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火电机组生产准备工作管理规定教学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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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火电机组生产准备工作管理规定教学提纲

新建火电机组生产准备工作管理规定(A版)

2008-8-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建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新投产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火电机组生产运营准备工作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委托管理的所有新建项目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条各分公司(代表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属新建项目生产准备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生产管理部门应参加所属新建机组的可研、初设、设备选型、安装、调试、整套启动、试生产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新建项目生产准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组织与计划工作

第五条除委托运营的项目公司外,生产准备部门应在新建项目公司成立后的1个月内组建,并明确主管副总经理(副厂长)。

生产主要岗位人员(指副操作员及以上的运行岗位,点检员及以上的检修维护岗位)必须按投产计划在整套启动前15个月到位,全部生产人员必须提前10个月足员到位。

生产准备人员的数量,要根据集团公司的定员标准,结合本厂生产系统和设备的布置、集控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从严掌握。

第六条生产准备所需资金在工程概算中按规定列支。

第七条全部委托运行的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2个月内,按照集团公司委托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与托管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分项委托的应在机组投产前一年签订分项委托合同(协议)。

在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生产准备的有关内容及甲乙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生产准备部门要在组建后1个月内,依据开展生产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生产准备计划,并及时上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九条生产准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本厂人员、设备、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准备整体安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点检定修实施方案、人员培训、规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图纸绘制和表格准备、安装和调试介入方式、外协计划、燃运筹备、常用及事故备品筹备、一般生产材料准备、投产达标准备等工作制定详细的计划,以满足各阶段工程建设、试运和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根据整体计划,生产管理、运行、检修维护等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工作内容清楚、标准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确保生产准备工作质量。

第三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准备部门组建后,应及时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到设备厂家、设计院、相应电厂收集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学习和消化,结合本单位系统、设备特点开展技术分析与讨论,为编写培训教材、绘制系统图、编写运行规程、编制点检定修四大技术文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等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原则上对主要岗位运行人员的培训不应少于15个月,对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不应少于10个月,并依此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2、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理论学习、仿真培训、现场实习、厂家讲课都应做到学习有记录,事后有检查,阶段有总结。

3、要全员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始终坚持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培训放在首要位置,注重培训员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

安全培训即要与其它培训工作有机结合,又要突出其重要性,要进行专门的考试,考试合格颁发证书,要求做到生产人员全员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对运行人员的培训有关要求:

1、主机运行人员原则要求按全能值班员培训,重要岗位应保证半年时间的理论知识学习。

在理论知识学习完毕,要熟悉了解机组的技术规范,学习有关培训教材,掌握机组、设备的相关知识。

2、组织到同类型机组现场实习和仿真培训,重点学习掌握三大主机的技术规范、运行特性、设备工作原理、系统流程及主、辅设备的启停操作要求。

同时,要进行现场模拟操作,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3、组织到有关设备厂家学习,重点学习BMS(FSSS)、DEH、DCS等控制系统的原理、有关操作方法及使用原则等内容。

4、对照现场设备安装情况,学习各种培训教材及相关规程,熟悉设备、系统,掌握设备的原理、构成、功能,了解各主辅设备的具体位置及内部结构,掌握各个系统的流程、参数及设备的启停操作、调整规范。

5、充分利用仿真机加强事故处理及各项操作技能的培训。

在机组的调试及试运阶段,应不断总结机组出现的各种异常,分析原因,全面掌握机组的生产运行特性。

6、按照点检定修工作要求,熟悉日常点检工作内容、程序,熟练使用点检工具,具备开展运行点检的工作能力。

7、按有关要求进行上岗考试,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对检修维护人员培训的有关要求:

1、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推动点检定修工作指导意见开展检修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培训,点检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应达到点检定修岗位工作要求。

2、应掌握检修维护工艺、工序流程和质量标准,同时应掌握检修、维护工作的安全保证要求。

3、重要岗位的检修维护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理论培训,掌握系统设备设计、运行原理,掌握设备结构。

4、检修维护技术人员要参与运行有关规定、图纸会审,提出改进建议。

5、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岗位培训标准,进行上岗前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建章立制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准备部门成立后,要配齐国家、行业及上级部门有关的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及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有效性。

同时,各专业要配备必要的专业工具书。

第十六条建章立制工作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

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的试行版原则上应在新机组进入试生产期前3个月制定完成,存档备查,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在投产6个月后,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进行修订,发布正式版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推进点检定修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编写点检定修工作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标准的编写应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XXX发电企业设备点检定修管理示范性标准及示例》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

