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压站110V蓄电池通信蓄电池采购合同律师审定印尼电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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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压站110V蓄电池通信蓄电池采购合同律师审定印尼电厂
合同编号:
INA-SUMSEL5-HT-SB-FJ03-DQ-XDC
印度尼西亚
苏门答腊SUMSEL(苏姆赛尔)-5
2×150MW坑口燃煤电厂项目
275KV升压站蓄电池和通信蓄电池
采购合同
需方:
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供方:
广州XX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2014年1月3日
签约地点:
北京
目录
合同协议书4
1主合同概况4
2本合同标的4
3交货期4
4标准及语言5
5合同价格5
6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5
7适用法律6
8合同生效6
合同条件8
1总则8
2合同标的12
3合同价格14
4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15
5包装及运输17
6交货21
7保函26
8质量控制与检验27
9技术服务32
10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及验收35
11保险与商品检验37
12保证与索赔37
1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41
14合同的变更和修改、中止和终止42
15生产进度计划/报告44
16暂停44
17缺陷保证44
18所有权45
19不可抗力46
20知识产权及保密47
21合同争议的解决48
22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48
23合同附件48
合同协议书
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需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XXX9号XX电工大厦,已和印尼PTDSSPPOWERSUMSEL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拟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苏门答腊岛建一座2×150MW(净出力)坑口燃煤电厂。
广州XX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供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XXX号五楼,经考察具有合格的供应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资质,由需方确定作为本项目的设备供货商。
供需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1主合同概况
项目名称:
印尼苏门答腊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项目。
项目地点:
印尼南苏门答腊省的MUSIBANYUASIN自治区的BAYUNGLENCIR,PULAIGADIN村。
2本合同标的
供方为印尼苏门答腊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项目提供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275KV升压站110KV蓄电池、通信蓄电池组和取水口蓄电池组及全部相关技术文件和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配套系统、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货物;提供含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产品的使用权;提供设计和技术文件;提供指导安装调试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
3交货期
本合同交货日期为:
(1)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蓄电池及备品备件等)在印尼PALEMBANG港(以下简称“目的港”)到货时间为:
2014年6月10日;
(2)全部国产设备(包括电池架及其他设备)在上海港/天津港(以下简称“集货港”)交货时间为2014年5月5日,,详见合同附件4。
如果需方要求的交货时间发生变化,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供方。
4标准及语言
4.1本合同适用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规范、印尼国家电力公司(PLN)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认可的国际标准、规范,或等同的XX标准,具体见合同附件2。
4.2合同的主导语言为中文,但合同附件2使用英文时,以英文为准。
4.3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双方往来信函、邮件、传真、文件、图纸、资料、标识均应使用中、英文对照。
当需方特别要求时,供方应单独提交英文文件。
5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价共计RMB¥31.17846万元,人民币大写:
叁拾壹万壹仟柒佰捌拾肆元陆角元整,该价格为不变价格。
该价格包括完成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供方为提供所有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及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设计、制造及所需材料和部件的采购、成套、工厂试验、装配、包装、保管、运输费(进口设备自制造工厂至印尼PALEMBANG港,国产设备自制造厂至上海港/天津港需方指定地点)、保险费、各种杂费、设备运输过程中所需采取的一切安全保护措施费用(含大件运输措施费);包括专用工具、易耗品和备品备件费及交货、工地开箱检验、技术文件、设计联络会、工厂见证、出厂验收、安装指导、现场调试试验指导、试运行指导、性能保证试验指导、质量保证、技术服务费用;包括供方人员签证费、差旅费、食宿费、补助费、各项保险费、业主运行人员培训费(如有)、协调(包括与合同设备相关配套设备的全部接口)等费用,并包括合同规定由供方承担的一切风险(包括物价的变化)所需的全部费用。
6合同文件的构成和优先顺序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件
(3)合同附件
(4)本合同签署后需方与供方签署的任何协议或备忘录
(5)本合同标的招标文件
(6)供方提交的关于合同标的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
(7)技术标准、规范文件
6.2合同文件的优先效力
上述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万一发生歧义,效力按照下列顺序:
(1)本合同签署后需方与供方签署的任何协议或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
(5)本合同标的的招标文件
(6)供方提交的有关本合同标的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7)技术标准、规范文件
7适用法律
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受其调整和制约。
8合同生效
8.1本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日在北京签订,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8.2本合同正本一
