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195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全新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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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195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全新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odeforinspectionandevaluationof

StructuralSteelengineeringquality

GB50221—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5]9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目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2.1钢结构工程项目的划分

2.2质量检验评定等级

2.3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3钢结构焊接工程

3.1一般规定

3.2钢构件焊接工程

3.3焊钉焊接工程

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工程

4.1一般规定

4.2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工程

4.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工程

5钢结构制作工程

5.1一般规定

5.2钢构件制作工程

5.3钢构件工厂预拼装工程

6钢结构安装工程

6.1一般规定

6.2单层、多层和轻型钢结构安装工程

6.3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7压型金属板工程

7.1一般规定

7.2压型金属板制作工程

7.3压型金属板安装工程

8钢网架结构工程

8.1一般规定

8.2钢网架结构拼装工程

8.3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9钢结构涂装工程

9.1一般规定

9.2钢结构涂装工程

9.3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

附录A钢结构安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B钢结构制作项目观感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C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附录D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附录E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附录F单位工程(制作项目)质量综合评定表

附录G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预拉力或扭矩系数的复验方法

G.1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预拉力的复验方法

G.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的复验方法

附录H高强度螺栓连接抗滑移系数试验方法

H.1基本要求

H.2试验方法

附录J焊接H型钢及各类钢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项目

和检验方法

附录K单层、多层和轻型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允许偏差

和检验方法

附录L本标准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统一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与一般构筑物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轻型和网架等钢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1.0.3本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配套执行。

1.0.4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工程在采用本标准时,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钢结构工程项目的划分

2.1.1钢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应划分为钢结构安装工程和钢结构制作工程。

钢结构安装工程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钢结构制作工程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制作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2.1.2钢结构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钢结构安装工程。

(1)分项工程。

应按钢结构焊接、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钢结构主体结构安装、钢结构围护结构安装、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压型金属板的安装和钢结构涂装等主要工种和工序工程进行划分。

(2)分部工程应按空间刚度单元进行划分。

(3)单位工程应按钢结构重量大于或等于2000t,并由种类齐全的钢结构构件构成的独立建(构)筑物或大型工业钢结构工程中结构独立的工艺区段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进行划分。

2.1.2.2钢结构制作工程。

(1)分项工程。

应按钢柱焊接、钢柱制作、钢柱涂装、钢桁架焊接、钢桁架制作、钢桁架涂装、钢桁架组装高强度螺栓连接、钢吊车梁焊接、钢吊车梁制作、钢吊车梁涂装和压型金属板制作等构件种类的主要工种工程进行划分。

(2)分部工程。

应按钢柱制作、吊车梁制作、桁架制作、墙架连接系统构件制作、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制作、压型屋面板制作、压型墙面板制作和压型楼板制作等构件种类进行划分。

(3)制作项目应按钢结构安装单位工程或钢结构制作合同规定的全部构件制作进行划分。

2.2质量检验评定等级

2.2.1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或制作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应划分为“优良”与“合格”两个等级。

2.2.2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合格:

(1)保证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应符合本标准合格的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在抽检的点数中,应有80%及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也应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2.2.2优良:

(1)保证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中,应有60%及以上的项目为优良项,其余项目均达到合格的规定。

一个基本项目所抽检的处(件)中有60%及以上达到本标准优良的规定,其余处(件)达到合格的规定,该项目应为优良项。

(3)允许偏差项目在抽检的点数中,应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其余实测值也应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2.3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3.1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2.3.2优良:

包括主体结构分项工程在内,应有60%及以上的分项工程为优良,其余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2.2.4单位工程或制作项目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2.2.4.1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2.2.4.2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有60%及以上为优良,其余分部工程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及以上。

2.2.5钢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2.2.5.1钢结构安装单位工程:

(1)构件出厂合格证;

(2)多节柱、主梁、吊车梁和吊车桁架、网架和大跨度桁架钢材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3)多节柱、主梁、吊车梁和吊车桁架、网架球节点和大跨度桁架出厂前的一级、二级焊缝探伤报告;

(4)首次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出厂前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出厂前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6)设计要求做强度试验的构件的试验报告;

(7)安装所采用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8)一级、二级安装焊缝探伤报告;

(9)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质量证明书、安装前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预拉力或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10)安装前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

(11)高强度螺栓安装连接检查记录;

(12)安装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13)安装采用的涂料质量证明书或复验报告;

(14)防火涂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2.2.5.2钢结构制作项目:

(1)柱、主梁、吊车梁、网架或桁架主要构件的钢材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2)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

(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质量证明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预拉力或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4)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5)首次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6)一级、二级焊缝探伤报告;

(7)高强度螺栓连接检查记录;

(8)隐蔽部位焊缝检验记录;

(9)涂料质量证明书或复验报告;

(10)多节柱制作检查记录;

(11)设计要求作强度试验的构件试验报告。

(12)构件预拼装检查记录。

2.2.6钢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2.6.1钢结构安装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检验评定应按高强度螺栓连接、焊接接头安装螺栓连接、焊缝缺陷、焊渣飞溅、结构外观、涂装缺陷、涂装外观、标记基准点、金属压型板、梯子栏杆平台等10个项目进行。

