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213儿童保护装置中文版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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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VSS213儿童保护装置中文版资料

§571.213

49联邦法规全书(CFR)第V章(2002年1月10日版)

国家公路运输安全局DOT

§571.213

§571.213第213号标准:

“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S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和飞机使用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要求。

S2.目的:

本标准用于降低机动车和飞机事故中儿童受伤及死亡的数量。

S3.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客车、多用途客车、卡车和公共汽车,以及使用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机动车和飞机。

S4.定义

附加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所有便携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无靠背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除腰带锁定座位以外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包括座位平台,不需要展开为儿

童背部或头部提供软垫,及在正面碰撞时,限制儿童身体向前移动的结构装置。

腰带锁定座位是指将儿童固定在车辆座位上,提高儿童舒适性的车用II型安全带系统的儿童约束保护系

统,无正面碰撞时,限制儿童身体前移运动的结构装置。

辅助车座椅是指无靠背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或腰带锁定座位。

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设计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成为机动车永久性安装的组成部分。

车床是指设计在一个连续平坦的表面,按仰卧或卧姿限制或锁定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按FMVSS第225号(§571.225)第S3的规定。

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除I型或II型座位安全带以外,设计用于机动车或飞机上约束、座位或锁定50磅

以下儿童的装置。

接触面是指在根据S6.1条规定进行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测试时,S7规定的相应试验假人可能接触的儿童约

束保护系统表面(不含腰带、腰带扣或皮带调整件)。

工厂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根据本章第567部分的规定,经验证属于完整的或改装过车辆之前,机动

车内已安装或将永久性安装的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背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指除车床外,将儿童面向机动车正常行进方向相反方向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代表性飞机乘客座位是指联邦航空管理局批准生产的飞机乘客座位、或符合图6要求的模拟乘客座位。

座位方向基准线或SORL是指图1A所示通过Z点的水平线。

专用车体是指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制造、或计划制造的实际车型部分,包括固定系统的完整环境。

如果

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是制成、或计划作为座位一部分而不是前面座位,这些环境包括前面座位靠背、内

部后侧门板和镶边、地板面板、邻柱(如B柱、C柱),以及顶板。

如果固定系统是、或计划制成前座位

一部分,这些环境包括表盘、驾驶系统及相关的调整硬件、地板或操作台上安装的杠杆和按钮、内前侧门

板和镶边、前面座位、地板面板、A柱和顶板。

1

§571.213

49联邦法规全书(CFR)第V章(2002年1月10日版)

国家公路运输安全局DOT

§571.213

系绳锚固见FMVSS第225(§571.225)S3规定。

系绳带见FMVSS第225(§571.225)S3规定。

系绳钩见FMVSS第225(§571.225)S3规定。

躯干是指坐姿模拟测试假人的身体一部分,不含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座位表面与试验假人肩膀头之间的大

腿。

S5.要求。

(a)在进行S6.1和本段规定的测试时,配备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机动车应符合本节要求。

(b)在进行根据S6.1和本段规定的测试时,按规定,制造用于机动车的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本节要

求。

当安全带按制造商建议的方向定位(如向前、向后或侧向)时,根据S5.6,和使用S7规定的测试假

人进行测试时,每个附加系统应符合各个安全带座位靠背角度调整位置和安全带布放位置的要求。

(c)飞机使用的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本节和S8补充要求。

S5.1动态性能

S5.1.1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完整性。

在按S6.1规定进行测试时,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满足本节第(a)到(c)

段落的要求。

(a)证明未完整分离负荷承载结构件,和既未部分分离半径小于1/4英寸的表面、或系统结构件相邻环绕接

触表面大于3/8英寸的突出面。

(b)

(1)除非第(b)

(2)段另有规定外,如果可调到不同位置,应保持在测试前的相同调整位置。

(2)(i)根据(b)

(2)(ii)段落要求,面向后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可有一种重新布置系统的座位表面的方式,

使系统乘客由向上斜躺姿势转为向上姿势,在测试过程中,返回至斜躺姿势。

(ii)测试前无暴露开口和不大于1/4英寸,在测试过程中,由于座位表面相对于安全带系统整体运

动结果,不能变小。

(c)如果是前向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在完成测试时,儿童系统后支撑表面与系统座位表面的夹角不允许

