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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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办法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转换办法

为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集团范围内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办法》的顺利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衔接转换办法。

一、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单位的衔接

目前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有西山煤电股份公司、山西焦化股份公司、华晋焦煤有限公司。

上述三单位所执行的具体核算办法与《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执行。

二、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单位的衔接

(一)执行《会计核算办法》的程序

1、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并编制子公司清查情况表。

按《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因此,各单位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要认真组织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

各单位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2、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准确预计资产减值损失。

各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会计核算办法》奠定基础。

(1)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要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预计资产减值损失,经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情况说明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按本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采用的与《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不一致的,应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计提各项减值准备。

3、切实做好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衔接工作

各单位应当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资产负债清查和预计资产减值损失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衔接办法,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科目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执行《会计核算办法》时,对原会计制度有关科目按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

4、上报省国资委审核

各单位按上述程序处理后,编制《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申报表》、《新旧准则所有者权益差异调节表》、《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期初数审核报告》和《职工薪酬审核报告》报山西焦煤,由山西焦煤审核汇总合并后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

(二)相关会计科目的转换衔接办法和期初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在首次执行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首次执行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账目的各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设置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执行《会计核算办法》的起点。

主要会计科目调整方法如下:

1、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执行行业制度的单位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进行财产清查时,对于短期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应根据省国资委的批复金额按照下述办法处理。

各单位应将持有的短期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短期投资应按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X——成本”科目。

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

2、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和应收补贴款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和“应收补贴款”科目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

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其他应收款”项目。

3、坏账准备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根据省国资委批复的预计损失金额和原“坏账准备”的相关明细转入新会计科目“坏账准备”的相关明细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将“坏账准备”的相关明细转入新的会计科目“坏账准备”的相关明细科目。

资产负债表中将坏账准备二级明细分别作为相应一级科目会计报表列示项目的抵减项列示。

4、库存商品(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

将运至港口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煤炭、焦炭余额转入“发出商品”。

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以后剩余的库存商品(产成品)余额转入“库存商品”。

存在“自制半成品”的单位,应将其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库存商品”。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存货”项目。

5、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和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分别进行处理。

调账时,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析调整:

(1)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调整时,按照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原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转入新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X成本”;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原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直接转入新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XXX成本”。

(3)对于持有的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借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XXX股权投资差额”,如果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将投资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中冲减,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XXX股权投资准备”;将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而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中冲减,借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XXX损益调整”;将上述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XXX成本”。

(4)对于公司持有的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新设成立子公司视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子公司),如果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应将股权投资差额贷方余额转入“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投资持有期间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和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而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处理方法处理;将上述调整后后的账面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XXX成本”。

(5)对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应将股权投资差额贷方余额转入“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XXX成本”。

(6)资产负债表中根据以上分析调整后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6、长期债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单位的“长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转入新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XXX成本”;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长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余额分别转入新会计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资产负债表中根据以上分析调整后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将于一年内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列示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7、委托贷款

持有委托贷款的单位应将其直接从原会计科目“委托贷款”科目的相关明细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

8、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

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延期付款取得固定资产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公司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首次执行日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将未支付的款项从“应付账款”调整至新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

原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按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转入新会计科目“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并以成本模式计量。

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按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账面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转入新会计科目“长期待摊费用”。

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但不属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焦化企业生产专用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及《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电力企业生产专用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中所列的项目,在首次执行日应从固定资产划分到低值易耗品,转入新会计科目“原材料”并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予以摊销。

除上述固定资产的调整外,应将原会计科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余额直接转至新会计科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9、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原会计科目“在建工程”核算的属于工程物资的部分转入新会计科目“工程物资”科目;将属于预付款项的部分转入新会计科目“预付账款”;其余部分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将原会计科目“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核算的预付款项转入新会计科目“预付账款”,其余明细转入新会计科目“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相关明细中。

各单位应将原会计科目“在建工程”余额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新会计科目“无形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项目。

10、无形资产

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取得的无形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前已摊销的部分不再追溯调整;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首次执行日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将未支付的款项从“应付账款”调整至新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科目。

对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账面余额自原会计科目“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新会计科目“投资性房地产”。

其余无形资产项目,自原会计科目“无形资产”转入新会计科目“无形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无形资产”项目。

11、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直接将原会计科目“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长期待摊费用”;原会计科目“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余额中的“开办费”,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

以后期间产生开办费的,于费用发生当期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1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各单位按照新准则规定对其他项目调整完毕后,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以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并计入“递延税款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科目金额。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递延税款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13、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根据省国资委批复的预计损失金额,将各减值准备的相关明细转入新的会计科目“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明细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也应将减值准备转入相关的新的减值准备科目。

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作为相应项目的抵减项列示。

14、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科目,年末一般没有余额,若有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对于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入的属预付性质类项目(如待摊一年以内的房租费用),将原科目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预付账款”;

(2)对于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入的属暂付性质类项目,将原科目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

(3)对不能产生未来现金流入的待摊费用类项目,在首次执行日,将原科目余额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首次执行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将其余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之后不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

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15、应付账款

除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延期付款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将来支付款项从“应付账款”调整至新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外,原会计科目“应付账款”的其余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应付账款”。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项目

16、应付工资、应付包干工资、应付福利费

直接将“应付工资”、“应付包干工资”及“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相对应的明细科目。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金额,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各单位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

17、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应交税费”的对应明细。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应交税费”项目。

18、其他应付款

将“其他应付款”中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互助金等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相对应的明细科目。

根据《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应交税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原有在“其他应付款”核算的项目转入新会计科目“应交税费”相对应的明细科目。

其余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应交税费”项目。

19、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科目,年末一般没有余额,若有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预提费用-预提借款利息”余额应转入新会计科目“应付利息”;

(2)“预提费用-预提保险费”余额应转入新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

(3)“预提费用-房租、水电费”等余额应转入新会计科目“应付账款”;

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项目。

20、维简及井巷费、造育林费

将原科目“维简及井巷费”、“造育林费”余额直接转入新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的对应明细。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长期应付款”项目。

21、资本公积

应将“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科目,将“资本公积”科目下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应转入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三级明细科目“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资本公积”项目。

22、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

按照上述追述调整后的“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的相关明细科目。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三)2009年度比较利润表的编制

在首次执行日后,编制2009年度利润表的上期金额时,也应按照《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但根据重要性原则,可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调整,涉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的,不考虑期初、期末库存的影响,直接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营业税金及附加

将原制度下“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以及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税金及附加,一并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固定资产修理费

将原计入制造费用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从“主营业务成本”调入“管理费用”科目。

3、资产减值准备

将原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收益”中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含短期投资已重分类到交易性金融资计提的减值)、“营业外支出”中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入“资产减值损失”。

4、职工薪酬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原计入管理费用,新准则应由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负担的工会经费、职教经费、养老统筹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部分,从“管理费用”调入“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

5、采矿权摊销

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采矿权摊销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6、投资收益

在编制母公司报表时,将对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进行以下调整:

(1)将对子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冲减为零。

(2)将子公司当期分配的红利,按母公司享有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中包括的股权投资贷差和借差摊销,应直接减为零。

7、借款费用

对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含固定资产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原未予以资本化部分,应直接调减“财务费用”。

8、政府补助

将原制度计入“补贴收入”的项目,相应转入“营业外收入”。

9、所得税费用

根据比较资产负债表期初与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化调整确认所得税费用。

附件:

1、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衔接表(企业会计制度)

2、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衔接表(行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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