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要求规范》19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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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要求规范》1987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限国内发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
储发[1986]147号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
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
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1.2条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1.3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
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
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1.4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1.5条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
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1.6条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
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
第一节勘探程序
第2.1.1条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
资源勘探一般应按这四个阶段循序进行,并提交相应阶段的地质报告。
第2.1.2条根据资源条件和开发建设的需要,属于下列情况时,勘探程序可以简化。
1.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找煤区,在普查工作范围与原工作范围没有大的变动,并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找煤直接进入普查,不提交找煤报告。
2.资源比较丰富,有可能形成相当规模矿区的普查区,其详查范围与普查区没有大的变动,且接续施工时,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详查,不提交普查地质报告。
3.资源条件好,煤层比较稳定,构造不太复杂的裸露地区,可以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直接进入普查或详查,提交普查或详查地质报告。
4.不需做矿区总体设计的地区,以及面积不大的孤立井田(地段),可以从普查直接进入精查,提交精查地质报告。
若地质条件复杂,虽进行较详细的地质勘探工作也不能提交精查报告时,则提交详查最终(以下简称详终)或普查最终(以下简称普终)地质报告。
5.老矿区的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探完毕。
第2.1.3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矿区),属于下列情况者,可根据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后,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
1.按精查阶段要求的工程量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所获得资料不能满足矿井(露天)初步设计需要的井田。
2.各井田之间水力联系密切,单就一个井田难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需要在矿区或几个井田的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工作的地区。
第二节工作程度
第2.2.1条找煤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其主要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并对工作地区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作出评价。
工作程度的要求是:
1.初步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
了解含煤地层的分布范围;了解煤层层数、厚度和埋藏深度。
2.初步了解工作地区的构造形态。
3.初步了解煤类和煤质。
4.初步了解工作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
5.初步了解其它有益矿产情况。
6.计算D级储量。
第2.2.2条普查应在找煤的基础上或在已知有勘探价值的地区进行。
主要任务是对工作地区有无开发建设的价值作出评价,为煤炭工业的远景规划和下一阶段的勘探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
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地层层序和含煤地层时代,详细划分含煤地层。
2.初步查明勘探区的构造形态,了解区内的构造复杂程度,控制可能影响矿区划分的主要构造。
3.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煤层的分布范围。
4.了解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初步确定煤类。
5.初步了解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采空区范围及水文地质情况。
6.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大致分布范围。
7.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地貌持征,含(隔)水层的层数、岩性、厚度、产状及分布。
了解对矿床开采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含水层的富水性、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
了解勘探区供水水文地质条件,指出从供水水源勘探方向。
8.初步了解煤层瓦斯和地温状况。
9.了解其它有益矿产赋存情况。
10.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一般应不少于20-30%。
第2.2.3条详查应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煤炭工业规划的需要,选择资源条件好、开发比较有利的地区进行。
详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保证矿区规模、井田划分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并要对影响矿区开发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它开采技术条件作出评价。
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矿区的构造形态,控制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
评价矿区的构造复杂程度。
2.进一步研究含煤地层。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3.了解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等对煤层的影响范围。
