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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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设置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自贸区范围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改革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教育局是自贸区范围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自贸区范围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实施行政审批;

(二)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厦门市教育局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办理依据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可当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事务分中心受理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或通过有关网站下载打印审批部门公布的电子版告知承诺书。

第五条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诺违反告知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告知的必要材料和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递交受理窗口。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厦门市教育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厦门市教育局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必要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关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告知承诺书》经厦门市教育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由厦门市教育局、申请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审改办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厦门市教育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厦门市教育局依法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厦门市教育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组织业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条件等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厦门市以及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附件

 

厦门市教育局

告知承诺书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五)《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六)《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设立(筹设)

a准予设立的条件(其中筹设需具备前四项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申请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一条规定。

需向登记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等职业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

5.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租赁场地办学的,租赁期不少于6年。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必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C级的对应标准,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规范要求。

6.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配套法规制定学校章程,推选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7.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即应符合《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中小学(中职)校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5号)文件要求,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8.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与学校办学目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教师,正式聘任高级职称的占15%以上。

从行业企业聘任的兼职教师占专任教师的10%以上。

“双师型”教师占专任专业教师的60%以上。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任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10.需达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附件)中的其他检查标准和要求。

b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二)变更

1.变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事项要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2.学校名称变更需向登记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

3.申请分立、合并或变更办学类型、层次的,须符合同级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条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C级的对应标准,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规范要求。

4.学校分立、合并或变更举办者,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5.学校变更举办者,新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需重新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及,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应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特殊事项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6.涉及章程调整的,新章程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终止

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已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3.妥善安置在校员工、学生。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

以下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需签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筹设

1.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要求(原件2份);

2.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简历表或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各2份);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二)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厦门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2份);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校园总平图、校舍各楼层平面图、校舍建筑质量验收文件及建筑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各2份)。

7、厦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8.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2份);

9.教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各2份);

10.财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2份)。

 

(三)直接申请设立

1.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要求(原件2份);

2.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简历表或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各2份);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5.《厦门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2份);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校园总平图、校舍各楼层平面图、校舍建筑质量验收文件及建筑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各2份)。

9、厦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10.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2份);

11.教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各2份);

12.财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2份)。

 

(四)学校名称变更

1.理事会、董事会提出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名称变更的决议(复印件2份);

3.变更后学校的章程(原件2份);

4.厦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五)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变更

1.理事会、董事会提出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层次、类别变更的决议(复印件2份);

3.学校变更可行性报告(变更后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用地情况、校舍情况、师资队伍情况、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原件2份);

4.《厦门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2份);

5.变更后校园总平、校舍各楼层平面布置图、新增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新增校舍建筑质量验收文件及建筑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2份);

6.变更后学校的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2份);

8.教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各2份);

9.《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六)学校分立、合并

1.理事会、董事会提出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复印件2份);

3.学校变更可行性报告(变更后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用地情况、校舍情况、师资队伍情况、学科建设规划、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原件2份);

4.《厦门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2份);

5.变更后校园总平、校舍各楼层平面布置图、新增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新增校舍建筑质量验收文件及建筑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2份);

6.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变更后学校的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厦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9.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2份);

10.教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各2份);

11.财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2份)。

 

1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七)学校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报告(原件2份);

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决议(复印件2份);

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新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简历表或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2份);

5.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复印件2份);

6.变更后学校的章程,拟成立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八)终止

1.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

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决议(复印件2份);

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在校员工、学生安置情况、安置方案(原件2份);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筹设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3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4项

(二)经批准筹设,在期限内完成筹设并申请正式设立的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6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7-10项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3项、第5-8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4项、第9-12项

□(四)学校名称变更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3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4-5项

□(五)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变更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6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7-9项

□(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7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8-12项

□(七)学校举办者变更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6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7项

□(八)学校终止办学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厦门市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4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

第5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的,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以及必须一并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关条件的,本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本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并达到法定条件。

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许可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厦门市以及厦门自贸片区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门自贸片区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厦门市教育局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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