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关税保付保函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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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关税保付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关税保付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1.目的

为加强北京银行关税保付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关税保付保函业务健康发展,维护本行的正当权益和良好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保函审批机构的关税保付保函业务申请、受理、审批、出具、索偿、失效以及档案管理等具体操作。

各分行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应充分与当地海关进行沟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应本分行的业务操作规程并报经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涉及的各法律文本报有权法律部门审核或认定。

3.定义、缩写和分类

(1)关税保付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

根据进出口法律法规及税款担保的有关规定,银行在一定担保期限内,对被担保人及时缴纳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等提供最高限额的税款总担保,并按照本银行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相关费用的业务。

(2)保函业务的币种:

人民币。

(3)审批机构:

经总行书面授权的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以及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保函业务的审核和出具。

(4)经营单位:

各支行、营业部等客户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

(5)本行办理保函业务可以占用保函申请人的保函授信额度,也可以采取如下反担保措施:

保证金、存单质押和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反担保方式。

具体为:

授信额度:

保函申请人使用本行授予的关税保付保函授信额度开立保函,该额度项下如有担保即自动构成对本行关税保付保函的反担保。

保函申请人也可占用综合授信额度下的一般保函额度开立关税保付保函,但应事先获得信用审批部的书面审批,并明确可以使用的额度限额。

授信额度的申请、审批与发放依据本行授信评审程序办理。

各审批机构在本行发放的授信额度内为申请人办理业务。

使用授信额度开立关税保付保函的,其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晚于该类业务可占授信额度的最长期限。

保证金:

保证金币种为人民币。

保证金账户是为出具保函而开立的,所存资金专门用于缴存关税保函及其他各类保函保证金的专门账户,保证金与保函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存单质押:

开立保函申请人以在本行开立的定期存单为反担保;定期存单的开户户名可以是申请人或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出质人,出质人应和本行签署存单质押合同并办理止付手续。

代理行反担保:

以具有本行授信额度的境内外代理行提供经核实密押的保函作为反担保为申请人开立保函。

反担保金额、期限应在同业授信额度之内。

反担保类型包括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6)关税保付保函文本格式为各地海关统一规定的标准格式,但须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或其授权法律部门审核认可,或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在被授权的文本法律审核权限范围内审核认可。

(7)担保期限:

指担保银行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时间段。

(8)担保有效期:

指担保银行在担保期限到期后,仍然应该承担担保期限内所有担保责任的有效时间段。

担保有效期届满日应确定为担保期限届满加上海关追索期。

(注:

追索期由各海关自行规定。

目前天津海关规定为180天。

(9)关税保付保函的失效按照有条件失效办理手续。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不相容职责

总行国际业务部

(1)保函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保函业务管理制度。

(2)负责制订本行保函业务的发展计划。

(3)负责检查、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保函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室

(1)负责超分行权限保函业务的审批。

(2)负责检查、指导分行保函业务。

(3)负责保函业务研究、分析、统计等工作。

总行信用风险部

(1)负责保函业务的年度风险授权。

(2)负责信贷管理系统维护。

总行支付结算部

(1)负责保函业务的核算管理工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1)负责对业务部门报审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或认定。

总行贷后管理部

(1)负责保函业务的担保后跟踪检查,提供不良担保业务预警信息。

(2)负责对保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保函项下履约垫付进行跟踪管理。

总行资产管理部

(1)负责保函业务项下不良担保的处置。

总行审计部

(1)负责对本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通过审计对本操作规程实施后评价。

分行国际业务部

(1)负责本分行的保函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2)负责检查、指导下辖支行保函业务。

(3)负责保函业务研究、分析、统计等工作。

经营单位

(1)负责受理和初审本经营单位的保函业务申请,调查申请人的资质和信用,确保业务受理阶段的合规性。

(2)负责保函业务的信贷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业务提交。

(3)对于保函项下缴付关税,负责申请人的关税款项追索及按时上划。

(4)负责保函业务的五级分类及保后监督工作。

分行国际业务部保函业务授权岗

(1)负责本分行保函业务授权。

(2)负责根据本操作规程监控保函业务的日常处理。

(3)负责提出客户服务方案。

(4)负责保函业务经营分析,出具报告、总结和计划。

(5)负责组织业务人员培训,承担项目性工作。

(6)负责定期检查保函业务各项登记簿。

(7)负责定期安排账实核对工作。

(8)负责检查、指导下辖支行保函业务,协调处理有关保函业务的各类问题。

分行国际业务部保函业务复核岗

(1)如有必要,负责草拟本分行的保函业务管理制度。

(2)负责根据本操作规程对经营单位提交的保函业务进行复审,提供优质服务。

(3)负责对初级员工进行日常培训。

(4)负责对日终核对情况和账务核对情况进行复核。

(5)负责汇总本部门保函业务情况,进行保函业务经营分析,出具报告、总结和计划。

(6)负责与当地海关及行内各部门的沟通。

分行国际业务部保函业务初审岗

(1)根据本操作规程对保函客户业务资格进行审查,对经营单位提交的保函业务进行初审,提供优质服务。

(2)负责建立交接登记簿,确保各项登记序时、准确。

(3)负责设立保函业务档案,留存全套原始文件,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经营单位调查人

