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管理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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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管理规范doc

DB331126

地方标准

DB331126/T002—2015

庆元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管理规范

ThesocialContingencyPlanRegulationsofQingyuan

2015-11-20发布

2015-11-23实施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庆元县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   发布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庆元县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庆元县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应急联动科、庆元县公安局办公室、庆元县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办公室

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志伟、叶红蕾、叶慧伟

庆元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庆元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管理组织领导、职能与职责、应急联动能力建设、工作考核与结果运用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庆元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3.2

应急联动处置

指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单位、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

4组织领导

4.1庆元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和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应急办、县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突发事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负责人担任。

4.2根据市政府要求,庆元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社会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设在县社会服务管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4.3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现实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联动”的基本原则,将有关单位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联动单位。

5职能与职责

5.1应急联动指挥机构机制

5.1.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5.1.2掌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情况,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5.1.3协调综合、专业、志愿者、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接警员队伍,将其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动员、训练、调度、作战体系;依托公安消防建立庆元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5.1.4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及管理。

 

5.1.5组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全县范围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5.1.6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

5.1.7及时收集、核实、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5.1.8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5.2县人民政府社会应急管理指挥中心职能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16号)等文件,授予指挥中心如下职能:

——组织指挥、综合协调社会应急联动工作;

——全天候受理管辖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报警;

——负责指挥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负责组织指挥联动单位对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协助县政府组织实施紧急处置;

——加强与防汛抗旱、森林消防、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和周边应急联动单位信息交流、情报合作和资源共享;

——及时、客观、真实地搜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负责对全县应急联动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负责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完成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5.3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5.3.1应急管理机构要根据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5.3.2向县社会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提出工作建议,研究解决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3.3制订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规划、措施和实施办法。

5.3.4组织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指挥协调。

5.4各应急联动单位分级模式要求

5.4.1一级联动单位

5.4.1.1一级联动单位承担经常性的应急处置、城市管理、紧急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相关单位或科室必须做到“四定”:

定值班场所、定专门队伍、定交通工具、定职责任务,并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5.4.1.2一级联动的成员单位包括: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高速交警丽水支队五大队、高速公路龙庆管理处、丽水市路政管理支队龙泉中队、中石化庆元支公司等。

5.4.1.3一级联动单位的工作要求包括:

a)根据联动处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工作预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装备,将职责范围内的救助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列入本部门年度考核;

b)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有值班室和值班人员,无漏岗、脱岗现象;落实联动专项工作经费,各单位值班室应配备与指挥中心联网的专用电脑和电话;配备足够的统一标识的处置车辆;建立专门的处置工作队伍;需赶赴现场处置的,县城或本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警情白天应在20分钟内、晚上30分钟内到达现场,从县城或本乡镇政府所在地到其他区域的10分钟内出车;

c)自觉接受、服从指挥中心指令,严格落实反馈责任制,到达现场及时将处置情况和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

d)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担负的职责,组建和管理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和演练;

e)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f)按规定配备、管理、使用应急救援专业设备、器材、车辆、通信工具物资和经费;

g)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材料、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

5.4.2二级联动单位

5.4.2.1二级联动单位承担非经常性的应急处置、城市管理、紧急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相关单位或科室必须做到“三有”:

有专门队伍、有交通工具、有联络方式。

5.4.2.2二级联动的成员单位包括:

县金融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武部、县新闻中心、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人力保障局、县农业局、县文广新局、县旅游委员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广播电视台、电信庆元分公司、县邮政局、县烟草局、县气象局、移动庆元分公司、联通庆元分公司等。

5.4.4.3二级联动单位的工作要求包括:

a)根据联动处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工作预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装备,将职责范围内的救助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列入本部门年度考核。

b)完善联络员制度,落实专门的联系人,实行值班制度和联系人制度,设立与指挥中心联网的专用电脑和电话,确保指挥调度到位;配备不少于一辆统一标识的处置车辆;建立专门及充足的处置工作队伍;需赶赴现场处置的,县城或本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警情白天应在20分钟内、晚上30分钟内到达现场,从县城或本乡镇政府所在地到其他区域的10分钟内出车。

c)自觉接受、服从指挥中心指令,严格落实反馈责任制,到达现场及时将处置情况和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

5.4.3三级联动单位

5.4.3.1三级联动单位主要承担有关服务保障、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必须做到“三到位”:

管理协调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指挥响应到位。

5.4.4.2三级联动的成员单位包括:

县委办、人大办、县府办、政协办、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党校、庆元中学、机关工委、编委办、老干部局、信访局、检察院、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公司、司法局、农办、科技局、食用菌管理局、供销社、庆元林场、百山祖管理处、审计局、行政审批中心、人防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文联、残联、工商联、档案局、国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发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人保财险公司及其他承担社会服务管理职能的单位。

5.4.4.3三级联动单位的工作要求:

根据各自联动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有关技术服务、经费保障、管理下属联动单位、承担相应职责等工作,确立联络员制度,保持联络畅通,确保指挥响应到位。

5.5各应急联动单位处置方法程序

5.5.1必须服从指挥中心指令,做到“及时出警、及时处置、及时反馈”。

5.5.2对一般性警情,指挥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授权直接组织、指挥、调度有关联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挥、调度本单位的处置小组进行处置。

处置完成后,立即向指挥中心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情况。

5.5.3对重大突发性警情,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有关专项预案的建议;预案启动后,应根据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及时指令有关联动单位领导和专家小组,组成联动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联动处置工作。

5.5.4各联动单位根据指挥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指挥、调度本单位处置小组和专家小组,联合其他部门,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相关处置信息。

5.5.5在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先期处置中,指挥中心可建议县政府批准组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一般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县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县政府领导或指挥中心指定。

没有开设现场指挥部或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由县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或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指挥中心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有关协调、指挥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场地并做好后勤保障。

其他参加处置的联动单位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长报告,服从统一指挥。

5.5.6发生职责交叉等情况时,实行“首接负责制”,按照“先受理、先处置、后移交”的原则,首接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先受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增多、事态扩大、损失加大等情况发生,事中或事后按规定移交。

5.5.7根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可以依法实施下列紧急措施:

——封闭、封锁现场;

——交通管制;

——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

——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清除障碍物;

——采取紧急避险;

——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5.8依照前款规定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实施紧急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5.9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中心协助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负责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

5.5.10需要调用军队、武警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或者需要其他县(市、区)协助处置的,由指挥中心或总指挥报请县委、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实施。

5.5.11一般性警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处置完毕,联动处置工作即告终止,善后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处理。

5.5.12重大突发性事件联动处置的终止,由指挥中心报请县委、县政府决定,并发布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5.5.13联动处置工作终止后,有关联动单位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通过网络、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指挥中心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办及相关部门。

5.5.14重大突发性事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县委、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置。

5.6各应急联动单位共同职责

5.6.1必须服从指挥中心的指令,接到指令后,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开展处置。

5.6.2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单位应急救援方案、制度,明确人员职责。

   

5.6.3加强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管理、训练,不断提高相应的应急救援技术、技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装备,按要求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5.6.4参加指挥中心召开的应急救援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示和工作措施;参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统一组织的联合训练、演练和应急救援作战。

5.6.5本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及时上报指挥中心备案,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录A。

   

5.7各应急联动单位具体职责   

5.7.1县公安局:

受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及各类急、难、险的求助;

5.7.2县人武部:

负责民兵应急分队的调集,参与所在辖区或跨区域抢险救灾、应急处突工作。

5.7.3消防大队:

负责各类火灾扑救和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5.7.4武警中心: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和现场控制工作;参与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和围捕重大犯罪嫌疑人。

5.7.5县宣传部:

负责宣传社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做好媒体的舆论引导和采访管理工作。

积极应对舆情动态,做好互联网舆情引导监控工作。

5.7.6县卫计局:

负责日常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治疗工作;负责处置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因医疗、公共卫生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5.7.7县住建局:

负责处置有关建筑物在使用或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倒塌、断裂、倾斜等危及群众安全的紧急情况及调查处理;负责处置因供水、供气、城市建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处理自来水管爆裂、液化气泄漏、窨井盖破损、树木折倒等市政抢修工作。

5.7.8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道路、桥梁及交通设施损毁的抢修;营业运输客、货车辆交通事故救援;参与公路等重大事故的搜救,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

5.7.9县水利局:

负责处置水库、堤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出现的险情和组织防汛抗旱、抢险减灾工作;负责水事纠纷、渔事案件和渔业养殖水域水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5.7.10县林业局:

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

5.7.11县安监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工作。

5.7.12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应急监测、处置工作,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负责处置因土地和矿产资源权属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5.7.13县环保局:

