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城蓝线管理办法许昌城乡规划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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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城蓝线管理办法许昌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七年第九次规划建设委员会
审定项目说明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许昌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地表水)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蓝线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蓝线规划和划定
第六条城市蓝线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水利工程管护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蓝线用地界线及相关控制要求。
第九条蓝线管理范围包括水体的保护范围,以及因水系整治、水利工程、生态绿化、滨水景观利用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控制区。
第十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垦荒、耕种、养殖、放牧等破坏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拦河、取土、打井、挖坑、建窑、埋葬、弃置泥沙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依法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审批前应征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或水域的,不得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水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河道景观,在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章蓝线的修改
第十七条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划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发展的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
(二)因市级以上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蓝线进行修改的,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蓝线修改专题报告,按照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蓝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蓝线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规定所称城市紫线管理,是指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范围及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城市紫线划定
第五条 城市紫线由许昌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并结合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予以深化。
第六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外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应当以其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为准划定;
(四)清晰界定控制范围,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七条 保护规划应当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第三章 城市紫线管理
第八条 在城市紫线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依法有计划地整改。
第九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方可按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由作出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六)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
(七)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对城市紫线周边的建设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历史风貌。
第四章 城市紫线修改
第十四条 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织划定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紫线:
(一)因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
(二)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保护规划确定的城市紫线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编制城市紫线修改专题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二)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在城市紫线修改区域内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紫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一并报送本级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16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紫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违反城市紫线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紫线划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
(2017—2022年)
一、规划目标
湿地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促进湿地资源持续合理利用,是本规划的总目标。
到2022年,使全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5个,湿地自然保护小区达到14个,湿地公园9处,重要湿地28个,使全市90%以上重要湿地得到良好保护。
建立比较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的规章制度和监测科研体系,形成较为完整的湿地保护、管理、建设体系,使许昌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先进示范地区。
二、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
