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讲义.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7785382 上传时间:2023-07-0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52.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临时用电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临时用电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临时用电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临时用电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临时用电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临时用电讲义.docx

《临时用电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临时用电讲义.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临时用电讲义.docx

临时用电讲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讲义

 

 

编制:

李树伟

授课人:

李树伟

 

第一章用电原则

1.1配电原则

1.施工配电按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

总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两级漏电开关保护设置。

2.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应设在负荷相对集中的地方。

3.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设置在同一箱内,动力和照明应分路设置。

4.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5.开关箱和配电箱均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蒸气、液体等有害介质中,且不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震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应做特殊防护处理。

1.2配电箱设置原则

根据用电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工期、机械设备多等实际情况,做以下布置:

1.分配电箱设置在施工现场用电负荷较为集中的地段,在主体施工阶段为钢筋加工、模板加工、塔吊、电梯等处安装分配电箱,主体完毕后转为安装、精装修临时供配电。

2.开关箱的设置:

各开关箱均设在用电设备附近(3M以内),以便于控制、操作各用电设备。

3.总配电箱、分箱、开关箱统一购买合格品或安检站推荐产品。

其进出线孔均设在箱底,并加护套,箱体方正、牢固、防尘、防晒、严密,并上锁,由专职电工负责保管,做好可靠的重复接地和保护接零。

第二章配电箱内电气装置的设置及安装

2.1电气装置的设置

1.总配电箱需装设总电源隔离开关,总漏电空气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分漏电空气开关。

其漏电动作电流、动作时间与分配电箱、开关箱中漏电开关相适应。

且符合规范要求。

2二级分配电箱内装设总隔离开关、总断路器和分路隔离开关、分路断路器。

3.开关箱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制。

严禁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严禁线路两端用插头连接电源与用电设备或电源与下一级供电线路;

4.开关箱内的开关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对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必须在设备负荷侧,其型号、额定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应与总配电箱处漏电开关的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做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且不大于30mA/0.1S。

在潮湿场所漏电空气开关为防溅型15mA/0.1S

5.电焊机漏电保护器采用国家认证专用电焊机漏电保护开关。

6.照明配电箱内漏电空气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动作时间与开关箱相同,为30mA/0.1S。

2.2电气装置的安装及操作程序

1.配电箱与开关箱的安装无论是选用新电气产品还是旧电气产品,本工程都保证这些产品全部完整无损、动作可靠、绝缘良好,绝对不使用破损电气产品。

2.所有配电箱与开关箱均将在其箱门处标注其编号、名称、用途和分路情况。

3.为防止停、送电时,电源手动开关带负荷操作,以及便于对用电设备在停、送电时进行监护,配电箱、开关箱之间应当遵循一个合理的操作程序,即停电时其操作程序应当是: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送电时其操作程序应当是: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3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1.线路走向按以下原则: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

2.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

总配电箱至分配电箱间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架空敷设和电缆埋地敷设两种方式,分配电箱至开关箱,开关箱至用电设备间线路均采用绝缘导线穿管或电力电缆埋地敷设方式,确保用电安全。

第三章接地保护

本供电系统设重复接地、专用保护接地;

1.漏电保护器装于总隔离开关负荷侧。

N线在进线端做重复接地,并另引保护零线PE。

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时,总隔离开关可以不设熔断器。

2.配电金属箱体作保护接零。

3.重复接地不少于三处(变压器配电范围内),重复接地点选在总配电箱处、电路中段、电路末端(可选在塔吊、施工电梯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采用具有专用保护零线的TN-S系统.即在TN-S系统中,保护零线应专用,不得作工作零线使用,所有的电器设备的外壳和保护零线均应与专用保护零线相连接,专用保护零线颜色为黄绿相间双色线。

5.如做人工接地体,应垂直设置,接地体采用φ50钢管,单根长度2.5M,间距5M。

接地体连线采用40×4扁钢。

扁钢搭接焊时,搭接长度≥80MM。

接地连接线埋深距地面0.8M。

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8.保护零线与保护接地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它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

绕或钩挂。

第四章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4.1用电设施技术规定

1.本工程施工现场主供电回路采用BV型铜芯塑料线架空、穿管和电缆埋地敷设,线路采用三相五线制,【即;(A)(B)(C)(N)(PE)】供电。

埋地敷设时管内不得有接头、破损。

其管口应密封。

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应大于导线允许载流量。

2.专用保护零线由配电室的零线引出。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

(塔吊处必须做防雷接地)。

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

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现场严禁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3.架空线的档距不得大于30m,线间距不得小于30mm,一般场所架空高度距地平面为6m。

4.各级熔断器、漏电空气断路器剩余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的配置;

保护总干线的漏电开关,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250mΑ,动作时间为0.2S。

保扩分干线的漏电开关其额定动作电流可选择100-150mA、额定动作时间为0.1s。

第三级漏电保护开关(即单台设备保护),其额定动作电流按下述原则选择:

设备额定电流Iс≤30A、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30mA;设备的额定电流Iс≥30A、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IС/1000mA,额定动作时间为0.1S。

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线路或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的导体允许载流量的2.5倍(即I熔解≤2.5I线),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交流电焊机按规范要求采用专用漏电保护器进行安全保护。

5.为保证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和保证专用保护零线不断线,PE线必须在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处引出。

分配电箱引出PE线的连接点前侧的零线严禁通过任何开关电器。

PE线的具体连接方法见附图。

6.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高度为箱底距地面1.4~1.6m,移动式开关箱的高度不小于0.8~1.6米。

