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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读书笔记

【篇一:

刑事诉讼法课程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课程读书笔记

书名:

作者:

皮罗

学生:

曹俊波

专业:

学号:

.克拉玛德雷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13020101150249《程序与民主》

《程序与民主》读书笔记

作者:

皮罗.克拉玛德雷

《程序与民主》是意大利著名政治学家,法学家皮罗.克拉玛德雷讨论现代诉讼程序的著作。

该书篇幅虽小,但影响甚大。

本书并非平行地讨论程序和民主,而是从程序的视角讨论民主。

这里的民主,也不是政体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尊重人的权利这样一种态度和行动。

这是一本检讨性的著作,是对自由主义理念支撑下的形式主义程序观的一个反思。

此下本人分六个方面来对此书进行简要概述和评论。

法律程序与司法习惯

法律程序规则实质上只是由逻辑和常识的原理被转化成为有约束力的规则的技术性结论。

法定程序法,本质却是是法庭前良好的推理技术。

这里,笔者引入一个名词—诉辩均衡,其应该受强势当事人之专横行为或更为隐晦之托词的干扰。

当国家首次感到有必要作为决斗审判的仲裁者进行干涉以确保较量之公正时,法定程序由此起源。

法律程序的整个历史实际上就是司法习惯向法律程序法典转型的历史。

卸载法典中的司法过程只是空洞的模型,根据置入其中的特定内容,它产生不同的结果,地方传统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导致成文程序的实施呈现各不相同的歧异局面,它增加某些规则的重要性,减损另

一些规则的重要性,甚至完全无视某些规则。

习惯被看作变量之一,在对程序法作历史解释时,必须考虑该变量,这种解释是司法过程演进中的因素之一。

实际上,司法过程的典型体貌不是程序法赋予的,而是那些实施它的人的心灵习惯赋予的。

司法与政治:

判决与情感

法官是旁观的在场者,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在上者。

他不受与冲突中的一方利益相关的,任何自私的个人利益的驱动;相反,通过合法且和平地解决争议,他服务于最高的整体利益。

至为关键的是,他应与争议无涉,且不受当事人压力的影响。

他们努力通过争议原则解决手头争议,而不在法律中为判决寻找依据;因为他们不受法律约束,而只听命于内在的正义感,后者为他们建议解决眼前案件的最恰当且公平的办法。

他们并未被要求去确定行为的合法性,而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去评估它的可取性。

有些时候,法官们根据政治标准,根据其后进行的政治斗争的需要来判决,由此,甚至是法官的判决,也变成了革命行动的工具。

他的判决来源于他作为政治人的情感,他生活于社会中,并分享着社会的经济和道德渴求,这个社会的喜好和憎恶,以及它的荒诞,所有这些可以合称为当时的政治气候。

事先制定的法律是刺激法官心智的因素之一,但它并不是唯一因素。

这解释了判决为什么会缺乏一定的一致性。

因为虽然法律对两个人都是一样的,实事也是相同的,但把法律和实事结合起来的法官个

人的情感却是不同的。

法官的独立与责任感

法官的独立是指法官在形成判决的过程中不听命于其他命令,而只受制于自身良心揭示出法律的命令。

独立的法官首先必须是在裁决案件时摆脱所有个人动机的法官。

一般来说,谈论法官独立时,人们心中特别在意的是摆脱层级控制的自由。

当裁决案件时,法官没有顶头上司来对他发号施令。

如果法官所在机构被认为是行政分支,受控于司法部长,从而又受控于政府,司法机关就不可能自治,法官也就不可能完全独立。

只要具有政治意义的审判发生,作为政治角色的部长,就可能通过对其行政下属的惩罚控制及对他们职业前景的控制权,来影响或实际限制法官的独立。

所以,为了使司法制度能够充分适应自由社会的要求,法官的传统避世行为必须约束,取而代之的是,司法过程必须体现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它表达信任,团结与人道的感觉,在所有领域,这些都曾经是民主的活跃精神。

