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场转让合同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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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转让合同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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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转让合同通用
篇一:
山场转让合同
****自留山场林权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快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甲
方通过公开投标取得的****林木山场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转让山场四至范围及面积
转让山场坐落于****一组观音坑,林班20-3,小班3、4、
5、8(详见合同所附林权证复印件)。
二、金额及付款方式
甲方将上述林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共计壹拾万伍仟
元整。
(在签订合同时转让款一次付清)
三、转让期限
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年限,一并全部转让给乙方,甲方
不在享有该山场任何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照****一组与甲方王贵明二ОО七年七月二十日签订
的转让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组一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见证人:
日期:
篇二:
山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
山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吴前进,男,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人,住大冶市金牛镇
南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被转让方:
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为本人和家庭的原因,需要将20XX年12月30日与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山场承包合同所承包的林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甲方经过与乙方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多次协商,在征得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条件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20XX年12月30日与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可以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并不受第三方的制约。
二、转让年限:
从20XX年3月16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止,年限为44年。
中途转让和期满,由承接方直接交付转让方吴前进,承接方如继续使用,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转让方提交续用申请书,经双方同意,再向南城村委会重新续订合同。
三、甲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甲方与大冶市南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作废,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原合同交给乙方存档备案。
四、价款和付款方式
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作为转让合同的补偿费用,此款在合同签订时即以现金方式付清。
五、甲方在原来经营山场所产生的债务权由甲方享有,所产
生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确保第三人不因此找乙方扯皮、闹事,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上述第三条转让合同补偿费用包括原合同的承包金,所承包土地上的所有地面林木、附作物以及为经营林地所修建的一切建筑设施的补偿费用等。
七、协议签订后,甲方及其亲属不得再以任何其他理由为借口,找乙方扯皮闹事。
八、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必须协同乙方搞好周边工农关系。
九、乙方承接后开发建设,在转让土地范围和转让年限44年内,工程项目在公开、公平、公证的前提下,按国家当年有关的预算金额为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原承包业主吴前进同志建设施工。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恪守协议之条款,信守协议之内容,不得再为此起纷争。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协商意见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及南城村、湖北省铭浩绿色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
乙方:
(盖章)
大冶市金牛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盖章)并法人代表签相关意见(同意或不同意)
20XX年月日
山场租赁协议书
甲方:
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大冶市金湾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绿色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有效利用我镇的林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我镇生态旅游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精神,甲方决定将原我镇南城村村民吴前进转包给甲方的林地和水塘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承包林地的面积、名称及四至界限
租赁林地和水塘的面积约70亩(具体面积以林业、土地部门测绘登记的面积为准)。
山场及水塘的名称:
1、山的名称分别为毛家山、刘家山、余家山、雷家山,水塘为皮家塘(上述山和水塘均在南城村境内)。
四至界限:
东以吴伟村蔡家垅旁田,万家湾旱地为界;
南以沙塘尾、蔡家塝田地为界;西以南城村下吴伟至铁贺线村级公路以东为界;北以上吴伟毛家塝、下吴伟湾背后原知青点为界(具体以土地、林业部门测绘登记的地图为准)。
二、期限:
租赁期限为44年。
从20XX年3月18日至2055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由甲方收回。
三、价款及付款方式
整个租赁期限内租金及现在林地的林木、地面附属物等一次性作价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租赁给乙方,此款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否则承担总价款1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添置的财产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续包,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将所添置的财产处置完毕,搬离租赁的林地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处置没有搬走的财产,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五、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协助乙方调处工农关系,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与甲方协商,征得统一意见后,在同等条件下,尽量将工程建设承包给原承包方吴前进或南城村建设施工。
八、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租赁,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与南城村民委员会协商同意后,在
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享有优先承包权。
九、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需要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终止合同,甲方可以按当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给予乙方相关的补偿。
十、乙方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建设的需要,要征用乙方租赁的土地,乙方必须给予支持,终止合同,支援国家建设,甲方可以按照当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关的补偿。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其协商意见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20XX年3月18日
篇三:
山场林权转让合同
山场林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为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晰山场的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
一、甲方转让山场的位置和面积
1、甲方自愿将具有合法产权(林权证号)的四至清晰、无争议的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
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这三权以下简称林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2、甲方转让的山场坐落于面积亩,林种为,树种为,蓄积量(或株数)立方米(株),分别为等片山场。
具体四至为:
东:
南:
西:
北:
详见《交地确认表》及1:
1万的地形勾绘图,实际面积根据图纸勾绘测算或测绘为准。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年,从年月日至年
三、转让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转让山场现有价值以双方协商一致(或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评估)为准,(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按有偿转让的原则,本合同中林权的转让面积为转让基价为人民币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前述价款包括转让林地内所有林木款、合同期内林地使用权转让款等。
分付万元,余款万元待林权证办好后一次付清。
四、转让林地用途
本合同中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或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未经甲方同意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进行非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产建设。
五、双方的权力及义务
(一)甲方权力及义务
1、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山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收益仍归甲方。
2、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片山场的林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得擅自砍伐和销售本合同项下的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并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积极配合乙方申办林权变更登记(提交已有的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决议、乡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等),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变更给乙方。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采矿等破坏森林的
行为。
5、配合乙方做好森林防火、防盗及日常管护工作。
协调乙方处理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纠纷和相关事件。
6、甲方应保证所转让山场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材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清晰,没有权
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
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付清林权转让价款后,即自动获得该山场的林权;林权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权、继承权,包括转让给其他从事山场开发、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公司的权利。
2、乙方在取得林权后必须进行山场开发,第一年内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需进行专家论证),五年内用于山场开发投入资金必须达到山场总转让价款的三倍以上计同时确保合同期满林木蓄积量不低于立方米(株)。
3、林权转让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受让该林地的优先权。
如双方协商不再续签林权转让合同,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冲突的条件下,该林地及土地上已有林木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在造林基地营造的林木已达到经济采伐期,乙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自行完成采伐、销售事宜,甲方不得干涉;林木采伐后,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造林更新,保证山场内不存在荒山,且该山场没有任何债权债务。
(2)如乙方所营造的林木未达到经济采伐期,双方同意该部分林地、林木在本合同期期满前一年按下面的方式协商选择处理,最后一期的林木砍伐后的迹地更新造林工作由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完成;
①、自动延续至该轮采伐期结束,乙方按延续实际年限支付不低于本合同的年租金;
②、由双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造林后至合同期满时的林木经济价值,由甲方按评估价补偿给乙方;
③、按第②种方式评估后,以评估价出售给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
4、乙方在取得林权后,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乙方承担转让范围内山场的森林防火和林木防盗等资源管护责任,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甲方亦应积极协助乙方采取有效措施。
六、违约责任
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
任何一方违背其于合同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能在约定的相应期限内进行山场开发,造成山场闲置或荒芜的;
3、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造林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被依法征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