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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规程.docx

电力调度规程

电力网调度规程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和电力行业管理规程、制度,结合黑龙江省电网实际管理和运行情况,对《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进行的修编。

本标准是以适应黑龙江省电网的运行操作和调度管理而修编的,本有较大的改动和补充。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电力网调度规程》。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归口。

 

目 录    前 言        第-篇 调度管理规程。

                        电力工业局企业标准

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Q/032--102--1995-

第一篇 调度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管理和调度运行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电网调度管理和调度运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93)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黑电生字[88]第628号 操作票、工作票、调度术语细则黑电调[1992]270号 调度操作命令术语Q/032-101一1995 黑龙江省220kV电力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Q/032-103-1995 黑龙江省电力网稳定规程

3 总则 

3.1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电力网(以下简称为省网)的调度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保证向用户不间断的供应电力,协调好各投资方的利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部、局的相关规定,编制本规程。

3.2 凡并入省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的值长、电气班长、电气运行人员和各级调度人员均应熟练掌握本规程的全部内容,上岗前须经考试合格,并应每年进行复考。

3.3 凡并入省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主管单位的生产领导和主管生产领导及基建、检修、调试、通信、自动化工作负责人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内容。

3.4。

电力生产具有发电、供电和用电同时完成、随机平衡的特点,因此,电网必须实行法制管理,以维护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3.5 省网各地、县调度机构,发电厂和有220kV设备的变电所,其现场运行规程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得抵触。

4 调度机构及其职责和任务

 4.1 调度机构

4.1.1 东北电网实行四级调度,即:

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

4.1.2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是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直接领导下的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代表省电力工业局行使指挥权,并对直接涉及电网调度方面的专业行使管理权。

4.2 调度机构的职责

4.2.1 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电网调度,保证公平、公正性。

4.2.2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将电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以满足社会的用电需要。

4.2.3 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兼顾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使电力的生产、供应、使用各环节直接或间接地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之中。

4.3 调度机构的任务

 4.3.l 调度机构负责指挥电网内发、输、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其主要任务是:

 a) 尽设备最大能力满足负荷的需要;

b) 使整个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

c) 保证电能质量(频率、电压、谐波);

d) 经济合理利用能源。

4.3.2 省调的基本工作:

a) 编制和组织落实电网的年、季和日运行方式,

b) 根据供电需求平衡各类产权机组发电量,编制和实施月、日调电计划;

c) 统一安排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d) 负责省网系统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

 e) 负责与东北主网解列运行系统的频率调整; 

f) 从综合利用水能的目的出发,编制水库调度方案,

 g) 制定和执行经济调度方案和电网调峰方案; 

h) 进行电网安全分析,组织落实安全稳定运行措施;

 i) 负责发、供电指标的制定和监控,.对超计划用电者实施有关罚则; 

j) 负责新建、改建设备投入电网的方案制定和实施;

 k) 负责组织省网调度专业方面的各项活动;

 1) 负责非省电力公司直属电厂的并网设计审核、并网方案制定、调度协议的签定和运行管理;

 m) 参加电网远景规划、改造和技措工程的审核; 

n) 参加涉及电网安全、经济和科研方面的运行试验。

 5 调度管辖和操作范围的划分 

5.1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5.l.1 省调直接管辖的设备 

a) 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经营或受委托经营的发电厂,其他产权经营的并入220kV电网或总装机容量达到1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总装机容量达到3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主机、主炉、发电机及其主开关,220kV机--变组及影响出力的附属设备;

 b) 上述发电厂的发电机的自动励磁装置、强行励磁装置及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继自装置管辖的具体划分见省局Q/032一101一1995);

 c) 发电厂、变电所的220kV全部设备(包括主母线、旁路母线、开关、刀闸、主变及其220k?

例中性点、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等);

 d) 220kV输电线路和跨国联网线路; 

e) 500kV变电所的35kV母线和电抗器; 

f) 220kV以下系统与220k?