4.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确定煤类,初步划出其分布范围。
初步确定风化带界线。
了解煤的工艺性能,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
了解煤矸石的质量。
5.详细了解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和分布范围,了解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6.初步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水位、水质、富水性、导水性及其变化情况,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
详细了解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富水性、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
7.初步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直接充水含水层与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
详细了解有水文地质意义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8.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及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区。
了解老窑的积水情况。
了解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9.对矿区内可供利用的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作出初步评价。
10.了解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的瓦斯成分和含量,详细了解恒温带的深度、温度和地温梯度及其变化。
确定有无高温区,并初步划出一、二级高温区的范围。
11.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赋存情况,作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
12.计算B+C+D级储量,其中B+C级储量一般不少于70%,B级储量一般为20—30%,并分布合理。
构造复杂或煤层不稳定的地区,可以只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一般不少于50%。
第2.2.4条精查一般应在矿区建设开发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
精查的主要任务是为矿井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其成果要满足选择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和划分初期采区的需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致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而影响煤的既定工业用途。
精查的工作程度,按拟建矿井设计能力的大小分别要求如下:
一、拟建大、中型矿井的井田
1.查明井田边界断层或褶曲。
在掩盖区,井田边界构造线用工程控制应不少于三处;在第一水平(或先期开采地段,下同)范围内,井田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250米以内,在裸露和半裸露区,地表构造观测点的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深部要有钻孔控制。
2.查出第一水平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
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的地区应查明落差20米)的断层,并对小构造(断层和褶曲)的发育程度作出评述。
3.查明煤层产状,第一水平内煤层底板等高线变化急剧处,应加以检查控制。
煤层倾角小于10°时,要控制初期采区内较大的波状起伏。
对水平运输巷位置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应根据需要适当加密控制。
4.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
对初期采区内确定先期开采的局部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应适当加密控制。
5.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
在掩盖区,初期采区范围内隐蔽露头在勘探线上的位置应控制在150米以内,勘探线之间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控制点。
在裸露和半裸露区,煤层露头观测点的位置和间距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6.详细了解并适当控制第一水平范围内古河流冲刷、古隆起、较大的陷落柱以及煤层燃烧对主要可采煤层的影响范围。
7.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及其变化情况,划出可采煤层的煤类界线和风化、氧化带界线,进一步了解可采煤层的工艺性能,对煤的工业用途作出评价。
了解煤矸石的质量及其变化情况。
8.初步查明第一水平范围内岩浆岩的岩性、产状、分布情况和对煤层、煤质的影响程度。
9.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
基本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和分布情况,以及强径流带的分布范围。
10.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与可采煤层之间隔水层的厚度、岩性组合及物理力学性质。
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间接充水含水层、地表水三者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
基本查明间接充水含水层对直接充水含水层的补给途径、部位与可能的最大补给量等。
11.基本查明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断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
12.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
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
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
13.基本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向矿井充水的途径,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计第一水平的涌水量。
对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大量突水的层位和地段,以及矿井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及后果进行评述。
14.对井田内可供利用的地下水的水量、水质作出评价。
15.详细了解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瓦斯成分、含量及分带情况,煤的自燃趋势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详细了解主要可采煤层及其顶板的工程地质特征。
根据矿井设计的要求,了解主要井巷的工程地质条件。
16.初步查明恒温带的深度、温度、地温梯度及其变化。
有高温区存在时,应查明一、二级高温区的分布范围。
