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钢城中学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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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钢城中学办学章程

舞钢市钢城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端正办学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特指舞钢市钢城中学。

舞钢市钢城中学是多名自然人投资举办、经舞钢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从初中到高中民办全日制寄宿学校。

第三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规定,学校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学校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上,办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学。

第七条本章程对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学校、校长及所有工作人员均具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一条董事会由投资举办者组成。

第二条董事会共5人。

第三条董事长由投资举办者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长为学校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负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审批和处置学校有关的各项计划、报告、请示以及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报告。

付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确定学校的发展方针及指导思想;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规模、专业设置;

(二)批准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决定基本建设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制订学校的盈余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学校的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案;

(六)负责统筹、保障办学经费,审议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值、折旧、损耗计划报告,审议通过财务预算、决算;

(七)拟订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并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同校长保持经常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工作,定期考核学校领导工作情况,检查评估学校教育教学等全面工作。

第六条全体董事会议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必要时董事长随时召集全体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之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坚持民主决策,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由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代表参加,其余监事由董事会推举。

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举连任。

董事、校长及办公室、后勤、教导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推举一人任监事主任。

监事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议,履行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对教育方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及教职员工执行学校职务时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其它教职员工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校长负责予以纠正;

(四)向董事会和校长提出有利于学校工作的批评性意见和建设性建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校

第一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依法自主管理,创办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机会,为高一级学校开辟广阔生源,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优秀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条培养目标:

铸魂育人,全面发展。

培养具有中国灵魂、世界眼光、竞争意识、拼搏精神和创新才能的优秀人才;培养能够进入高一级学校具有发展潜力深造前景的优秀学生;培养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三)全体师生员工和学生实行全日制寄宿,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

(四)接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检查、监督、评比、验收。

第四条机构设置:

学校设校委会,校委会由校长、付校长组成。

校委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后勤处、财务处。

教务处设主任1人,其它处室设主任1人;同时设立高中部、初中部,分部管理,各部设主任1人(或由教务处付主任兼任)。

第五条校长

(一)学校设校长1人,付校长2人。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1、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组织实施学校的年度计划和教育教学活动,组织领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4、管理学校的财产、财务及其他行政事务;

5、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落实;

7、制定并负责组织执行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

8、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

9、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10、对全体教职员工实施培训、管理和使用,优化配置多种教育资源;

11、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教职工

(一)教师由学校面向社会和大专院校招聘,报董事会备案。

(二)学校要把好教师的入口关,既要注意选拔高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又要注意吸收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主动接受培训,积极参加进修。

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老、中、青结合,学历、学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结合,德才兼优,爱生、敬业、博学、善导。

(三)教师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三届的优秀教师可聘为万杰学校的“终身教师”,享受万杰学校内部“有特殊贡献的教师”的待遇。

(四)聘用教职工要签定任期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对违背合同规定教职工的解聘由学校办理,因非合同因素,解聘教师和各类工作人员要由校委会研究提出解聘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请校董事会研究后方可执行。

(六)尊重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研究决定有关教职工工作、福利、劳保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学校研究决定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经费

(一)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举办者投入和学生的学费,由董事会负责保障。

(二)学校要制定年度开支计划,经校委会讨论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学校基建和购置大型教具要造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教职员工、福利、奖金由学校决定发放,特殊情况报董事会审定。

第八条教学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教学《大纲》,制定并落实教学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二)推广运用国内外、省内外先进学校的管理和教学经验,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理念,不断改进教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强化德育教育,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科教学和各种活动之中。

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四)突出学校特色。

加强外语教学。

加强音、体、美教学。

全校开设音、体、美课程,组织课外活动兴趣小组,张扬学生个性,发挥学生特长,发展自由思想,培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全校普及普通话。

教师教学要用普通话,学生学会讲普通话,为将来工作练好语言功底。

(五)放眼未来,立足现实,广泛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教育信息,遵循教育科学,提高教学实力,力争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合格率、优秀率、升学率逐年提高,增强学校竞争能力,以质量求生存,谋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董事、监事和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曾担任其他学校因教育教学管理不善而停办的董事、校长,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二条董事、监事、校长应当遵守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在学校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者将其借贷他人;

不得将学校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得另立门户开设同类学校或者从事有损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三条董事、监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委会及时研究补充,经董事会批准执行,做到事事有规可循。

第五条本章程从董事会通过之日并呈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后执行,解释权在董事会。

 

201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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