系统构成电磁环网的运行方式。

 5.1.2 110kV及以下的设备,由地调或县调管辖。

 5.2 调度操作范围的划分 

5.2.1 调度指挥操作的范围原则上按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但鉴于当前电网的结构特点,还有下列两种特殊方式:

 a) 网调管辖的部分设备委托省调指挥操作;

 b) 省调管辖的部分设备委托地调指挥操作。

 

5.2.2 下列设备由网调委托省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

 

a) 哈南变220kV母线、线路、主变220kV侧主开关及母线例刀闸, 

b) 哈三B厂三号发电机及变压器组; 

c) 220kV跨省联络线中的松五--五哈线、榆南线和镜敦线(涉及到吉林省网内的设备操作,通过吉林省调进行)。

 5.2.3 220kV跨省联络线中的长新线,网调委托吉林省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涉及到黑龙江省网内的设备操作,通过黑龙江省调进行。

 5.2.4 网调委托省调指挥操作的设备,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须先征得网调的同意,变动后要立即汇报。

 5.2.5 下列设备由省调委托地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

 

a) 发电厂的220kV三绕组变压器的中压侧开关、刀闸和中性点;

 b) 220kV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及其220kV侧开关、刀闸; 

c) 非220kV并网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机--变组和并网线路;

 d) 由单回220kV线路供电的负荷线路,除第一级线路由省调指挥外,以下各线路及变电所均委托地调指挥; 

e) 220kV拉克线、克北线及克山变、北安变委托黑河地调指挥; 

f) 与220kV电网构成电磁环网的低压侧设备;

 g) 非200kV跨国线路。

 5.2.6 省调委托地调指挥操作的设备,由相应供电区的地调实施,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须先征得省调的同意,变动后要立即汇报。

 5.2.7 地调对省调委托指挥操作的设备,其参数、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定等均应切实掌握。

 6 调度管理

 6.1 调度指令 

6.1.1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省网生产运行的指挥者和协调者,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下达指令。

 6.1. 2 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只下达给直接指挥下的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220kV变电所值班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并对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6.1.3 各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发电厂、220kV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和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执行.如认为其指令不正确时应予以指出,省调值班调度员要认真复查,当省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原指令时,则必须执行。

但确认执行该指令对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有威胁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和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

 6.1.4 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正常操作指令均应编号,现场只有在接到指令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指令执行完毕后要立即汇报执行的时间及设备变动状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只有在接到上述汇报后,方可认为操作指令执行完毕。

 6.1.5 任何人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执行,对不执行或推延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要追究未执行指令的值班员和其指使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6.1.6 省电力局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一般应通过省调生产副局长传达到值班调度员.特殊情况下,调度处处长或值班调度员也可直接接受并执行,但应尽快汇报本局领导。

 6.2 调度规则

6.2.1 电网实行统一调度,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除非已构成对人身或设备本身的安全有威胁外,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状态。

6.2.2 发电厂必须按照日调电计划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参与调频、调压.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负荷变动情况有权修改日调电计划,并予以记录。

6.2.3 调度机构不得无故克扣各供电区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

当电源产生缺额时,可根据予先规定的比例,由值班调度员对指标进行修改,并认真记录。

6.2.4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有权对地调管辖的设备直接指挥操作,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6.2.5 发电厂、220kV变电所和地调的当值人员应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随时报告。

省调值班调度员也应向现场转告电网运行主要情况并向网调汇报。

6.2.6 各地调应按要求向省调提报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下列限电序位表:

a) 事故限电序位表;

b) 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

6.2.7 省调根据地调报送的限电序位表,根据负荷性质统一平衡后,编制省网的限电序位表供实施。

7 频率管理 

7.1 频率调整

7.1.1 电网频率应保持50Hz,正常波动范围不应超过±0.2Hz,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7.1.2 正常运行时的频率调整由网调负责,省网电厂均为负荷监视厂,严格按日调电曲线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整出力。

7.1.3 省网与主网解列运行时,省调负责指挥调频,由牡二电厂担当主调频厂,富二电厂担当辅助调频厂,其他电厂根据值班调度员指令参与调频。

7.1.4 省网内的某一部分有计划的解列运行时,由省调事先指定调频厂。

若非计划解列,则由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调频厂。

7.1.5 主调频厂应经常保持不少于电网总负荷1-3%的调整容量,负责保持电网频率正常。

当调整幅度接近机组的极限出力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运行状况及时调整各电厂的出力分配,使主调频厂有较大的调整裕度。