17.详细了解有工业价值的其它有益矿产的品位、厚度及分布范围,并作出评价。
矿井高级储量比例表表2.2.1
地质及开采
条件
井
型
储量
级别比例(%)
简单
中等
复杂
大型
中型
小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中型
小型
井田内A+B级储量占总储量的比例
40
35
25
35
30
20
25
15
第一水平内A+B级储量占本水平储量的比例
70
60
40
60
50
30
40
不作具体规定
第一水平内A级储量占本水平储量的比例
40
30
15
30
20
不作具
体规定
不
要
求
18.计算A+B+C级储量,其中A+B级储量的比例应符合表2.2.1的要求。
二、只宜建小型井的井田,其工作程度应根据小型井的实际需要,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要求执行,其A+B级储量的比例符合表2.2.1的要求。
第2.2.5条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用250米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计算B级储量的井田,提交详终地质报告。
其工作程度要求是:
1.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
井田边界构造应适当加密控制。
2.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第一水平内,对可采边界应适当加密控制。
控制主要煤层的露头位置。
3.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
详细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4.水文地质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工作程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第2.2.4条执行。
5.计算B+C+D级储量,其中高级储量的比例应符合表2.2.1的要求,全井田D级储量的比例一般不大于30%。
第2.2.6条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用250米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计算C级储量的井田,提交普终地质报告。
其工作程度要求:
1.初步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控制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复杂程度。
2.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
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应适当加以控制。
3.详细了解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
详细了解其它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
4.水文地质特征及其它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第2.2.4条执行。
5.计算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的比例不小于50%。
第2.2.7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井田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时,其工作程度由地质、设计、生产部门商定。
第2.2.8条现有生产矿井为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属于资源勘探。
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根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范围的使用要求,明确具体的地质任务。
在充分研究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布置勘探工程。
第三章地质勘探工作
第一节勘探手段的选择和使用
第3.3.1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从地质目的和经济效果出发,根据地形、地质及物性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勘探方法,合理运用各种勘探手段。
第3.1.2条基岩裸露或覆盖层不厚的地区,应充分利用槽探、井探、浅钻以及小窑调查等手段和方法,条件适宜地区并可采用地面电法来配合地质填图。
在做好地面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采用钻探、测井和其它手段,完成各项地质任务。
凡有条件时均应开展航空地质填图,并要积极应用遥感方法配合地质填图。
地质填图一般应超前进行。
各阶段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要求为:
找煤1:
50000或1:
25000
普查1:
25000或1:
10000
详查1:
25000、1:
10000或1:
5000
精查1:
10000或1:
5000
地质填图所使用的地形图的比例尺,不得小于上述规定,其精度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各种比例尺地质填图的精度和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3.1.3条物性条件较好的掩盖区,必须充分发挥地面物探的作用,结合钻探、测井和其它手段,完成各项地质任务。
开展地面物探的地区,均应选择一定数量的自然露头或钻孔作为参数工程点,布置一定数量的定位孔和验证孔,以取得必须的解释参数。
地面物探的施工和资料处理,都应采用先进的方法。
各种原始记录和成果资料的精度与质量,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地面物探一般应超前于钻探施工。
使用地面物探的勘探项目,从编制勘探设计、组织野外施工到编制地质报告,必须统一部署。
地质报告必须充分研究利用地面物探成果。
第3.1.4条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适于坑探的山区,应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的基础上,采用浅部坑探与深部钻探相结合或主要使用坑探的方法,完成各项地质任务。
构造极复杂或煤层极不稳定的地区,可在地面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选择较好的地段,进行边采边探。
第3.1.5条钻探的使用和钻孔布置,必须有明确的地质施工目的和要求。
必须严格按勘探设计和有关规程的规定组织施工。
钻孔孔径的选择必须满足地质任务,特别是各种样品采集的需要。
钻探工程质量应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勘探钻孔一般均应测井。
根据物性条件和地质任务的需要,先期施工一定数量的基准孔,通过试验,选择有效的参数与方法,确定解释原则。
测井原始记录质量和资料解释精度,应符合勘探设计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3.1.7条无芯钻进方法只能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地区使用。
1.物性条件好,通过测井基准孔和其他测井资料的分析研究,已证明测井资料确能满足独立解释煤层的厚度、结构、层位,全孔的岩性柱状剖面以及完成其他地质任务;
2.构造比较简单,煤层比较稳定,煤质变化不大;
3.标志层明显,岩煤层易于对比。
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区,详查和精查阶段可适当采用无芯钻进;找煤和普查阶段不宜采用无芯钻进。
每个勘探项目采用无芯钻进的具体条件和层段,都必须在编审勘探设计时做出明确规定。