箱体材料一般应选用铁板,亦可选用绝缘板,而不宜选用木质材料。

配电箱所有开关电器必须是合格产品。

不论是选用新电器还是延用旧电器,必须完整无损、动作可靠、绝缘良好,严禁使用破损电器。

7.控制两个供电回路或两台设备及以上的配电箱,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在其外壳注明开关所控制的线路或设备名称。

进出线必须从箱底进出。

4.2用电操作技术规定

1.为防止停、送电时电源手动开关带负荷操作,以及便于对用电设备在停、送电时进行监护,配电箱、开关箱之间应当遵循一个合理的操作顺序。

即停电时其操作顺序应当是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4.维修电工应严格按照电器操作规程进行维修、检验,并做好维修记录,按时检测接地电阻及机械设备、线路的绝缘电阻。

配电箱、开关箱应上锁,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现场电工必须熟悉现场的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正确安装、维护现场的电气设备。

5.现场电工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装规程、安全规程,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尽量断开电源,验明单相无电,并在开关的手柄上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方能进行工作,未经验电,则应按带电作业的规定进行工作。

6.现场电工不得随意调整自动开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或开关、熔断器内的熔体规格,对总配电柜、干线、重要分干线及大型施工机械的配电装置作上述调整时,必须得到电气工程师同意方能进行。

6.现场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安装、维护,非电工不得私自安装、维修、移动一切电气设备。

7.运行中的漏电开关发生跳闸必须查明原因才能重新合闸送电,发现漏电开关损坏或失灵必须立即更换。

严禁现场电工自行维修漏电开关,严禁漏电开关撤出或在失灵状态下运行。

8.现场电工除做好规定的定期检查外,平时必须对电气设备勤巡、勤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消除。

对上级发出的安全用电整改通知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彻底整改,严禁电气设备带病运行。

9.施工现场必须有一个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劳保用品应配备齐全。

作业时,严格按照电气操作规程进行维修、检验,并做好维修、检验记录。

10.配电箱、开关箱应上锁,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11.定期组织电工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组织认真学习《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用电意识。

第五章用电安全监控和消防制度

1、本工程的危险源及安全监控点:

在主体施工期间的危险源、安全监控点为木工车

间和钢筋机械加工场地;值班电工每天/班,上班时间应对上述部位的施工机械、漏电保护器进行安全检查、巡视。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

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

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非本专业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

清洗机电设备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2、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对触电者进行紧急抢救,严禁在未切

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

也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机进行灭火。

3、配电房、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四氯化碳)绝缘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放在

方便易取地方,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发现失效应立即更换。

4、工现场、办公室、临时宿舍、临时维修间及工作间不得使用明火电炉或其它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设备;

5、施工现场、办公室、临时宿舍、临时维修间及工作间不得使用超过100W的白炽灯;

大功率(1000KW及以上)的室外施工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M;

6、施工现场潮湿和易于触及带电体的触电危险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不得在电线上挂杂物及衣服等物品。

第六章触电事故的预防与急救方法

一、触电事故的预防

1、对所有涉及到危险电源的员工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并学习触电后的急救知识。

2、所有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3、保证用电设备采购质量,严防不合格的电器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的所有线路、开关的安装,均应符合用电规范的要求;

对所有的危险电源处,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触电事故的急救常识

电击伤俗称触电,是由于电流通过人体所致的损伤。

大多数是因人体直接接触电源所致,也有被数千伏以上的高压电或雷电击伤。

  接触1000伏以上的高压电多出现呼吸停止,200伏以下的低压电易引起心肌纤颤及心搏停止,220~1000伏的电压可致心脏和呼吸中枢同时麻痹。

触电局部可有深度灼伤,而呈焦黄色,与周围正常组织分界清楚,有2处以上的创口,1个入口、1个或几个出口,重者创面深及皮下组织、肌腱、肌肉、神经,甚至深达骨骼,呈炭化状态。

急救措施:

1、立即切断电源或用不导电物体如干燥的木棍、竹棒或干布等物使伤员尽快脱离电源。

急救者切勿直接接触触电伤员,防止自身触电而影响抢救工作的进行。

2、当伤员脱离电源后,应立即检查伤员全身情况,特别是呼吸和心跳,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就地抢救。

(1)轻症:

即神志清醒,呼吸心跳均自主者,伤员就地平卧,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休克或心衰。

(2)呼吸停止,心搏存在者,就地平卧,解松衣扣,通畅气道,立即口对口人工呼吸,有条件的可气管插管,加压氧气人工呼吸。

亦可针刺人中、十宣、涌泉等穴,或给予呼吸兴奋剂(如山梗菜碱、咖啡因、可拉明)。

(3)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作胸外心脏按压。

(4)呼吸心跳均停止者,则应在人工呼吸的同时施行胸外心脏按压,以建立呼吸和循环,恢复全身器官的氧供应。

现场抢救最好能两人分别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以1:

5的比例进行,即人工呼吸1次,心脏按压5次。

如现场抢救仅有1人,用15:

2的比例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即先作胸外心脏按压15次,再口对口人工呼吸2次,如此交替进行,抢救一定要坚持到底。

(5)处理电击伤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

如触电后弹离电源或自高空跌下,常并发颅脑外伤、血气胸、内脏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

如有外伤、灼伤均需同时处理。

(6)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若确需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

移动伤员或将其送医院,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外,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在医院医务人员未接替前救治不能中止。

第七章备注

规范用词说明:

表示很严格,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本设计采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互联网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