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站安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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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站安全制度
畜牧兽医站安全制度
畜牧兽医站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
宣传、贯彻、执行___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
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六、承担,完成区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畜牧科技项目和事业推广任务。
七、乡镇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乡镇站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
第八条乡镇站直属区畜牧局领导和管理。
乡镇站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
第九条乡镇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根据当地畜牧生产发展的需要来配备,人员编制基数以20xx年部门所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十条乡镇站可设站长、副站长、会计各一名,实行双向选择、竟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区畜牧局任免。
第十一条乡镇站动物诊疗岗、动物检疫岗实行分离管理:
动物诊疗岗接受乡镇站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动物检疫岗工资待遇(包括动物诊疗岗人员的“三保”费)在乡镇站的防检收入中支付。
第十二条乡镇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
乡镇站在编人员的借调、、自动均应经区畜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可采取不脱产的岗位培训,函授、自考和脱产送入大、中专业院校深造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使在职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达到中专以上。
第十四条乡镇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技术培训、、晋升、奖惩,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站资产管理
一、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
二、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房,乡镇站应将草图和投资预算计划表以及专题请示报区畜牧局审查批准后,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也必须经过区畜牧局批准。
变卖或贬值处理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也须报区畜牧局批准。
三、乡镇站资金实行统收统支,坚持收支二条线,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
乡镇站帐务实行一月一结,一年一决算,经济核算以乡镇为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乡镇站财务管理
一、收支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
收支预算要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预算经区主管局初审,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畜牧兽医站全额人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部门预算。
区财政按畜牧站收入情况拨付到区畜牧局系统帐户,再由畜牧局提出拨款意见,经财政局职能股室审核同意后拨付到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支出帐户。
(三)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技术服务性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区畜牧局的财务管理办法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四)乡镇畜牧兽医站取得的各类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
1、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补贴。
2、缴纳社会保险费,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由畜牧局在下拨款项中代扣代缴。
3、日常公用支出。
二、专户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防、检疫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严格按市政府(20xx)54号文件收费标准按实征收,一律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二)技术服务性收入(诊疗费、骟割费等)直接列入乡镇畜牧兽医站帐户进行核算。
(三)省、市平衡调剂费,财政国库拨回后,由区畜牧局统一上缴省市畜牧局。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使用。
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区局将对各基层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审计,加强监督,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四、票据的使用管理
财政专用票据的领取由区畜牧局统一到区财政局领购,乡镇畜牧兽医站到畜牧局领购,区局将对各站领取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会计核算
乡镇畜牧兽医站不纳入会计支付中心进行核算,由主管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自求收支平衡。
(一)推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审核和备用金制度
推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审核和备用金制度是加强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
此项制度的建立是规范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监督理财的重要保证。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将当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于当月的25日送到区局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帐,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帐,否则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二)各项津补贴由区畜牧局统一制定标准,并报区财政、人事部门审定。
(三)区局汇同财政局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收入、支出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站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乡镇站的资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将单位的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
如发现有将单位资金擅自借给外单位和个人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不准违规滥发奖金、补贴、补助和物品,杜绝不符合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切开支。
职工每月的工资和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经济待遇(包括超任务奖和年终奖),必须经乡镇站站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乡镇站每月的职工经济任务完成情况和工资表,要一式二份,一份留乡镇站财务入帐用,一份交区畜牧局审查备案。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乡镇站岗位职责。
一、乡镇站站长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___发展畜牧生产的方针、政策,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搞好辖区内的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为当地党政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二)搞好辖区内的畜牧生产发展和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大力推广畜禽品种改良,强化兽药、饲料市场管理,抓好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
重点扶持养殖大户和特种养殖户的生产发展。
大力发展牧业生产、扩大单位费源,确保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确保区畜牧主管部门上缴款的完成,确保单位积累的增加,确保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逐步提高。
(三)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加强职工业务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热情服务,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四)主持所在站全面工作,搞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强化劳动管理,爱岗敬业,拒绝腐-败,坚持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把好财务关。
(五)按时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事业任务,搞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科研课题和项目建设任务。
(六)改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积极争取当地党政对畜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
民-主办站,群策群力,克服官僚主义,有事同职工商量,多为职工谋利益,多为单位积累资金,多为畜牧事业作贡献。
(七)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配合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职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生“三结合”工作。
(八)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九)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要经常性的检查和消除生产、生活中的安全隐患,正确处理、协调职工之间和职工同单位外人员之间的矛盾,把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全站人员学习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研究布置一些阶段性工作。
(十一)必须完善所在站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二、乡镇站会计职责
(一)协助乡镇站站长工作,搞好乡镇站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
(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票证管理工作,每月按时结清帐务,按时处理帐务,按时收集汇总报送各类报表,保证各类报表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装订、保管好乡镇站财务档案。
(三)按月审核职工的经济任务完成情况,按月如实填造职工的工资表,做好本乡镇站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
(四)每季度末或半年向全站职工公布的经济收支情况,年度决算后向全站职工公布财务预、决算情况。
增加单位财务状况的透明度,给全站职工的财务知情权。
(五)发现财务违纪行为时,要坚决抵制,拒绝入帐,如遇到外来干预和本单位领导施加压力时,应及时向区畜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情况。
(六)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技能,为本系统内实行财务电算化做好思想准备和技能准备。