大于45度。

S5.1.2伤害标准。

在进行按S6.1要求的测试时,根据S5.5.2(f)的要求,建议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承载儿

童重量不大于10公斤(千克),应-

(a)限定按第572部分规定的测试假人头部安装的加速仪位置的合加速度,表示为:

2.5

t

⎥⎦

(t2−t1)

1

2

adt

t

1

(t−t1)

2

不应超过1,000,其中a为g(重力加速度)乘积表示的合加速度,t和t为冲击过程中的两个矢量。

1

2

2

§5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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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路运输安全局DOT

§571.213

(b)按572部分规定的测试假人上胸部安装的加速度仪位置合加速度限制不超过g,除非累积持续时间间

隔不超过3毫秒。

S5.1.3使用者偏移。

在进行S6.1规定和本节规定要求的测试时,每套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

S5.1.3.1-S5.1.3.3规定的适用偏移限制要求。

S5.1.3.1不含面朝后和车载床以外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不含面朝后儿童约束保

护系统或车载床,应将测试假人头部限制在系统以内。

(a)对于每个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1)沿中央SORL测量(按本标准1B图所述),测试假人头部的任何部分,不准超出标准座位组件Z点

向前720mm或813mm(按S5.1.3.1表规定)的垂直平移面;以及

(2)沿中心SORL测量,膝枢轴点,不准超出标准座位组件Z点向前915mm的垂直平移面。

表S5.1.3.1(a)-附加式前向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当此种类型的儿童约按以下测试时

束保护系统

这些胸部限制适用解释性说明:

在第2列规定的测试

中,按以下方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按某些条件固定到测试座位组件上

使用腰带和肩部安全带固定;不附加

系绳;

背带、无靠背辅助车

座椅和设计供残疾儿

童使用的约束保护系

S6.1.2(a)

(1)(i)(A)

头部813毫米

膝部915毫米

腰带锁定座位

S6.1.2(a)

(1)(ii)

头部813毫米

膝部915毫米

头部813毫米

膝部915毫米

使用腰带和肩部安全带固定;不附加

系绳;

1999年9月1日以前

制造的所有其它类型

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S6.1.2(a)

(1)(i)(B)

附加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下部固定;

不附加系绳

1999年9月1日以后S6.1.2(a)

(1)(i)(D)(自头部813毫米

制造的所有其它类型2002年9月1日起)膝部915毫米

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S6.1.2(a)

(1)(i)(A)

头部813毫米

膝部915毫米

添加腰部安全带;另外,如果提供系

绳,要固定。

S6.1.2(a)

(1)(i)(C)(自

2002年9月1日起)

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下部固定;

另外,如果有系绳,则要固定。

(b)如果是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在动态测试过程的任何时间,沿膝枢轴点的水平线测量,膝枢轴

节点不能向前超过各膝枢轴节点的最初预测试位置向前305毫米的垂直平移面,平行于通过车辆纵

向中心线。

S5.1.3.2面向后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如果是背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测试假人头部的所有部分应限制在系

统以内,测试假人头部任何一侧目标点及通过假人头部重心的横轴和垂直于头部中间截面平面,应通过横

向正交面,其交点包括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最前和最向点(见图1C)。

S5.1.3.3车载床。

如果是车载床,测试假人头部和胸部所有部位应限制在车载床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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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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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S5.1.4靠背支撑角。

在背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进行S6.1规定的测试时,儿童系统靠背支撑面与垂线夹角不

应大于70度。

S5.2力的分布

S5.2.1头部最小支撑表面-除车床以外的儿童安全带。

S5.2.1.1除非S5.2.1.2另有规定,除车床以外的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配有通过系统组成部分的连续座位

靠背,防止儿童头部向后移动的安全带(相对于儿童向后),以及-

(a)沿儿童系统座位靠背表面测量,沿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纵向中心线的垂直纵面,从坐姿假人臀部接触

的系统座位表面最低点,应具有一定高度,如下所示:

1

2

高度(单位:

英寸)

重量(单位:

磅)

20磅以下.................................................................................

20磅或以上,但低于40磅...................................................

