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岗位生产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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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岗位生产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船舶生产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和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种船舶
第二条管理办法
1、船舶必须执行调度命令,按计划准时发航,不得无故停靠,影响正常生产调度秩序。
2、私拉拖带属盗用企业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严禁私拉拖带发生。
3、持证船员休假由行政批准,一般船员休假必须经船长批准报行政部备案,船员除按规定休假外,必须全员上岗,并作好考勤记录,船员必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严禁违规私放船员。
4、在保证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等装期间非值班人员经船长同意后离船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未在船船员须随时了解船舶动态,遇生产计划改变时及时回船。
5、船舶必须保证分公司计划运行周期的完成。
6、船舶必须保证每日的通讯畅通和每日定时联系,不得无故拒接生产调度电话,对船舶适航、主副机运转、人员、清舱查潮、晾舱护货等情况进行汇报,并作好记录。
第三条货运质量考核
1、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者,除批评教育外,扣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50%,年内再次发生者,加倍处罚并调离岗位另行处理。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船舶安全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明确船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管理
1、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按《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船员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每月(或往返航次)对船舶进行安全工作考核。
2、安全责任的确认:
船舶航行、停泊或作业时间,因违章,违规或操作不当,发生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触损、火灾、沉没、造成人员伤亡、船舶物品丢失、船舶不能正常运营等安全事故或其他情况。
3、船舶安全管理及考核由海务部负责执行,按附表所列内容逐项进行核查。
第二条安全考核:
1、安全管理考核
以附表为依据,按所扣分值进行处罚,即每减1分,扣发责任人岗位技能和安全绩效工资1%,月内重复项目扣分,加倍处罚。
2、安全事故考核
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按交通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划分事故等级。
船舶发生安全事故,除按“四部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外,再按下表比
3、违反第二条第二款者,扣发该轮全月工资总额的50%,追缴全部
非法所得,主要责任人赔偿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并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对积极举报者,除发放全额工资外并给与2000—10000元奖励,且对举报者严格保密。
4、船舶无考勤记录,不核发该船工资,不如实考核扣发责任人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20%。
不做好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按旷工处理。
违规私放船员,责任人扣发安全效益工资的20%。
船舶在港内因缺员影响正常生产或执行任务,扣除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人当日全部工资,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凡超延或节约周期按工资考核办法考核,无正当理由或无特殊情况超延生产计划周期,除按工资考核办法执行外,再按扣发超过天数的岗位技能工资和安全绩效工资处罚,船长加倍处罚。
6、在正常情况下,船舶必须每日至少与业务部电话联系一次。
如发生延时开航、临时修理、气候突发等异常情况应立即电话汇报,否则扣发当月通讯费,月度内再次发生扣发当月电话费。
(凡报销移动电话费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凡无正当理由影响工作联系的,当月将不予报销电话费用)。
7、凡因个人行为导致被主管执法机关罚款的,罚款金额由责任人全额承担,企业概不负责。
8、船舶生产管理及考核由行政部负责执行。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机务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船舶机务管理,明确船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及无事故,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根据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管理
1、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按《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船员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每月(或往返航次)对船舶进行安全工作考核。
2、机务责任的确认:
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故障或损坏;
对船舶正常营运带来影响;对长江环境造成污染;对设备维护和修理、油耗规定、职责履行等不符合规定等其他情况。
3、船舶机务管理及考核由机务部负责执行,按附表所列内容逐项进行核查。
第二条安全考核:
1、安全管理考核
以附表为依据,按所扣分值进行处罚,即每减1分,扣发责任人岗位技能和安全绩效工资1%,月内重复项目扣分,加倍处罚。
2、机务事故考核
