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动车商会章程广东电动自行车行业信息平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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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动车商会章程广东电动自行车行业信息平台

广东省电动车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广东省电动车商会;英文译名:

GuangdongElectricVehicleAssociation(缩写:

GDEVA)。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省电动汽车、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两轮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扭扭车等)、电动独轮车的生产企业、配套企业、销售单位以及其他新能源相关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协会与协会的关系;提高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

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础资料,反映会员的意见诉求,为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实施行业自律;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关系,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四)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交流,组织技术交流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六)组织会员培训,提升会员整体水平和素质,促进行业发展;

(七)编辑刊物,建立网站,开展咨询服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商会会员架构:

(一)会长单位;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

(三)副会长单位;

(四)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五)理事单位;

(六)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到会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按章程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 商会设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名。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可连选连任。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商会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5年4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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