理性意见的危机

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必须是理性的。

理性意见的主要功能是解释功能,或者也可以说是教育功能。

法官不再满足于只从高座上发号施令,相反,法官屈身于当事人的层次,尽管他仍在命令,但他却通过命令

的理性来感化他们。

理性意见首先是判决的证成根据,同时它也尽可能地具有说服力。

此外,除了这种证明与说服的心理功能外,理性意见还有更加纯粹的司法功能,当事人据此可以断定,在法官建立其判决的推理中,是否存在某些缺陷,使该判决有必要经受上诉审查。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程序法中,理性意见和上诉审查是并列的制度。

普遍的规则是,在不需要理性意见的地方也就不会提供上诉审查。

理性意见并不是法官为公正裁决而进行的前提研究;相反,它通常是法官进行内省重估的表达,旨在说服自己他已经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她的目标是借助逻辑为判决提供效力,而判决实际上奠基于情感,它是正义的理性化。

判决理由的说明,法官藉此为当事人和自己提供内心的平静,确证一项来源于直觉的发现。

正是通过法官,被压迫阶级才感觉到法律中的抽象和潜在的压迫,结果他们可能把所有的憎恨都指向法官而非遥远的立法者。

因为,正是直接影响他们的法官,是施加了法律中的看似遥远和无害的威胁,把这种威胁转化为个人痛苦。

当法官被迫实施一项自己并不信服的法律时,他会非常自然地把法律实施堪称公务职责,因循冰冷的官僚主义陈规,机械地实施它;面对一部与自己的哲学无关或者实际上相敌对的俄法律,我们不可能指望法官会赋予它活力或生机。

在这些情况下,实施法律的法官并不赞同法律,与制定法律的力量也没有共鸣,法律于是就变成了干瘪的公式而被机械地实施。

上述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总是生效法律与社会需求之间或多

【篇二:

刑诉读书笔记】

世界眼光﹒程序法治﹒回归诉讼

—读陈瑞华教授《刑事

诉讼的前沿问题》、《问题与主义之间》、《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感

(高子懿学号:

s1119w104)

引言:

笔者本科学的并非法学,但机缘巧合之下大三时曾在某法学杂志读过一篇名为《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的文章,当时便有如沐春风、醍醐灌顶之感,尽管自己对刑诉了解并不深。

此文结尾道:

“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构成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深层结构,只要这一深层结构不发生实质的变化,那么,任何旨在推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之改进的立法努力,都将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调整,而难以带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正变化。

在被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功底折服同时,陈瑞华这三个字也深深的刻尽了我的脑海。

读研期间,专业的使然,本人更加深入的拜读了陈教授的几本著作,进而有了更深的感悟,是以读书笔记彰其声、显其意。

何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学法之人,必有常人非有之思维模式。

随着时间的流逝,对于过去所学过的许多法律知识,可能都会渐渐淡忘,尤其是某些法律规则、制度乃至理论,如果长期不在接触和适用,更会形同陌路。

但是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所掌握的一套概念、观念和逻辑推理模式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生根发芽、逐渐成长、更加清晰,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犹如一束光线,照耀着我们的心灵,影响着我们对社会问题的看法。

作者认为: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就包含着三个方面。

一是包含着

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细胞。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能力”“证据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概念之分,使用时都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二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

法律规则的后面是原则,原则之后则是价值,纵使法律条文可能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但条文背后的精神和价值却不会轻易的发生变化。

如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内涵就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而在证据领域,“凡是法庭上又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视为存在;凡是无证据证明事实,则视为不成立”这就意味着,事实必须经过证据加以证明;三是包含一套独特的逻辑思维方式。

在刑事领域,有两个概念要严格区分,一是“事实上有罪”,二是“法律上有罪”,而刑事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一个事实上有罪的人都不可能向法律上有罪转换。

从这个角度讲,刑事诉讼法一个基本功能就是限制国家将公民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四是独特的责任分配体系。

法律的制裁通常包括承担不利的后果和其行为及结果被宣告无效。

在刑诉中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程序法的制裁模式就是宣告无效,违反了规则就要宣告违反这种游戏规则的结果无效,否则,违反规则的人和行为会肆意泛滥,即只有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作出无效之宣告,才能保证程序法的有效实施。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

胡适先生七十年前曾发表题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

论文,强调从具体的问题入手,透过对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假设和检验,提出有价值的思想。