(1)负责受理和初审本经营单位申请人的保函业务申请,落实反担保措施,把握客户的信用风险,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并提交全套担保资料。

(2)负责保函业务的信贷管理系统信息录入。

(3)负责建立、维护保函业务申请人档案,确保业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并留存申请书、审批意见表及保函副本。

(4)负责申请人资信及履约记录的调查及上报。

(5)负责对本经营单位的保函业务进行跟踪检查。

(6)负责按月进行保函业务的表外账与担保业务实物的核对工作,并建立核对记录,保证各项业务数据能够反映本行业务的真实状况。

(7)负责将担保额度使用情况与海关的税费缴纳明细单进行核对。

经营单位营业室

(1)负责保函业务的保证金扣划、手续费收取、税款的清算划拨及会计核算。

经营单位审查人

(1)负责根据本操作规程对本经营单位的保函业务进行审查。

经营单位签批人

(1)负责根据本操作规程对本经营单位的保函业务进行签批。

5.基本原则

(1)本行办理保函业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天津海关银行总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见记录一)

(2)本行办理保函业务,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担保。

(3)本行办理保函业务须遵循落实反担保保障措施及谨慎条款审核原则。

(4)本行原则上只对外出具独立性担保,即本行出具保函作为一种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法律文件,基础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行担保的效力。

(5)本行办理关税保付保函业务采取一次性出具,余额控制,并保函不可转让。

(6)本行出具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本行对申请人提供的保函业务统一纳入申请人在本行的授信业务进行管理,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的申请人须在我行取得专项授信额度或综合授信额度。

(8)异地企业在本行申请保函业务原则上采用全额保证金或以定期存单质押方式为反担保。

(9)保函须经审批机构有权签字人双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保函一经签发,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经营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解除担保责任。

(10)经营单位及审批出具机构比照新开立保函进行保函修改的受理审核、出具。

保函修改涉及金额增大和有效期延长条款的,若该保函的反担保方式为第三方保证、第三方质押或第三方抵押,应事先取得第三方反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依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无须获得反担保人同意的,须将修改申请连同反担保合同报经保函出具机构确认或经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不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另行同意。

保函修改须比照新开立保函收取担保费用,另有约定除外。

(11)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济主体,可以向经营单位提出保函业务申请: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检,具备相应的法人资质;

在本行开有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执行结算纪律良好;

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且无不良相关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正常,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合同义务能力和偿债能力;

具备进出口资格。

(12)开出保函的偿付。

保函的偿付由本行保函审批机构统一受理。

(13)税款缴纳及时性原则。

各部门在处理关税缴纳环节时必须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控制操作风险,以免由于疏忽造成漏缴、迟缴或错缴,发生履约风险。

一旦发生上述问题,海关将给予滞纳金处罚甚至中止我行的担保资格,进而影响其他申请人该类业务正常开展并引起法律纠纷。

由于未及时缴纳税款,造成延压,滞纳金款项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我行缴纳税款应先扣划申请人结算账户,若申请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税款,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有保证金反担保的应从其保证金账户扣划款项,缴纳税款后应及时督促申请人补足保证金。

保证金未补足前不予以办理新的关税保付业务;

使用授信额度的应督促申请人补足保证金,经营单位根据申请人的资质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供新的担保,并且经营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保函审批机构。

(14)保函表外部分核算遵循分户核算的原则,由核心系统区分业务明细

核算科目61800,科目名称:

开出境内保函。

(15)保函手续费遵循按经营单位核算的原则,由51106科目核算。

涉及手续费收入分摊的,暂收入相关科目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益期内分摊。

(16)办理失效。

担保期限到期或申请人申请提前终止担保时,应向经营单位提出保函失效申请。

银行向海关递交银行税款总担保业务终止申请,待海关审核同意并出具《税款总担保业务终止回执单》(见记录二)后,银行于准许终止日加海关追索期后进行保函失效操作。

(17)收费标准。

执行本行统一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最低计费期为三个月,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收取。

收取基数按照累计担保金额计算。

申请人申请手续费率优惠的,比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18)本行办理保函业务,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业务凭证。

(19)印章。

保函审批机构负责保函业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审批机构需严格遵循审批人员和业务章保管人员分设的原则,发生人员变更的,严格建立业务章交接登记。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保函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开立(修改)、履约、失效等阶段。

其中:

保函业务开立(修改)子流程包括:

申请阶段、经营单位初审阶段、审批机构审批阶段、企业缴税阶段。

保函业务履约子流程包括:

受理索偿阶段、偿付款项阶段和履约登记阶段。

保函业务失效子流程包括:

经营单位初审阶段、审批机构审批阶段、日终管理阶段。

6.1开立(修改)流程

阶段

流程描述及控制要求

控制要求

6.1.1

申请

(1)分行与当地海关签署《银行税款总担保合作协

议》(见记录三)

分行国际业务部:

与当地海关签署《银行税款总担保合作协议》。

(2)向海关申请随征随放

申请人:

向当地申请“随征随放”资格。

(3)审查申请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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