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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国际私法全文总结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

  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

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

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

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

直接适用内国法、推定内国法与外国法相同,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适用一般而论法理、辅助连结说。

第五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奴隶社会采取敌视待遇、封建社会差别待遇、资本主义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2.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特点:

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3.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

  则适用与船舶遇难施救、专用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和自然人或法人。

例外;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的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

4.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不同的时期:

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到明末)、闭关时期(从明末到鸦片战争)、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平等待遇。

第六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一)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车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二)要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实践不一:

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2.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住所发球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

  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国籍则是个公法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至于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导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时间的事实即可、而惯常居所是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经常的身体出现的。

第七1.外国法人的认许:

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程序:

特别认许,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要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2.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第八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

适用代理人关系成立地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中国法律的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

  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做法是采用本人的住所地法,理由在于这样对本人最为有利、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第九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则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提出来的。

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

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内国法、与人身首级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遗产所在地法、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一般主张依占有都属人法处理、国产财产:

涉及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3.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对动产和不动产用出正确的识别,在国际私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思、特权的客体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4.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主营业地所所在地、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5.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则团的法律适用、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1.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授予国法说、行为地法说、综合适用法律

篇二:

国际私法总结

  1、国际私法:

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名称: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简介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

  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法律冲突:

指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的现象。

  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

  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直接调整

  A、间接调整:

通过“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

  B、直接调整:

通过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实体规范)

  5、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1)类型:

A、空间冲突B、时际冲突C、人际冲突D、系统冲突E、国际冲突和区域冲突(法域法区)

  F、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G、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

?

?

本国法——住所地法外国法——内国法(法域区分,如大陆与香港)

  2)产生:

A、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特点:

A、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区别于区际冲突)

  B、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区别于时际冲突)

  C、是一种私法冲突(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为私法)

  D、是一种平面冲突(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

  4)解决方法:

A、冲突法解决方法(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B、实体法解决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6、国际私法的范围:

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

  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7、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际渊源包括:

国际条约(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国际惯例;

  2)(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学理

  Q、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

继承法,票据法,合同法、公司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法律适用法)

  Q、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为国内冲突法

  一、欧洲国际私法:

  1)法则区别说(13c—17c)意大利、法国、荷兰

  2)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9c)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

  3)现代国际私法学说(20c)既得权说、美国国际私法(现行第二个冲突法重述)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1)理论主张:

法则区别说的出发点:

法则——法律条文

  A、人法发生冲突,哪个国家的人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注:

法则区别说时期无国籍,因此属人法基本等于住所地法)

  B、物法发生冲突,财产位于哪个国家就适用哪国法律,即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历史意义(评价):

以巴托鲁斯为代表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适应当时意大利城邦之间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在总

  结大量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是第一个系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为冲突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沿用至今。

  2.法国法则区别说(混合法则)(杜摩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混合法则=物法)

  1)杜摩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物法从物,无论对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涉及境内之物的应依物质所在地法

  人法从人,其效力只及于境内外自己的属民

  2)达让特莱的属地主义(混合法则)

  当对于一个习惯法则是属于物还是属于人的问题发生疑问时,应该把它看成物的法则

  3.荷兰法则区别说(胡伯)

  4.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哥白尼革命

  1)对法则区别说的批评;国际私法的目标:

可预见性、判决一致性、简便性

  2)理论主张:

A、解决法律冲突,应从法律关系出发。

B、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且只有一个“本座”。

  C、“本座”在何处,这个法律关系就适用该地的法律。

  本座就是对法律关系及其内容,起决定性影响的地方

  ?

身份和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合同适(本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用合同履行地法

  ?

法律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3)历史意义(评价):

解除了法则区别说的束缚,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开拓了新的局面。

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对以

  后的立法产生直接的影响,地方化立法技术”一直沿用至今。

  5.国籍国法说(国籍主义)(意大利孟西尼)

  1)一切法律关系,原则上要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以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或本国法作为准据法。

  2)影响:

孟西尼的“国籍主义”,使“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成为解决法律冲突的一种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

这一方法被大陆法系的国家广泛采用,形成了大陆法系的属人法“本国法主义”,与英美法系的“住所地法主义”分庭抗礼。

  6.既得权说(英国戴赛)

  1)理论主张:

A、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责任,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裁决?

