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多选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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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多选题解析
2013年商法多选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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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法多选题
2014-07-2315:
48【大 中 小】【我要纠错】
68.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
选项A正确。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D错误。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据此可知,公司通过增资来增添新股东的,需要股东会的特别多数决。
69.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
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形式的变更。
70.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
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
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职责。
选项A错误。
货币比较特殊,其所有权占有即所有。
该40万元最终为刘黎占有,即所有权归属刘黎。
选项B错误。
李方擅自将公司资金对外提供借贷,不是其不具有担任董事长资格的禁止条件。
选项C正确。
姜呈作为外部善意第三人,其与平昌公司的交易行为当然有效。
选项D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李方违法将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并擅自出借给刘黎的所获收益应当归入公司。
71.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退伙、合伙企业形式的转化。
选项A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据此可知,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丁签订的生意合同无效。
选项B说法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据此可知,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属于除名退伙的条件。
选项C说法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选项D说法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当然导致退伙。
因此,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才是退伙生效之日。
72.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
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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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执行。
选项A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据此可知,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选项B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据此可知,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选项C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选项D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据此可知,既然都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那么让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就更没有问题了。
73.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破产法解释
(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选项C正确。
《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选项D错误。
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与连带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没有任何关系。
74.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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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重整。
选项A正确。
《破产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选项B正确。
《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选项C错误。
《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选项D错误。
《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75.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质押、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汇票的无效。
选项A错误。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据此可知,汇票可以质押,但是质权并非自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生效。
选项B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选项C正确。
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任何人,只有本票的出票人限定只能是银行。
选项D正确。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76.甲公司交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投保单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
保险期间内,张某找到租用甲公司槽罐车的李某催要租金。
李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打碎车窗玻璃,并挡在槽罐车前。
李某怒将张某撞死。
关于保险受益人针对保险公司的索赔理由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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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保单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字,但甲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C.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D.张某的死亡与张某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人身保险合同。
选项A正确。
《保险法解释
(二)》第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选项B正确。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张某不存在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亡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选项C错误。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选项D正确。
张某的死亡与张某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他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与张某无关。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