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安全投入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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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安全投入文件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金禾硅砂字【2016】第12号
关于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切实的落实安全生产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到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专款专用。
特编制了《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文件编号:
JHGS/AQWJ-03-01),希全公司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附: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报送:
公司领导抄送:
公司各部门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JHGS/AQWJ-03-01
第A版第1次修改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条及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董事长保证安全费用的投入。
2生产部协助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财务部监督安全费用的使用。
4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二、程序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1)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召开有财务部、生产负责人及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以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尤其是公司级重大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所采取的必要的措施项目。
(2)生产部根据会议精神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计划经各部门会审、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安全投入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1)生产部根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及时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范围包括: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
安全标志及标识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安全投入计划经生产部(车间)、技术部、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会审后,报送主管安全的生产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总经理给予保证。
3、提取标准
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各有关部门报批,总经理批准。
5、财务部按要求从安全经费中支出,生产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经费使用检查
(1)生产部对安措计划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2)主管领导、财务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在专题会议上由主管领导总结执行情况。
(3)已完成的计划项目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7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经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部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
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部门、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金禾硅砂字【2016】第13号
关于贯彻员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JHGS/AQWJ-03-02)。
希望各部门认真学习、落实。
附: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报送:
公司领导抄送:
公司各部门班组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JHGS/AQWJ-03-02
第A版第1次修改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1.3工伤的界定
1.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3.1.4患职业病的。
1.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3.3.1故意犯罪的。
1.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1.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1.4责任划分
1.4.1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1.4.2生产主管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4.3安全主管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4.4行政主管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1.5工伤管理程序
1.5.1办理投保
1.5.1.1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名单上交行政部门。
1.5.1.2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1.5.2事故处理
1.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1.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生产主管。
1.5.2.3生产主管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及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1.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1.5.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总经理签字后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1.5.3责任追究
参照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1.5.4报险程序
1.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行政主管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1)厂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告知安全主管及行政主管,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以确保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安全主管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
(2)厂外工伤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行政部门,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3)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4)门诊治疗的须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2)《门诊病历》。
3)《用药明细》及发票。
4)《检验报告单》。
5)住院治疗的提供
6)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7)《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
8)《检验报告单》。
(5)注意事项
1)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员工上下班出现的工伤事故,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2)严禁各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2.1总则
2.1.1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1.2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四不放过”原则,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2、机构与职责
2.2.1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有关部门的主管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负责处理。
2.2.2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2.2.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2.2.4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2.2.5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2.2.6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2.2.7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2.8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2.2.9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2.3、检查和整改
2.3.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委员会组织全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3.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2.3.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2.3.4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2.3.5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2.3.6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相关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2.3.7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委员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2.3.8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500-2000元。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工厂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00-1000元。
2.3.9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各主管部门处理。
2.3.10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3.11各级领导或有关人员、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附件1:
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划分表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
责任范围
安全责任人
备注
车间及其
直属班组
办公室、电脑房、生产车间
第一责任人:
生产主管
第二责任人:
班长或现场指挥者
第三责任人:
伤者本人
其它工种人员
仓管员和清洁工、搬运工等辅工
第一责任人:
主管
第二责任人:
班长或现场仓管员
第三责任人:
伤者本人
技术工种岗位
电工、电焊工等
第一责任人:
设备主管
第二责任人:
电工、生产主管
第三责任人:
伤者本人
附件2: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责任部门
办公室
编号
制作时间
2012年4月30日
环节
责任部门责任岗位
完成
时间
操作细则/控制点
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
立即
1.切断事故源,如电源、汽源等。
2.把伤者移到安全地方。
3.报告上级主管。
4.与人事办联系派车送伤员到医院。
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
半小时内
5.安排必要的护理人员。
6.按程序办理治疗借款。
7.向办公室报送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办公室/员工关系专员
规定时间内
8.24小时内向保险部门报送工伤资料,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9.对伤势严重的,要马上通知伤员家属。
10.90天内办理工伤认定和理赔。
办公室/员工关系专员
3天内
11.代表公司慰问住院伤员,并耐心解释公司的有关规定。
12.草拟工伤结案报告书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结算。
13.结案后的人员工作安排。
附件3:
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
姓名
班别
职务
籍贯
入职日期
项目
内容
事
故
经
过
人
事
行
政
办
伤者责任单位意见
公司领导审批: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金禾硅砂字【2016】第14号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报告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持续发展,保证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结合本公司实际,编制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报告(文件编号:
JHGS/AQWJ-03-03)。
附: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报告》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报送:
公司领导抄送:
公司各部门
安徽金禾硅砂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JHGS/AQWJ-03-03
第A版第1次修改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报告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报告
公司领导层:
安全生产关系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持续发展。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随着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发展,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不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公司的安全理念及达到预期的安全目标,特对“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向公司领导做如下报告: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中明确提出: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其中规定: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有关安全生产投入规定: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