其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强度螺栓连接:

螺栓、螺母、垫圈安装正确,方向一致,已作终拧标记;

(2)焊接接头安装螺栓连接:

安装螺栓齐全或基本齐全,未装安装螺栓的孔已按规定处理;

(3)焊缝缺陷:

焊缝无致命缺陷和严重缺陷;

(4)焊渣飞溅:

焊渣飞溅清除干净,表面缺陷已按规定处理;

(5)结构外观:

构件无变形,现场切割割口平整;构件表面无焊疤、油污和粘结泥沙,连接在结构上的临时设施已拆除或已处理;

(6)涂装缺陷:

涂层无脱落和返锈,无误涂、漏涂;

(7)涂装外观:

涂刷均匀,色泽无明显差异,无流挂起皱,构件因切割、焊接而烘烤变质的漆膜已处理;

(8)标记基准点:

大型重要钢结构应设置沉降观测基准点;厂房钢柱和钢构筑物有中心标志;

(9)金属压型板:

表面平整清洁、无明显凸凹,檐口、屋脊平行,固定螺栓牢固、布置整齐,密封材料敷设良好;

(10)梯子、栏杆、平台:

连接牢固、平直、光滑。

2.2.6.2钢结构制作项目的观感质量检验评定,应按切割缺陷、切割精度、钻孔、焊缝缺陷、焊渣飞溅、结构外观、涂装缺陷、涂装外观、高强度螺栓连接面、标记等10个项目进行。

其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缺陷:

断面无裂纹、夹层和超过规定的缺口;

(2)切割精度:

粗糙度、不平度、上边缘熔化符合规定;

(3)钻孔:

成型良好,孔边无毛刺;

(4)焊缝缺陷:

焊缝无致命缺陷和严重缺陷;

(5)焊渣飞溅:

焊渣飞溅清除干净,表面缺陷已按规定处理;

(6)结构外观:

构件无变形,构件表面无焊疤、油污粘结泥沙;

(7)涂装缺陷:

涂层无脱落和返锈,无误涂、漏涂;

(8)涂装外观:

涂刷均匀,色泽无明显差异,无流挂起皱,构件因切割、焊接而烘烤变质的漆膜已处理;

(9)高强度螺栓连接面:

无氧化铁皮、毛刺、焊疤、不应有的涂料和油污;

(10)标记:

中心、标高、吊装标志齐全,位置准确,色泽鲜明。

2.2.6.3观感质量应由3人及以上共同检验评定。

检验人员应对每个项目随机确定10处(件)进行检验,并应按本标准规定对每处(件)分别进行评定。

2.2.6.4观感质量的等级应依据检验人员检验评定汇总结果按下列五级进行评定:

(1)当汇总结果中有不符合本标准合格规定的处(件)时,应评为五级。

(2)当汇总结果中全部处(件)均符合本标准合格规定时,应评为四级。

(3)达到四级且当汇总结果中有20%~49%的处(件)符合本标准优良规定时,应评为三级。

(4)达到四级且当汇总结果中有50%~79%的处(件)符合本标准优良规定时,应评为二级。

(5)达到四级且当汇总结果中有8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标准优良规定时,应评为一级。

2.2.7当工程质量经检验不符合本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应进行处理,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2.2.7.1返工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2.7.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可评为合格;

2.2.7.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和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制作项目)不应评为优良。

2.3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2.3.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在施工小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职质量检查员检验核定。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格式。

2.3.2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由工程负责人进行,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D的格式。

2.3.3单位工程或制作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并经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E的格式。

钢结构安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

钢结构制作项目观感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

单位工程(制作项目)质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F的格式。

2.3.4当单位工程或制作项目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部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并将评定资料交总承包单位。

3钢结构焊接工程

3.1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以及焊钉焊接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3.2钢构件焊接工程

3.2.1保证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焊条、焊丝、电渣焊熔嘴、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3.2.1.2焊工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施焊条件的合格证。

检验方法:

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有效期。

3.2.1.3对制作、安装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材料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2.1.4对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探伤,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焊缝探伤报告。

3.2.1.5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烧穿、弧坑等缺陷。

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等缺陷。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3.2.2基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焊缝外观质量:

合格:

焊缝外形较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之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优良:

焊缝外形均匀,成型良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之间过渡平滑,焊渣和飞溅物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数量各抽查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3.2.2.2三级焊缝表面气孔:

合格:

直径小于或等于0.4t(板厚)且不大于3mm的气孔,在50mm长度范围内不超过2个,气孔间距应大于6倍孔径。

优良:

直径小于或等于0.3t(板厚)且不大于2mm的气孔,在100mm长度范围内不超过2个,气孔间距应大于6倍孔径。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用钢尺检查。

3.2.2.3二级焊缝咬边:

合格:

焊缝咬边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05t(板厚)且不应大于0.5mm,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两侧咬边总长度应小于总抽查长度的10%。

