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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安全规范

道路施工安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鄂西管理处养护及其它各种公路维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行为,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鄂西管理处道路施工作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鄂西管理处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西管理处道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及其它各种涉路施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管理处路政管理科、工程养护科共同负责鄂西管理处道路养护、隧道消防系统维护及其他各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施工安全保障

第五条各路政大队、养护站、监控中心是所辖路段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单位。

承担隧道消防系统维护监管职责的路政大队(以下简称隧道大队)负责对隧道消防系统维护单位进行施工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协助路政大队为消防代维单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同时共同承担对消防维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路政大队职责:

(一)审核各施工单位项目安全作业方案,签订《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核发《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许可证》。

(二)与高警部门联合审查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施工公告。

(三)协助配合高警部门维持施工现场通行秩序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施工路段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四)协助配合高警部门实施道路半幅封闭的交通管制,为道路铣刨、摊铺等封道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五)做好对司乘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高警部门保障施工路段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六)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协助高警部门维护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施工路段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七)积极协调各收费站所配合高警部门拦截查处施工路段肇事逃逸车辆。

(八)依法查处各类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工案件。

(九)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十)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它施工安全保障任务。

第七条养护站职责:

(一)科学审查公路养护及其他各种施工作业方案、计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签发《施工作业指令》。

(二)按照不同的施工项目审查相应具体安全管理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三)以甲方身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管段责任人,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四)配合路政、高警部门组织各施工单位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召开施工安全评审会。

(五)与辖区路政、高警部门共同商定临时分项、分部、抢险等工程的安全作业实施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逐一落实。

(六)定期联系路政、高警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召开施工安全会议,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七)做好与路政、高警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八)配合路政、高警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监管,巡查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置。

第八条监控中心职责:

(一)科学审查机电维修维护各种施工作业方案、计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签发《施工作业指令》。

(二)配合路政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管理,负责沿线情报板施工信息的发布,以及隧道内车道指示器,广播和情报板信息的更改。

(三)组织召开施工安全评审会,因施工需对主线车辆进行分流绕行国道时,配合路政部门下达各收费站口交通管制指令。

(四)配合路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特别是对隧道内机电设施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有无因施工造成的损坏。

(五)积极配合高警、路政部门拦截查处施工路段肇事逃逸车辆,并及时将信息发布给各收费站所。

第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业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组织并提交施工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三)细化施工路段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交通、通讯、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施工路段交通安全控制图。

(四)组织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隐患。

(五)对于需要封闭、改道、交通管制的施工作业,必须组织召开施工安全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应对外登报通告,通告应于开工之日前3日连续刊登。

(六)施工期间,施工现场负责任人应每日将次日施工计划向路政大队值班室报备。

(七)及时、如实报告各类事故、案件;完成本单位安全标志、标牌的购置与更新。

(八)按时完成路政、高警、养护部门临时下达的安全管理任务,服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章施工作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所辖路段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施工申请、施工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场时间、进场路线、工期、施工地点、车辆机械、材料堆放、机械停放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情况、路段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安全培训情况等)、施工车辆检测记录(车辆照片记录、行驶证复印件)、施工设施布置图、交通安全管制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承诺书等。

第十一条路政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施工单位按照路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施工许可。

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经核查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符合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签订《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核发《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十三条对于未跨大队辖区施工的单位,应携带施工申请资料,到管段路政大队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经路政大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签订《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大队核发《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报路政管理科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跨管段施工作业由路政管理科审批,施工单位应携带施工申请资料,到路政管理科办理施工审批,经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路政管理科向各路政大队下发《高速公路施工审批表》,各大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勘验后将结果和意见填至《高速公路施工审批表》后上报路政管理科,施工单位根据路政大队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签订《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支队核发《高速公路安全施工许可证》,并将许可证下发相关路政大队存档。

特殊情况下紧急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三日内到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审批手续补办。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持路政部门核发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名单、联系方式等资料到辖段高警部门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需办理《施工车辆通行证》的施工单位,向管理处费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配齐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规范要求,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施工现场的杂物,消除安全隐患,经路政、高警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七条半幅道路封闭施工及隧道内占道施工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邀请养护站(监控中心、隧道大队)、路政部门、高警部门共同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审核通过施工安全管理方案、交通管制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施工安全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和分工,研究确定各项安全管理细节衔接,共同维护良好的施工作业秩序,并做好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占道施工的,应当报路政、高警部门同意。

除紧急情况外,施工单位需提前五天向社会公告,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应当包含封闭或者占道的原因和施工的具体期限以及交通分流的线路。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除作业现场垃圾、杂物,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路产设施,并报请管辖高警、路政、养护站、监控中心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逆向撤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辖区路政部门应联合高警部门共同组织施工人员学习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节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上路施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施工人员必须配合、服从路政、养护、监控中心等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安全标志服,在隧道内和夜间作业必须穿着自发光式安全标志服。

第二十二条每个施工现场应配备1—2名专职安全员(道路半幅封闭的,施工现场必须确保路面随时有6名以上专职安全员执勤),施工现场安全员着反光标志服,挂牌上岗,并配备通讯工具、指挥红绿旗帜,负责维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发现损毁或移动的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应立即予以更换和恢复,并记录详细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区域、随意横穿高速公路,严禁拦截过往车辆,发现损坏公路路产、施工设备、标志标牌的肇事车辆及交通事故,应记录车辆牌号并及时通知路政、高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路政、高警部门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对不服从管理或屡次发生违规施工行为的施工方,辖区路政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报路政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施工现场安全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变更施工地点或车道时应通知路政部门进行现场指导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员在道路施工期间需每间隔两小时对施工区域标志标牌巡视一次,对损坏或倾倒锥筒及标牌进行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作业时间超过四个小时的固定作业,需在设置的标志上采取固定措施,并加装夜间警示标志。

第二节施工作业车辆(机械)管理

第二十七条施工车辆(机械)应按有关要求装饰、喷涂明显的安全标志与颜色;施工车辆必须在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特殊车辆(如驾驶室高度不足等)应在其最高部位明显处设置;施工车辆尾部(车箱板尾部)必须悬挂明显的施工车辆标志,标志背面斜插两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尺寸、样式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规定执行);且施工车辆尾部两侧最高点必须各配置一个黄色示警灯;施工作业、夜间或遇雨、雾、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和双闪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禁止在隧道车行横洞及穿越中央活动门掉头,禁止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第二十九条施工车辆(机械)待工时,必须停放在安全作业区或交通控制区域内,停放作业车辆、机械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警示标志;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第三十条施工车辆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高速公路限制上路车辆(如农用车、三轮车等)参与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第三节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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