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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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段)、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以及洪泛区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网址:

3.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四条:

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网址:

5.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网址:

6.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十二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只涉及第十一条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黄委负责的权限范围详见附件2。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由黄委规计局承办,总工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由黄委水政局承办,建管局、防办、总工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3、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黄委防办承办,总工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由黄委水文局承办。

第十三条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涉及第十一条中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凡涉及水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黄委规计局承办,水政局、建管局、防办、总工办、水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不涉及水工程,凡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洪水影响类审批由黄委水政局承办,建管局、防办、总工办、水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及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所整合的洪水影响类审批由黄委防办承办,水政局、建管局、总工办、水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办。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委许可办)。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

蓄滞洪区建设项目业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项目:

所申请的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属于黄委职权范围。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河流治理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对防洪工程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淹没、冲刷等影响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的要求;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

要求

1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原件

4份纸质

 

2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

原件

4份纸质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复印件

4份纸质

1、原件2份

2、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4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原件

15份纸质

 

5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原件/复印件

4份纸质

原件2份

6

建设项目在黄委直管河段的,需提供省级河务部门的初步意见

原件/复印件

4份纸质

原件2份

7

建设项目影响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需提供对水文监测影响的分析报告

原件

4份纸质

 

注:

所需材料、份数可视项目情况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增减。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到行政许可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1.窗口接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109室)

2.邮寄接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邮编450003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黄委提交申请及相关纸质材料。

2.申请受理:

黄委许可办受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

申请受理后,由黄委总工办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

对于洪水影响评价类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审查会议采取“一次会议审查”的形式,审查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

对于单独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的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属于两种及以上整合情形的,通过审查的,发放黄委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

许可决定做出后,由黄委许可办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新办,参见基本流程图。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黄委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做出后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进行网上公告。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委许可办

(二)电话咨询:

9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黄委廉政办电话6

邮箱投诉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

00-12:

00;下午夏季3:

00-6:

00,其他季节2:

30-5:

3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109室),邮编450003。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

9

(二)黄委门户网站:

申请函示范文本:

关于申请xxxx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函

(公文编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概况、建设依据、项目进展情况等。

【洪水影响报告编制情况】简述建设项目洪水影响报告委托编制情况,具体可参考如下形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委托xxxx单位编制完成了《xxxx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现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详见申请书材料目录)报送你委,请予审查批准”。

 

单位

年月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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