地质条件复杂、物性条件差、测井资料不能作独立解释的地区,不得采用无芯钻进,对需要通过岩性鉴定划分含水层的层段和有经济价值的有益矿产层段,不论是否属于含煤地层,均不得采用无芯钻进。
第3.1.8条实验室的测试、分析、鉴定工作,是完成地质任务和进行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手段。
在资源勘探工作中,必须充分运用各种测试手段和实验方法,取得多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各种测试、分析、鉴定的工作方法和成果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构造和煤层类型及基本线距
第3.2.1条依据构造形态、断层和褶曲的发育情况以及受岩浆岩的影响程度,井田(勘探区)的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
主要包括:
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至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第二类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有时局部受岩浆岩的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
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2.简单的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或倒转。
3.急倾斜或倒转的单斜、向斜或背斜;或为形态简单的褶皱,伴有稀少断层。
第三类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
主要包括: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第四类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主要包括: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特殊的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3.2.2条依煤层厚度、结构及其变化和可采情况,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型。
第一型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全区可采或全区基本可采。
第二型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围内厚度变化不大。
第三型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
主要包括:
1.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线不规则。
3.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煤层。
第四型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分布零星;或为无法进行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煤层。
第3.2.3.条各种勘探工程的基本线距要求:
1.不同的构造和煤层类型相应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参见表3.2.1和表3.2.2。
2.地面物探基本测线的线距,在同类构造中一般应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1/2。
3.地质填图的实测地层剖面以及槽探等山地工程的间距,按《地质填图规程》的规定。
4.对极复杂构造、极不稳定煤层者,只适宜边采边探,线距不作具体规定。
构造类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表3.2.1
构造复杂程度
可能满足各级储量对构造控制要求的基本线距(米)
A
B
C
第一类简单
750-1000
1500-2000
3000-4000
第二类中等
375-500
750-1000
1500-200
第三类复杂
250-375
250-500
煤层型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表表3.2.2
煤层稳定程度
可能满足各级储量对构造控制要求的基本线距(米)
A
B
C
第一类稳定
750-1000
1500-2000
3000-4000
第二类较稳定
375-500
750-1000
1500-200
第三类不稳定
*250
*500
*1000
250
250-500
*只适用于第三型中的第一种情况。
第3.2.4条选择基本线距时。
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研究井田(勘探区)地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按其中勘探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
参照表3.2.1或表3.2.2,选择井田(勘探区)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2.构造复杂程度的类别划分,原则上以井田(勘探区)为单位。
当一个井田(勘探区)内不同地段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3.当一个井田(勘探区)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煤层稳定程度型别时,应按厚度或储量占优势的那一部分煤层的型别,选择基本线距。
4.地面物探能基本满足构造控制要求的井田(勘探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根据煤层型别选择。
5.在裸露和半裸露地区,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地质填图的成果。
6.以线形构造为主的地区,基本线距可根据构造特点,适当放稀。
第三节勘探工程布置和施工原则
第3.3.1条勘探线剖面法是煤炭资源勘探的主要方法。
勘探线的布设一般应垂直于地层走向或主要构造线方向。
地层倾角平缓、波状褶皱发育的地区,一般应布置勘探网。
勘探线一般应布置成直线,勘探钻孔原则上均应布置在勘探线上。
实测地层剖面(或槽探、井探剖面)、地面物探测线等应尽量与勘探线重合。
第3.3.2条按勘探线的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导勘探线和基本勘探线两种。
主导勘探线是揭露和控制基本地质情况,指导勘探工程布置的有效方法。
每一勘探区(或工作区)均应根据地区的大小和地质条件,布置少量主导勘探线(包括沿煤层走向布置的主导勘探线)。
主导勘探线可以从基本勘探线中选定,也可在布置基本勘探线之前专门布置。
基本勘探线是根据勘探区(或井田)的地质特征,为了对地质情况进行全面揭露和控制而布置的勘探线。
通过基本勘探线的控制,应当基本满足本阶段地质任务的要求。
第3.3.3条按勘探工程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工程和加密工程两种。
基本工程:
是根据本阶段地质任务的要求,为了揭露和控制全区地质情况的需要所布置的工程。
基本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勘探线上。
加密工程:
在基本工程施工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查明和控制基本工程尚没有解决的某些地质问题,以及结合矿井设计的特定需要所布置的工程。
此类工程应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合理布置。
第3.3.4条对主导勘探线和基本勘探线剖面的研究,应根据不同的地形、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手段。
在裸露或半裸露区,勘探线剖面上的地质界线和产状,应用山地工程或地质观测点控制;主导勘探线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