7.1.6 当频率变动超过0.2Hz时,辅助调频厂应立即参加调频,直至频率恢复正常或达到机组极限出力时止。

7.1.7 发电厂、220kV变电所和各级调度室均应安装频率表和标准时钟。

省调值班调度员为省网时间管理负责人,每月15日零时主动与网调校时,各运行单位每旬第一天的一值与省调主动校时。

7.2 按频率减载、解列及事故保厂用电方案

7.2.1 各级调度机构均须按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低频减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管辖电网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

下达执行的同时,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7.2.2 低频减载装置和按频率解列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其所投控负荷的数量(或作用的开关)及整定位(频率、时间)必须符合整定方案的要求。

其投用或停用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批准。

7.2.3 低频减载装置所控制的负荷线路停电时,应有其他相应的负荷线路顶替。

当低频减载装置停用时,所控线路应以手动代替。

7.2.4 当频率降低至低频成载装置或按频率解列装置整定值以下而该装置拒动时,现场值班人员经核对确认后,应不待调度令即行手动拉开装置所控制的开关,然后汇报值班调度员。

7.2.5 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切除的线路,省调下令限电切除的线路,在未得到省调允许送电指令时,不得擅自送电。

7.2.6 装设低频减载装置或按频率解列装置的电厂和变电所,都应安装有频率表,有条件的还应安装自动频率记录仪。

7.2.7 电厂保厂用电方案,应与所在地区的地调共同研究确定,经省电力工业局生产部批准后报省调备案。

电厂解机保广用电的频率值为:

中温中压电厂不应高于47.5Hz,高温高压电厂不应高于48.00Hz,。

当电网频率低至上述及以下频率值时,电厂可按保厂用电方案的规定解列部分发电机组,以保证厂用供电。

8 无功和电压管理

 8.1 无功管理

8.1.1 省调、地调对其调度的发电机组应每日分别下达次日的无功调电曲线,并对尖峰、低谷时段的曲线合格率进行考核,按月汇总通报。

8.1.2 发电厂要严格按照无功调电曲线和调度指令调整无功,对不认真执行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制裁。

8.1.3 各级调度要做好电网的无功就地平衡,避免地区间待别是经过长距离线路交换无功。

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有权修改无功调电曲线,但应认真记录。

8.1.4 为解决低谷时段的无功过剩,所有发电机组都可根据需要将功率因数调至不低于迟相0.98运行,已经确定为进相的机组应进相运行吸收无功,不允许由低一级电网向上一级电网倒送无功。

8.1.5 并联电容器是无功电源设备,必须随负荷变动投切.各电业局要认真维护,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8.1.6 对非省电力公司经营的发电厂的无功要严格控制。

对不执行调度指令调整无功的行为要坚决按《并网调度协议》严厉处罚。

8.2 电压管理

8.2.1 为了保证电压质量,在电网中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置电压中枢点,一般规定为:

 a) 一次系统的电压中枢点数目应不少于接入一次系统的电厂和变电所总数的3%;

b) 二次系统的电压中枢点数目应不少于接入二次系统的电厂和变电所总数的10%。

8.2.2 省网设置六个电压中枢点,即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新华发电厂、齐齐哈尔一次变、哈西一次变、鸡西一次变和佳南一次变的220kV母线。

其余发电厂和变电所的220kV母线为电压监视点。

8.2.3 省调按季编制一次系统电压中枢点和监视点的正常及检修方式电压曲线,电压中枢点的电压合格率不应低于96%。

8.2.4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控制电压中枢点的电压在曲线允许范围内变动,在尖峰时段尽量按曲线上限运行,在低谷时段尽量按曲线下限运行,即实施逆调压。

8.2.5 发电厂、变电所的电气值班员要经常监视电压变动,当发现超出曲线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8.2.6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现中枢点电压超出曲线允许范围后,要立即下达指令调整有关发电厂的无功和地区的补偿电容器,如正常调整手段已全部使用后,电压仍高于曲线上限的5%或低于曲线下限的5%时,可采用事故处理规定措施,并报告生产副局长。

8.2.7 由于电网异常运行引起发电厂厂用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5%以下,危及机组的运行安全时,可按预先制定的低电压保厂用电方案解列部分机组保厂用电。

8.2.8 省调统一确定发电厂和变电所的主变压器220kV侧分接头位置,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变动。