三、动物检疫员职责
(一)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
(二)在规定权限内开展检疫检查工作。
(三)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病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出售,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好畜牧规费。
四、兽医防疫员职责
(一)负责责任片区内各村组的畜禽发展、品种改良和畜禽防疫工作,推广普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掌握责任片区内畜禽生产、疫病死亡等情况,按月向会计填报各类生产报表。
(二)积极带药、带疫(菌)苗下乡,上___方便群众,畜主请医随喊随到,请医后若24小时内包片兽医未上门诊治而造成畜主的畜禽死亡带来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由该包片兽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积极争取与村社或与农户签订技术服务承包,特别要以小家禽疫病统防为重点服务项目,积极主动向广大农户宣传畜牧科普知识和推广畜牧科学技术。
(四)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同时要按规定做好疫区(疫点)的前期处理。
五、畜禽阉割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种畜禽选留、淘汰标准和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种母畜禽的鉴定登记工作。
(二)严格操作规程,若发生责任性事故而造成畜禽死亡畜主要求经济赔偿的,其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全额的经济责任。
(三)阉割人员只能在本乡镇站划定的责任片区内从事畜禽阉割、诊治和防疫工作,不准跨片区和跨乡镇工作,不准私自收徒弟。
(四)阉割人员接到畜主邀请约定时间的三天内不上___的,如单位接到举报(反映),经查实后,每次可惩扣责任人工资50元。
(五)严禁利用行业技术优势,强行向畜主搭卖兽药、饲料和其他商品,不准向畜主索要服务费以外的钱物,如单位接到类似举报(反映),经查实后,除如数退还畜主等值钱物外每次可惩扣责任人工资50元。
六、畜禽改良(配种)员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的种畜禽鉴定、发证和登记建卡工作,向乡、区畜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种畜禽品种、数量及分布状况情报,向种畜禽饲养户提供畜禽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鼓励农户大力发展种畜禽生产。
(二)因地制宜地指导、协助农户搞好畜禽品种的更新换代工作,特别是种畜禽品种的更新换代工作。
(三)畜禽改良(配种)员接到畜主邀请后,必须如约按时上门为畜主服务,不能贻务误种畜最佳配种时间。
如无故错过了种畜一个发情配种期造成畜主上访的,发生一次,追究该职工经济责任50元。
(四)做好日常配种登记工作,收取好配种服务费,按时按实上交单位。
(五)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种畜禽的配种能力,为单位和农户降低配种成本。
(六)对未经鉴定合格的种畜,坚决不能提供配种服务,并积极配合阉割人员强行淘汰不合格种畜禽。
七、疫(菌)苗保管员职责
(一)必须使用“四川省预防兽用生物药品发放登记表”做好疫(菌)苗发放登记工作,并妥善保存疫(菌)苗发放登记记录。
(二)必须按疫(菌)苗储存要求的温度保存各类疫(菌)苗,冰箱的冷藏和冷冻室要严格区分使用。
不得发放过期或失效的疫(菌)苗。
(三)各种疫(菌)苗和免疫标识必须按规定配套发放。
(四)经常保持贮存疫(菌)苗的冰箱清洁卫生、保持通电和温度正常,不得在冰箱内放置疫(菌)苗以外的任何其它物品。
(五)及时向站领导汇报疫(菌)苗的贮存情况,绝对不许出现短、缺各类疫(菌)苗种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区主管部门对执行、遵守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
(一)未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单位资金修建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全部赔偿。
(二)未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动用单位资金购买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不准报销入帐,由直接责任人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人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损失金额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分摊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四)凡属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超出区主管部门规定额度的开支由站长承担70,会计承担30的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五)对乡镇站站长、副站长、会计超出规定标准领取职务津贴的,除对违规人员追究违规领取金额二倍的经济责任外,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就地降职或免职处理。
(六)其它需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性质和赔偿比例由区畜牧主管部门酌情决定。
二、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贪污公-款,处1—5倍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回,赔偿金额在1000—3000元的限期当事人在半个月内全额赔偿单位。
赔偿金额在3000—6000元的,限期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全额赔偿单位,赔偿金额在6000—*****元的停止其当事人工作,限期在2个月以内全额赔偿单位。
贪污金额巨大,赔偿金额*****元以上的由区畜牧主管部门另作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者可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有挪用公-款和贪污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1、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6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2、贪污公-款10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12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3、贪污公-款20xx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18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4、贪污公-款30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将撤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永久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挪用公-款(含有审批手续,逾期不归还的)从挪用之日起,每月按挪用金额的5追究经济责任。
(三)职工私自收徒的可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本人做出深刻检查,停止带徒为止。
属退休职工私自带徒弟的可扣发其退休工资,直到停止带徒写出书面保证为止。
对违背“二法”、“三条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四)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天扣两天工资,职工无理取闹影响单位工作的一次扣工资50元。
(五)未按时报送生产、业务、财务报表的,每迟报或少报一张报表扣站长和会计工资各10元。
逾期不报或报表严重失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报送疫情报表的,每次惩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遗失有效票据按管理人员在管理环节遗失一份扣工资10元,使用人员在使用环节遗失一份,扣工资20元处理,所扣工资交区畜牧主管部门,除此处理外,还将按有关部门的票证管理办法条款追加其它处理。
(七)其它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区畜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清退、除名、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大,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二)___,给生产工作和单位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离岗15天以上和请假逾期15天以上未回单位上班且单位发出通知10日内拒不返回单位的。
(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条例的。
(五)触犯国家刑律已被依法惩处的;
(六)有其他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求给予追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调整、退休、退职、丧葬抚恤、防护品、医疗岗位卫生津贴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区畜牧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病)休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兑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___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xx-07-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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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
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
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
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
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
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___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要解决好乡镇站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院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
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成人教育,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乡镇站编内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
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乡镇站要做好专业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生产经验,组织和指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
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___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
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
乡镇站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畜牧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原属乡镇站的资产(包括创办、联营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仍属乡镇站所有,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仍由乡镇站承担。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二十三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
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
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