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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2008-10-30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21]73号〕,制定?

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参与宏观决策职责。

  2、加强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组织编制职责。

  3、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组织制定职责。

  4、注重从源头预防污染,加强规划环评职责。

  5、加强环境标准的组织制定职责。

  6、加强分析环境形势和参与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职责。

  7、加强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管理和考核职责。

  8、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职责。

  9、加强民用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工程的平安监管职责。

  10、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职责。

  1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职责。

  12、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职责。

  13、加强环境信息平台建立的组织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2、取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等与企业相关的评比创立活动。

  〔三〕下放的职责

  1、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修订完善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调整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3、将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危险废物和土壤等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以及水、大气、噪声、海洋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

  4、将部机关公务接待效劳及根本建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机关效劳中心按规定执行。

  5、将信息化根底设施建立、根底数据库建立、环境信息化技术标准与标准以及信息技术效劳等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

  6、将人才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日常组织和技术效劳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

  7、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有关直属单位。

  8、将总量控制方案及指标拟订、减排数据汇总分析、环境容量测算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拟定中的技术工作委托给有关直属单位。

  9、将环境统计的汇总分析,以及环境统计年报、统计报告的起草工作委托给环境监测总站。

  10、将国控污染源日常监视、国家审批建立工程的“三同时〞现场监视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委托给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11、将核平安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监视管理的技术支持和日常具体工作委托给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二、主要职责与机构设置

  〔一〕办公厅。

  1、主要职责

  负责部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视检查。

协助部领导组织协调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部领导公务活动。

协调总工程师、核平安总工程师公务活动。

拟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并监视执行。

负责部机关值班和部领导秘书工作。

负责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XX、平安、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平安工作,并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组织召开的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有部领导出席的全国环境保护专业性会议的方案审核与指导。

起草全国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

审核以部名义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献。

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

组织编报政务信息专报。

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承办中办、国办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工作。

负责部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并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

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参与建立并组织管理全国环境信息网。

组织公务接待工作。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8个内设机构。

  〔1〕总值班室〔保卫处〕

  承当部机关值班、印章刻制管理以及平安、保卫、消防和来访公务接洽工作;编报部值班信息;指导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平安保卫工作;管理部机关工作证件和车证;联系部机关后勤工作。

  〔2〕部长办公室〔简称部长办〕

  承当部领导秘书工作;协调部领导公务活动;协调总工程师、核平安总工程师公务活动;承当部机关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组织协调与管理全国性重大会议、活动;承当部长专题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纪要的起草;督查部领导指示精神落实情况;编发部昨日情况。

  〔3〕综合处

  承当厅内文电、会务、机要、XX、平安、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方案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联系机关各部门综合处或办公室;承当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纪要的起草。

  〔4〕文秘档案处〔XX处〕〔简称文档处〕

  承当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使用、机要、XX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部机关公文运转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公文、XX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档案工作。

  〔5〕信息化办公室〔简称信息办〕

  拟订和组织实施信息化规划、方案;承当部机关电子政务、信息平安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建立并组织管理全国环境信息网;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和电子公文远程传输使用工作。

  〔6〕研究室

  起草全国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起草部工作方案和总结;审核重要文件和讲话材料;组织开展重大专题性调研;编报政务信息专报,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7〕政务督查室〔简称督查室〕

  承当部机关政务督查工作;催促检查部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重大部署及部重点工作的情况;协调组织开展环保政务督查活动;组织并督查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8〕信访办公室〔简称信访办〕

  拟订信访规章制度并监视执行;承当部机关信访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分办、督办信访事项;承当信访统计、分析工作,编写月报;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

  〔二〕规划财务司〔简称规财司〕。

  1、职责划转

  〔1〕将有关总量控制、环境统计职责划出,交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

  〔2〕将组织编制和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职责划出,交给环境监测司。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根底能力建立。