第十八条应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点检定修管理示范性标准与示例》的有关要求,结合电厂实际,制定点检定修工作的点检标准、技术标准、检修标准及设备维护保养标准等四大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按计划编制培训教材、系统图、运行规程及相关运行管理制度。

1、运行规程应由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运行方面管理制度应包括:

运行值班室管理制度;操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保护、自动运行方式改变制度;事故、障碍、异常及运行分析制度;报表、记录及现场工器具管理制度;运行人员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运行各岗位人员的岗位规范及工作标准。

3、化水运行方面管理制度应包括:

化验室安全制度;仪器与药品校验标定管理制度;贵重、精密仪器使用管理制度;分析测试结果的审核和管理制度;化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4、燃料运行部分管理制度应包括:

入炉煤掺配制度;煤场整垛管理制度;接卸煤堆料制度;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

第五章机组启动前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在设备安装完毕前,各专业运行人员应深入设备安装现场,熟悉系统流程及设备位置,了解系统布置及介质流向。

在这个阶段就应该组织各专业着手建立设备档案或设备台帐,以便收集记录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及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根据安全实施“三同时”预评价内容,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预验收,安全生产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并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二条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升压站受电、倒送厂用电、保安电源送电、锅炉水压试验、炉前系统碱洗、锅炉酸洗、蒸汽吹管等重大操作的操作程序、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机组整套启动前各专业人员应进入生产现场,标注设备名称,标注管道名称及介质流向,悬挂好安全标识牌,对电气设备的开关、刀闸应进行设备的双重编号。

第二十四条在整套启动前应配齐相应的工器具并按要求检验合格。

要做好施工单位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机组投产前,应做好充分的物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水、汽、气、酸、碱以及生产常用材料等生产物资;

2、燃油、煤炭;

3、备品备件;

4、劳动保护用品;

5、办公用品。

第六章机组的启动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生产人员应全部到位,并做到培训考试合格,岗位职责明确。

第二十七条应按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规定,提前向电网调度办理好新设备投运、新机组并网、新机组甩负荷试验申请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生产部门要按照启动验收委员会或试运指挥部的要求参加机组的分步试运、整体启动试运、试生产及验收工作。

掌握电气、热控等设备的运行整定值;参加分步试运项目的检查、测试和系统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的核查验收工作;提出并协助做好试运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在启动试运中,按照启动验收委员会或试运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启停操作、运行调整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试生产阶段的有关要求:

1、在试生产阶段,项目公司应要求调试、施工、设计、设备制造厂家等单位按合同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机组各种工况下的试运和调试工作。

2、要进一步考验设备、消除缺陷,完成建设、调试尾工项目。

3、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开展机组相关测试及性能试验。

相关试验的试验方案必须经生产部门的审核,试验结果必须得到生产部门的确认。

主要包括:

锅炉热效率试验、锅炉最大和额定出力试验、制粉系统出力和磨煤单耗试验、机组热耗试验、机组轴系振动测试、汽机最大和额定出力试验、甩负荷试验、RB试验、供电煤耗测试、污染物排放及噪音、散热、粉尘测试、除尘器效率试验等。

5、全面考核机组的各项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

主要包括:

供电煤耗、热控自动投入率、监测仪表投入率、保护投入率、机组可用小时数、试生产期间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厂用电率、电除尘的除尘效率、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机组的瓦(轴)振及温度、汽水品质、发电机漏氢量、高加投入率、汽水损失率、投高加时的最低给水温度、真空严密性、凝汽器(加热器)端差、主(再热)汽温、排烟温度、飞灰可燃物、空预器漏风系数等。

第三十条试生产结束后1个月,项目公司应提交工作总结,并组织移交生产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在移交生产的验收工作中,生产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按设备类型、系统结构状况,分专业逐项进行对口验收交接。

对设备的原始资料、竣工图纸以及试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做好详细交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原始资料的存档。

第三十二条在移交生产后,生产部门应对前期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1个月内上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人员及生产组织机构的计划情况,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

2、点检定修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

3、机组在安装、调试、试生产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解决措施;

4、机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案,时间安排,责任人;

5、机组主要性能试验的开展情况,基本结论(与设计对比),对机组实际能耗情况的总体说明;

6、机组安全生产“三同时”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

7、机组环保“三同时”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

8、机组基建、效益“双达标”工作开展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案;

9、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下一步开展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打算。

第三十三条生产部门应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开展新建机组的投产达标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火电机组生产运营准备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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