(1)因机务责任而导致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因机务责任导致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5000元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因机务责任而导致事故损失金额在5000—20000元的,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4)因机务责任导致事故损失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对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责令其学习,并给予降职降薪处分,并追究管理责任。
(5)因机务责任虽未导致机损影响船舶正常营运超过6小时的视为机损事故,扣罚责任人200元,若影响营运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扣罚责任人600元。
(6)因机务责任导致重大险情或隐患事故的,对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7)凡属同一责任人在一个月内发生两次机务事故或在两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机损事故将从重加倍经济处罚,追究管理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3、岗位责任考核
岗位职责考核按附件表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执行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船舶内部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船舶日常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职务规则,有效实施长效的管理机制,将船舶安全生产与内部管理有效结合起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司属各船舶
第二条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
1、船舶营运应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内河条例》及《三峡库区航行定线制规定》等国家法规法令。
2、船舶应遵守有关防污染法律、法规,应采取一切办法避免造成水域污染事故。
3、船员应当遵守《船员职务规则》。
4、船舶、船员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
5、船舶、船员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受到海事部门处罚的其费用由船舶自行承担,造成影响船舶正常航行,延误航期的,按有关考核办法处理。
第三条规章制度考核
1、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规定行为
(1)、停泊期间船舶未有效进行交接班的;
(2)、未遵守《驾驶室须知》的;
(3)、未进行驾驶室、房期、公共场所清洁卫生的;
(4)、航行期末未有效进行交接班的;
(5)、未有效进行停泊值班的;
(6)、船员在上船或下船调配情况下未进行交接及监交的;
(7)、未在职务范围内有效实施监控检查的;
(8)、未有效督促核对船钟的(以值班驾驶员为主);
(9)、未按规定悬挂号灯、号型的;
(10)、未按时接收气象。
水位预报的;
(11)、修理前未按要求拟出修理计划的;
(12)、未按规定对消防、救生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的;
(13)、未按要求填写有关记录的;
(14)、未按规定对油污进行处理的;
(15)、未按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的;
(16)、未按规定对关键性设备进行操作的;
(17)、未按规定对主、辅机进行操作的;
(18)、航行中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
(19)、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投入试验的;
(20)、未按规定进行密闭舱室的;
(21)、未按规定进行舷外空中作业或油漆作业的;
(22)、未按规定进行货物装、卸及护货的;
(23)、未按规定进行用火用电的;
第四条操作规程考核
1、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1)、开航前未完成检查的;
(2)、装卸作业穿拖鞋、未穿救生衣的;
(3)、违反规定进行救生艇操作的;
(4)、违反规定进行起锚作业的;
(5)、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的;
(6)、扎雾的未按规定与来往船舶联系与悬挂信号的;
(7)、未按规定进行巡舱测潮检查的;
(8)、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计划性维护保养的;
第五条记录管理考核
1、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记录行为
(1)、航行日志未进行交接班及船长在航次结束后签阅的;
(2)、未召开航次(日)作业会的;
(3)、未按要求进行体系学习和法律学习的;
(4)、停泊交接班未进行双方确认的;
(5)、未按规定填写、各项台账记录、传递和保管的;
(6)、未及时按纠正措施进行纠正的;
第六条考核办法
《船舶内部管理考核办法》以船舶为单位,每月至少考核一次。
公司不定期地进行复查。
船舶内部管理考核内容附表
附表: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船舶内部考核项目表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船舶燃、润油消耗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及规范企业船舶用油,促进管理人员和船舶树立“节能、增效、创收”的意识,为公司从根本上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打下基础,根据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职责
1、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对耗油管理各环节进行监控,指导、审批。
2、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机务部主管负责航次燃、润油领用的初审,航次油耗结算的复核。
3、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机务部负责对船舶航次燃、润油领用量、航次油耗的结算和存油量核查、登记,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
4、轮机长负责航次燃、润油领用量的估算、领取、保管和使用,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
5、船长负责对船舶燃、润油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轮机长对航次所需燃、润油量进行估算,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6、船员积极配合轮机长领取、保管使用燃、润油,并有责任监督船长、轮机长对油料的合理使用。
第二条燃、润油的领用
