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守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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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守则doc

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制度()

合同全面履行

合同部分履行

合同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案例

合同履行地

迟延履行

继续履行

1、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对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假如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者过多,将十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因此笔者建议从合法、合理、体现人性、有利社会的角度出发将应当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

 

1、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对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假如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者过多,将十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因此笔者建议从合法、合理、体现人性、有利社会的角度出发将应当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限定为两种:

(1)孕期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仍须继续治疗的,

(2)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尚未有生效的裁判的(劳动者未被证明可以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将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限定为四种:

(1)劳动者失踪的,

(2)劳动者不带薪上学的,(3)劳动者确实有特殊情况须长期请事假的,(4)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须继续治疗的。

 

2、只能适用于劳动者出现特殊情况时,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出现特殊情况时。

用人单位出现濒临破产、严重亏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劳动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些现有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来说都是公平的。

如果规定用人单位在其发生特殊情况时可以与劳动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其可能利用强势地位任意行使中止权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正常生活。

 

3、适当照顾弱势劳动者。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者可能不享受任何待遇,但应适当照顾劳动者的个别情况,比如对卧床保胎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保障其下一步的生育医疗等费用。

 

4、对用人单位体现公平。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那么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可以不计算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并可以不计算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5、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制度科学衔接。

首先,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不是当然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其次,对于因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果最终劳动者符合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是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之日(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

 

6、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科学衔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此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是可行的;而且,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应当是对为社会提供有效劳动的劳动者给予保障,因此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应当是合理的,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制度建立后应当完善相关办事程序。

 

应当建立相关隐私及其民法保护制度-

一、相关隐私概念的提出及其含义

最近几年,我经常碰到一些涉及到几个人共同拥有一个隐私经历,其中一个人处分这个隐私,其他人主张侵权的案件。

最典型的,就是我曾经点评过的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的案情是:

2001年某日,某《文摘》报刊登了一篇题为《音乐家某某与李某38年婚外婚内情》的文章。

文章披露了在该音乐家及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该音乐家的婚外恋情,以及该音乐家与其前妻之间的部分婚姻生活内容。

同时也披露了该音乐家与其前妻离婚,与李某结婚的若干事实。

该音乐家的前妻认为,该文对她与该音乐家的婚姻与感情生活加以歪曲和捏造,文中有大量对原告及其家庭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文字,严重损害了自己及家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而将出版社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最突出的法律问题就是支配个人的隐私同时又涉及到他人隐私的保护,对此究竟应当怎样进行法律协调的问题,也就是相关隐私及其民法保护的问题。

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我认为这个判决是不适当的,理由也就是相关隐私的关系人之一擅自处分该隐私,侵害了相关隐私的其他关系人的隐私权,应当构成侵权。

相关隐私,是我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属于隐私这个种概念下属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隐私的隐私。

在很多场合和情况下,一个人的隐私是与他人的隐私相关联的,例如所谓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隐私,就一定会涉及到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一者”和“第二者”的隐私。

“第三者”讲述自己的故事,必然会涉及到相对应的另外两个关系人的隐私。

这样的隐私,就是相关隐私。

相关隐私不是“家庭隐私权”。

有人认为,“第三者”讲述涉及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隐私,是侵害家庭隐私权。

家庭隐私权的概念是不存在,因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一个家庭可能会有自己的“集体隐私”,但是,由于家庭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家庭不会享有隐私权。

就是一个集体,也不会存在“集体隐私权”,同样是因为集体不是一个权利主体,无法享有隐私权。

而相关隐私,是民事主体之间有着共同内容的隐私。

所谓的集体隐私或者家庭隐私,不过都是相关隐私。

对于这种隐私,不是由一个几个人享有的隐私权来保护的,而是由相关联的各个人自己所享有的隐私权来保护。

对于涉及到自己的那一部分隐私,自己都有权进行支配和保护。

因此,即使是相关隐私,也不产生相关隐私权这样的概念。

二、对相关隐私进行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隐私是民法所保护的极为重要的人格利益。

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对权利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害任何人的隐私权。

这是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忽视和违背的。

相关隐私,是自然人的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人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中,都要与人进行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就会发生在一起交往的人共同享有的相关隐私。

这种相关隐私,既包含着本人的隐私,也包含着其他相关人的隐私,这种相关隐私涉及到相关联的每一个人的隐私及其权利。

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及其权利,就要保护相关隐私。

如果对相关隐私不予重视或者保护,就可能损害范围极为广泛的人的隐私利益和隐私权。

按照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任何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隐私权就是自然人支配自己的隐私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愿意隐瞒就隐瞒,愿意公布就公布。

