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时间数字记忆要点一网打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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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时间数字记忆要点一网打尽

数字、时间一网打尽

第一部分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大事记

事项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性质

《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

会计法律

现行《会计法》

1999年lO月31日

2000.07.01

会计法律

《注册会计师法》

1993.10.31

1994.1.01

会计法律

《企业会计准则》

1992

会计行政法规

《总会计师条例》

1990.12.31

会计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06.21

会计行政法规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1.02.20

第lO号令形式

会计规章(10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5.01.22

2005.03.01

会计规章(26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05.01.22

2005.03.01

会计规章(27号)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02.15

2007.01.01

会计规章(33号)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012.12.06

2013.01.01

会计规章(72号)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2005.01.22

2005.03.01

会计规章(25号)

1.第一部会计法律: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lO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注册会计师法》也属于会计法律。

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3.1992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5.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6.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7.月度、季度财务报告为3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也是5年,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

8.账目核对: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9.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10.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1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O年、15年、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13.会计法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1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15.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16.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7.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18.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O目,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换证制度,每6年一换证.

21.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2.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23.会计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24.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5.对泄露国家秘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6.《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997年12月1日实施.

27.《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颁布,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

28.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29.现金使用的限额,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0.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1)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31.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变更的,如果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32.如果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33.开户银行对已开立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34.票据权利的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5.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6.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7.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了解):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8.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9.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40.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天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4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42.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有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4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4.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46.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47.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48.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49.贷记卡透去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50.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51.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汇兑申请退汇)

52.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5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次日起计算。

54.委托收款方式下,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55.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56.增值税:

基本税率一律为17%。

低税率为13%。

征收率为3%。

5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其中增值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为17%,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为11%,其他服务业为6%。

58.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商品零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60.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1.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6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6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65.我国现行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等。

66.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可按次纳税。

67.现行营业税的税率按行业不同分设三档税率,分别为3%、5%、5%-20%。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郊游见闻”)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

68.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69.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是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4、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70.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73.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4.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7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为月或者季度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76.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77.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78.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40%)。

79.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8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无论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82.《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通过,1993年1月1日实施。

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4月28日分别进行了修改。

83.税务审核:

税务机关自收到之日起30天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也应在30天内予以答复。

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自收到之日起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84.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每1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遗失证件,应当在15日内报告。

8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天内,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86.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87.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88.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89.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更)改变原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9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91.纳税人在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申报填报税种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天内进行税种登记。

92.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94.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增值税暂行条例》。

95.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6.非法代开发票的、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99.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10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10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0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10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105.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

106.偷税、逃税、拖税,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抗税,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7.《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108.政府采购法于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并于03年1月1日起施行。

109.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包括:

1)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

2)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

3)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部分初级会计电算化

1.1954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首次利用电子计算机计算职工薪金,开创了利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数据处理的新纪元。

2.1979年我国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大规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是我国会计电算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3.1981年8月我国第一次提出了“会计电算化”的概念。

4.20世纪80年代,1981年8月,“会计电算化”概念的提出。

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

5.1989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

1990年7月颁布了《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6.1994年6月,印发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7.1996年6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8.2006年7月,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

9.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10.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制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1.一般可以为企业中每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建立一个账套。

系统最多允许建立999个账套。

12.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始于1979年。

13.我国第一台数字电子计算机1958年8月1日在北京诞生。

14.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中国地区组织的成立时间2008年11月。

15.中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于2008年11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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