负责污染源排查、污染调查取证、应急监测、事态评估、污染预测,并对控制处置污染源、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消防抢险、后勤保障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处置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

5.7.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处置因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和做好事故原因调查;负责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申诉举报案件;负责市场发生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事项的调查处理;负责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查处。

5.7.15县民政局:

协调做好突发事件中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接收中心所送的社会盲流及弃婴的安置,以及对迷路孤寡老人、走失儿童的暂留工作;对无名、无主尸体的接运火化。

5.7.1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县城市容市貌、街面秩序、宣传广告、违法建筑等事件的处置的工作;负责对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的日常巡查、组织拆除等处置工作。

5.7.17县经济商务局:

在有条件和有必要的重点企业组建或选备联动专业队伍;处置对内贸易、液化石油气等经济工作引生的突发性事件。

5.7.18县农业局:

负责因农产品安全、动植物疫情等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置。

5.7.1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处置因劳资、职业介绍等引发的事件。

5.7.20县文广新局:

文化市场管理和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

5.7.21县气象局:

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处置决策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预报和监测工作,为防灾减灾提供信息服务。

5.7.22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突工作;督促指导组建企业联动队伍。

5.7.23县供电局:

负责因电网、输变电设施等设备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城区路灯及其他电力设施故障的排除和检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5.7.24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部门: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做好指挥中心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通讯设备故障的抢修工作。

5.7.25各乡镇(街道):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负责协调处置本辖区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除和先期处置等工作;督促指导本辖区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应急处置队伍的建立和管理。

5.7.26其他成员单位:

主要承担联动工作有关服务保障、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5.7.27其他社会服务专业队伍:

在大、中型企业、民间组织、自愿者队伍、村居组织中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自觉接受指挥中心指令,参与突发性事件的救援、抢险等工作。

6应急联动能力建设

6.1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平台建设

6.1.1按照“利用现有、整合资源”的要求,充分利用“110”指挥平台,整合各应急联动单位资源,创新信息化应用模式,推进集通信、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理于一体的社会应急联动指挥平台建设。

6.1.2实现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和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平台互通,信息资源调度共享,为政府快速、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1.3加强与各类便民服务平台之间的无缝对接,为群众提供便捷的紧急救助服务,确保群众各类报警求助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置。

6.2应急联动队伍建设

6.2.1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集约高效”的原则,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公安(消防)、武警、驻地部队为突击力量,以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加强社会应急联动体系建设。

6.2.2建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强“一专多能”和“一队多用”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

6.2.3建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43号)等文件规定,以下单位必须建立建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水利局:

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

——县林业局:

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

——县安监局:

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

——县住建局:

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队伍;

——县卫计局: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县农业局: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伍;

——县环保局:

环境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

——县供电局:

电力抢险(抢修)应急救援队伍;

——电信庆元分公司,移动庆元分公司、联通庆元分公司:

机动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

——县气象局: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队伍;

——县科技局:

地震监测预警应急队伍。

——电视广播、劳动保障、金融、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4建设好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处置。

6.2.5建好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和协助决策作用。

6.2.6建好志愿者队伍。

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社会应急处置的办法,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社会应急联动队伍,推动社会非专业应急联动队伍建设。

6.2.7建好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警员队伍。

配齐配好接警员,加强对接警员的业务培训,做到热情服务、认真负责。

6.3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管理

6.3.1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调用”和“集中、分散储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管理、调用制度。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6.3.2结合实际,开展综合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以及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

6.3.3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职责,加强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管理,并建立数据库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备案。

6.3.4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市场储备中的作用,推动建立政企联储、紧急调用等机制,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共用,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各类保障。

7工作考核与结果运用

7.1考核模式

7.1.1联动建设情况检查

指挥中心单独行使或联合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的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

组织健全情况、制度落实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装备配置情况等。

7.1.2值班电话检查

7.1.2.1指挥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值班电话检查,以检查联动单位值班备勤情况,值班电话检查时间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1.2.2指挥中心应急联动科工作人员负责值班电话检查方案的拟定,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后由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值班电话的检查,并对值班电话不畅通的单位、个人进行登记。

7.1.2.3指挥中心应急联动科工作人员负责对值班电话检查进行汇总,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畅通单位进行通报,督促被通报单位按时上报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

7.1.3拉动点验

7.1.3.1指挥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联动单位拉动点验,以检验联动单位响应能力。

7.1.3.2指挥中心应急联动科负责拉动点验方案的拟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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