但是,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有一个界限:

隐瞒自己的隐私、保守自己的隐私,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当司法机关向你调查犯罪行为而你借口隐私而予以隐瞒的时候,这就不是行使隐私权的问题了,而是妨害司法;宣扬自己的隐私、诉说自己的隐私,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侵害他人的利益,也构成侵权行为。

既然隐私权人有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利益,那么,对于包含自己的隐私的相关隐私,也应当有权支配,也就是与相关隐私有关的其他关系人对于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隐私有权进行支配。

讲述自己的故事,支配自己的隐私,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会受到非法干涉和限制,如果这种支配自己的隐私的行使权利行为受到非法干涉和限制,也构成了侵害隐私权的责任。

但是问题在于,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牺牲或者侵害他人的隐私,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在相关隐私中,一个人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利益,必须很好地保护他人的隐私,使共同享有相关隐私的关系人的隐私权不因一方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受到侵害。

如果在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支配相关隐私时,没有尽到保护相关隐私的关系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那么他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宪法》第5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文的基本精神。

三、对相关隐私进行民法保护的主要规则

在对相关隐私进行民法保护的时候,应当确立民法保护的基本立场。

我认为,对于相关隐私的法律保护,应当纳入隐私权的统一保护制度当中。

其实,相关隐私本来就是隐私的一个具体内容,本来就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加强对相关隐私的保护,就是强调这种隐私在运用隐私权保护的时候,应当重点予以保护,以及在保护中的特殊规则。

在这个基本思想的指导下,对于相关隐私的民法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相关隐私的关系人共同享有、共同支配相关隐私利益

相关隐私事实上就是相关人对相关隐私的共同享有。

在确立相关隐私的民法保护规则的时候,应当参考物权法共同共有的规则,确立其立场。

这就是,对于相关隐私应当共同享有,相关隐私的关系人在支配相关隐私利益的时候,应当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原则上,相关隐私的关系人对相关隐私的支配应当一致同意,方能行使对相关隐私的支配权。

当然,相关隐私不是共同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隐私权,而是各个隐私权人对自己的那一份隐私利益享有的支配权利。

对于相关隐私的支配,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支配,保障任何与相关隐私有关联的关系人的隐私不受支配相关隐私行为的侵害。

2.相关隐私的关系人负有对其他关系人的保护注意义务

法律应当确立相关隐私当事人对其他关系人的保护注意义务,以保护相关关系人的隐私权。

这种对相关隐私的保护义务,就是对相关隐私关系人的保护注意义务,应当以高度的注意程度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谨慎行事。

其判断标准应当是客观标准,即相关隐私的关系人之一,在支配相关隐私时,只要对于其他关系人的隐私有所泄漏或者宣扬,即为违反该义务。

3.支配相关隐私应当征得相关隐私关系人的同意

凡是支配自己的隐私涉及到相关隐私的时候,行为人必须征求相关隐私关系人的同意,以取得对相关隐私的关系人的支配权。

否则,即为违反该保护注意义务。

例如,以别人写给自己的书信为依据写的回忆录,双方对此都愿意公开,那么一方写作回忆录,说到这些信中涉及的隐私问题,不会造成侵权的结果。

如果对方不同意公开,却硬要写出来,那就是对相关隐私关系人隐私权的侵害,也构成侵权。

如果这封信或者这些信还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那就不仅仅要征求对方的意见,还要征求涉及到的第三人对于相关隐私的意见。

如果不征求对方和第三人的意见也行,那就要处理好,凡是涉及到对方和第三人的隐私问题都要妥善处理,不能泄露他人的隐私。

违反相关隐私的保护注意义务,造成对方或者第三人的隐私权损害的,都构成侵权。

4.相关隐私关系人拒绝同意对相关隐私进行支配的,其他关系人不得支配

处理相关隐私的案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

没有征得相关隐私其他关系人即隐私权人的同意,就不能就这样的隐私进行描写。

相关隐私关系人明确反对对相关隐私进行支配的,其他人不得强制支配。

如果对涉及到自己的隐私部分进行描写,也必须隐去他人的隐私,只能暴露或者公布自己的隐私部分,否则构成侵权。

5.支配涉及死者相关隐私应当征得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同意

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涉及到已经去世的死者相关隐私时,其他关系人进行支配,也应当注意保护死者的隐私利益,不得非法侵害。

死者的相关隐私被非法支配,未经死者的保护人即近亲属的同意,造成死者的隐私利益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作为保护人,有权进行保护,提出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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