基于此,作者的研究思路,用最简练的学术语言表达,意为“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就是将中国问题纳入视野,通过对问题的发现、描述和分析,对问题的现状作出尽可能精确的解释。

然后,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带有假设性的思路,并对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可行性作出剖析。

通过这种层层置疑式的研究,我们可以抛弃那种就事论事的对策式研究方法,最终使得问题的分析逐渐走向深入。

最后在针对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尽量对问题的分析从特殊走向一般,由个别走向普遍。

作者指出,中国法学要想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就不是只能重复西方学者研究过的问题,重走老路,而必须从本国发生的重大社会转型和法制改革中寻找问题,同时借鉴西方法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以世界眼光对中国问题作出独立的学术研究。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这一命题,其实所要表达的就是“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处于巨大社会转型和法制变革的中国,几乎成为最为丰富的问题来源地,无论在法律制度的构建还是司法改革方面,亦或是观念革新和理论转型方面,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既然有问题,那么关注本土资源,从本土问题入手,通过分析和研究,逐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刑事诉讼领域而言,笔者不由感慨到,每一次修法或者进步无不是以鲜活的生命和宝贵的自由为代价,往往当生活中冤假错案见诸公众时,才能推动立法的进步,如杜培武、佘祥林等案才催生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列入此次刑诉修正案的条

文,16年一修,其艰难历程可见一斑。

与传统的“对策法学”,动辄就问题提出方案、思路相比,作者的研究思路更加关注与现实情境,再好的理论对策倘若在今日的中国司法制度下也不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那么显然也是无用的。

因而,中国法学者要想提出有创见的理论,就必须走出“对策法学”的误区,真正从学术的视角、世界的眼光来分析中国问题,更加关注现实的案例、现状和司法运行机制,并在解释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反复设定疑问,引导出富有见地的新思想和新理论。

程序法治

到底什么才是刑事诉讼?

是一部以惩罚犯罪、揭露犯罪、证明犯罪为目的的法律?

还是为了限制警察权力、保障公民正当权利不受公权力机关无端侵害的人权法?

答案是前者吗?

显然是否定的,君不见,在1980年代初的“严打”期间,当局强调从重从快地打击各类犯罪分子,其中的“从重”直接与刑法规定背道而驰,而所谓的“从快”则对刑事诉讼法造成了冲击。

要单纯地追求打击犯罪的效果,可以不要任何法律,只要恢复军事管制状态,按军事化的模式管理社会,就够了。

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将刑法命名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后来也有人把刑事诉讼法称作“刑事被告人的大宪章”,所谓“大宪章”,其实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章程的意思。

与刑法一样,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制定、颁布和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护每个国民不受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任意侵害。

这部法律将警察、检察官、法官、刑罚执行官员都视为潜在的“侵权者”,而把嫌疑人、被告人、被害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都看作可能的“被侵权者”,也就是国家公权力滥用的受害者。

因此,刑事诉讼作为动态的宪法,作为直接关涉到公民自由、健康、乃至生命的最重要的程序法,应当也必须恪守程序正当和程序正义的理念。

英国法学家梅因爵士曾指出:

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如果上述仅仅是在私法领域,那么在公法领域,尤其在刑诉领域,其标志就是从结果到过程,而这个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程序。

任何旨在限制公民自由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都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陈瑞华教授认为,相对于获得利益而言,失去利益、遭受惩罚更容易使人们对一种程序是否公正,因此,越是涉及剥夺、限制权益的决定过程,程序正义就显得越发迫切和重要。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任何一个准备作出某一法律决定的个人或机构来说,要想使其决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就至少不应将那些处于被裁判地位的人仅仅视为一种工具和手段,也就是不将其视为等待处理、承受惩罚的诉讼客体;否则,一种不具有最低限度公正性的法律程序,就会成为被裁判者视为任人宰割的司法奴隶。

所以,要实行真正的“法律的统治”而不是“通过法律治民”,就必须防止刑事诉讼成为国家对个人的报复行为;必须将刑事诉讼纳入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理性对抗中,使国家追究个人的任何行为和决定都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基础,即一系列诉讼活动都通过程序表现出来,这样,通过程序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诉讼形态回归

【篇三:

刑法读书笔记】

刑法学---leeshang

联系方式:

www.leeshang@

【案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条分析评判故意伤人罪的基点很清楚是是否故意杀人,而非杀人的数量,往往人们主观上认为一位杀九个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不为过,而上海复旦大学生投毒案就毒死一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是太重了,这是不知刑法的无知表现。

故意杀人构成是事实,依法条应当先从死刑开始判决再由重及轻的判,复旦大学的投毒案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更是基于

(1)这是一次精心预谋的杀人

(2)投毒者是为专业人士,认识清楚(3)投毒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的大(4)案发后投毒者没有向被害人家属求谅的态度。

【司法背景】

在中国不能够忽视中国的司法背景而盲目的推崇西方式。

重庆的遗弃老人案件审理时,中国法官就主动地下乡叫上全村的村民来开庭审理,在西方不良媒体的报道下,似乎中国对司法很随便,但实际上这是十分高效且正确的做法,若是按照正式的审理将全村人民叫到法院去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这不仅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法官下乡,直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人民不仅知道了这是犯法的而且还提高了法律意识,更加显得官亲民。

【刑法心得】

任何知识终将

回头影响处理知识的人,刑法是在恶缘的漩涡里打转的知识领域,这了冷肃如冬日的知识,会映照出刑法研究者独特的心灵。

表面上看,刑法及尽所能地约束自由,实际上是靠其独有的威慑力在捍卫着人们的生活,带给我们平静与安宁。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目的、任务、体系

?

刑法的结构:

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具有简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

刑法的制定根据中国宪法和司法实践

一、刑法的概念

广义刑法:

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渊源:

刑法典(含修正案,修正案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能直接引用)、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两者在中国是没有的。

附属刑法在日本和韩国有,附属刑法即依附于其他经济行政法规的刑法)

狭义刑法:

仅指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部门法,刑法具有阶级性质,也具有法律性质如下:

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所有的社会关系均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之中,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生命。

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是其他法律的保障,理应不提前介入,但是像如今的借记卡拖欠,信用卡诈骗等老是越级审理,十分的琐碎。

三、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政治: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惩罚与保护的有机结合】

四、刑法的机能:

行为规制、法益保护(国家、社会、个人)、人权保障(不能法外用刑)

五、刑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六、刑法谦抑理念

刑法具有滞后性,能够用经济、行政、其他手段解决的不用刑法,在人民的生活中刑法的介入是越少越好。

【案例】处女妓女案银行贷款案

如今的的犯罪高发,不是因为刑罚不够重,而是因为黑数太大,人们总会存有侥幸的心理去犯罪,刑罚应具有必然性和及时性,往往到达刑罚阶段所罚处的都是以往的事,那当时是做什么了呢,若能即刻马上对犯罪查处,不用很重的刑罚也会起到很好的惩治的效果的。

【思考】刑法对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活动的介入度应到何种程度?

七、刑法与道德之界

横观世界法制,在法制程度越高的国家,法制与道德的界线就越不明显,在法制程度越低的国家,法制与道德的界线就越分明

【案例】一厘米自主权--良知准则

德国法官判词:

作为警察不执行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来说,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自主权。

这是你该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伦理道德底线。

二、刑法发展的历史

一、外国

1.巴比伦的汉莫拉比(启蒙时期)

2.启蒙思潮与刑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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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秀斯自然法精神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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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纽伦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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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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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个孤独漫步的人》推荐书目

?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3.古典学派康德费尔巴哈黑格尔边沁

4.近代学派李斯特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二、新中国刑法发展

1.创立、发展时期(1949.10-1957上半年)

1)全面介绍、学习苏联刑法理论

2)参与配合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3)死缓制度的提出

4)学术问题开始上升为政治问题,主张反革命罪,有未遂观点的学者后来被打为右派

2.萧条、停滞时期(1957年下--1976.10)

3.复苏繁荣时期(1976-)

1976-1980粉碎四人帮

1980-1988制定宪法之后立刻就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

1988-1997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1997-今刑法全面修复

【论八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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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天下分庭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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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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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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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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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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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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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本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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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相关学科

三、刑法解释

一、两个基本问题

1.刑法需要解释吗?

第一,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由于生活变迁、观念改变,只有经过解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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