对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开关的位置,现场可按照地调给定的二次电压曲线进行调整。

8.3 发电机进相运行规定

8.3.1 为了加大电网低谷时段的调压力度,经过试验确定:

富二电厂3号机组、牡二电厂3、4号机组、佳木斯电厂12、13号机组可以进相运行。

8.3.2 发电机组在实施进相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 自动励磁调整器投入,低励限制功能可靠,

b) 数字功用仪工作正常;

c) 调速系统灵活,无卡涩。

 

8.3.3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发现电压中枢点的电压高于240kV,且其它常规调压手段均巳进行完毕而电压不下降时,便可决定采用临近电厂发电机组进相调压。

8.3.4 发电机进机深度受下列条件约束:

a) 功角不得大于70度,

b) 发电机端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95%,

c) 厂用电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95%,

d) 100MW机组吸收无功不大于30MVar,200MW机组吸收无功不大于50MVar。

8.3.5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实施发电机组进相时,要综合掌握电网的稳定性控制,对进相运行的机组要优先减发有功出力调峰,以增加稳定储备。

8.3.6 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机组进相操作过程中要乎稳进行,并注意监视有关母线电压,当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8.3.7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电网发生异常引起电压或稳定储备降低时,要立即指令进相机组增加励磁退出进相运行。

8.3.8 在实施发电机组进相调压阶段,要严格控制其它机组的无功不得增加,以避免破坏调压效果。

9 水库调度

 9.1 计划管理

9.1.1 水电厂要根据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编制年、季、月水库运用计划,并应提前20天报给省调,其主要内容包括:

a) 年、李、月入库水量;

b) 年、季、月发电量及各月日均发电量,

c) 各月日最大入库流量和日均入库流量,

d) 各月和日均发电用水量、耗水率、漏水损失量,

e) 各月末控制水位。

 

9.1.2 省调根据各水电厂提报的水库运用计划,以发电为主兼顾综合利用的前提下,编制实施水库运用方案。

9.1.3 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

水电厂要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水库防洪方案报省调掌握。

在汛期内,水电厂与省调水库调度人员应密切注视来水趋势,每三天交换一次情况,以便调整水库运用计划。

9.2 运用管理

9.2.1 水电厂在电网中以调峰为主,其必须随时处于能按调度指令启停的良好状态。

9.2.2 为了提高水库的经济利用,在枯水期应按水库运行图的上限运行,在汛期到来之前应按水库运行图的下限运行。

9.2.3 由于省网处于高寒地区,为了尽量满足冬季调峰需要,在汛期末应保证水库水位接近上限,供水期水库放水耍尽量均衔,严禁破坏水库水位。

10 新建改建设备投运管理 

10.1 投运准备

10.1.1 在省调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设备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由省电力公司经营,均应在每年12月末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报下年度的工程进度,以便电网有计划的安排投运并及时发挥效益,否则调度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10.1.2 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系统计算,发电厂的生技科(处)电业局的调度所(处)要按期提报技术资料。

10.1.2.1 提前6个月提报的资料有:

a) 发电机铭牌参数;同步电抗、暂态电抗、次暂态电抗、零序电抗、负序电抗、转于时间常数、短路比、转动惯量和励磁参数;

 b) 汽(水)轮机型号、容量、汽温、汽压(水头)、缸数、叶片级数、临界转数、排汽压力、单位耗汽(水)量、转动惯量;

c) 锅炉型号、容量、汽温、汽压、燃烧器(嘴)数、排烟温度、给水温度、燃料耗量、设计效率;d) 机炉主要附属设备铭牌参数及配置;

e) 变压器、母线、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和无功补偿设备的铭牌参数,

f) 线路豆长、导线和架空地线型号、导线排列方式、杆塔型式和级数、线路走向图;

g) 厂(变)的电气主结线图、三相相序图、厂用电结线图、开关场平面布置图;

h) 继自装置配置及原理接线图,通讯、自动化配置及原理接线图;

i) 主蒸汽、主给水及热力系统图。

10.1.2.2 提前1个月提报的资料有:

a) 设备投运申请书,包括本次实投设备范围、时间等;

b) 变压器实测正、零序阻抗;

c) 现场启动试运方案、现场运行规程;

d) 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名单。

10.1.2.3 提前半个月提报的资料有:

a) 线路实测正序、零序阻抗和互相感抗;

b) 通信、自动化设备调试资料和应用方案。

10.1.3 省调负责确认厂(变)的正式名称和设备的命名编号,办法是在有关单位提报的一次系统结线图上标示后,返回原单位一份即生效,不以行文方式进行,除此以外的任何名称概不认可。