(1)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一
(1)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
需方:
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广州XX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XXX
邮编:
XX
法定代表人:
XX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电话:
XXX
传真:
XXX
日期:
2014年1月3日
广州XX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XXX
邮编:
XX
法定代表人:
XX
开户行:
XXX
账号:
XXX
税号:
XX
电话:
XXX
传真:
XXX
日期:
2014年1月3日
合同条件
1总则
1.1定义
本合同条款和附件中所用的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1“主合同”
是指PTDSSPPOWERSUMSEL(以下称为:
“业主”)和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总承包商”),于2012年2月11日签署的印尼苏门答腊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工程总承包合同。
1.1.2“本合同”
是指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所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1.3“业主”
是指PTDSSPPOWERSUMSEL。
1.1.4“需方”
是指“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1.5“供方”
是指“广州XX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1.1.6“分包商”或“分供货商”
是指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
1.1.7“技术资料”或“文件”
是指供方所供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试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及国内外培训等文件(包括图纸、资料和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及软件),以及供电厂正确运行、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
1.1.8“合同设备”
是指供方根据合同要求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装置、材料、测试仪器、维修工具、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包括为了确保本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必须的任何部件。
1.1.9“监造”
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或业主委托的驻厂代表或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包括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等。
该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10“现场”
是指业主用以建造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SUMSEL(苏姆赛尔)-5(2×150MW)坑口燃煤电厂工程项目的所有土地、场所以及相关的临时性办公室和设施,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1“电厂/工程”
是指由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在所有公共水、油、电、气、煤及备品备件齐全情况下一个完整的处于待安全正常运行的二台150MW(净出力)机组设备。
1.1.12“批准”、“认可”、“指示”
合同文件中的“批准”、“认可”、“指示”等诸如此类的字词应意指为书面的批准、认可和指示。
此类批准并不免除供方严格履行本合同责任的义务。
1.1.13“技术服务”
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接口设计、监造、检验、试验、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国内外人员培训、运行维护指导、技术指导、设备清点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全过程的服务,包括设计联络会、技术交底和技术澄清和售后服务等。
1.1.14“商业运行”
是指本燃煤电厂每台机组已成功完成了“可靠性试运行”和“性能保证试验”。
业主已经接管相应的机组及其直接相关的系统和子系统,整套机组进入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
1.1.15“性能保证试验”
是指业主在临时接收之前对机组/电厂的实际性能进行的各项测试。
1.1.16“临时接收”
是指机组/电厂设备安装、测试、调试、可靠性试运行以及性能保证试验全部圆满完成,业主接管电厂并投入商业运行。
1.1.17“临时接收证书”(Taking-overCertificate)
在得到业主签发的机组“临时接收证书”后,需方将向供方签发本合同项下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
“临时接收证书”是指供方完成了下述服务并且所供设备满足下述条件后由需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1)通过了安装、调试、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和测试;
2)通过了本合同要求的性能保证试验和现场验收;
3)提交了合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手册;
4)移交了合同要求的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以及专用工具;
在需方向供方签署最后一台设备的临时接收证书(Taking-OverCertificate)之前,供方还应向需方提交具有下述内容的文件:
由供方和/或他的分包商签发的,声明其合法有效地放弃所有因本合同而产生的、针对业主/需方或工程的索赔和留置的权利;
1.1.18“合同价格”、“合同总价”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本合同价格的总额。
1.1.19“变更”
是指经需方批准的、对可能导致履行合同或合同的某一部分的变化而对合同进行的修改。
1.1.20“质保期”
是指从需方签发临时接收证书之日起到需方向供方签发的该合同设备最终接收证书之日止,时间为两
(2)年。
如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导致设备在质保期内进行了维修或更换,则该设备的质保期将从设备维修或更换后投入运行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详见本合同第12条。
1.1.21“最终接收证书(FinalAcceptanceCertificate)”
“最终接收证书”是指本合同项下所供全部设备的质保期结束后,由需方向供方签发的对合同设备最终接收的证书。
在电厂达到如下条件时,需方将向供方签发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最终接收证书”:
(1)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