2017年-2022年,范围为许昌市全域,含建安区、魏都区、襄城县、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
三、规划总体布局
据以下因素进行湿地保护类型区划:
(1)地形地貌特征以及气候、水文条件;
(2)湿地成因、类型及区域分布特征;
(3)湿地功能及其利用途径相似性;
(4)威胁与干扰湿地保护因子相似性;
(5)行政区域的连续性。
据此,拟将全市分为如下2个湿地保护类型区:
Ⅰ东北部平原湿地区;
Ⅱ西南部低山丘陵河谷湿地区;
四、规划内容
(一)湿地保护体系规划
湿地保护等级体系规划期内共规划建设15块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其中国家级2个、省级6个、市级7个,合计湿地面积1733.63hm²。
按类型划分,永久性河流类型湿地6个,蓄水区类型湿地9个。
湿地自然保护区体系至规划期末,许昌市将建有1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颍河湿地自然保护区;2个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许昌市白沙水库湿地自然保护区、颍汝总干渠湿地自然保护区;2个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清潩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清泥河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建设体系至规划期末,国家级4个、省级7个、市级12个,保护湿地面积3603.63hm²。
湿地污染整治体系水环境整治工程、工业污染整治工程、城镇污水整治工程、万里清水河道整治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程、水文水资源与湿地环境监测工程、湿地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程。
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程湿地动物与栖息地恢复工程、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程。
(二)湿地管理体系规划
——湿地保护管理
——湿地恢复管理
——可持续利用示范
——管理能力建设规划
许昌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016-2030)
1、规划范围
市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范围:
包括许昌市主城区(魏都区和建安区)、禹州、长葛2市和鄢陵、襄城2县的全部行政范围,总用地面积4996平方公里。
主城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范围:
北面以北苑大道为界;东面以新107国道为界;南面以兰南高速为界;西面以省道227和三洋铁路为界。
2、规划期限
2016年-2030年。
其中近期:
2016-2020年;
远期:
2021-2030年。
三、规划目标
依据《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充分利用许昌市自然地理条件,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大力推荐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构筑城市生态绿地系统的空间格局,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的生态安全,实现人文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使许昌市成为都市区的宜居宜业的园林区城市。
四、规划原则
(1)全面规划、分期实施、近远期结合原则
根据许昌市的实际情况,全面规划使建设内容互相协调和衔接,分期实施要结合优先领域循序渐进,做到有步骤、分阶段稳步实施,使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2)布局合理,突出地带性、区域性原则
合理布局不但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的实施,还能更好地保护重要的生物栖息地,有利于自然生态景观资源合理、适度开发利用。
要模拟地带性植被类型,保护和构建具有典型地带性特征的生态系统,并充分挖掘开发利用乡土植物,反映地域风貌。
(3)景观生态原则
以生态理论为指导,从景观系统和自然地整体保护、城市园林斑块建设等方面入手,创造差异显著的生境组成的缩影式景观,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4)优先保护,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原则
优先保护可维护对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的物种及面临严重破坏的生态系统和原始生境,最大限度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对生物资源的保护采取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的规划原则,两者统筹兼顾,并与生境的保护相结合。
(5)城乡宜一体、行业统筹原则
将近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城市生物多样性恢复和重建统一起来。
生物多样性保护要突破行业分而治之的局面,将城建、林业、环保渔业、农业等部门的成果进行有效整合,各部门携手共同进行保护。
(6)网络系统化原则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网络系统,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和服务功能。
在规划的具体编制过程中,要根据许昌市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原则进行调整、补充。
五、规划布局
市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分区
将许昌市划分为四个一级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即山体生物多样性保护区(Ⅰ)、湿地多样性保护区(Ⅱ)、农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Ⅲ)、城市人工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区(Ⅳ)。
市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分区
市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主要为两环、四海、二十园的总体布局。
许昌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
(2017-2030年)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与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范围一致,共438.99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89.49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7—2030年,其中:
近期:
2017—2020年;远期:
2021—2030年。
三、规划目标
以建设“许昌市和谐慢行交通体系”为目标,打造“低碳、安全、连续、方便、舒适、优美”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建设成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品质之城、休闲之都。
四、规划内容