拟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监视执行。

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组织编制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批、申报国家规划内和年度方案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视工作。

负责国家重大环境保护工程、能力建立工程、根本建立工程等的组织实施和监视管理工作。

审核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工程。

组织实施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能力建立。

组织协调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竣工验收。

管理并监视根本建立、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管理环保工程进出口减免税工作。

组织编报、审核汇总、批复预决算。

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住房制度改革等管理工作。

承当部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

审核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工程和标准。

负责归口联系西部开发、中部地区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贫、治乱减负等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组织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

组织编制利用外资方案。

负责绩效考评和内部审计工作。

  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当司内文电、会务、机要、XX、平安、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方案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审核报批环境保护系统各类收费工程并监视执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系统利用外资方案;联系西部开发等专项相关工作;承当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

  〔2〕规划区划处〔简称规划处〕

  参与制定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视执行;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预算处

  拟订预决算管理、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视执行;组织编报、审核汇总、批复预决算;承当各项经费使用的监视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协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工作;承当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非税收入等管理工作。

  〔4〕投资处

  提出和协调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投资方向、规模和渠道;审批和申报国家规划内相关工程及年度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和监视管理国家重大环境保护工程、能力建立工程和根本建立工程;管理并监视政府采购工作。

  〔5〕财务处

  拟订部机关财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视执行;承当部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各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承当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当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6〕内部审计办公室〔简称内审室〕

  拟订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并监视执行;联系审计署开展审计工作;承当部机关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简称政法司〕。

  1、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经济政策等根本制度。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综合性方针、政策和宏观战略。

拟定环境保护立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

组织对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发送我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负责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

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复议工作。

承当司法机关有关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审理和有关环境保护司法解释制定的配合工作。

组织拟定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涉及环境问题的相关界定标准和技术方法。

指导和监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

指导全国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牵头组织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工作。

参与制定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

组织拟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艺、设备名录,以及国家环保鼓励的产品、工艺、设备名录等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组织环境政策、行政法规的后评估。

指导和催促地方环境经济政策工作。

归口管理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配套工作。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4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当司内文电、会务、机要、XX、平安、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方案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法规处

  拟订环境保护立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承当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备案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我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当部机关带有强制性的标准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环境保护法规的后评估工作;管理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立法配套工作。

  〔3〕环境政策处〔简称政策处〕

  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综合性方针、政策和宏观战略;参与制定环境经济政策;组织拟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艺、设备名录及国家环保鼓励的产品、工艺、设备名录等环保综合名录;组织环境政策的后评估工作;指导和催促地方环境经济政策工作;组织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工作。

  〔4〕行政复议处〔简称复议处〕

  组织办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组织部环境保护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当有关环境案件审理和司法解释制定的配合工作;组织拟订案件审理涉及环境问题的相关界定标准和技术方法;承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指导全国环境保护普法工作;指导和监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复议工作。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简称人事司〕。

  1、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立和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体制机制,提高整体能力。

承当部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视管理工作。

拟定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开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开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

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

承当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

协助部党组对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

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

归口管理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立、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当司内文电、会务、机要、XX、平安、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方案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当部机关干部兼职管理;办理部机关和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治审查。

  〔2〕行政体制改革处〔简称体改处〕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拟订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当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3〕干部一处

  拟订部机关〔含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机关效劳中心〕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当部机关公务员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当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和干部挂职锻炼、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核备案、驻外人员选配等工作;承当干部档案管理。

  〔4〕干部二处

  拟订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当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和中层干部备案审批;承当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5〕人力资源处〔培训管理处〕〔简称人才处〕

  拟订部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劳开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并监视执行;拟订环境保护人才战略和干部培训规划;承当部机关干部劳开工资管理工作;承当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管理和证书审核发放;组织行政表彰工作;组织京内直属单位应届毕业生接收方案审核和指标报批;承当引智和留学人员、访问学者管理工作;审核机关各部门业务培训方案;承办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地市级局长岗位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培训;承当环境保护系统人员出国进修培训选派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培训工作。

