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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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一:

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银行、人保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人保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用基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养老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合理、准确地编制、执行统筹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与统筹机构管理费的核算工作。

及时记帐,按时结帐。

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机构管理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如实反映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各级统筹机构根据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

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会计核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养老保险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人民币核算。

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养老保险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九条 养老保险会计的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借贷记帐法以科目为主体,“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

  资金运用类科目、资金结存类科目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资金来源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记帐时先记“借方”,后记“贷方”。

  借贷记帐法的平衡原理:

资金来源=资金运用

  借贷记帐法的平衡公式:

  各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

  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各科目贷方余额合计

  第十条 各项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机构管理费等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科目。

为保证核算口径一致,各级统筹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处理帐务。

一级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变动,二、三级科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省分行、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总行直属院校、印钞造币总公司,下同)统筹机构可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予以补充。

  第十二条 运用一级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会计名称,不用会计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会计科目编号及名称:

  一、养老保险基金部分

  

(一)资金来源类:

  编 号 科 目 名 称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0113 调动转移收入

  0119 积累金收入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0130 基金结存

  0141 基金暂存款

  

(二)资金运用类:

  编 号 科 目 名 称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210 提取管理费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0213 调动转移支出

  0219 划转积累金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0241 基金暂付款

  (三)资金结存类:

  编 号 科 目 名 称

  0301 库存现金

  0302 银行存款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二、统筹机构管理费部分

  

(一)资金来源类:

  编 号 科 目 名 称

  0150 固定基金

  0151 管理费收入

  0152 利息收入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0170 管理费结余

  0180 暂存款

  

(二)资金运用类:

  0251 管理费支出

  0254 其他支出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0280 暂付款

  (三)资金结存类:

  0351 固定资产

  0352 现金

  0353 库存材料

  0354 管理费存款

  0356 有价证券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会计科目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

  一、资金来源类(本类各科目为贷方余额)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单位”、“个人”设置三级科目。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补充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储蓄养老保险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帐转出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各种款项存入银行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及结余基金的投资收入。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基金利息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在征缴各项养老保险基金过程中发生的罚款、滞纳金等其他收入。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113 调动转移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调入人员转来的养老保险基金。

转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调入转移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119 积累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收入。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积累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统筹机构拨入的调剂性基金。

拨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130 基金结存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含积累金)。

年终转入收入时记贷方;转入支出时记借方。

贷方余额反映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

本科目平时无发生额。

  年终结转时,将基金来源类各科目(不含“基金暂存款”)及相应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及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再将基金运用类各科目(不含“基金暂付款”)及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及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本科目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存”、“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结存”、“积累金结存”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141 基金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统筹机构在基金收支过程中发生的养老保险基金临时存款。

发生时记贷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时记借方。

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养老保险基金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发生款项的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并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本科目应及时清理,年终应无余额。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为借方余额)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统筹项目范围内)。

支出时记借方;年终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补充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支出时记借方;年终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储蓄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支出时记借方;年终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10 提取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总行及省分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从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的管理费。

提取时记借方;年终结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提取管理费累计数。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在收缴和支付过程中按规定实际支付银行的手续费、邮电费等。

支出时记借方;年终结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13 调动转移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调出本系统时,按总行的规定转给系统外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实际转出时记借方;年终冲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调动转移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219 划转积累金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

划转时记借方;年终冲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划转积累金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拨给下级统筹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拨出时记借方;年终冲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三级科目。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统筹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上解时记借方;年终冲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上解上级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241 基金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统筹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收拨过程中发生的暂付款项。

发生时记借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平时要及时清理回收,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为借方余额)

  03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收到现金时记借方;付出现金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现金的库存余额。

  0302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项存款。

存入时记借方;从银行转出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存储的实有数。

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本科目按“定期存款”和“结算户存款”设置二级科目。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债券。

购进证券时记借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购买债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

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第十五条 统筹机构管理费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类各科目为贷方余额)

  0150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基金。

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

贷方余额反映拥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

  0151 管理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总行、省分行统筹机构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从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的管理费。

提取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收入累计数。

  0152 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统筹机构管理费存入银行和兑现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贷方。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利息收入累计数。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统筹机构拨给的管理费。

收到拨款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贷方。

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统筹机构上解的管理费。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转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贷方。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下级上解管理费累计数。

