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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法概述

  民事纠纷: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

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

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P13

  7、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性质:

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9、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⑴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⑵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3)教育公民自学地遵守法律。

  10、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包括:

⑴对事的效力:

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⑶空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⑷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P19

  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

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

  外在价值:

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

  2、民事诉讼目的:

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

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

P28

  5、诉的要素:

⑴诉讼当事人;⑵诉讼标的;⑶诉讼理由。

P29

  6、诉的种类:

⑴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⑵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⑶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

  7、诉讼标的:

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

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

  既判力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二编总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

  特征:

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意义:

⑴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⑵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

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

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4、当事人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5、辩论原则: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41

  6、处分原则:

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7、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P47

  8、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P50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包括:

⑴合议制度;

(2)陪审制度(3)回避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5)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

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P51

  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上,必须是单数。

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P52

  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P54

  2、陪审制度:

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内容P54

  3、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正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4、公开审判的含义和例外:

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不公开的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两审终审的含义和例外: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

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

第五章民事审判权与审判组织

  1、民事审判权:

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2、特征:

(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惟一性:

人民法院

(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对象的特定性: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的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和某些特殊类型案件(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

决定权在当事人(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P60

  3、内容:

(1)立案决定权

(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P63

  4、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5、形式:

独任制和合议制

  6、独任制:

指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7、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重点章)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

  1、主管:

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3、P67主管的范围: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6)法律规定由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其他有诉的利益的民事案件。

  第二节管辖概述

  4、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管辖的原则:

⑴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⑵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⑶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⑷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⑸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6、管辖恒定:

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

  7、P71种类:

⑴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⑵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以及是否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⑶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第三节 级别管辖

  8、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确定级别管理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

  1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安件:

P73

  ㈠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㈡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⑴海事海商案件⑵专利纠纷案件、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⑷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㈢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㈣最高人民法院:

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11、地域管辖:

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论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确定标准:

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13、一般地域管辖:

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P76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

6点 P76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补充:

5点 P77

  14、特殊地域管辖:

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P77几种类型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8点P78)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票据纠纷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给持票人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本票和支票三种。

  (4)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5)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

由船舶最先到达、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15、专属管辖:

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共同管辖:

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

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18、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9、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

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⑸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五节 裁定管辖

  20、裁定管辖:

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1、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P85

  22、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适用三种情况:

 P85

  23、管辖权转移:

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1)下级上移上级

(2)上级下移下级。

  2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不同点:

3点P87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25、管辖权异议:

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6、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7、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0日  P89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

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构成要件:

⑴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⑵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⑶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而不问其是否是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不同阶段称谓:

(1)一审或简易程序:

原告、被告

(2)二审: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

加“原”(4)特别程序:

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P91

  5、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

(1)合法成立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

类型:

9点 P93

  6、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7、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P95

(2)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P95

  8、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使诉讼正常进行;(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9、正当当事人:

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0、诉讼实施权:

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

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11、诉的利益:

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1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

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P97两种例外:

(1)P97

(2)P98

  13、诉讼实务中正当当事人的确定:

8点P98

  14、非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人。

  15、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对于诉讼中的非正当当事人愿意退出诉讼,而诉讼外的正当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时,法院应作如下处理:

如是原告,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如是被告,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更换后,诉讼重新开始,

  16、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情形:

4点。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担当:

都以独立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但二者发生的原因及后果不相同P100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都属于当事人变更的范畴,但变更的原因及后果不相同 P101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17、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产生原因:

(1)原始

(2)后发 3点 P102

  18、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9种情形P104

  类型:

⑴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⑵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种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

 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P104

  19、普通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构成要件:

4点P105 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P105

  20、必要共同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⑴诉讼标的数量不同。

必要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⑵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

⑶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必要必须合并审理;普通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裁判的作出不同。

必要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应当分别作出。

P106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

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区别:

(1)诉讼主体的内涵不同

(2)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3)裁判的效力不同。

P107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不同

(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P107

  2、代表人诉讼的种类和要件:

(1)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和诉讼标的非共同的代表人诉讼(一是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P109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四节 第三人

  1、第三人:

指对他人争议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第三人的特征:

(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相当中原告的地位。

分为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条件:

3点P113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包括:

(1)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

(2)权利义务的牵连(3)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

P114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

P115

  

(1)参诉方式:

一种是自愿申请参加,另一种是由本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通知;

(2)参诉时间:

一审中参加诉讼,如果一审中没有参中诉讼,二审不应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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