40磅以上.................................................................................

1按S5.5(f)推荐供上述体重儿童使用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2系统座椅靠背部分高度提供的阻力头部后抑枕不大于以上数值。

18

20

22

(b)沿本节(a)段规定高度的水平面测量,宽度不大于8英寸。

除非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带侧支撑,用于

支撑儿童头部的安全带系统部分填塞的表面向前延伸至少4英寸,沿本节第(a)段规定高度的水平

面测量,宽度不大于6英寸。

(c)限制测试假人头部向后转动。

当假人按S6.1.2.3要求放入系统内和在系统进行S6.1规定的测试之前,

假人头部和胸部之间夹角不大于45度。

S5.2.1.2S5.2.1.1对面朝前儿童约束保护系统要求的适用性以及所有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符合性,不含车

床,按S7.1规定安全带测试使用的测试假人的最大值进行确定。

要求本章第572部分第I分部要求的6岁

假人,不能用于确定S5.2.1.1的适用性或符合性。

如果假人头部任何一侧低于与低于顶部水平的切线,则

面向前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不需要符合S5.2.1.1的要求-

(a)标准座位组件,如果属于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假人固定到系统上,且系统根据S6.1.2要求在

组件上安装。

(b)车辆座位,如果是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系统启动时,假人按S6.1.2在系统内固定。

S5.2.2头部冲击保护。

除车床外,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S5.2.2.1和S5.2.2.2的适用要求。

S5.2.2.1(a)提供儿童靠背支撑的系统表面应平坦或呈凹面,有85平方英寸以下的连续表面面积。

(b)为儿童躯干一侧提供支撑的各系统表面应平滑或呈凹面,连续表面面积不大于24平方英寸,建议系

统适用的儿童体重为20磅左右,或20磅以下,建议的系统面积为48平方英寸。

(c)设计用于限制儿童头部向前移动的各系统水平横截面应平坦或呈凹面,各水平纵向载面应平坦、或

具有2英寸以下的下部结构弯曲半径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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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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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S5.2.2.2每个面向前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无固定或移动表面-

(a)假人直接向前并按水平线相交-

(1)如果是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则通过平行于SORL,或

(2)如果是固定式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平行于通过车辆座位纵向中心线的垂直面,且

(b)通过假人任何部位,不含进行S6.1.2(a)

(2)规定测试系统时,约束假人的表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应符合S5.1.2和S5.1.3.1的要求。

S5.2.3头部碰撞保护

S5.2.3.1除根据S5.5.2(f)建议体重10公斤以下的儿童系绳外,每个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S5.2.3.2的

要求。

S5.2.3.2与假人头部接触的各系统表面,除符合S5.2.4规定的突出部外,在进行S6.1规定的系统测试时,

应含有缓慢恢复、具有以下特性的吸收能量材料;

(a)在进行S6.3规定的测试时,25%的抗压缩变形阻力每平方英寸不低于0.5且不大于每10磅。

(b)厚度不低于1/2英寸、25%抗压缩变形阻材料的抗压缩变形阻力,每平方英寸不低于1.8且不大于10

磅,在进行S6.3规定的测试时。

每平方英寸1.8磅以下的材料,厚度应不小于3/4英寸。

S5.2.4突出限制。

接触面以内、或下面的刚性结构件的任何部分,或按S5.2.3要求规定的儿童约束保护系

统表面,应取消填塞或其它的柔性叠加材料,靠近约束系统表面高度以上不大于3/8英寸且半径的外沿不

大于1/4英寸。

S5.3安装

S5.3.1除设计固定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的部件外,每个附加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无设计将该系统固定到车座

座垫、或车辆座椅靠背的方式,和设计嵌入到车座座垫和车辆座位靠背之间的任何部件(不含安全带)。

S5.3.2各个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在按下表特定类型儿童约束保护系统规定方式,安装在车辆座位组

件上时,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安装方式

附加的儿童约束保

护系统类型

1型座位腰带组必要时,1型座位组儿童安全带锚固系统(自II型座位组件

件加系绳固定

2002年9月1日起生效)

背带.........................

车床.........................

背面安全带.............

腰带固定座位.........

其它儿童安全带.....