  0170 管理费结余

  本科目核算统筹机构管理费收支结余额。

转入收入时记贷方;转入支出时记借方。

贷方余额反映管理费滚存结余。

  年终结帐时,将“管理费来源类”各科目(不含“暂存款”)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管理费运用类”各科目(不含“暂付款”)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冲销。

  0180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统筹机构临时发生的管理费暂存款项。

发生时记贷方;冲销或结算退还时记借方。

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管理费暂存款数额。

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为借方余额)

  0251 管理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统筹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的实际支出数。

支出时记借方;年终冲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按总行规定的管理费支出项目设置二级科目。

  0254 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业务支出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一些必要支出,如经批准注销的呆帐损失等。

支出时记借方;年终冲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其他支出累计数。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补助下级统筹机构的管理费。

拨出时记借方;年终冲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统筹机构管理费累计数。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统筹机构的管理费。

上缴时记借方;年终冲转时记贷方,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借方冲销。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当期上解上级统筹机构管理费累计数。

  0280 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属于管理费范围的临时发生的各种暂付款。

发生时记借方;结转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为借方余额)

  0351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拥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基金”科目相对应,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0352 现金

  本科目核算统筹机构管理费的库存现金。

收到现金记借方;付出现金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余额。

  0353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统筹机构管理费中的库存材料。

收到材料时记借方;取出材料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余额。

  0354 管理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统筹机构在银行的管理费存款。

存入银行时记借方;从银行支取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实有余额。

存款利息并入管理费。

  0356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统筹机构用管理费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

购进证券时记借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贷方。

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证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按照使用范围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签章。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一般划分为五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指人民银行规定的各种结算方式使用的凭证,如进帐单、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凭证等。

  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二、收款凭证

  统筹机构收到各种收入款项,开给对方的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印章。

统筹机构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收发登记和保管。

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撕毁。

  三、支出报销凭证

  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的依据。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凭证要写明支出的理由或用途。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往来结算凭证

  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款项凭证。

  支付暂付款,应先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章同意后,方能付款。

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

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回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存取款和借款单据,一律不许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编制要求

  一、养老保险会计的记帐凭证一律使用下列复式对应关系的记帐凭证(附表一)。

  二、填制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凭证的日期和凭证编号;

  

(二)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所附单据张数;

  (三)人民币“元”的符号和金额;

  (四)本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名或签章。

  三、记帐凭证的编制方法

  

(一)记帐凭证分为“借方”、“贷方”科目两部分。

每一会计分录借就记借,贷就记贷,借贷双方对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一般根据原始凭证编制。

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

  (三)除结帐或更正错误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四)填制记帐凭证必须字迹清晰、工整。

记帐凭证由会计主管人员复核签章后,据以记帐。

  (五)记帐凭证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编一个连续号。

月终连同每个记帐凭证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并在左上角装订处粘贴封签,由有关会计人员加盖骑缝印章,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机构管理费收支的簿记;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各项收支、往来帐款和保护资金财产安全的核算工具。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会计帐簿的用途和设置方法:

  一、总帐。

是反映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核对各种明细帐、日记帐的帐簿。

  总帐采用三栏式帐簿,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总帐会计科目(一级科目)名称设制帐户,根据科目汇总表记帐(附表二)。

  二、明细帐。

各种明细帐是记录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帐的分析说明。

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记帐。

  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或多栏式帐簿(附表三、四)。

  

(一)各种收入明细帐;

  

(二)各种支出明细帐;

  (三)上缴下拨明细帐;

  (四)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

  (五)其他明细帐。

  三、日记帐。

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存欠之用。

  日记帐(附表五)分为:

  

(一)银行存款日记帐;

  

(二)现金日记帐。

  四、辅助帐。

是对主要帐簿中记载不全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备查帐簿。

主要有:

  

(一)银行定期存款单登记簿;

  

(二)有价证券登记簿;

  (三)应缴未缴养老保险基金登记簿;

  (四)应付未付养老保险基金登记簿;

  (五)各类台帐。

  会计人员要定期检查核对辅助帐,确保数字准确。

  第二十二条 统筹机构不得以表代帐,搞无帐会计。

  第二十三条 各种会计帐簿的启用原则和记帐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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