

对于合作社性质的组织,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农村就有过广泛的实践,但后来我国农村的各类合作社逐渐背离了其本来面目,异化的合作社道路使农民谈“合”色变。

但从国际上来见,农业合作社保险在欧洲壹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且不鲜见,甚至是这些国家运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

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采取人股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实行自主运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壹种合作组织。

就壹般合作社来说,目的不是赢利;可是能够赢利。

由于农业保险合作社运营的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目的就不可能是赚钱,而是将合作社成员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散,不仅如此,为了减少合作社的风险责任和提高其在重大灾害条件下的偿付能力,政府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壹由于我国实行包产到户以后农村集体组织的松散性,由农民自发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壹般说来难度很大,而且难以作到规范性。

因此应由各级地方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

第二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法定保险的险种不要太多,以避免太大的保险责任,法定和自愿保险险种由各省、自治区、市根据自己饿具体情况决定。

鉴于合作社初创的实际情况,应该多方筹集保险基金,各级政府要提供壹定数额的初始资本,且给予壹定份额的保费补贴。

同时,由于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部门和农业保险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也要分担壹部分保费。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壹般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比较合适,每个村成为其中的壹个核算单位,同时在县里设立县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运营和财务管理,同时给下级合作社提供再保险业务。

在省级能够建立联合会,统壹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且建立该系统内的再保险机制。

另外,国家必须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合作联社提供再保险。

+‘

第四在乡镇级的合作社,为加强农户之间的监督,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壹般自留部分的赔款应以当年所交保费为限,或者适当运用部分的资本金和准备金,鉴于大部分损失由上级联社赔付,自留部分如果不够赔可、以按比例赔付,这样大灾年份农民自己也要承担小部分的损失,其他人多赔意味着自己跟着受损,这样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发挥互济合作组织的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良好作用: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模式的优点在于:

①保险合作社是社员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盈亏自负,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组织,因此,其运营灵活,可因地制宜设计险种,保费较低,同时在保费收取、防灾防损、灾后理赔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险企业和组织所没有的优势。

②由于基层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社员们的利益高度壹致,而且有时本乡本土相互之间对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等级、受灾情况较为熟悉·,任何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都会涉及到其他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之间容易形成工种自觉监督机制,从而能够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也会使农民联合起来壹起“吃”保险的局面得到改观。

但这种模式的运营也存在着问题:

①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在现今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人才,国有商业保险X公司的农险运营人才和技术人才纷纷跳槽从事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想要吸收足够的合格运营管理人才是很成问题的。

这使他们在保险费率、保障水平的确定、定损理赔、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运营管理方面,会遇到很大的障碍。

这对农业保险运营的协调和监督十分不利,也对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健康运营不利。

②农业合作社运营模式难以解决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农业风险单位巨大,往往壹个风险单位就涉及数县甚至数省,特别是洪涝灾害,干旱灾害这些风险事故壹旦发生就涉及千千万万农户,上亿公顷的农田。

因此即使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也是太小风险仍是显得过于集中,这就难以是风险在独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

即使有俩层的再保险支持,也无法完全解决直接保险的全部风险问题。

同时,合作社的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会受到限制,所以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

③虽然农业合作社模式在理论上是壹个很好的模式,但要付诸于实践且不容易。

由和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缺乏合作传统意识,也缺乏自我组织能力,加上我国早期不太成功的合作化运动留下的后遗症。

很多农民对合作社反感·,在这种条件下,要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合作社且非易事。

另外,从过去和当下的经验来见,合作社的运营容易受到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和操纵。

基层乡镇司空见惯的帐目不公开和财务混乱,管理人员和领导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财产的现象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运营中也会出现。

④此模式在运行机制上仍面临着壹个很大问题,那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模式且不是百分之百的互济合作,进行了再保险以后,基层乡镇合作社只留下了少量的风险责任,壹旦出险,大部分保险责任仍是由上层的再保险组织承担,这样就完全有可能出现虚报损失;冒领保险配套赔款资金的情况。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X公司运营模式

1.模式特点

保险X公司是—种兼顾股份X公司形态、保险运营技术和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户权益的保险X公司。

相互保险X公司没有股本,是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X公司保户兼有被保险人和X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X公司中有选举权和收益权。

我们这里提出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壹有壹定数量的发起人成立全国性的“中国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发起人自动认购X公司运营所必需韵基金,或者通过发行X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这笔基金。

然后在自上而下建立农业保险X公司组织体系;在总X公司下面,各省、自治区、市设立分X公司,县设立支X公司,乡镇设立营业部。

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中国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负责制定本X公司的运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

第二由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

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统壹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帮助他们科学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

政府仍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是通过减少或免除相互X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及对其运营亏损通过再保险X公司给予间接的支持。

第三为了保证相互X公司的稳定运营,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农业保险相互X公司必须充分利用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金。

仍要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在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内部,基层X公司向上壹级X公司分保,总X公司再向中国再保险X公司分保,使分散的相互保险X公司运营能得到再保险的支持。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①相互保险X公司模式能解决很多商业保险X公司和股份保险X公司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如,通过相互保险X公司,能够将政府、保险X公司和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矛盾,理顺政府、保险X公司和农民的关系,商业保险X公司运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展业难、承保难、收费难、防灾难等运营管理问题,在相互保险X公司条件下,就容易解决的多。

②相互制X公司是合作制的高级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管理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这样,相互保险X公司就容易作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保证资源的优化配制。

③采用相互保险X公司运营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和。

相互X公司没有股份X公司那样必须将壹部分利润转化为红利分配给股东的压力,所以他们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价格。

采用这种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本,政府支持的力度不会太大,财政不会花钱不多,政府容易接受。

虽然相互X公司模式有商业X公司和股份X公司所没有的优势,可是其运营也有自身的缺陷:

①相互保险X公司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即使是非赢利性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费仍不能低到对农民有足够的吸引力。

特别的,如果不能解决由于微观主体从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中所获预期效益不高而缺乏购买需求的问题,其运营规模就会受到影响。

和合作运营壹样面临着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经济管理人才,在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尚缺乏人才的现今,没有赢利的农业保险吸引人才是壹个大的难题。

②相互保险X公司对我国来说是壹个全新的概念,其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实践经验,理论上的优势不壹定能发挥出来。

这种运营农业保险业务的X公司很难从中赢利,又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增加资本,要收回初始资本金都是难度很大的事情。

这样就必须请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帮助相互保险X公司,而政府是否愿意担当这些责任仍难讲。

③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同样存在和农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这种模式的接受程度和参加积极性问题,仍有行政干预问题。

另外农业相互保险X公司也存在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例如,相互X公司的所有者即客户经常变换,使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对运营管理层的监督控制不力;多元运营空间有限;相互保险X公司将所有者和客户的职能混合,运营结果的透明度不高等。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X公司运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美国近10年来农业保险的改革方向壹直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让商业保险X公司具体运营农业保险业务。

我国的商业X公司如中国人保上海分X公司、新疆兵团保险、人保新疆分X公司都有在政府政策框架下运营农业保险业务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X公司运营模式是运营农业保险的壹种有效途径,这种模式的含义就是,在我国政府统壹制定的政策性的总体框架下,由商业保险X公司自愿申请运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参照美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X公司运营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第壹设立中国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如中国农业保险X公司),该机构隶属中央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它不是商业性的企业,而是国家的事业机构,不直接运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

该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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