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8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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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1、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类别名称

建设规模(人)

体育用地㎡/生

校舍建设用地㎡/生

成片绿地㎡/生

校园总用地㎡/生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

>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

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

>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

体育类院校

>2000

16

41

5

64

500--2000

25

48

5

78

说明:

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2、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类别名称

建设规模(人)

体育用地㎡/生

校舍建设用地㎡/生

成片绿地㎡/生

校园总用地㎡/生

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

<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

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

<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

说明:

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3、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

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规模(人)

用地面积(㎡/生)

500以下

15

500以上

13

说明:

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4、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24班

≥30班

完小

18

17

初中

22

20

完中

22

20

高中

22

20

说明:

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5、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

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1)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

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

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

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

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2)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层高

容积率

多层(4--6)

≥1.2

高层(≥7)

≥2.1

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楼提供用地。

6、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

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77号文件)

(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

I类:

50--100万m³/d;

II类:

20--50万m³/d;

III类:

10--20万m³/d;

IV类:

5--10万m³/d;

V类:

1--5万m³/d;

注: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

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二级处理:

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

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

㎡(m³/d)

建设规模

一级污水厂

二级污水厂

深度处理

I类

--

0.50--0.40

--

II类

0.30--0.20

0.60--0.50

0.20--0.15

III类

0.40--0.30

0.70--0.60

0.25--0.20

IV类

0.45--0.40

0.85--0.70

0.35--0.25

V类

0.55--0.45

1.20--0.85

0.40--0.35

说明: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

平方米

建设规模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指标

2700--4700

2000--2700

1500--2000

1000--1500

550--1000

说明:

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指标控制。

 

7、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

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

(一)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的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

表1(t/d)

类型

额定日处理能力

I类

300--600

II类

150--300

III类

50--150

IV类

≤50

注:

建设规模分类I、II、III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二)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建设用地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控制。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

表2单位:

平方米

类型

用地指标

I类

35000--50000

II类

25000--35000

III类

15000--25000

IV类

≤15000

说明:

1.表中用地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

2.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

3.I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划酌情增加。

 

8、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

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焚烧厂的建设规划,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焚烧厂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

表1

类型

额定日处理能力(t/d)

生产线数量

I类

1200以上

3--4

II类

600--1200

2--4

III类

150--600

2--3

IV类

50--150

1--2

说明:

1.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

2.III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

3.额定日处理量能力分类中,II、III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

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

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

表2单位:

平方米

类型

用地指标

I类

40000--60000

II类

30000--40000

III类

20000--30000

IV类

10000--20000

注:

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9、水厂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依据:

建设部建标〔1998〕14号文件)

1.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1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带不小于10米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表1

建设规模(万m³/d)

地表水水厂(㎡.d/m³)

地下水水厂(㎡.d/m³)

5--10

0.70--0.50

0.40--0.30

10--30

0.50--0.30

0.30--0.20

30--50

0.30--0.10

0.20--0.08

说明: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

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

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2.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2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表2

建设规模(万m³/d)

用地指标(㎡.d/m³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说明: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10、乡镇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依据:

建设部建标〔2000〕79号文件)

(一)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等级

1.乡镇集贸市场的类别,按交易品类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按经营方式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市场,以及批零兼容性市场;按布局形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市场;按设施类型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市场;按服务范围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和域外型市场。

2.以零售为主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应按平集日入集人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符合表1的规定。

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分级。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等级

表1

集贸市场规模分级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平集日入集人次

≤3000

3001--10000

10001--5000

>5000

(二)集贸市场用地

1.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规划预测的平集日高峰人数为计算依据。

大集日增加临时交易场地等措施时,不得占用公路和镇区主干道。

2.集贸市场的规划用地面积为人均市场用地指标乘以平集日高峰人数。

平集日高峰人数是平集日入集人次乘以平集日高峰系数。

集贸市场用地应按下式计算:

集贸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平集日入集人次×平集日高峰系数

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应为0.5--1.2㎡/人。

经营类占地大的、大型运输工具出入量大的市场宜取大值,以批发为主的固定型市场宜取小值。

平集日高峰系数可取0.3--0.6。

集日频率小的、交易时间短的、专业型的市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宜取大值,每日有集的、交易时间长的、综合型市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宜取小值。

11、粮食仓库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

国家建设部、发计委、粮食局建标〔2001〕58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粮食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食的总总仓储量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

150000t以上

二类:

50001t--150000t

三类:

25000t--50000t

2.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

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收纳库:

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

二、中转库:

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

三、储备库:

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

四、综合库:

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

3.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二)建设用地

1.粮库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应合并建设。

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

粮库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0%。

2.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可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等。

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分隔;仓储区绿化面积、可在满足安全储粮室和进出仓作业的条件下,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适当布置;办公生活区绿化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3.粮库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指标控制:

(1)粮库仓型均采用房仓时,粮库吨粮建设用地综合指标宜控制在1.07--1.47㎡/t。

说明:

1.用地综合指标为粮库围墙内用地;

2.建设铁路专用线、港池或潮粮堆场的库,用地指标可取高值;

3.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用地指标可取下值。

(2)散装平房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0.40--0.70㎡/t;

说明:

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

2.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用地指标可取下值。

(3)简房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15--0.30㎡/t。

说明:

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

2.本指标适用于装粮高度小于21m,仓容量1--10万t的简库;

3.装粮高度高、组群总量大时,可取低值。

(4)浅圆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20--0.40㎡/t。

说明:

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

2.本指标适用于直径25--30米,单仓仓容量0.5--1万t的浅圆仓群;

3.装粮高度高、单仓仓容量大、组群总量大时,可取低值。

12、棉麻仓库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

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2〕178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1.棉麻仓库按功能分为储备库、经营库。

棉麻仓库的建设规模宜按下列要求划分:

(1)储备库建设规模按存储量宜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

5×104--10×104t;

二类:

3×104--5×104t;

三类:

1×104--3×104t;

(2)经营库建设用地规模按流通量宜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

10×104--15×104t;

二类:

5×104--10×104t;

三类:

1×104--5×104t;

(3)棉麻库按存量宜分为一类:

2000—5000t。

2.棉麻仓库的建设规模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棉麻储备库按国家储备任务的要求确定建设规模。

(2)棉麻经营库按其流通量的60%确定建设规模。

(3)麻库按其存储量确定建设规模。

3.棉麻仓库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

1.棉麻仓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定,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应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占良田。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应合并建设。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

2.棉麻仓库的建筑系数不宜小于35%。

3.棉麻仓库每吨棉麻建设用地指标宜按下表所列指标控制。

棉麻仓库建设用地指标

(㎡/t)

类型

规模

功能

储备

经营

棉库

一类

2.05--1.70

2.91--2.33

二类

2.10--2.05

3.07--2.91

三类

2.50--2.10

3.33--3.07

麻库

一类

--

4.16--3.24

说明:

1.本表仅为库区围墙内用地指标,不包括库区外铁路专用线及码头用地;

2.当库址用地不规整、位置不良工程地质区域或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

用地指标可据实进行适应调整;

3.使用本表时,规模上限取小值,规划下限取大值,规模中间值采用插入

法计取用地指标。

 

13、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

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149号公告)

(一)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下表划分。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划分标准

规模

人数

人均用地指标

小型

50人以下

80--100㎡

中型

51--150人

90--100㎡

大型

151--200人

90--105㎡

特大型

201人以上

100--110㎡

(二)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小于下列的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最低面积标准

类型

建筑面积(㎡/人)

类型

建筑面积(㎡/人)

老年人住宅

30

托老所

20

老年人公寓

40

护理所

25

养老院

25

注:

本栏目的面积指居住部分建筑面积,不包括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14、城市居住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

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32号公告)

(一)建设规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1.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二)建设用地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居住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III.V

IV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15、

16、劳动教养场所建设用地指标

(司法部司发通〔2001〕033号)

新建劳动教养所容积率不大于0.5。

新建劳动教养所总建筑面积控制下限按劳教人员收容规模人数16平方米/人计算。

注:

本指标不包括武警看管人员用地,武警看管人员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17、传染病医院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传染病院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体系、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参考指标

建设规模

150床

250床

400床

600床

用地指标

130平方米

120平方米

120平方米

说明:

表中指标为传染病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

当规定的指标确定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平方米/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传染病预测检测,科学研究用房建设及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

表中指标包括必要的隔离警戒用地。

医院入口应布置足够的应急车辆及小型汽车车位。

停车数量应按当地相关规定确定。

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布置停车位。

烈性传染病医院应按卫生部门要求在医院区出口附近设置专用的出入汽车冲洗消毒站,消毒站应设置在院区之外,其用地面积由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改扩建传染病医院建筑覆盖率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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