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古城学区中心学校章程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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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古城学区中心学校章程定稿

肥东县古城学区中心学校章程

(2016年12月16日第八届八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

肥东县古城学区中心学校

学校地址:

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利民巷42号

邮编:

231622

第三条学校为肥东县教育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由肥东县教育体育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附设一所幼儿园,管辖学区内村级小学和幼儿园。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根据肥东县教育体育局学区划片规定,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实施招生,招生对象为划片学区内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以及符合入读公办学校政策的适龄儿童。

办学规模:

小学部6个年级,开设12个班级;附设一所幼儿园,开设6个班级。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办学理念文化

第六条办学目标:

办规范加特色学校,育合格加特长学生

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质量立校,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办学特色:

崇文尚志和谐乐享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

合肥市新优质学校,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新优质学校创建项目:

好习惯伴我行,每天进步一点点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及依法治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的办学方针。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立足校本教研,教学相长,为教师专业成长搭建平台;强化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实现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教师队伍,一流的教育质量。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

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新,具有较高的综合素养。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为:

博爱、严谨、扎实、求活。

第十条学校致力营造文明、和谐、向上、高效执行力的氛围,努力实现崇文尚志,和谐乐享的特色。

校风:

文明勇敢勤奋创新

教风:

敬业爱生求实奉献

学风:

乐学严谨务实进取

学校精神:

求真、协作、奉献、超越。

学校设计校徽、校旗(见附件)。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古城学区中心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名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古城学区中心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古城学区中心学校党支部,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适合小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校长室、副校长室、园长室、教导处、教研室、德育室、办公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及教研组等工作小组。

各职能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九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侧重决策,兼具执行和咨询功能。

(一)校务委员会议由校长召集,必要时可由校长授权副校长或党支部负责人召集。

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

(二)校务委员会所作决定由校长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校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校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办公室

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

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

协助校长做好学校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管理好学校公章,认真做好各项会议记录。

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导处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制定好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审查教研组和教师计划。

组织安排好教学活动。

做好教学质量监控、检查、评价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深入课堂听课、评课、具体指导教学。

搞好语言文字、家长学校、成技校、进修培训、教学改革工作。

不断总结、积累、交流、推广教改经验。

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四)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图书仪器、电教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五)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二十二条德育室

(一)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结合实际加强对学生爱的主义教育。

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常规》等规章,加强对班主任的管理,坚强学生养成教育,树立良好校风。

(二)抓好对中队辅导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

定期召开大、中、小队干部会,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工作。

(三)有计划地组织共青团、少先队主题活动,坚持活动育人。

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其从中得到锻炼。

(四)德育室设团支部书记1名,少先队辅导员1名,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研室

教研室负责学校教科研。

做好学校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规划、申报、论证、开展等工作,认真做好教育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强课题研究档案管理。

协助教导处组织开展教学教研开放和教师培训工作,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教研室设主任1名,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后勤保障组织

(一)负责制订后勤保障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指导安排工作,保证计划的实施。

(二)制订后勤方面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认真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及岗位职责的履行。

(三)做好后勤保障教师的业务指导,带好全处教职工熟悉业务,积极工作,不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以及后勤管理、服务水平。

(四)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后勤保障工作计划,负责学校设备的添置、更新,以及绿化、环境等校容、校貌管理。

(五)负责后勤保障有关对外事务的联系、洽谈,办理相关业务。

(六)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有关总务、后勤方面各种统计资料及其他工作。

(七)做好饮用水管理。

定期召开管理人员会议,确保学生饮水卫生。

(八)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

园长园负责学前教育工作。

幼儿园实行中心校统一管理,财务独立核算,严禁占用或挪用。

幼儿园设园长1名,业务主任1名,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工作,业务主任负责幼儿园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讨论。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

认真落实一事一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严控各项工作的操作流程,民主治校,依法治校。

第三十二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制度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三十六条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校少年宫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七条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名,负责管理班级日常事务,努力创造团结、友爱、健康、向上的班集体氛围,培养学生的高尚情操。

班主任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学生兴趣小组管理。

开设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手工制作类、阅读类、趣味类、书画类等课程。

开展以周二、周三、周五下午、周六上午学生少年宫(社团)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内外兴趣小组活动,实行自主选课走班制,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探究精神、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九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条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选用教材教辅。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上班和放假。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肥东县教育体育局报批。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根据课程标准制定各学科质量标准,树立全员全面全程质量意识,严谨教学过程,注重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习惯的养成和班级学习氛围的营造。

规范教学检查,定期做好质量监测。

落实学校减负措施,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教师课前要按新课程理念充分进行预设,课堂教学应注重营造生动活泼、轻松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根据学生课堂生成组织教学;组织学生有效合作探究;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科学分配教学时间,打造高效课堂,确保学生书面作业时间;积极探索慕课、微课教育新模式,按要求及时评价学生课堂学习常规和学业成绩。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有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

每年举办一届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大力开展体艺2+1活动,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四十五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四十六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七条积极创建数字化校园示范校,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八条学校每年举办读书节、体育节、科技节、艺术节等传统校园主题节日活动,寓德育于活动中,使学生在活动中合作、体验、感悟、成长。

学校以爱国主义教育、科技教育、国防安全教育、环保教育、劳动教育、廉政教育为主体来规划开展,构建第二课堂实践活动,让学生走出教室、走进社会,在实践中探索思考,在活动中享受成功,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发展。

第四十九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十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施评估。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二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

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幼儿园同步招收3-5周岁的幼儿。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六十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六十三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督促其送子女复学。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六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据校情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立红领巾监督岗,让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二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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