优良:

焊缝咬边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05t(板厚)且不应大于0.5mm,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两侧咬边总长度应小于总抽查长度的6%。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总抽查数不少于10条。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焊缝量规检查。

3.2.2.4三级焊缝咬边:

合格:

焊缝咬边深度不应大于1.0mm。

优良:

焊缝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两侧咬边总长度应小于总抽查长度的20%。

检查数量:

每种同类构件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条。

检验方法:

用钢尺和焊缝量规检查。

3.2.3焊缝尺寸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但不应少于3件。

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每件不应少于1条。

长度小于500mm的焊缝,每条抽查1处;长度在500~2000mm的焊缝,每条抽查2处;大于2000mm的焊缝,每条抽查3处。

3.3焊钉焊接工程

3.3.1保证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焊钉和瓷环的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书。

3.3.1.2所用钢材与焊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3.2基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2.1焊钉焊接的外观质量:

合格:

焊钉根部焊脚较均匀,焊脚立面有局部未熔合或少量不足360°的焊脚进行了修补。

优良:

焊钉根部焊脚均匀,个别不足360°的焊脚修补平整。

检查数量:

按总焊钉数量抽查1%,但不应少于10个。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3.3.2.2焊钉焊接后的弯曲检验:

合格:

焊钉经过扩大检查,返修处理后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优良:

焊钉经一次检查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查焊钉数量的1%,但不应少于1个。

当发现有不合格的焊钉时,被抽查构件上应加倍抽检焊钉;当仍有不合格时,对构件上的所有焊钉全数检验;当仍有不合格时,构件应加倍检查;当仍有不合格时,应对全数构件检查。

检验方法:

焊钉弯曲30°后用角尺和观察检查。

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工程

4.1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和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4.2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工程

4.2.1保证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规格和技术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规定。

检验方法:

逐批检查质量证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

4.2.1.2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进行预拉力复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预拉力复验报告。

复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4.2.1.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构件制作单位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现场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

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4.2.1.4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并不得有不需要的涂料等。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2.1.5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初拧用扭矩扳手应定期标定。

螺栓经初拧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后,方可进行终拧。

检验方法:

检查扭矩扳手标定记录和螺栓施工记录,当有疑义时检查螺栓初拧扭矩。

4.2.1.6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不得强行敲打。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2.2基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接头外观质量:

合格:

螺栓穿入方向基本一致,外露长度不应少于2扣。

优良:

螺栓穿入方向一致,外露长度不应少于2扣,露长均匀。

检查数量:

按节点数抽查5%,但不应少于10个节点。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2.2.2扭剪型高强度螺栓终拧质量:

合格:

除构造原因外,梅花头未在终拧中拧掉的螺栓数应少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

优良:

除构造原因外,梅花头均在终拧中拧掉。

检查数量:

按节点数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个节点。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注:

①构造原因系指因结构构造而无法使用专用扳手进行终拧,造成梅花头未拧掉。

②不能使用专用扳手进行终拧和使用专用扳手终拧中未拧掉梅花头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应采用扭矩法终拧后,作出标记并按本标准4.3.2条的规定检验评定。

4.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工程

4.3.1保证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规格和技术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蝶母、垫圈与技术条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

逐批检查质量证明书和出厂检验报告。

4.3.1.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进行扭矩系数复验,具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蝶母、垫圈技术条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扭矩系数复验报告。

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4.3.1.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检查构件制作单位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现场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

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4.3.1.4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摩擦面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和不得有不需要有的涂料等。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3.1.5紧固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所采用的扭矩扳手应定期标定,螺栓经初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后,方可进行终拧。

检验方法:

检查扭矩扳手标定记录和螺栓施工记录,有疑义时检查螺栓初拧扭矩。

4.3.1.6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应自由夺入螺栓孔,不得强行敲打。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3.2基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接头的外观质量:

合格:

螺栓穿入方向基本一致,外露长度不应少于2扣。

优良:

螺栓穿入方向一致,外露长度不应少于2扣,露长均匀。

检查数量:

按节点数抽查5%,但不应少于10个节点。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3.2.2扭矩法施工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终拧质量:

合格:

螺栓的终拧扭矩经检查补柠或更换螺栓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优良:

螺栓的终拧扭矩经检查一次即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节点数抽查10%,但不应少于10个节点;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但不应少于2个。

当发现螺栓终拧扭矩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时,应扩大抽查该节点螺栓数的20%;当仍有不合格时,应将该节点内螺栓全数检查;当仍有不合格时,应扩大抽查节点数的20%;当仍有不合格时,应对全部节点进行检查。

5钢结构制作工程

5.1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钢构件制作和钢构件工厂预拼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5.2钢构件制作工程

5.2.1钢构件制作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应在钢构件焊接工程和螺栓连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符合本标准规定后进行。

5.2.2保证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钢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钢材质量证明书或复验报告。

钢材规格用钢尺或卡尺检查。

5.2.2.2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或用放大镜检查和用钢尺、焊缝量规检查,有疑义时作渗透,磁粉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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