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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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行政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以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
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
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重视程序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
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正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及其委托执法单位
(二)实施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
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
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
(一)法定职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职权授予,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委)依法具有对勘察设计、建筑、房地产业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和行政复议等类别的行政执法职能。
以及被依法委托的杭州市城建档案馆、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具体项目见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
法律、法规未授予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行使。
(二)执法岗位
按不同的行政执法职能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岗位、行政检查岗位、行政处罚岗位、行政备案岗位、行政征收岗位和行政复议岗位。
五、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工作规范
(1)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2、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2)告知申辩程序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3、内部工作流程
⏹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许可职权与职权分解(共五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市场管理处)
2、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3、居住区配套设施合同履行确认(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4、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核准(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绿皮书)审批(设计管理处)
⏹其它行政许可(审核)事项与职权分解(共五项)
1、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核(设计管理处)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核(设计管理处)
3、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审核(建设市场管理处)
4、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5、“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村镇建设处)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职权分解(共一项)
1、建设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计管理处)
(二)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处罚法定程序执行。
2、外部行政程序
3、内部工作流程
⏹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与职权分解(共二十二项)
勘察设计、新技术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事项监督检查(设计管理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检查(设计管理处)
3、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设计管理处)
4、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设计管理处)
5、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设计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抗御地震灾害)监督检查(设计管理处)
7、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科技教育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8、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监督检查(科技教育处)
工程建设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建设市场管理处)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5、建设工程承发包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建设市场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监督检查(建设市场管理处,可委托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3)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监督检查(建设市场管理处、设计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4)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建设市场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投资管理办公室)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7、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从业活动监督检查(建设市场管理处)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管理处,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0、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移交监督检查(委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3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2、房地产开发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3、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筑)建设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行政征收
1、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计划财务处、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
(三)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2、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
3、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