10.1.4 省调在接到上述提报的资料后,即开展系统计算分析等准备工作,并提前七天下发设备投运方案,明确系统结线、继自装置使用、送电具体时间及投运程序。

在设备投远方案下达之前,任何人无权确定投运时间。

10.1.5 新设备投运时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由于基建或电网原因确需改变时,现场或省调均应提前两天以上时间通知对方,变动后的投运时间由省调另行确定。

10.2 投运程序

10.2.1 新设备在未达到下列条件之前,省调有权拒绝设备投入电网:

a) 继自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测量和计量仪表达到同步投运条件;

b) 通信可靠畅通,自动化设备具备投入条件;

c) 线路或变压器能够接带足够的负荷,保证继自装置可以校验;

d) 应按省调要求进行的其它事项。

10.2.2 新设备不具备投运条件,由于特殊情况急需投运时,必须经省局有关领导批难,并采取临时措施后可先行临时投运,但要明确达到正式投运条件的限期,对于由此引起的影响电网安全的后果,不由省调承担责任。

10.2.3 新投设备,发电厂由值长、220kV线路由地调所长、变电所由所长提前三天与省调办理正式投运申请手续,省调提前两天批复。

10.2.4 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新投运设备单位的运行值班员,均应根据"新设备投运方案"编制操作票。

操作票一旦开始执行,不得改变其操作顺序,否则应停止操作,另行研究后再行决定。

10.2.5 省调指挥新设备投运操作。

只对现场运行值班员,其他人员的要求一律经值班员传达。

11 发、供电管理

 11.1 发、供电平衡

 11.1.1 各级调度必须认真做好负荷预计,以便按照电力市场需求,组织平衡发供电生产和进行电网安全稳定分析。

11.1.2 各级调度在进行负荷预计时,都要采用科学手段,不能仅靠人为经验估计,以免造成过大的偏差。

11.l.3 为了准确做好发供电平衡,地调和发电厂应按时向省调提报下列资料。

11.1.3.1 提前30天提报的资料有:

a) 各地区的年、季(分月)有功、无功最大、最小电力预计,并按220kV变电所和发电厂的负荷分质点列出;

b) 准备新投变电所引起的负荷变动及新增的负荷;c) 地区月全口径供电量及上网电量预计;d) 各发电厂年、季(分月)分机最大、最小有功出力,如不符合铭牌出力应经省局生产部核准。

11.1.3.2 提前1天(节假日提前3-5天)提报的资料有:

a) 次日地区各小时有功、无功电力,

 b) 次日地区供电量预计。

供电电力的预计偏差不应超过±2.5%。

11.1.4 省调在年、季电网运行方式中,对分月的供电负荷和发电资源进行平衡,用以预测和分析电力市场的供求趋势,指导电网的生产运行。

11.1.5 省调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于10日前编制出下月的调电计划,报请网调批准后下发各电厂。

11.1.6 省调根据月调电计划于每日16时前下达各电厂的次日调电曲线。

由于电厂产权已经多元化,调电曲线的编制只能实行市场经济杠杆调节,即优先调度电价便宜和对电网经济效益高的电厂发电.

11.2 网损管理

11.2.1 省网220kV送变电报失,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具体分工为:

a) 省调承担发电厂220kV变压器和220kV电源联络线的损失;

b) 地调承担只向其供电区供电的220kV负荷线路和220kV变压器的损失。

11.2.2 省调每年根据上级部门下的网损指标,经理论计算后分解到各地区调度。

11.2.3 省调负责制定网报考核和奖励办法,并按月考核分折,将完成情况上报。

11.2.4 各级调度都应编制各自的降损措施,每半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11.2.5 各变压器220kV例、220kV线路,均应安装不低于0.5级的分时电度表,并应按分管区域定时校验其准确率,母线电量不平衡率要小于1%。

11.3 计量和报表

11.3.l 发电厂、地调于每日1时、6时、15时和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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