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思考题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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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思考题总结
行政法思考题总结
第1章绪论
1.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含义P3
行政权:
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三层含义:
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职权:
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限: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2.行政权、公民权及两者之间的关系P6
(2)
公民权利:
(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职能。
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使公民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1)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2)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P20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4.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P29、31
何为应急原则,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为例说明其适用条件
应急性原则的条件
(1)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权;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是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
④符合自然规律
⑤符合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①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②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事后确认
③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第2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主体的概念P47
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两者区别
行政主体:
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③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2.行政授权,行政委托P78、79
行政授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3.行政优益权P55
行政优先权及其成立条件
行政优益权: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的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异条件的资格。
(1)行政优先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2)行政受益权:
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第3章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P113特征P114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
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
(2)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6)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
2.行政行为的种类P123-131
举例说明:
具体行政行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及其划分意义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在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解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方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7)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8)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
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律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决定的行为。
(10)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
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
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成立和合法条件P135P137-139
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的主体要件
(2)行政行为的成立的主观要件
(3)行政行为的成立的客观要件:
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应当合法
①行政机关合法
②人员合法
③委托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①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②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
③时间管辖权的限制
④手段上的限制
⑤程度上的限制
⑥条件上的限制
⑦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⑤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①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的程序要求
②必须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设计最低行政程序的标准。
4.行政行为的无效P141、撤销P142、废除P143
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明显、重大违法,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得的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
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主体、内容、程序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或错,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5.3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P198
行政许可主体:
即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或组织,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它是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许可活动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