X

X

X

X

X

X

X

X

S5.3.3车床。

每个车床应设计安装在车座位上,车床纵轴垂直于通过车辆纵轴的垂直平面。

S5.4腰带、腰带扣和宽边带

S5.4.1性能要求。

儿童约束保护系统配置的腰带宽边和用途将系统固定到车辆上或将儿童限制在系统以内,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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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a)符合FMVSS209(§571.209)第S5.1(d)和S5.3(c)规定的摩擦后,在进行FVMSS209第S5.1(b)

规定的测试时,抗断强度不小于75%的完整宽边强度。

(b)符合FMVSS209(§571.209)第S4.2(e)和(f)的要求;且

(c)如果在进行S6.1规定的系统测试时,测试假人头部接触面按S5.4.1.1测量时,宽度不小于112

英寸。

S5.4.1.1宽度测试程序。

条件是:

宽边24小时处于相对湿度48%到67%之间,环境温度70°和77℉之间。

测量的安全带宽边按适用长度张力5磅。

S5.4.2安全带扣及安全带调整金属件。

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使用的各安全带扣和皮带调整金属件部件应符合

FMVSS209(§571.209)第S4.3(a)S4.3(b)的要求。

S5.4.3安全带限制

S5.4.3.1概述。

属于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组成部分和系统使用锁定儿童的安全带,应可调整以适合于按S5.5.2

(F)推荐范围内高度和体重的儿童,及根据S5.6要求的说明,固定在系统以内。

S5.4.3.2直接限制。

除体重4.4公斤以下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外,属于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组成部分的安全带

及设计系统固定儿童的皮带以及将系统固定到车辆上,每种I型和II型车辆安全带的搭接部分,用于将系

统与车辆固定,在进行S6.1规定的试验时,系统产生的负荷应对儿童不产生负荷,或

(a)如果是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来自于按S6.1规定的标准座位组件的座位靠背质量,或

(b)如果是固定型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来自于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安装车辆部分质量。

S5.4.3.3座位系统。

除按S5.4.3.4规定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外,设计由儿童按坐姿使用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

以及设计使用安全带约束儿童的系统,应使用S7规定的试验假人,按S10规定在系统内固定,要求:

(a)躯干上部安全带按以下形式:

(i)安全带通过儿童的肩部,或

(ii)符合S5.2.2.1(c)的固定或移动表面,以及

(b)躯干下部安全带按以下形式:

(i)搭接安全带组件与搭接带附着点的儿童约束座位表面形成45°和90°夹角,或

(ii)符合S5.2.2.1(c)的固定或移动表面,以及

(c)如果推荐供体重大于10公斤的儿童使用的座位,胯部安全带按以下形式:

(i)跨部安全带与搭接皮带、或用于限制躯干下部的其它装置相连,或

(ii)符合S5.2.2.1(c)的固定或移动表面。

S5.4.3.4背带。

每个儿童背带应:

(a)提供躯干上部安全带,包括通过儿童肩部的安全带;

(b)通过搭接和跨部安全带,提供下肢约束;以及

(c)根据S5.5.2(f)使用建议,当儿童根据S5.6规定的说明固定在装置上时,防止推荐约束高度的儿童

在车辆座位上站立。

S5.4.3.5搭扣释放。

设计约束使用该系统儿童的安全带系统安全带组件搭扣应:

(a)在进行S6.2.1规定的测试时,在S6.1动态测试前,施加40牛顿(N)以下力时,不会释放且在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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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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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62N以下力时应释放;

(b)在进行S6.1动态测试后,在进行S6.2相关章节的测试时,在施加71N以下力时释放,但符合要求的

儿童安全带,应用S7规定测试假人的最大值进行确定,用于检测当安全带进行面朝前、朝后和/或

横向移动的测试。

(c)符合FMVSS第209(§571.209)第S4.3(d)

(2)的要求,除非设计用于按键应用的儿童安全带带扣

最小表面,应为0.6平方英寸;

(d)在进行FMVSS第209号第S5.2(g)规定的测试时,符合FMVSS第209(§571.209)第S4.3(g)

的要求;且

(e)在进行S6.1规定的测试时不会释放。

S5.5标志

S5.5.1各附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永久标注S5.5.2(a)到(m)规定的信息。