B、外国人在“文明国家”已经取得的权利,英国应予承认

  ?

C、为保护当事人在外国取得的既得权,得适用有关文明国家的法律

  2)影响与批评:

A、法律适用方法直接影响了美国及其他英美法系的国家

  ?

B、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对“一国法院为什么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作出了回答

  ?

C、既得权说逻辑上存在严重的缺陷。

(权利先有还是法律先有)

  7.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柯里)

  1)理论主张:

A、每一个法律都包含了政府想推行的某种政策,如果法院在司法中执行了该法律,政府的政策就

  得到推行,政府便因此获得了某种利益。

  B、法律选择,就应当从分析两个或以上相关的州或国家的政府政策出发。

分析的结果有虚假冲突和

  真实冲突

  (虚假冲突:

指在案件相关的国家或州中,只有一个有政府利益,其他的国家或州没有政府利益)

  (真实冲突:

指在案件相关的国家或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州具有政府利益)

  2)评价:

A、抛开了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从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出发,开拓了现代国际私法的新视野

  B、政府利益和虚假冲突成了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概念,对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

  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C、这个理论的明显缺陷是太繁复,缺乏可操作性。

  8、最密切联系说(美国里斯)(20c最富创意,价值,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

  1)理论主张:

通过综合分析案件有关的各种客观因素,确定哪一个地区(或国家)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

  系,就适用该地区(或国家)的法律。

  2)影响:

A、软化了连结点,是一种弹性的法律适用方法,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僵硬、机械的缺陷。

  B、是一种以事实定位的法律适用方法。

  C、对美国以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直接和重大的影响。

  D、几乎成为了一种法律哲学思想,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起作用。

  3)批评:

给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见将影响分析结果;对法官的要求高;可预见性差。

  二、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

  1、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结构:

范围+系属(一般法律规范结构是:

假定+处分+制裁)

  3、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如: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合同适用当事

  人选择的法律;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4、系属:

指规定“范围”应适用何种法律的部分(如: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合同适用当事人

  选择的法律;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5、系属中包含一个或数个连结点。

所谓连结点,是指在冲突规范中,将“范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

  个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连结起来的因素。

  6、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

指其系属直接指定适用内国法或者指定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特点:

指定内国法时不能适用外国法;指定外国法时不能适用内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

指其系属规定某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最后适用的法律既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

  是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是附条件的,因此不能覆盖所有可能的情况,故单边冲突规范又称为“不完全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则不同,故又称“完全冲突规范”。

  3)重叠性冲突规范:

指其系属要求同时适用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法律。

(如:

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

  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4)选择性冲突规范:

指其系属列举两个或以上的法律,法院依法选择适用。

  7、准据法:

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

  (注意:

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定,必须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

  8、系属公式:

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他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

  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看到课件004

  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1、自然人国籍和经常居所地的冲突

  1)国籍的积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

  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2)国籍的消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自然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3)经常居所地的消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属人法《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2)例外情况:

从事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

  A.从事法律行为:

在当事人从事某项法律行为,特别是商业行为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适用属人法外,还应补充适用行为地法

  B.处分不动产:

有一些国家规定,当事人在处分不动产时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

  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4、法人国籍、住所

  1)我国规定: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5、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6、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1)外国法人的认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可,即外国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

  比如分公司,设立代理机构。

  2)认可方式:

A、国际立法认可,即有关国家通过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各自的法人。

  B、国内立法认可,即一国通过国内立法确定一些具体的方式认可外国法人;

  包括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我国采取特别认可)

  一般认可:

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加以认可;

  概括认可:

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的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

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7、破产的法律适用

  基本原则:

适用法院地法

  现代趋势:

分割适用法律(破产的要件、程序、债权、管理)

  四、物权的法律适用

  1、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

  3、物权的法律适用:

  1)物之所在地原则

  ?

适用范围: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B、物权客体的范围;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篇三: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第1篇: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

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

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

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第2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

  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

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是重点等的内容。

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

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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