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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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暂行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
W2025
制度页数:
共15页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暂行)
编制人:
王飞
审核人:
李杰
批准人:
万如铁
主办单位:
安全环保处
发布日期:
2010年1月7日
生效日期:
2010年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
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按照集团《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款重伤标准执行)。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五条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六条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七条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第八条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第四章事故报告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
公司安全环保处电话:
6691128、6691883、6691598。
公司调度电话:
6691400,6691500。
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准超过10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人力资源处、工会超过规定时间报告的视为补报或拖延不报;隐瞒事故真实情况或以重报轻的视为瞒报、谎报。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事故严重级别,需要进
行现场勘察的,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如
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赶赴现场的,由安全环保处驻厂安全管理师勘察现场。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48小时内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伤事故在48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上报控股公司。
如事故伤害人享受特种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人力资源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并将事故调查报告移交安全环保处一份。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1、由伤害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
2、由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
3、事故的各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在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伤害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现场,因抢救伤害人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做好标记。
员工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2、认真保护现场;
3、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处组织事故单位、生产、技术、设备、人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以上事故,依据事故性质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审计监察、保卫、设备、技术、人资、行政处等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参加事故调查部门,应按事故调查负责人的要求,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集中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对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5、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二十条根据事故性质,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依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事故经济考核范围:
事故单位、事故责任者,事故经济处罚由安全环保处出据经济处罚通知单,报企划处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下表进行处理。
责任性质
处分
事故严重程度
违章操作
由于现场安全隐患、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差等非违章操作。
1.造成他人轻伤或自己重伤
扣罚1000元
扣罚800元
2.造成他人重伤
扣罚1200元
扣罚1000元
3.造成他人死亡
扣罚1500元
扣罚1200元
第二十三条凡属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罚:
1、对发生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2、发生死亡事故,考核事故单位当月奖金标准的50%,含考核有关责任人和事故所在作业区全部奖金(如有关责任人和事故作业区的全部奖金超过单位奖金的50%,仍按单位当月50%奖金考核,但先考核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全部奖金,以此类推),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1)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工资30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工资2000元;
(2)二级正主管扣罚工资10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工资500元;
(3)三级主管扣罚工资300元。
凡是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罚。
3、发生重伤事故,事故作业区当月奖金标准5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1)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30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2000元;
(2)二级正主管扣罚3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300元;
(3)三级主管扣罚200元。
其它有关人员,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给予适当处罚。
4、发生轻伤事故,考核班组(横班)当月奖金标准5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1)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5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300元;
(2)二级正主管扣罚2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200元;
(3)三级主管扣罚1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5、对发生险肇事故的处罚:
根据现场调查分析,按可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及事故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险些造成人员伤害,没有经济损失的,考核事故班组(横班)当月奖金标准的1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①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5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300元;
②二级正主管扣罚2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200元;
③三级主管扣罚1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2)造成经济损失小于等于10000元的,考核事故班组(横班)当月奖金标准的2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①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5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300元;
②二级正主管扣罚2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200元;
③三级主管扣罚1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3)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0元且小于等于100000元的,考核事故作业区当月标准奖金标准的30%;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①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10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500元;
②二级正主管扣罚3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300元;
③三级主管扣罚2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4)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00元的,考核事故单位当月奖金标准25%,含考核有关责任人和事故所在班组(横班)50%奖金,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①单位一级正主管扣罚2000元,单位一级副主管(含助理)扣罚1000元;
②二级正主管扣罚500元,二级副主管扣罚300元;
③三级主管扣罚200元。
与事故有关的责任者,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司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将依据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公司临时性工作管理的通知》,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用工提出单位、派遣单位、承接单位进行职责界定,并参照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各生产单位应加强外协单位和外协劳务的安全监管,外协单位或者外协劳务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发生死亡事故,生产单位比照公司重伤事故处理;重伤事故,生产单位比照公司轻伤处理。
轻伤事故,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考核事故单位直接主管200元。
第二十六条对因采购的原材料、工具,各种防护用品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按照第二十三条相关条款,视实际情况追究招标、采购、验收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设计和工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而导致人员伤亡,均按以上条款追查处理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参加集体活动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司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性质较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办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严格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事故领导责任者外,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所在班组、专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工作放松管理,对事故均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补报,均按“严重违反”本办法处理,对事故单位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应处罚标准加倍扣罚。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及时抢救他人脱险避免伤亡事故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六章事故结案
第三十三条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即: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班组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结束事故调查后,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