S5.5.2本节第(a)到(m)规定的信息应按使用英文表示,其字母和数字不小于10点阵,与背景对比鲜

明。

(a)系统型号名称或序号。

(b)制造商名称。

如果销售商承担根据《全国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对制造商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修订

后,可替换为销售商的名称。

(c)说明语句:

“于

制造”,添入制造年月日。

(d)制造地点(城市或州名,或外国)。

但是,如果制造商使用销售商的名称,则应标明该销售商总公司

的地点(城市和州,或国外)。

(e)说明语句:

“本儿童约束保护系统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f)以下的说明语句之一,添加制造商推荐使用的系统儿童的最大体重和高度,除非辅助车辆座位未建议

用于体重低于13.6公斤的儿童:

(1)此婴儿安全带设计,供体重

磅(

公斤)或以下且高度为(用英语和公制单位添

写数值;可选用标志词“质量”)或以下;或

(2)此儿童安全带设计,只用于体重在

磅(添写相应的公制数值;可选用“质

量”词)以下且高度为(用英语和公制单位添写数值)或以下,能够独立坐直的儿童;或

(3)本儿童安全带设计,只用于体重在和磅(添写相应的公制数值;可选用“质

量”词)且高度为(用英语和公制单位添写数值)。

(g)以下说明,在安全带制造商安装说明书或文件上填写地址:

警告!

如不遵守以下使用说明,在出现紧急停车或撞击时,会造成您的孩子撞到车辆内部。

制造商使用说明规定,用车用安全带将孩子约束。

(h)如果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具有设计约束儿童的安全带:

将此安全带调整适当,固定儿童全身。

(i)

(1)对于辅助车辆座位,建议使用车用I型或II型座位安全带组件,按以下适用声明:

(i)警告!

将儿童固定到辅助车辆座位时,只准使用车用腰带和肩安全带系统;或

(ii)警告!

在将儿童固定在座位上时,只准将此车用腰安全带系统、或腰带/肩部安全带系统置

于儿童后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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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49联邦法规全书(CFR)第V章(2002年1月10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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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13

(2)(i)除非本节第(i)

(2)(ii)段另有规定,推荐的辅助车用座位与车用I型和II型座位安全带组件一起,

以下声明:

警告!

在使用【填写与搭接带(如……防护)一起使用时,限制儿童躯干向前移动的系统部分说明】,约

束儿童时,只准将此车用搭接安全带系统、或搭接/肩部安全带系统,置于儿童背后,当使用无(填写上

述说明)的辅助车座位时,只准使用车用搭接和肩带系统。

(ii)推荐与车辆I型和II型座位安全带组件一起使用的辅助车用座位,不按S5.5.2(i)

(2)(i)的要求。

辅助座位与防护或类似部件一起使用时,在安装辅助座位时,辅助座位将肩安全带位于儿童前方以

外的位置。

但是,该辅助座位应标注警告:

在使用无防护辅助座位时,辅助座位应与车用搭接和肩

部安全带一起使用。

(j)如果儿童约束保护系统配有锚固带,说明:

按制造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儿童约束,固定上锚固带。

(k)由制造商确定,1997年5月27日以前制造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应符合相应的S5.5.2(k)(4)或

S5.5.2(k)(5)的要求,代替S5.5.2(k)

(1)(ii)或S5.5.2(k)

(2)(ii)的要求。

(1)如果是设计用于婴儿背面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下列说明-

(i)“在车内使用时,将此婴儿安全带按背面位置放置”。

(ii)“警告!

不准将此安全带放到有乘客气囊车辆的前座位(填加说明不遵守此警告的后果。

)”

(2)如果是设计用于婴儿面朝后的儿童约束保护系统,以下说明:

(i)“体重低于(添加不大于20磅的建议重量)儿童使用时,安全带按背面位置放置”。

(ii)“警告!

使用此背面安全带时,不准将其放置在具有安全气囊车辆前座位(填写说明不遵守此警告的

后果。

)”

(3)(k)

(1)(ii)和(k)

(2)(ii)段落要求的语句,应使用红色、橙色或黄色,背景对照鲜明,将其置于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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