  〔6〕干部监视处

  拟订部干部监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当干部监视工作;承当部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举报核查工作;对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工作进展监视;参加部巡视相关工作。

  〔五〕科技标准司〔简称科技司〕。

  1、职责划转

  将环境监测管理职责划出,交给环境监测司。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开展、技术进步。

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方案。

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

协调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

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

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

组织建立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

组织拟定并发布各类国家环境基准、环境保护标准、技术标准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

推动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立。

管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

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开展、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管理环境与人体安康有关工作。

负责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5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当司内文电、会务、机要、XX、平安、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方案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当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2〕环境科技开展处〔简称科技处〕

  拟订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开展政策、规划与方案;管理环境保护科研工程和科技成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承当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部级重点实验室建立规划;承当国际科技合作工程选题与立项并指导实施;承当部牵头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联络和组织管理工作。

  〔3〕环境标准管理处〔简称标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方案、管理方法;管理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工作;承当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地方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查、协调工作;归口世贸组织技术贸易措施通报及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联系工作,承当国内有关环境标准专业委员会和标准技术支持单位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4〕环境技术指导处〔简称技术处〕

  推动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拟订并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建立规划;管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承当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开展、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工作。

  〔5〕环境安康管理处〔气候变化应对处〕〔简称环境安康处〕

  拟订环境与人体安康规划、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组织开展环境与人体安康问题相关工作;承当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和联系国家气候办及其他相关部门。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简称总量司〕。

  1、职责划转

  〔1〕将原规划与财务司有关总量控制、环境统计职责划入总量司。

  〔2〕将原污染控制司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职责划入总量司。

  2、主要职责

  承当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的责任。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视实施。

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容量。

组织编制总量控制方案。

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

监视管理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视工作。

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

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工程的总量指标。

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

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4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当司内文电、会务、机要、XX、平安、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方案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监视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台帐;组织开展总量减排核查工作。

  〔2〕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简称水总量处〕

  拟订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标准并监视实施;组织编制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及年度减排方案,并监视实施;组织核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情况;审核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工程总量指标;负责水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视工作。

  〔3〕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简称大气总量处〕

  拟订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标准并监视实施;组织编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和年度减排方案,并监视实施;组织核定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审核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工程总量指标;负责大气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视工作。

  〔4〕统计处

  拟订环境统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统计规划与方案,并监视实施;承当污染源普查工作;承当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七〕环境影响评价司〔简称环评司〕。

  1、职责划转

  将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等涉核与辐射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出,交给核平安管理司。

  2、主要职责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

负责对重大开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方案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展环境影响评价。

按国家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立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负责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审批海岸工程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海洋工程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

负责国家审批的建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汇总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

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建立工程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

  3、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当司内文电、会务、机要、XX、平安、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方案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承当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承当涉核与辐射工程以外属于行政许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和审批督办工作。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规划环评处〕

  拟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导那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对国家重大开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方案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立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协调地方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

  〔3〕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一处〔简称工程环评一处〕

  拟订火电、电网、冶金、有色、机械等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导那么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行业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

组织和指导东北、华北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二处〔简称工程环评二处〕

  拟订化工、石化、轻工、医药等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导那么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行业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工作,承当海洋工程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

拟订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组织和指导华东、华南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三处〔简称工程环评三处〕

  拟订交通、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电等资源开发类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导那么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行业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工作。

组织和指导西南、西北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建立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处〔简称验收处〕

  拟订建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国家审批的建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指导地方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和建立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八〕环境监测司〔简称监测司〕。

  1、职责划转

  〔1〕将原规划与财务司组织编制和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职责划入监测司。

  〔2〕将科技司环境监测管理职责划入监测司。

  〔3〕将环境监测总站承当的监测行政管理职责划入监测司。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拟订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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