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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和机制doc

五、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和机制创新

以产教融合为主线,建立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制度创新平台,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

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

依法确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架构,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规范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成果法制化。

完善促进校企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的法律法规。

在修订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时,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条款。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要求的各类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完善各项标准的实施和检验制度。

各地要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到2020年,使各类职业院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二)推进职业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

转变政府管理方式。

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

各级政府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统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落实职业教育投入责任,创设有利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良好制度环境.赋予省级政府更大权限,扩大省级政府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统筹权。

加强行业指导、企业参与。

构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体系,发挥行业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将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

通过法制建设、政策引导、考核评价等多种途径进一步落实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支持学生实习实训、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责任.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的职业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条件。

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校分开,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完善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内外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职业院校用好办学自主权。

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制定高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

完善督导报告制度、公报制度、约谈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度,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业院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深化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招生考试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考,建立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选拔机制.重点探索“知识+技能”、单独招生、自主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

加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扩大招收有一定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的一线劳动者的比例.完善职业院校教学比赛制度,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提升国际影响力,将学生比赛成绩作为升入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

扩大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机会。

扩大学校招生自主权,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学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

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实行不同的选拔方式,为不同来源学生、不同学习方式制定不同培养方案。

积极探索非户籍生源在流入地参加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办法。

鼓励农民工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

(四)完善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

完善校企合作各项制度。

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

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机制,使人才培养融入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

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要不断完善知识共享、课程更新、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生产实训、交流任职、员工培训、协同创新等制度。

推动学校把实训实习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

探索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的合作形式。

推动行业、企业和社区参与职业院校治理。

职业院校设立理(董)事会,50%以上的成员要来自企业、行业和社区。

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50%以上的成员要来自用人单位.完善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职业院校章程和制度,明确理(董)事会、校(院)长、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提高职业院校治理能力。

制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校长(院长)任职资格标准,积极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鼓励企业家、创业家担任校长(院长),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教育家。

(五)创新校企协同的技术技能积累机制。

建立重点产业技术积累创新联合体.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的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和创新.在关系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产业部门,规划建立一批企业和职业院校紧密合作的技术技能积累创新平台,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加快先进技术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推动企业将职业院校纳入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促进劳动者素质与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同步提高,实现新技术产业化与新技术应用人才储备同步。

推动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集团通过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主动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推动技术成果扩散,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人才、科技服务。

支持职业教育传承民族工艺和文化。

将民族特色产品、工艺、文化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将民族文化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着力推动民间传统手工艺传承模式改革,逐步形成民族工艺职业院校传承创新的现代机制。

积极发展集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高技能人才培养、产业孵化于一体的职业教育。

鼓励民间艺人、技艺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六)构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投入机制。

落实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规划、制定标准等措施,加大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地方政府加强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基本建设、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对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

2015年底前,各地依法出台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加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质量、培训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

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完善民办职业教育收费制度,在完善民办职业教育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收费价格形成机制。

加强企业落实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政策的监督检查.加大职业教育捐赠的优惠政策、典型案例、社会效益的舆论宣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金、土地、装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要素投资职业教育。

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

鼓励发展实习实训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支持营利性职业教育机构通过金融手段和资本市场融资。

支持境内外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建立政府、行业、企业、个人、社会共同参与的基础能力建设多元投资机制。

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加大“十二五”期间规划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力度,启动编制“十三五”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加大对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工艺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急需专业(集群)的支持力度。

积极推进以部分地方本科高等学校为重点的转型发展试点,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形成一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对区域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高水平应用技术人才培养专业集群。

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七)健全促进职业教育公平的体制机制。

推动职业教育面向全社会、面向人人。

广泛开展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新生代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群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充分考虑各类残疾人员的特点和社会需求,注重拓展专业教育范围,为学习者提高生活质量和就业质量服务。

加快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围绕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高职业教育扶贫的精准度。

中央和省级政府、发达地区加大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职业教育的扶持、支援力度。

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

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

完善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资助经费支付办法,完善直补个人的政策设计、台帐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助资金让真正需要资助的受教育者受益。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改革要求,适时调整职业院校收费标准。

(八)创新职业教育区域合作机制。

完善东中西部对口支援机制。

将职业教育作为东部地区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的优先领域。

鼓励东部地区职业教育集团吸纳中西部地区职业院校成员,东部地区职业院校(集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职业院校。

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

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特别是示范性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完善东中西部对口支援机制,扩大合作办学招生规模,组建跨区域职业教育集团,总结推广“9+3"免费职业教育模式。

改进内地西藏班、新疆中职班的招生计划安排、教学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毕业生就业,加强民族团结教育.

深化区域内职业教育合作。

鼓励各地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平台,协调职业教育发展政策。

率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推动职业院校跨省域合作培养人才、合作培训教师、合作开发课程、共享数字化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科研成果。

(九)建立职业教育服务社区机制。

推动职业院校社区化办学。

各类职业院校要发挥社区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的作用,举办各种形式短期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文化生活类课程,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设施和数字化教育资源。

到2015年,所有职业院校都要开设10门以上社区课程.

建立社区与职业院校联动机制。

建立社区和职业院校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社区参与制订职业院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计划,协调社区企事业单位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践场所,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六、保障实施

以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配套为重点,建立保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政府责任。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

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加强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赋予省级政府在学校布局规划、招生考试等方面更多的权限。

加强地市级政府对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与管理。

县级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县域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网络。

明确部门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行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工作,共同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行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支持政策.

将职业教育纳入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科学预测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推动职业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调整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职业教育课程和实训基地建设与产业技术进步相适应,适度超前储备新兴产业急需人才。

完善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发布年度分行业、分岗位的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制度。

建立紧缺人才培养能力调查制度。

新建城市、城市新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建设要科学规划职业教育布局,统筹教育和产业资源,推动产教融合发展。

提高一线劳动者地位待遇。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国有企业、科研院校和高等学校分配激励机制。

各地要创造各类人才平等就业环境,改革用人制度,取消用人和人才流动中的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限制。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

落实一线劳动者医疗、养老、就业等政策。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股份和期权等激励措施.提高相关表彰奖励中一线劳动者的比例.鼓励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线劳动者表彰奖励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标准和办法,选拔出各级各类一线能工巧匠和技术能手,鼓励其在一线岗位建功立业和带徒传承技艺。

完善税收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其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

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完善职业院校实习学生的实习、见习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

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严格落实就业准入法规和政策。

规范清理影响职业院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加大对技术技能人才的宣传和推荐。

加强职业院校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服务。

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允许学生休学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要改善创业环境,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创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营造良好氛围。

在全社会树立重视职业教育的理念。

加大现代职业教育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树立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开创美好未来的观念,促进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激发年轻人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

大力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涌现的优秀工人群体和“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薄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每年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规划宣传。

组织动员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本规划的主要政策,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推进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落实本规划,制定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方案,明确实施单位和实施部门,落实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企业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要围绕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制度安排,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和行动计划,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督导评估。

各地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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