1、各轮在上航次结束前,根据上航次存油,结合下航次生产任务对下航次所需燃、润油消耗量进行估算,并报机务部。
2、机务部接到报告后,根据核查的存油量、下航次的生产任务和其他任务安排,结合船舶所需燃、润油消耗,初审后送经理审批。
3、总经理审批后,机务部将供油渠道、供油数量、付款方式等通知船舶后,船舶接通知受油。
4、船舶在燃、润油加装完毕后,将加装数量和品种如实作好记录,保存好交接单据,并及时将情况报机务部。
第三条生产用油的使用
1、航行期间,轮架两部必须紧密结合,结合公司的推荐车速合理用车。
2、禁止随意加大主机车速,加车时间超过15分钟必须作好《加车记录》,包括加车原因、主机转速、加车时间及油耗情况,由该班驾驶员和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尽可。
3、各轮在上、下水应分段测量油舱余油,并将航段油耗情况报机务部,以便掌握船舶油耗情况,分段标准为:
宜宾—重庆、重庆—宜昌、宜昌—汉口、汉口—上海。
4、各轮必须认真记录号航次、港作、施救等情况,包括起止时间、主机转速、主副机运行时间、产量及耗油量,并由该班驾驶员、轮机员和本船船长、轮机长签字认可,在航次结束时,交机务部核实,进行油耗结算。
5、各轮在检修、维护机械设备时的用油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如实记录用油原因。
用油量及用后废油处理渠道,由船长、轮机长签字认可。
6、各轮更换主机、副机、齿轮箱润滑油,必须按说明书规定期限(或按油质情况)而定,所更换出机油要加以利用,严禁变卖,并如实记录换油时间、换油量及所换废油处理渠道,由船长、轮机长签字认可。
第四条非生产用油的使用
各轮停靠码头、等装、待卸期间要严格控制副机用油,确需使用副机时,由船长决定。
但冬季副机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2点,夏季不得超过23点。
第五条燃、润油的结算
1、根据船舶的主机功率、营运航线和货物量确定航次消耗定额。
2、各轮燃、润油消耗实行每航次考核。
3、机务部根据各轮上航次存量、本航次燃、润油领用量、实查存油量计算出该航次实际用油量,再根据本航次实际生产任务结合主机分段车速进行考核,得出其航次油耗节超量。
第六条燃、润油的考核
根据《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船员工资管理办法》规定:
实际用油比计划用油每超过(减少)1%,扣发(增发)全船当月安全绩效工资3%,轮机长对油耗超标应作出分析报告。
第七条对各种报表、记录的要求
各种报表、记录各轮相应责任人要认真、如实填写,禁止虚报、瞒报,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
货运质量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质量管理,优质高效地确保货物运输质量,提高企业的运输信誉,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结合泸州江运船舶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司属各船舶、相关部门及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货运质量管理
1、树立“质量第一、货主至上”的服务宗旨,遵守行业道德标准,严禁向货主索要财物或变向索要财物,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2、船舶装卸货前,业务部必须将装卸地点和水位情况及货物的要求通报船舶,并尽可能安排理货人员到船舶及装卸作业现场(泸州及附近港口)了解货物情况,船舶舱容及水尺和当时水位情况,作好分堆分码安排,按“货规”要求,严格监督并认真做好装卸前的货运质量记录,检查船是否按要求做好装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装货前各船舶应将货舱清扫干净,认真检查管系、凡尔,准备好垫隔物材。
对需要发货方验舱的应与现场理货人员一道取得发货人认可手续(书面)方可受载,并协调好船、货、港等方面的关系。
3、装货时,现场理货人员、船方管理人员、大副、水手长要按单验收,检查是否单货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根据货物性质,合理安排受载。
船方直接装船或拖运人自理装船的货物,由船方负责人及县城里活人员验收并记录,不符合承运条件的货物,应拒绝装船。
4、装卸作业中,船舶应指派人员看舱,服从现场理货人员指导装、卸,按计划堆码整齐,做到定关、定量、定型,把好计数关,对散货要准确计量,并签字记好水尺,保证船货平衡。
凡装卸工人野蛮操作和货物质量等问题,现场理货人员及船舶理货人员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认真作好记录,现场理货人员、业务部应随时掌握船舶的装、卸作业进度,加强船、货、港协调和催装、催卸等工作,严禁脱吨和超载。
5、船舶受载完后,应妥善保管,航行或停泊中,大副、水手长要安排人员每天定时查舱、查潮,做好货物的通风、遮盖、绑扎工作;轮机部应随时查管系、凡尔,排放污水;业务部随时提示,监督船舶,加强货运质量管理,跟踪船舶护货情况,防止雨湿、移动、渗漏和污染货物,做好提示记录,并认真做好安全防火、防雾、防盗工作,确保货物运输质量。
6、船舶发生海损或其他重大灾害性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船舶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将详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得到指示后,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尽快解决。
7、船舶装卸货物必须认真做好收、发数,严禁“信用”、“白条”交接,直接交付货主的货物,业务部要指示船舶,必须详细核对提货单位和有关证件,并与收货人当面交清,同时在交接单上签注报关时间、装卸货完毕时间、交付数量。
8、装卸作业中发生货差、货损事故,现场理货人员、船舶主管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得到指示后正确编制记录,在船方意见栏上写清楚船方意见,不得随意乱签字、盖章。
9、凡装卸货物发生重大差损事故的船舶,本船应积极派员进行清查,及时汇报清查结果,并取得证明手续。
10、卸货完毕后,船舶应督促和支持收货方将漏地脚货物清扫干净,不得自行将清扫的地脚货物和无法交付的货物擅自处理。
11、加强货运单据的保管,及时将已卸货物的单据按要求送达有关部门。
第三条货运质量考核
1、船舶因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货差、货损,损失金额纳入海损事故考核。
2、船舶发生货物被盗,按被盗货物价值的50%赔偿,数量大的另行处理。
3、私拿、盗卖运输物资,按私拿、盗卖物资价值的3倍处罚,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并予以开除。
4、尿素运输因非海损事故发生的货差货损质量事故,按差、溢多少全额惩、奖。
5、其他货物运输因非海损事故发生的货差货损质量事故,按以下标准赔偿:
货差、货损损失金额
全船赔偿
责任人赔偿
2万元以下(含)
损失金额20%
全船赔偿50%
2万元—5万元
损失金额18%
全船赔偿40%
5万元—10万元
损失金额15%
全船赔偿30%
10万元以上
损失金额12%
全船赔偿28%
注:
损失金额较大档的赔偿低于较小档的最大赔偿时,按较小档最大赔偿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