结合许昌市现状和特点,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现状进行检讨和评价,并结合许昌市总规对城区水系“五湖四海畔三川,两环一水润莲城”的定位,有针对性地提出发展目标、策略及改造方案,指导和规范许昌市步行和自行车系统规划和建设,推动许昌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整体水平的提升,促进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相关的各项管理和机制的改进,使其走向系统化、舒适化、有序化,并完善城市滨水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构建完整的都市慢性休闲廊道。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步行交通是居民出行的基本方式,自行车交通是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次规划将基于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重点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并统筹安排设计步行和自行车网络、空间、环境、交通衔接相关的各类资源和要素。
本次规划立足于对现状许昌市步行系统、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共享单车推广等方面分析,提出了许昌市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系统的发展定位为:
(1)许昌市自行车交通在发展定位是:
1.作为中短距离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与公交协调发展;
2.作为延伸轨道交通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3.作为市民休闲健身的方式之一。
(2)步行交通在许昌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发展定位是:
1.最基本的短距离出行方式,承担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
2.作为城市休闲的重要方式之一。
并在此基础上,对城市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进行了分区和道路等级划分,并针对不同的分区和道路等级提出了各自的发展策略和建设要求。
(3)滨水步行与自行车交通设计
依托许昌市“五湖四海畔三川,两环一水润莲城”的水系网络构架,建设西昌市的滨水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为许昌市打造系统的户外休闲慢性廊道。
(4)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空间设计
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服务对象和等级划分基础上,根据其具体的使用功能、服务区域进行不同的交通空间设计,包括道路宽度、道路断面形式、交叉口设计、停车设施设计等内容,以做到因地制宜的引导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
许昌市绿道规划(2017-2030)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许昌市中心城区,总用地面积438.99k㎡,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89.49k㎡。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与《许昌市总体规划(2015-2030)》保持一致,为2017—2030年。
其中,近期为2017—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
1、空间结构
“八横,五纵,绿绕城”
(1)“八横”——以新元大道、昌盛路—石梁河、永兴西路—永兴东路、永昌西路—永昌东路、天宝路、帝豪路—建安大道、许由路、阳光大道—瑞贝卡大道构建生态廊道,构成横向骨架。
(2)“五纵”——以灞陵路—灞凌河公园、清潩河带状公园、魏武大道—商务中心—学院路、玉兰路西侧防护绿地、忠武路两侧防护绿地构建生态绿道,构成纵向骨架,形成网状结构,完善城市慢行系统,串联各城市节点。
(3)“绿绕城”——沿北苑大道、新107国道、三洋铁路等两侧绿地构建城市绿道环路,达到绿道环城的基本构想。
通过绿道绿建设,沟通城区与近郊的主要绿道产业资源点与绿道节点景观,丰富市民出行目的与出行体验。
2、总体布局
许昌市中心城区内,本次共规划14条市区绿道,多条社区绿道,全长约542.15km。
其中,规划市区绿道总长度375.01km,社区绿道总长度167.14km。
编号
路线走向
主题特点
主要功能
长度Km
绿道类型
1
灞陵路—颍汝总干渠
田园休闲观光绿道
生态观光
市民活动
滨水景观
28.08
城镇型
2
清潩河
滨水休闲观光绿道
市民活动
滨水游览
康体运动
28.70
城镇型
3
魏武大道—学院路
都市风情
绿道
运动休闲
市民活动
滨水游览
文化赏析
21.15
城镇型
4
玉兰路
都市休闲游憩绿道
生态观光
文化体验
市民活动
科普教育
23.45
郊野型
5
忠武路
现代生活休闲绿道
生态观光
市民活动
科普教育
23.81
城镇型
6
新元大道
都市休闲游憩绿道
生态观光
市民活动
科普教育
23.96
城镇型
7
石梁河
滨水生态观光绿道
生态观光
市民活动
科普教育
滨水游览
22.76
郊野型
8
永兴西路—永兴东路
都市观光
绿道
城市观光
市民活动
田园风光
25.87
城镇型
9
永昌西路—永昌东路
都市观光
绿道
城市观光
市民活动
休闲体验
27.72
城镇型
10
天宝路
都市休闲活动绿道
城市观光
市民活动
6.59
城镇型
11
帝豪路—建安大道
都市文化体验绿道
古迹探寻
市民活动
城市观光
25.22
城镇型
12
许由路
现代生活休闲绿道
生态观光
市民活动
科普教育
19.22
城镇型
13
阳光大道—瑞贝卡大道
现代生活休闲绿道
生态观光
市民活动
科普教育
18.90
城镇型
14
北苑大道—新107国道—三洋铁路
田园休闲
绿道
田园风光
运动休闲
科普教育
乡村旅游
79.58
郊野型
合计
——
——
——
375.01
——
3、游径系统
规划绿道步行道、自行车道、步行骑行综合道的建设结合方式及与交通接驳点的连接方式。
4、服务系统
规划许昌市绿道驿站共71个,其中一级驿站5个,二级驿站18个,三级驿站48个。
5、分期建设
(1)近期:
2017—2020年。
近期建设绿道总共228.25公里,同步建设驿站35处,其中一级驿站4处、二级驿站4处,三级驿站27处。
(2)远期:
2021—2030年。
至规划期末,共建设绿道542.15公里。
同步建设驿站71处,其中一级驿站5处、二级驿站18处,三级驿站48处。
许昌市区文物保护利用规划
一、规划范围
该规划覆盖范围包括魏都区、示范区、经开区、东城区和建安区(原许昌县),涉及到魏都区、示范区、经开区、东城区不可移动文物共计112处文物点。
总用地面积1090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2016年-2030年。
其中近期:
2016-2020年;
中期:
2021-2025年
远期:
2026-2030年。
三、规划目标
规划定位:
三国历史文化公园、东亚人类文明摇篮
---双城访说三国,灵井问源华夏
总体目标:
国家级文化遗产公园、世界知名历史文化名城
具体目标:
1.全面融合,形成历史文化资源为核心的文化产业体系;2.层级分明,构筑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体系;3.特色鲜明,打造一批集文旅产创为一体的历史文化综合体;4.远近结合,形成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路径。
四、规划原则
(1)坚持国务院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
(2)最大限度保护文物本体及相关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3)文物本体的保护应遵循最小干预、可识别性、可逆性的原则;
(4)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的利用原则;
(5)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背景的协调,充分挖掘历史文化特色,整合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